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 行)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2•【字号】京环办〔2023〕59号•【施行日期】2023.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京环办〔2023〕59号相关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规范、指导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测与评估,我局组织制定了《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3年5月12日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防控尾矿库周边土壤污染,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尾矿库原址和周边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Z/T 0270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三、术语和定义1.尾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2.尾矿库用以贮存尾矿的场所。
四、工作程序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主要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监测,识别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含量,评估污染风险,明确需采取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包括土壤环境监测的布点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方法、结果表征、资料统计和质量评价等技术内容。
一、准备工作主要准备工具,器材,用具等。
二、布点采样样品由随机采集的一些个体所组成,个体之间存在差异。
为了达到采集的监测样品具有好的代表性,必须避免一切主观因素,使组成总体的个体有同样的机会被选入样品,即组成样品的个体应当是随机地取自总体。
另一方面,在一组需要相互之间进行比较的样品应当有同样的个体组成,否则样本大的个体所组成的样品,其代表性会大于样本少的个体组成的样品。
所以“随机”和“等量”是决定样品具有同等代表性的重要条件。
1. 布点方法1)简单随机将监测单元分成网格,每个网格编上号码,决定采样点样品数后,随机抽取规定的样品数的样品,其样本号码对应的网格号,即为采样点。
随机数的获得可以利用掷骰子、抽签、查随机数表的方法。
关于随机数骰子的使用方法可见GB1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办法》。
简单随机布点是一种完全不带主观限制条件的布点方法。
2)分块随机根据收集的资料,如果监测区域内的土壤有明显的几种类型,则可将区域分成几块,每块内污染物较均匀,块间的差异较明显。
将每块作为一个监测单元,在每个监测单元内再随机布点。
在正确分块的前提下,分块布点的代表性比简单随机布点好,如果分块不正确,分块布点的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3)系统随机将监测区域分成面积相等的几部分(网格划分),每网格内布设一采样点,这种布点称为系统随机布点。
如果区域内土壤污染物含量变化较大,系统随机布点比简单随机布点所采样品的代表性要好。
2.基础样品数量1)由均方差和绝对偏差计算样品数用下列公式可计算所需的样品数:N=t2s2/D2式中:N为样品数;t为选定置信水平(土壤环境监测一般选定为95%)一定自由度下的t值(附录A);s2为均方差,可从先前的其它研究或者从极差R(s2=(R/4)2)估计;D为可接受的绝对偏差。
2021年工矿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2021年工矿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指南。
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工矿企业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其他行业按照GB16889等有关标准执行。
重点单位的划分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为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HJ682 污染场地术语HJ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T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4.1 土壤soil土壤是指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的疏松层。
4.2 地下水groundwater地下水是指以各种形式埋藏在地壳空隙中的水,含包气带和饱和带中的水。
4.3 自行监测self-monitoring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4.4地块site某一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区域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4.5 重点区域suspected areas of contamination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如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或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4.6 重点设施key facilities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如涉及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罐槽、管线等。
土壤检测质量控制作业指导书

土壤检测质量控制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持有人:分发号:1、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土壤检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土壤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指导采样室、实验室进行土壤样品的采集、运输、流转、分析等工作。
2、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本公司所进行的土壤检测。
3、依据《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6-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4、内容4.1 样品采集4.1.1表层土壤样品的采集4.1.1.1表层土壤样品的采集一般采用挖掘方式进行,一般采用锹、铲及竹片等简单工具,也可进行钻孔取样。
4.1.1.2土壤采样的基本要求为尽量减少土壤扰动,保证土壤样品在采样过程不被二次污染。
4.1.2下层土壤样品的采集4.1.2.1 下层土壤的采集以钻孔取样为主,也可采用槽探的方式进行采样。
4.1.2.2 钻孔取样可采用人工或机械钻孔后取样。
手工钻探采样的设备包括螺纹钻、管钻、管式采样器等。
机械钻探包括实心螺旋钻、中空螺旋钻、套管钻等。
4.1.2.3 槽探一般靠人工或机械挖掘采样槽,然后用采样铲或采样刀进行采样。
槽探的断面呈长条形,根据地块类型和采样数量设置一定的断面宽度。
槽探取样可通过锤击敞口取土器取样和人工刻切块状土取样。
注:①采样次序自下而上,先采剖面的底层样品,再采中层样品,最后采上层样品。
测量重金属的样品尽量用竹片或竹刀去除与金属采样器接触的部分土壤,再用其取样。
剖面每层样品采集1kg左右,装入样品袋,样品袋一般由棉布缝制而成,如潮湿样品可内衬塑料袋(供无机化合物测定)或将样品置于玻璃瓶内(供有机化合物测定)。
②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易分解有机物污染、恶臭污染土壤的采样,应采用无扰动式的采样方法和工具。
必须进行单独采样,禁止对样品进行均质化处理,不得采集混合样。
