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票据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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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子票据的优势和劣势?

什么是电子票据的优势和劣势?

什么是电子票据的优势和劣势?电子票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交易信息、证明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票据形式。

它将传统的纸质票据数字化,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管理和交易,具有许多优势,同时也存在一些劣势。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电子票据的优势和劣势。

一、优势1.高效便捷电子票据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的高效便捷性。

相比传统的纸质票据,处理电子票据无需传统的人工审核和存储,可以通过电子设备快速完成,节省了许多人力和时间。

同时,电子票据可以实现多方实时交互,无需快递或实体交互,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2.安全可靠电子票据通过先进的密码学技术和数字签名机制来保证其安全性。

相比传统纸质票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和丢失,电子票据采用加密和数字签名等技术,保护交易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减少了诈骗和纠纷的风险。

3.便于管理和归档电子票据能够实现全程电子化管理和归档,无需占用大量实体空间进行存储和管理。

电子票据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库和云存储等方式进行存储,便于查找和管理,同时也减少了纸质票据管理所需的人力和空间成本。

二、劣势1.技术依赖性电子票据的使用有一定的技术门槛,需要具备相应的电子设备和网络条件。

对于一些技术水平较低的用户来说,可能需要一定的学习和适应过程,同时也需要投资购买相关的设备和软件。

此外,电子票据需要依赖电力和网络稳定性,一旦出现故障可能导致无法处理和交易。

2.安全性风险虽然电子票据通过密码学技术和数字签名等手段进行了安全保护,但仍存在一定的安全性风险。

比如,黑客攻击可能导致电子票据的信息泄露、篡改或伪造,从而引发交易纠纷。

此外,由于电子票据主要依赖于数字化系统,一旦系统发生故障或被骇客攻击,可能导致电子票据的丢失或不可用。

3.法律法规限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电子票据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存在一些法律法规限制。

比如,一些法律法规对于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的认可和效力有所保留,使得电子票据在法律上可能不如传统纸质票据有力。

此外,跨境电子票据的法律法规和互认问题也给电子票据的应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电子票据的法律制度

电子票据的法律制度
1.2.4电子提单的立法现状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
子商务示范法》
(2)国际海事委员会1990 年电子提单规则CMI (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3) 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4) 1996年澳大利亚海运单据法案 (5)1999年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
本案被告辩称,本案系争汇票的前后手之间均 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为此原告不具备持票人资格, 不享有票据权利,是违背票据的无因性的。
三、票据承兑的法律效力 (一)付款人因承兑而负付款的责任。一旦付款人
在汇票上签名承兑,即意味着付款人愿意按照汇票 所载文义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二)付款人因承兑而负担票据的主债务。付款人 因承兑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第一债务人。其所 负担的付款债务是汇票的主债务,且具有绝对的性 质。付款人依其承兑无条件地支付票款。
电子商务法
1.1 电子票据的概念及法律效力
1.1.1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现状 1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2商业票据种类增加 3票据清算系统日趋完善,跨区域票据交换成为发
展趋势 4票据专业化经营,统一的票据信息平台开始建立
1.1.2关于电子票据 △电子票据:以电子方式制成之票据,并以电子签章 取代实体之签名盖章。 它包括电子支票、电子本票、 电子汇票
3 电子票据的书面证据问题即原件问题
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没有被纳入《票据法》“书 面形式”之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在诉讼上的 可行性以及其作为相关证据的效力问题,可通过 《电于商务示范法》 来协调
1.1.4 完善票据法规制度,加强票据市场基础建设
1完善票据市场的法律建设
2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3提高票据业务处理的科技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 电子票据市场

2021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缺陷与完善范文1

2021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缺陷与完善范文1

2021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缺陷与完善范文 一、电子票据的法律界定---与传统票据之比较 传统意义上的交易结算工具一般包括货币和票据两种,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网络为核心的数字化信息传递模式对传统的支付工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作为新兴的交易结算工具代表了金融发展的新趋势。

