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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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的管理,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创新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创新奖的奖励对象为,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具有创新性和明显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以及在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创新性包括,符合气候地域特征的先进适用的技术集成和创新、建筑艺术与绿色建筑技术的有机结合、采用绿色施工与运行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管理创新奖。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创新奖的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新奖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因地制宜地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四)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五)项目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八条创新奖申报单位原则上由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总承包、技术咨询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

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

第三章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提交《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和工程总结报告。

(一)《申报书》纸质文件一式10份、电子版1份;(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工程项目创新性说明、取得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及工程项目总结报告。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要点.doc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要点.doc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要点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要点评定项目分项评审要点室内环境采光与视野 1.设计采光性能最佳的建筑朝向,发挥天井、庭院、中庭的采光作用,使天然光线能照亮人员经常停留的室内空间; 2.采用自然光调控设施,改善室内的自然光分布,如设计反光板、反光镜、集光装置等; 3.90的工作和居住空间,开窗能有良好的视野; 4.根据使用要求,设置防眩光装置。

如采用遮阳百叶、遮光幕等,有效避免光污染; 热舒适性1.优化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防止冷桥的产生,防止因外围护结构表面温度过高过低、透过玻璃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等引起的不舒适感; 2.室内温度满足要求; 3.设置室内温度和湿度监控系统,使室内的热舒适度能得到有效的调控,建筑物内的加湿和除湿系统能得到有效调节;4.实现室温可调控,根据使用要求合理设计温度可调区域的大小,以满足不同的个体对热舒适性的要求;照明 1.室内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减少白天对人工照明的依赖;2.照明系统采用分区集控、场景设置等技术措施,有效避免过度使用和浪费;3.分级设计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以满足低标准的一般照明(以柔和的反射、漫射光为主)与符合工作面照度要求的局部照明相结合; 4.使得工作照明个人可调节,有利使用者的健康和照明节能;5.采用高效、节能的光源、灯具和电器配件1 室内环境隔声和减噪 1.采取动静分区的原则进行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划分,如办公、居住空间不与空调机房、电梯间等设备用房相邻,以减少对有安静要求房间的噪声干扰;2.合理选用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以保证室内噪声级和隔声性能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118-88)中二级标准的要求; 3.综合控制机电系统和设备的运行噪声,如选用低噪声设备,在系统、设备、管道(风道)和机房采用有效的减振、减噪、消声措施,以控制噪声的产生和传播。

室内空气质量1.对自然通风的建筑,人员经常停留的工作、居住的空间应能自然通风。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绿色建筑是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的空间,同时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

绿色建筑是实现“以人为本”、“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奖”)的管理。

第四条绿色建筑奖分为工程类项目奖和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

工程类项目奖包括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项目、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是指应用于绿色建筑工程中具有重大创新、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五条绿色建筑奖的奖励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建设部发布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绿色建筑奖的申报应遵循自愿原则,奖励工作应符合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要求。

第七条绿色建筑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建设部归口管理绿色建筑奖。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域内绿色建筑奖项目的申报和初审、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章管理及执行机构的职责第九条建设部的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绿色建筑奖的工作原则及管理办法;(二)组建和批准成立绿色建筑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三)审定绿色建筑奖评审结果并公布获奖项目;(四)颁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条职责的落实。

第十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内)为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以下职责:(一)组织绿色建筑奖申报及评审;(二)组织评审结果公示、报审和审定后获奖项目发布与颁证;(三)评审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管理;(四)建立并保管评审工作档案;(五)受理绿色建筑奖查询事务和违反本办法的举报事宜。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评审标准》发布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评审标准》发布