钻孔取样可采样快速击入法、快速压入法及回转法,主要工具包括土壤原状取土器和回转取土器。
槽探可采用人工刻切块状土取样。
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 行)

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二零一八年五月- 1 -目次1 总则 (3)2 自行监测方案 (5)3 监测设施的建设及维护 (10)4 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 (11)5 监测结果分析 (12)6 监测报告编制 (13)附录1重点区域及设施信息记录表 (14)附录2 重点行业特征污染物 (15)附录3 样品运送单 (17)- 2 -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推进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和指导重点企业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特制订《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提出了重点企业进行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适用于指导北京市各重点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重点企业名单以市环保局发布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为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照《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的要求,划分企业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重点企业提出监测项目或监测频率的不同要求,实现重点企业的分级管理。
1.3 编制依据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HJ/ 68. 污染场地术语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B11/T 656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DB11/T 1278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11/T 811 北京市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1.4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一、前言工业企业活动通常会产生大量废水和化学物质等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可能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造成环境破坏和生态危机。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工业企业需要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工作。
本技术指南的目的是为工业企业提供自行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的技术指导。
二、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所有需要自行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的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化工、冶金等行业。
三、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要求1.监测点选择应根据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环境特点,选取有代表性的监测点。
监测点应覆盖整个企业区域,包括生产区、排放区和处理区等。
2.监测频率监测频率应根据企业生产活动和排放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
3.监测指标监测指标应根据企业生产活动和排放情况确定。
至少应监测以下指标:(1)土壤:PH值、有机质、总氮、总磷、重金属等。
(2)地下水:PH值、溶解氧、总氮、总磷、重金属等。
4.监测方法监测方法应根据监测指标的不同选择相应的方法。
建议采用标准方法进行监测。
5.监测记录和报告应建立监测记录和报告制度,记录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按要求定期上报。
四、培训和管理要求1.技术培训为保证监测质量,应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的操作技能和监测水平。
2.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制度,制定监测流程、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和评估监测质量。
五、后续处理要求如果监测发现土壤或地下水受到污染,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同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处理。
六、总结对于工业企业来说,环境保护和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如何自行监测土壤和地下水是企业必须要面临的课题。
本技术指南旨在提供给企业一些指导和参考,帮助企业规范自行监测工作,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北京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北京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一、空气质量监测为了确保北京市的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我们制定了以下空气质量监测标准:1、监测站点设置:在北京市的各个区域设立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2、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等主要空气污染物。
3、监测频率:每个监测站点每天至少进行24小时连续监测,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和连续性。
4、数据处理:对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计算各项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空气质量指数。
5、报告发布:定期发布空气质量报告,向公众公开北京市的空气质量状况和各项污染物的浓度值。
二、水质监测为了保障北京市的水资源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水质监测标准:1、监测站点设置:在北京市的主要河流、湖泊和水库等水体设立水质监测站点,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2、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包括pH值、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镉、汞等主要污染物。
3、监测频率:每个监测站点定期进行水质取样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和连续性。
4、数据处理:对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计算各项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水质综合指数。
5、报告发布:定期发布水质报告,向公众公开北京市的水质状况和各项污染物的浓度值。
三、土壤质量监测为了保障北京市的土壤环境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土壤质量监测标准:1、监测站点设置:在北京市的各个区域设立土壤质量监测站点,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2、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包括pH值、有机质、全氮、有效磷、有效钾等主要土壤指标。
