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范文

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管理,提高瓦斯监测监控技术水平,确保矿井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瓦斯检测报告、瓦斯抽放报告、瓦斯抽放方案、瓦斯抽放效果评价报告、瓦斯抽放设备的检验评定报告等。
第四条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严禁篡改、损毁或未经批准私自提取。
第五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使用、借阅和报废等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矿井企业应当进行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备份,确保资料的安全保存。
第二章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第八条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收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矿井企业应当明确责任人员,负责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十条矿井企业应当制定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收集和归档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程序。
体系,便于资料的管理和查找。
第十二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保管和使用第十三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保管制度,明确资料的保管责任和措施,确保资料的安全。
第十四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仓库,确保资料的防火、防潮和防盗措施。
第十五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使用制度,明确谁可以使用哪些资料,并建立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索引和目录,方便使用者查找和获取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矿井企业应当进行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预防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包括瓦斯检测设备的管理、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瓦斯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等。
第三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的目标是提高矿井瓦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工作面和相关区域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四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章节二:瓦斯检测设备管理第五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选择,并经过严格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第七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确保及时恢复正常工作。
章节三:瓦斯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第九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应按时采集,并进行准确记录。
第十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记录应予以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归档备份。
第十二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应定期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则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章节四:瓦斯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第十三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瓦斯浓度预警机制,一旦检测到瓦斯浓度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进行瓦斯浓度报警处理。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瓦斯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六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进行定期的演练与培训,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与水平。
章节五: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进行定期的评估与考核,确保工作的规范与有效。
第十九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考核结果应及时通报,并进行整改。
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是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为了规范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避免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测点设置所有地方煤矿必须按规定设置瓦斯监测点。
瓦斯监测点的安装位置应当在容易积聚瓦斯、瓦斯浓度高的地方。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通风情况、瓦斯扩散等因素,设置合理的监测点。
二、监测设备要求1. 设备品牌地方煤矿使用的所有瓦斯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瓦斯检测仪器标准。
禁止使用未经核准或品牌不明的瓦斯监测设备。
2. 设备安装瓦斯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瓦斯防治规定:安装位置应当靠近检测点,且方便检修和更换。
监测设备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3. 设备维护瓦斯监测设备每季度需要进行一次检修和校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设备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监测数据管理1. 数据采集瓦斯监测设备每日必须进行数据采集,保证监测数据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2. 数据存储地方煤矿要建立稳定、可靠的数据存储系统,每时每刻保障监测数据的安全可靠。
存储数据备份周期不得少于3个月。
3. 数据处理瓦斯监测数据应当由一名专责人员进行统计、分析、处理。
对于监测数据异常或超过警戒值的,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和报警。
4. 数据报送地方煤矿监测数据报送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将核准的监测数据上报相关部门。
四、监测预警1. 预警机制地方煤矿必须按规定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预警机制。
当监测数据超过警戒值时,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和预警。
2. 预警响应地方煤矿在接收到监测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瓦斯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3. 预警处理地方煤矿在接收到监测预警信号后,应当对可能积聚瓦斯的区域进行疏散,停止生产作业,并进行必要的检修和校准。
五、监测报表地方煤矿要建立完善的监测报表制度,每月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制作煤矿瓦斯监测报表,并上报相关部门。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工作区域内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生产安全和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煤矿工作区域内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
三、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
瓦斯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的重要保障设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原则。
2、严格管理。
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科学配置。
合理配置瓦斯监控系统,保证监测区域的全面覆盖和监控。
四、管理责任1、煤矿领导班子负总责,煤矿生产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2、煤矿生产部门负责具体运行及维护管理,建立专门的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团队。