其中将传统纸质票据和现代电子交易融为一体的电子票据的出现更是引领了支付结算领域的深刻变革。

但由于我国《票据法》缺乏对票据概念的界定,致使对电子票据的理解比较混乱。

笔者认为,不管是票据的电子化抑或是电子化的票据,对于电子票据含义的界定都应强调票据而非电子化。

因此,电子票据的含义应界定为以数字技术设计和使用的、以电子方式制成的票据,是以电子签章取代纸质签章的新型支付工具。

电子票据除了在权利载体和交付方式上与传统票据存在根本性的区别,还在其他方面也扬弃了传统票据的特征:①在票据主体上,电子票据的当事人包括发送人、受益人、发送银行、接收银行等;②在流通领域里,电子票据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之中;③在形式要件上,电子票据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其签名方式采用的是电子签名方式,并不要求票据原件;④在效率和成本上,电子票据省却了传统票据复杂冗长的交易程序,通过资金的电子流通,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操作成本;⑤在风险防控上,电子票据通过数据认证、电子备案等方式,排除了传统票据易被伪造和变造的风险,降低了票据诈骗的风险;⑥在受监管程序上,电子票据可以被适时监管、实时监控,相比于传统票据监管更为严格。

总之,电子化是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根本区别,而票面要素电子化和流通要素电子化则是这种区别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存在缺陷 与纸质票据存在的天然的、不易克服的缺陷相比,电子票据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其各项要素信息均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储存于电子媒介之中,其支付、结算和融资功能的实现均依赖于网络的实时传输,其成本低、安全性高、传递方便、交易风险小的特点更能保障交易的安全。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3年11月第26卷第22期中国管理信息化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Nov.,2023Vol.26,No.22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李 乐(陕西省森林工业职工医院,西安710300)[摘 要]医疗凭证电子化是互联网时代医院票据管理的主流方向。

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医院收费票据管理的整体水平,避免传统纸质票据管理上的诸多风险漏洞,还能够借由收费票据电子化进一步推动智慧医院的发展建设,提升医院在医疗项目开展、医疗服务提供方面的整体质量。

但在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广泛推行的过程中,一些伴随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的问题也逐一出现。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医院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

文章从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的积极意义入手,总结目前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在具体应用中存在的一些典型问题,并就如何有效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积极应用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医疗收费票据;票据电子化;医院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3.22.018[中图分类号]R197.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23)22-0057-030 引 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将各类先进的信息技术应用于管理,已经成为提升管理效能的重要手段。

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一直是我国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并且在大力推进。

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仅是保障我国公民基本医疗卫生权益的必然要求,同时还是推动我国医疗事业发展、医疗服务水平提升的重要支撑。

为此,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国内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力度,如个税改革中的大病医疗专项扣除,加快推进国内医疗改革,大力杜绝以药养医现象,以及大力推行分级医疗制度等。

这些改革与新政策出台大大缓解了我国民众就医难与就医贵的问题,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缓和了长期存在的医患矛盾。

另外,在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中,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得到了大力实践,并受到广泛关注。

浅析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1

浅析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1

浅析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票据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集汇兑、支付、结算、信用、融资等多种功能于一身。

票据业务的显著特点是“低信用风险、高操作风险”。

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现就票据业务发展中的存在几点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票据风险日趋增强比如有信用风险,支付风险,诈骗风险等。

现在最令人担心的就是假票风险。

主要表现类型为:粗糙仿造类型,套写仿造类型,克隆仿造类型。

可以直接通过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的辨别方法审查出票据的真伪。

一查:即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二听:即通过听抖动汇票纸张发出的声响来辨别票据的真伪;三摸:即通过触摸汇票号码凹凸感来辨别票据的真伪;四比:即借助票面“四种防伪标志”比较来辨别票据的真伪;五照:即借助鉴别仪的“四个灯”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为了有效的防范风险,针对三种类型的风险分析如下:1、粗糙仿造类型:汇票专用章略粗或略细、票据字母不符、加红水纹不符、票面颜色不符、纸张大小略短、深透性印油仅在票据正面有扩散印象、出票金额大写处无渗透性油墨水溶效果、微缩文字与真票行数不符、紫光灯下隐藏的行微不清晰。