3、监测频率:每个监测站点定期进行土壤取样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和连续性。
4、数据处理:对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计算各项土壤指标的值,以及土壤质量综合指数。
5、报告发布:定期发布土壤质量报告,向公众公开北京市的土壤质量状况和各项指标的值。
四、噪声监测为了确保北京市的噪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我们制定了以下噪声监测标准:1、监测站点设置:在北京市的各个区域设立噪声监测站点,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报批稿)20210408

3.6 高密度非水相液体 dense non-aqueous phase liquid, DNAPL 比重大于1.0的非水相液体,如三氯乙烯(TCE)、三氯乙烷(TCA)、四氯乙烯(PCE)
等。
3.7 低密度非水相液体 light non-aqueous phase liquid, LNAPL 比重小于1.0的非水相液体,如汽油、柴油等烃类油品物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0□□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soil and groundwater self-monitoring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报批稿)
202□-□□-□□发布
经排查认为确实具有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应识别为重点监测单元 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并根据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水平划分其风险级别,重点监 测单元风险级别的划分依据参见表1。
表 1 重点监测单元风险级别划分表
风险级别 一级单元 二级单元
划分依据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接地、半地下或地下罐槽、池、管道等具有隐蔽性的重点单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自行监测 self-monitoring 指企业为掌握生产过程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影响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 范,组织开展的定期监测活动。 -1-
3.2 重点监测单元 key monitoring unit 简称重点单元,指企业根据排查认为具有土壤污染隐患,需开展土壤或地下水监测的重
重点单元、重点区域及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位置均应在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中标记,标 记图应纳入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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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二零一八年五月- 1 -目次1 总则 (3)2 自行监测方案 (5)3 监测设施的建设及维护 (10)4 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 (11)5 监测结果分析 (12)6 监测报告编制 (13)附录1重点区域及设施信息记录表 (14)附录2 重点行业特征污染物 (15)附录3 样品运送单 (17)- 2 -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推进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和指导重点企业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特制订《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提出了重点企业进行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适用于指导北京市各重点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重点企业名单以市环保局发布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为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照《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的要求,划分企业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重点企业提出监测项目或监测频率的不同要求,实现重点企业的分级管理。
1.3 编制依据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HJ/ 68. 污染场地术语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B11/T 656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DB11/T 1278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11/T 811 北京市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1.4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4.1地块site某一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 3 -1.4.2重点区域suspected areas of contamination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如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或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1.4.3重点设施key facilities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如涉及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罐槽、管线等。
1.4.4特征污染物contaminants of concern各重点区域及设施排放的污染物中除常规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
主要指区域及设施运行过程中可能导致潜在污染或对周边目标产生影响的特有污染物。
1.4.5土壤soil土壤是指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上能生长植物的疏松层。
1.4.6地下水groundwater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形式的重力水。
1.4.7土壤气soil gas土壤气是指地块包气带土壤孔隙中的气相组分。
1.4.8上游upstream水补给的一侧为上游。
1.4.9下游downstream水排泄的一侧为下游。
- 4 -1.4.10潜水phreatic water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1.4.11含水层aquifer饱含地下水的透水地层。
1.4.12隔水层aquifuge结构致密、透水性极弱的,水流速率不足以对井和泉提供充足水量的岩土层。
1.4.13潜水面water table又称地下水位或地下水面,是指地表以下饱水带和非饱水带的分界线,是地下水的水位,通常是水在井中上升到达的水位。
1.4.14毛细带capillary zone由于岩层毛细管力的作用在潜水面以上形成的一个与饱水带有直接水力联系的接近饱和的地带。