3、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瓦斯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设备配置1、根据煤矿工作区域的实际情况,科学配置瓦斯监控系统。
2、设备的采购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购质量合格的设备。
3、设备的安装应当按照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安装。
六、系统运行1、设备的开启需要由专门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人员需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2、系统运行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系统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数据监控1、系统需要保留监控数据,在需要时提供相关数据。
2、对监控数据进行定期分析,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3、监控数据的保密性需要做好,防止泄露。
八、维护管理1、设备的维护需要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寿命。
3、定期进行设备的更新,确保设备的性能。
九、安全培训1、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3、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十、附则1、对于破坏瓦斯监控系统的行为,需追究相关责任。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即是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煤矿工作者认真遵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适用于所有矿山生产单位,涉及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部门及人员。
三、责任1.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矿山生产单位负责落实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制度,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瓦斯监测监控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并及时上报瓦斯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
四、内容1. 瓦斯监测设备的安装和维护(1)矿山生产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有瓦斯危险的地点安装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2)瓦斯监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包括定期检查、清洁和校准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瓦斯监测点的设置和布置(1)根据矿井的特点和瓦斯分布情况,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确定瓦斯监测点的位置和数量,并在地图上进行标注和记录。
(2)瓦斯监测点的布置应均匀分布,能够覆盖矿井的各个工作面和巷道,确保瓦斯浓度的及时掌握。
3. 瓦斯监测的频率和方法(1)矿山生产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对瓦斯浓度进行监测。
监测频率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频率。
(2)瓦斯监测可以采用直接测量法、间接测量法和设备联网监测的方法等,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监测方法。
4. 瓦斯监测数据的记录和上报(1)瓦斯监测人员应将监测到的瓦斯浓度数据准确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和保管。
(2)瓦斯监测数据的上报应及时进行,包括日报、周报和月报等,确保上级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矿井瓦斯情况。
5. 瓦斯报警的处理(1)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应具有报警功能,并设置合理的报警阈值。
一旦监测到瓦斯浓度超过报警阈值,应立即触发报警器并采取相应措施。
(2)瓦斯报警发生时,瓦斯监测人员应立即向矿山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六、处罚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视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____煤矿目录一、安全监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2二、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3三、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4四、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操作规程---6六、安全监测监控维修工操作规程----7七、安全生产值班制度-----8八、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9九、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11十、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1十一、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12十二、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14十三、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5十四、瓦斯日报、监测日报____签字制度--16十五、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17十六、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20一、安全监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为了进一步提高瓦斯事故防范意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使矿井遇瓦斯超限事故时避免发生混乱,确保井下瓦斯超限后,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撤人、断电及____处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瓦斯事故危害影响程度,提高调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处理瓦斯事故的应变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调度室监控中心实行____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随时对井下各处瓦斯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分析并及时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
2、当甲烷传感器检测的瓦斯浓度显示超高报警时,值班人员要及时和现场施工班组联系。
先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核对,并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测量。
如甲烷传感器故障误差所致,应立即通知通风队进行更换;如果确属瓦斯涌出量升高所致,施工班组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配合调度室积极处理。
3、如果瓦斯浓度显示异常,经核实为施工班组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碰撞、淋水、放炮等)的,要立即整改。
如瓦斯传感器损坏或断线应立即通知通风队来人修理、更换、校正。
4、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期间,甲烷传感器要立即停止使用;由班组负责在甲烷传感器位臵上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检2测报警仪,以替代甲烷传感器对瓦斯进行连续监测,并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监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显示数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的综合性技术系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实时监控矿井各个区域的瓦斯、煤尘浓度、温度等指标;(二)实时监控矿井的水位、风速、风压等指标;(三)实时监控矿井的人员定位和出勤情况;(四)实时监控矿井的设备运行情况;(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提醒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确保系统与其他生产管理系统的无缝连接。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保证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和责任由企业确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修改系统设置。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系统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管理,确保瓦斯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各类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二章资料收集2.1 自动监测设备数据采集煤矿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及采集数据的准确性。