2、套写仿造类型:内容与真票一致、采用套写方式、字体和字符间距与真票不同。

3、克隆仿造(此种类型票据为最新的也是最难以辨别的,该票据造假手段特殊,变造效果逼真,普通的紫外及放大等分析设备很难识别。

)类型:采用连号票据变造;改动部分极少;欺骗性极强;纸张、油墨、印刷效果、特殊暗记等均和真票相同;传统的荧光、放大对比等手段基本无法识别真伪;查询系统无法辨别真伪。

二、票据流通兑付仍不完善1、票据签发及流通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错误现象票据签章方面:签章不清、签章不完整、签章重复、签章不符合规范;背书过程方面:被背书人名称填写时涂改、填写错误、非墨水笔填写;金额方面:金额涂改、金额大小写不符、金额不清,由于上述种种错误,将会发生银行退票和拒付,致使购货方的付款延误。

电子票据法律构想

电子票据法律构想

电子票据法律构想作者:曹佳靖来源:《新生代·下半月》2018年第09期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民商行为紧密结合,电子票据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被广泛运用于票据流通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电子票据在方便人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立法的滞后与不周延也为电子票据的发展与应用带来了不少阻碍,如电子票据因为缺少相关法律的支撑,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可度仍然较低;在目前银行实际操控电子票据的情况下,交易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便会存在取证难的问题;现代科技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如病毒、黑客入侵,一旦發生将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当务之急便是构建我国电子票据制度,完善电子票据立法,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电子票据的相关法律行为有法可依,从而更好的利用电子票据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电子票据的基本概念我国《票据法》于1995年颁布,在当时的社会大背景下,立法者未曾考虑到电子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对电子票据一直没有一个专门的规定,国内外学者对于电子票据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

但从票据的定义来看,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指的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而电子票据是一种新型电子支付手段,它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由出票人依靠一定的网络平台签发的,通知银行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给受益人的电子指令,将从而资金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在不同账户间转移,实现票据流通功能。

二、电子票据立法现状与挑战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颁布的《票据法》目前依然是电子票据的依托,但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性,《票据法》对于电子票据的规定尚属空白。

1996年我国借助于从美国引进的第一台图像支票清分机,实现了票据结算阶段的电子化。

之后电子票据便迅速发展,2003年全国统一的网络化票据市场服务平台中国票据网正式运行,为了解决当时出现的电子商务的身份问题,《电子签名法》应运而生,确立了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电子签名与实体签名相同的法律地位,促使了第一张电子票据——“票据通”的诞生。

电子票据法律问题探究

电子票据法律问题探究

电子票据法律问题探究电子票据是指在电子媒体上生成、存储、传输和展示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票据的应用已经逐渐普及。

由于电子票据涉及到的电子数据存储、传输、认证等方面的问题较多,法律问题也随之引发了一系列的探讨和争议。

本文将从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电子数据的认证问题、电子票据的转让与背书以及电子票据的保全等方面,对电子票据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效力,二是通过合法的电子交易平台生成的电子票据,在争议解决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制作的票据,为电子票据。

”根据该规定,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同一票据业务涉及到的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具有同样法律效果,电子商务行为处分出电子票据,其效力等同于纸质票据。

而在争议解决时,电子票据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和电子文档,可以作为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确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根据该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和电子文档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电子票据作为电子文档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也可以作为争议解决时的证据。

二、电子数据的认证问题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离不开对电子数据的认证。

在纸质票据的传统模式下,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主要通过手写签名和盖章等方式来保证。

而在电子票据的情况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何保证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数据的认证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电子签名、认证和验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符合国家标准、电子认证产品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确证其与签署元素之间确有关联,并可以证明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票据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票据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票据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票据法》自2004年修订后,对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金融电子化发展和票据业务创新,《票据法》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和不适应性。

一、现有《票据法》中存在的问题(一)支票影像业务法律效力不明确。

《票据法》第4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在支票影像业务中产生票据纠纷时,依照《票据法》,付款银行收到原支票的影像信息并没有票据的法律效力。

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4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的规定,与《票据法》相矛盾。

支票影像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支付效力,如果付款银行与出票人之间产生票据纠纷,出票人可以不承认银行之间以支票影像进行支付所具有的法律效力,银行将面临被索赔的风险;同样,银行在根据支票影像错误付款、延期付款或拒绝付款后,也可以不承认支票影像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制度问题。