1.5 一般要求重点企业应根据本指南的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识别本企业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并确定其对应的特征污染物,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建设并维护监测设施、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编制年度监测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2 自行监测方案2.1 重点区域及设施识别2.1.1资料搜集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内各区域及设施信息、迁移途径信息、敏感受体信息、地块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等(具体见表2-1)。
2.1.2 现场踏勘在了解企业生产工艺、各区域功能及设施布局的前提下开展踏勘工作,踏勘范围以自行监测企业内部为主。
对照企业平面布置图,勘察地块上所有区域及设施的分布情况,了解其内部构造、工艺流程及主要功能。
观察各区域或设施周边是否存在发生污染的可能性。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1)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域或生产设施;2)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贮存或堆放区域;- 5 -3)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转运、传送或装卸区域;4)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类罐槽或管线;5)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域。
2.1.3人员访谈人员访谈的目的是补充和确认待监测区域及设施的信息,以及核查所搜集资料的有效性。
访谈人员可包括企业负责人、熟悉企业生产活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熟悉所在地情况的第三方等。
表2-1 应搜集的资料清单2.1.4 重点区域及设施识别对本章2.1.1-2.1.3节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
根据各区域及设施信息、特征污染物类型、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的途径等,识别企业内部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及设施,作为重点区域及设施在企业平面布置图中标记。
按照附录1所示格式填写信息记录表,记录重点区域及设施相关信息。
- 6 -2.2 背景监测点在重点区域及设施识别工作完成后,应在企业外部区域或企业内远离各重点区域及设施处布设至少1个土壤/地下水背景监测点/监测井。
背景监测点/监测井应设置在所有重点区域及设施的上游,以提供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以代表土壤/地下水质量的样品。
在地下水及土壤气采样建井过程中钻探出的土壤样品,应作为地块初次采样时的背景值进行分析测试并予以记录。
地下水背景监测井应与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
2.3 土壤监测2.3.1 一般监测一般来说,除去特征污染物只包含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区域或设施外,其他区域或设施周边均应定期开展土壤一般监测工作。
2.3.1.1 点位数量每个重点区域或设施周边应至少布设1-3个土壤采样点。
采样点具体数量可根据待监测区域大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3.1.2 点位位置采样点应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情况下尽可能接近污染源。
2.3.1.3 采样深度土壤监测应以监测区域内表层土壤(0.2m处)为重点采样层,开展采样工作。
2.3.2 土壤气监测特征污染物中存在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区域或设施,应建设土壤气监测井并定期开展土壤气监测工作。
2.3.2.1 点位数量每个以挥发性有机物为特征污染物的重点区域或设施周边应布设至少1个土壤气监测点,具体数量应根据污染源所在区域大小进行适当调整。
2.3.2.2 点位位置采样点应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情况下尽可能接近污染源。
2.3.2.3 采样深度土壤气探头的埋设深度应结合地层特性及污染物埋深(仅限于已受到污染的区域)确定。
应设置在但不仅限于:1)地面以下1.5 m处。
2)钻探过程发现该区域已存在污染,且现场挥发性有机物便携检测设备读数或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较高的位置。
3)埋藏于地下的罐槽、管线等设施周边。
4)地下水最高水位面上,高于毛细带不小于1m。
2.4 地下水监测- 7 -2.4.1点位数量每个重点区域或设施周边应布设至少1个地下水监测点,具体数量应根据待监测区域大小及污染物扩散途径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4.2点位位置地下水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图2-1)。
地下水的流向可能会随着季节、潮汐、河流和湖泊的水位波动等状况改变。
此时应将监测井布设在污染物所有潜在迁移途径的下游。
图2-1重点区域周边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示例在同一个企业内部,监测井可以根据厂房及设施分布的情况统筹规划(图2-2)。
处于同一污染物迁移途径上的相邻区域或设施可合并监测(如图2-2中储罐区)。
以下情况不适宜合并监测:1)处于同一污染物迁移途径上但相隔较远的区域或设施。
2)相邻但污染物迁移途径不同的区域或设施(如图2-2中两个相邻的生产车间)。
- 8 -图2-2某企业园区中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示例2.4.3采样深度监测井在垂直方向的深度应根据污染物性质、含水层厚度以及地层情况确定。
(1)污染物性质当重点区域或设施的特征污染物为低密度污染物时,监测井进水口应穿过潜水面以保证能够采集到含水层顶部水样,如图2-3(A)。
当重点区域或设施的特征污染物为高密度污染物时,监测井进水口应设在隔水层之上,含水层的底部或者附近,如图2-3(B)。
如果低密度和高密度污染物同时存在,则设置监测井时应考虑在不同深度采样的需求。
图2-3基于污染物性质的监测井布设方法示例(2)含水层厚度对于厚度小于3 m的含水层,可不分层采样;对于厚度大于3 m的含水层,原则上应分上中下三层进行采样。
(3)地层情况地下水监测以调查第一含水层(潜水)为主。
但在重点区域或设施识别过程中认为有可能对多个含水层产生污染的情况下,应对所有可能受到污染的含水层进行监测。
有可能对多个含水层产生污染的情况常见于但不仅限于:1)第一含水层的水量不足以开展地下水监测。
2)第一含水层与下部含水层之间的隔水层厚度较薄或已被穿透。
(如图2-4 A所示)3)有埋藏深度达到了下部含水层的地下罐槽、管线等设施。
4)第一含水层与下部含水层之间的隔水层不连续。
(如图2-4 B所示)- 9 -图2-4 浅层地下水与下部含水层之间关系地下水监测井的深度还应充分考虑季节性的水位波动设置。
企业或邻近区域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本指南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监测点。
2.5 监测频率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土壤一般监测、土壤气监测和地下水监测。
2.6 监测项目北京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根据本指南2.1“重点区域及设施识别”结果,参照附录2中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及特征污染物,选择确定每个重点区域或设施需监测的特征污染物类别及项目。
未在附表2-2 “各行业可能存在的特征污染物”中提及所属行业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在附表2-1“常见特征污染物类别及项目”中自行选择分析测试项目。
原则上每个重点区域或设施应监测的污染物项目不少于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