公 园 坚 持 ” 在 保 护 、生 态 优 先 、合 理 利 用 、 良 性 发 展 ” 的 方 针 , 重 严 格 执 行 《 家 城 市 湿 地 公 园 管 理 办 法 ( 行 ) 》 , 建 立 健 全 保 护 国 试
境 ,推 进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具 有 创 新 性 和 明 显 示 范 作 用 的 工 程 项 目 , 以
效益 和环境效 益 。 全 国 绿 色建 筑 创 新 奖按 照绿 色建 筑 相 关评 价 标准 确 定 的评 价 指 标 体 系 从 节 地 与 室 外 环 境 、 节 能 与 能 源 利 用 节 水 与 水 资 源 利 用 、 节 材 与 材 料 资 源 利 用 、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运 营 管 理 六 个 方 面 进 行
及 在 绿 色 建 筑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和 推 广 应 用 方 面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 市 湿 地 公 园规 划设 计 导 则 ( 行 )》 ( 城 试 建城
[ 059 号 )编 制 保 护 规 划 , 划 定 保 护 范 围 严 格 保 护 管 理 。 有 20 ] 7 关 省 、 自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 直 辖 市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要 加 强 指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节 能 与 科 技 司 负 责 组 织 创 新 奖 的 评 审 工 作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由部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识 专 家 委 员 会 成 员 组 成 。 评 审 包 括 六 个 方 面
申 报 全 国 绿 色 建 筑 创 新 奖 的 项 目 应 在 建 筑 全 寿 命 周 期 内 . 在 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1.06•【文号】建办科函[2014]699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4]69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积极引导和推动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决定开展2015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申报。

二、申报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评审标准》的要求,填写《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电子版可从我部网站下载,网址为),编写工程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和《评审标准》的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书1式10份、工程项目总结报告1式2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高雪峰牛立平王建清电话:************、5893328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附件: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4年11月6日。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04(000)10X
【总页数】4页(P11-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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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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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新制定《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及《评审标准》 2011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出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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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创新奖

绿色建筑创新奖

申报条件申报工程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施工质量等具有较高的水平,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示范作用。

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一般应符合:(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内组团5万m2以上;(2)单体高层住宅2万m2以上;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的工程一般不受规模限制。

(四)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要体现绿色建筑的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五)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六)申报绿色建筑奖的住宅建筑入住率应达到70%以上。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的工程项目,其适用性、场地与环境、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与资源、智能与管理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申报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智能化系统建设、功能效益、工程质量、运行维护等应达到同类工程先进水平,且各系统运行良好。

申报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建筑主体节能、常规能源系统优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应做到效果显著,建筑设计、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能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且节能效果显著。

申报技术奖的技术与产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且实用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一年以上;(三)符合绿色建筑工程应用要求及产品生产的节能环保要求;(四)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五)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工程奖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一)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一般应由其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

(工程建筑)附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控制项评审标准审查表精编

(工程建筑)附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控制项评审标准审查表精编

(工程建筑套表)附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控制项评审标准审查表附表1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控制项评审标准审查表住宅建筑评审指标审查要点审查结论各评审指标的审查内容应以满足相关强制性标准为基本要求。

节地和室外环境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

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15㎡。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壹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要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

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

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施工过程中制定且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节能和能源利用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设施。

节水和水资源利用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景观用水不采用传统水源(自来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节材和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8580~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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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的管理,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创新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创新奖的奖励对象为,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具有创新性和明显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以及在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创新性包括,符合气候地域特征的先进适用的技术集成和创新、建筑艺术与绿色建筑技术的有机结合、采用绿色施工与运行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管理创新奖。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创新奖的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新奖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效果显着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因地制宜地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四)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五)项目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八条创新奖申报单位原则上由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总承包、技术咨询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

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

第三章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提交《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和工程总结报告。

(一)《申报书》纸质文件一式10份、电子版1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工程项目创新性说明、取得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及工程项目总结报告。

纸质文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

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1、工程项目概况。

2、工程项目创新性说明。

对照《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按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和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归纳和总结,重点对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推广价值,以及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益等内容进行总结说明。

3、相关证明资料,如:设计文件、图纸、过程控制资料、运行报告及相关数据等。

如在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后,发生重大的技术变更,还应提交相关变更资料,包括设计说明、图纸、计算书、设计变更等。

4、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复印件和评价报告。

第十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组织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审查申报材料,通过质询、讨论和评议,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根据具体情况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小组由4-7名专家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

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

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项目的评价意见。

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专家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五章公示与公布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网址:)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

凡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对公示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及人员排序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

审定等级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十七条技术性异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技术性异议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十八条无异议或有异议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经审定后公布。

第六章纪律
第十九条申报创新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和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或核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部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创新奖每个获奖项目授奖单位和个人数量不应超过以下规定:一等奖授奖单位8个、个人20个;二等奖授奖单位6个、个人15个;三等奖授奖单位4个、个人10人。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向获得创新奖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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