一是法律位阶低。

我国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法规文件主要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

从国际上看,联合国2007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1999年颁布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以及新加坡1998年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均在法律层面对电子票据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或表述。

而我国仅针对电子签名内容制定了《电子签名法》,在《票据法》中并未有电子票据相关内容。

二是电子签名应用种类未明确。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并未明确哪些电子签名可以应用于票据业务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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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的几个法律问题
随着以网络应用为核心的数字化革命时代的到来,全球的商业银行也正在经历信息技术的猛烈冲击。

代表着银行未来发展的趋势,网络银行具有的无时不在、无所不在、成本核算低廉、安全快捷、方便周全等优点,是任何传统商业银行所无法比拟的。

近年来,“我国网络银行业务发展迅猛,许多商业银行都建立起了内部电子支付清算网络,全国有近两万家商业银行支行一级的机构加入了人民银行全国电子支付与清算网络,招商银行等银行还在互联网上建立起面向社会公众的网上银行。

相对于网络银行的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显得十分滞后。

由于现行的金融法规均无针对网上银行的规定,使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不能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电子化交易的基础法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而网上银行交易的无纸化和瞬时性特点,又决定了网上银行业务的经营风险远远高于传统业务的风险。

制定网上银行相关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我们应适应先进的网络技术发展,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银行法律制度,就市场准入、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存款安全等保护措施和争端解决的适用程序等问题加以立法。

一、明确电子票据法律概念,确立电子票据法律地位
票据是一种信用工具和重要的支付手段,从法律规定到经济生活的实践,世界上普遍实行票据的法定主义,即发行票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种类,各类票据的发行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内容和格式。

网络银行脱胎于传统的商业银行,电子化的票据或者说是电子票据是传统银行的票据在网上银行的继续和发展。

因此,传统票据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和法律责任,在电子票据身上都应得到充分的体现。

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下发的《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中规定:电子支付信息与纸凭证支付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纸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生效,纸凭证失效;电子信息转化为纸凭证,纸凭证生效,电子信息失效。

这是银行内部顺应高科技发展的优势,对结算方式实行的一种变革。

按照这一原则,全国已有3/4的人民银行开通了电子联行,有近两万家支行一级的金融机构参加了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并且借助于同城电子清算网络系统,实现电子联行“天地对接”,不少地方同城电子清算系统还实现了“票据截留”。

在银行系统内部,电子凭证不仅在制度上得到了认可,而且已经广泛用于实际业务中,并且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效果。

从电子信息的发展趋势和银行内部电子凭证运用实践看,电子票据是发展方向,并且终将取代传统的票据形式。

对电子票据法律内涵的定义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电子票据是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具备一般票据所具有的外延和内涵;电子票据运用于网上银行,存在于电子介质之中,所提供的信息是可视的、真实的、合法的;每份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过程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任何企图伪造、变造、克隆或复制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追究。

二、赋予电子签名法律地位,确保票据业务合法有效
网上银行在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服务过程中,其交易指令能否真实、
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指令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

从传统的银行业务上看,主要是依靠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且法律往往要求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机构的盖章。

在我国《票据法》第一章“总则”里,对在票据上的签章有着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但是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是在虚拟的网上实现的,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

因此,必须首先明确电了签名的法律地位,保证电子签名合法有效。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交易法、电子商务法时都肯定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2000年6月30日,美国政府签署了电子签名法案,赋予电子签名和一般书写签名同等法律效力,被世界上许多商界人士称为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

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签名技术提供了丰富的选择空间。

复杂的口令、密钥,人的声音、指纹、瞳孔甚至遗传基因密码都可以成为电子签名采用的形式,这些形式的安全可靠性是手工签名盖章根本无法比拟的。

要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除了在法律上要肯定电子签名和手工签名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外,还必须从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征出发,制定出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则。

一是要确立有效的识别机制,要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选择或结合使用四个、密钥识别、声音识别。

