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毗邻城区的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体、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工地围挡等市政设施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阅报栏)、信息亭(牌)、电话亭,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亭、牌等公共设施;(五)交通工具、加油(气)站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六)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成区户外广告、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经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一般街巷道路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先导区(高新园区除外)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大民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民发〔2017〕74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各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6〕139号)要求,市民政局制定了《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大连市民政局2017年5月12日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和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机关登记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五条受理投诉举报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畅通举报渠道,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7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7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0日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9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原则,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强化便民利民,进一步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总体要求,2015年8月底前,设立大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将土地、房屋(含农村房屋)、林地、海域及农村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
楼门牌编号工作流程 - 大连市民政局

一、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手续:
序
申 报材料
标准
要 求
数量
1
填写《关于办理“xx项目”楼门牌编号的申请》
制式文本
手写填报
一份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A4复印件
原件审核后退还
一份
3
详规图(图幅规格≌100×120cm)
原件、复印件
有规划局审批专用章,图纸折叠为A4大小。原件审核后退还。
一张
4
详规图(图幅规格≌100×120cm)
蓝图
有规划局审批专用章,折叠为A4大小
一张
5
公建和车库首层平面图
复印件
规格A3纸,加盖单位公章, 按楼号顺序装订成册
各一份
6
电子光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内容):
电子光盘
简图质量要求:
一张
1、详规总平面原图。
保留:1、建筑物框架;2、道路路缘线;3、道路文字。
2、详规总平面简图
去掉:1、教育版打印戳记;2、关闭其它图层。
3、公建和车库首层平面图
光盘外标注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全称
二、审核申报材料;
三、填报楼门牌编号工作单,安排现场勘察时间;
四、勘察现场,编制楼门牌号码;
五、编制建筑物楼门牌编号批复及楼门牌编号示意图;
六、签发文件;
七、申请单位缴纳楼门牌制作费;
八、发放建筑物楼门牌编号文件;
九、根据拟竣工时间,安排楼门牌制作;
十、安装楼门牌。
联系电话:84319680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
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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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1月2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成旭
2019年1月7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等7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附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公布日期
1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1991〕108号1991.8.6
2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大政发〔1996〕35号1996.4.28 3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7〕59号1997.7.8
4大连市统计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72号1997.8.29
5大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令2003.3.22
6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令2007.2.26
7大连市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令2007.4.27
——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大政办发[2012]142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4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3日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 [2011] 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人民银行相关标准统一制作,面向社会公众发行,集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金融服务等事务于一体的多功能联名复合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除学龄前儿童以外在我市参保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管理我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作为我市社会保障卡的业务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数据确认工作,并组织相关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卡系统有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做好社会保障卡激活业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20〕1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3日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市建成区)。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占用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设施。
第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减量的原则;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经营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及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各城市建成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
中共大连市民政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民政局副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大连市民政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民政局副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大民党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共大连市民政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民政局副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民党发〔2012〕1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现将《大连市民政局副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大连市民政局委员会2012年6月12日大连市民政局副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大连市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试行)》(大组〔2012〕25号)、《大连市民政局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工作方案》(大民党发〔2012〕8号)和局党委有关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竞争上岗的总体要求,在前期正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和竞争上岗工作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副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要求,着眼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鼓励干部多岗位锻炼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扬民主,创新方法,严肃纪律,努力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民政干部队伍,为我市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干部调整本次副处级领导干部调整工作,严格遵循《大连市民政局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工作方案》规定的工作原则、方法步骤,做到有利于加强局机关中层干部队伍和局直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有利于工作衔接,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满足重点职位特殊需要,有利于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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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大民发[2010]2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0.03.26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民发〔2010〕29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
现将《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辖区内门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门牌管理,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和GB17733-2008《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大连市行政辖区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门牌的设置、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辖区门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其中,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心区(中西沙甘)新建建筑物门牌管理;核心区各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市民政局做好辖区内相应管理;其他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门牌管理相关工作,业务上受市级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具有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省级以上经济先导区(含省级)经所在地行政区政府授权后,可在授权范围内代管相关事宜。
省级以下各经济先导区不予授权管理相应工作。
经济区门牌管理业务受所在行政区民政部门指导。
第二章门牌编排的原则
第四条门牌编排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
辖区内门牌编制与管理标准要统一。
(二)控制性原则。
门牌编排应把控全域号源总体布局,处理好号源的预留、密度与
分布等。
(三)连续性原则。
相邻建筑物、同建筑邻门编号应相对连续,避免出现跳(断)号现象。
(四)稳定性原则。
门牌编排应考虑其合理性、科学性,正式使用的门牌编号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法定性原则。
门牌编号确定后,须以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并设置门牌标志。
任何单位或个人,凡涉及使用地址的证件、注册、通讯、宣传、广告等必须使用法定门牌编号。
第三章门牌编排的总体要求与方法
第五条门牌编排总体要求:
(一)道路两侧门牌按照自东向西、自北向南,面向西、南,左双右单的原则进行编排。
同一行政区内要确定并采用统一的标准。
不宜采用上述原则编排的,由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报请市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道路网起止点的确定应以城乡规划为依据。
凡起点位于广场并呈放射状布局的道路,由广场起编;凡止点通往山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