指纹或眼睛瞳孔识别、人体遗传基因识别等方法,来确立电子签名所采用的形式及其技术标准;二是要建立和确立法定权威认证机构来履行认证职责,重点应包括:确立电子签名的形式及技术标准、统一注册登记签名人电子签名信息、最终认定电子签名的合
法性;三要明确安全签字的构成要件,使银行和客户双方能有针对性地选择最安全的签字方式,切实保证当事人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唯一性;四要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有关电子签名的风险责任,以督促当事人谨慎地判断是否为安全的签名。

并且在出现风险时承担应有的责任;五是保护电子签名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盗用他人电子签名的行为。

三、建立由于票据登记制度,担供客观公正交易证据
传统银行业务中具有法律效用的电子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转让、贴现、兑付等)如何在电子介质中应用,出现纠纷后电子形态的证据如何被法庭所接受等问题是网上银行运行中存在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尚缺乏全国性的有关电子支付结算的专门立法。

199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确立的是以纸票据为基础的支付结算制度,没有针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立法。

而不少网上银行业务采用的规则多是协议方式,由于是银行自己制定的,其中许多是维护银行自身利益、削弱消费者地位的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3月通过的《合同法》在第11条指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已经把数据电文视为书面资料,这就为公正解决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利益矛盾提供了前提条件,但如何确保这些数据电文、特别是提供的网上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法律则没有具体的规定。

由于数据电文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到数据电文证
据的证据效力,法律有必要强制当事人来维护。

银行在电子化交易中
对数据电文的占有起着主导作用。

因为银行对有关服务的信息处理过程的整体负有管理责任,而且它直接占有着有关交易的各种重要电子化信息。

特别是我国现阶段的网上银行业务服务的提供者仅限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法律首先要要求银行维护好有关数据电文的真实性。

另一方面,作为交易活动的客户方,也要努力维护好数据电文的真实性,防止泄密,防止被盗用、篡改。

但如果是客户和银行之间发生了业务纠纷,银行利用自己管理电子数据的优势,自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客户由于不掌握电子数据的管理权,则难以取得对银行不利的网上银行的电子数据证据,这显然有失公平。

因而,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客观、公正的交易证据,有必要建立类似于证券登记公司一样的网上票据登记机构,来保证网上电子票据交易的客观公正性。

从本质上讲,经过法定程序签发的电子票据也是一种有价证券,所不同的是电子票据所包含的要素和使用过程要复杂一些,完全可以采用证券登记的形式来保证电子票据交易及其交易证据的客观公正性。

这种网上票据登记机构应当是经过法律认可的、独立于电子票据交易双方的第三方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带有国家公证性质的权威机构。

在银行为客户签发电子票据同时,银行将客户电子票据的有关数据报送电子票据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以后客户在电子票据流通中需要进行转让、抵押、贴现、兑付等业务时,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到票据登记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银行就可以到登记机构查证电子票据的真伪、是否合法有效,以最终决定是否为客户办理有关业
务。

当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时,登记机构就能够为解决纠纷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电文。

四、完善电子票据安全制度,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当前,制约网上银行发展的“瓶颈”是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问题。

由于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的特点,要实现网上银行业务,必须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否则网上银行的发展将失去支撑点。

因此,还必须建立电子票据安全性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除了规定技术上的安全防范要求外,还要明确有关银行、客户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主要包括:信息的保密性,即只有合法的接收者才能解读信息;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即接收到的信息确实是由合法的发送者发出,内容没有被篡改或被替换;信息的不可否认性,即发送者日后不可否认已经发出的信息。

要实现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必须做到银行网站本身要安全,客户与银行、与电子票据登记网站、银行与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之间的信息传递要安全,客户与客户之间通过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交换信息要安全性。

确立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首先要有一个法律认可的权威的认证机构,对银行网上业务的准入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进行安全鉴定和认证,对客户自身的信誉度进行评价,防止恶意侵占银行资金的行为,把好入市关;其次,要建立健全网上银行安全防范体制,严厉打击利用电子票据进行的金融犯罪行为;再者,要加强对网上银行日常业务的监督,督促网上银行切实遵守有关法律制度,确保网上银行业
务安全运行;最后,要明确银行与客户在维护电子票据业务安全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在出现风险时银行与客户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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