数据采集的过程中应记录设备型号、编号、安装位置、通讯状态等相关信息。
2.2 手工监测数据记录煤矿应定期进行手工瓦斯监测,记录监测点位置、监测人员、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等信息,并加盖监测人员签名和监测点印章。
2.3 其他相关资料收集煤矿还应收集与瓦斯监测相关的环境因素、生产情况、安全措施等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第三章资料存储3.1 电子存储煤矿应建立统一的瓦斯监测电子数据存储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数据存储系统应设置权限管理和备份机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存储的数据应按照采集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3.2 纸质存储煤矿应将手工监测数据等纸质资料整理归档,设立专门的瓦斯监测资料室,并设置防火、防湿、防尘等设施,确保纸质资料的保存完好。
3.3 光盘存储煤矿应将电子数据进行光盘备份,并按照年度、季度、月份等进行分册存放,同时标明存放位置和内容摘要。
第四章资料检索和利用4.1 资料索引煤矿应对所有的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进行索引,包括电子数据、纸质资料和光盘等存储介质,确保能够迅速准确地找到所需的资料。
4.2 资料查询煤矿内部人员有权利查询与其工作相关的瓦斯监测资料。
查询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由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提供查询资料。
4.3 资料利用煤矿应合理利用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进行煤矿生产的科学分析和技术决策,为安全生产提供依据。
利用资料时应注明资料来源,并对涉及煤矿生产秘密的资料进行保密处理。
第五章资料销毁5.1 指定责任人煤矿应指定专门的责任人负责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销毁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根据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及兄弟单位治理瓦斯经验,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原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二、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1、通风区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
2、采掘队组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数量、种类和位置,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装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批准。
3、采掘队组在开工前7天必须填写安全监测装置安装申请单,并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分站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装地点、信号电缆、控制电缆以及电源线的连接方法,超限断电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分送通风区和机电科进行会签,报矿总工批准后由监测队进行安装。
监控设备未安装完毕前严禁开工。
4、因工作面贯通、封闭、搬迁需要拆除监测装置时,由采掘队组提出拆除申请,送通风区和机电科签注意见,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由机电科负责向通风区提供采掘工作面详细的供电系统图。
6、安装“瓦电、风电闭锁”装置时,采掘区域队组、监测队、机电队三方必须有专人在场,互相配合使“闭锁”装置安装调试正常后方可同时离开,严禁中途离岗。
7、甲烷传感器的设置:㈠甲烷传感器的位置设置:①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②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AQ1029-2007执行,另工作面距上隅角20m处增设一台T9(架间甲烷传感器)。
当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④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⑤井下煤仓,封闭的地面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⑥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a)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必须在室内设置甲烷传感器;(b)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c)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利用瓦斯时。
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㈡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流、采煤工作面回风尾巷及架间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实行0.8%CH4管理(报警浓度大于等于0.8%CH4、断电浓度大于等于0.8%CH4、复电浓度小于0.8%CH4),上隅角的报警浓度为大于等于0.8%CH4,断电浓度为大于等于1.2%CH4,复电浓度为小于0.8%CH4。
断电范围及其它位置的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的设置参照AQ1029-2007的规定执行。
8、一氧化碳传感器:①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报警浓度为大于等于0.0024%CO。
③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④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9、风速传感器: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0、风压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11、烟雾传感器的设置: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12、温度传感器的设置:①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С。
③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С。
13、开关量传感器:①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②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4、采掘队组必须使用和保护好机载式瓦斯检测断电仪,没有机载式瓦斯检测断电仪的队组,由队组干部负责在机组上设置一台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15、甲烷传感器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体和空气气样进行调校。
16、监测队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
17、在采掘区域的断电功能试验前一天,由通风区长在矿调度会提出,并通知队组干部在断电功能试验时,队组电工必须在现场协助监测队进行调校、试验设备、保障调校、试验顺利进行。
18、瓦检工使用光干涉甲烷检测仪对管辖范围内的传感器进行对照(每班3次),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监控室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基本误差:见表1),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表1:19、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及时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20、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小时时,应及时更换。
21、井下使用的分站、分站电源、断电器、传感器等由所在区域的施工队组负责使用和维护,对损坏监控设备除照价赔偿外,罚款500元—5000元。
22、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由施工队组负责吊挂和维护,对吊挂不到位的一次罚队组300元,跟班队长100元。
23、采掘工作面需爆破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在爆破前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
由跟班队长负责传感器、电缆的移动。
24、严禁施工队组将甲烷传感器包裹或放到风筒里面否则罚款10000元。
25、井下各地点在喷浆时,由施工队组负责保护监控探头不得将泥浆喷在探头上,否则违规一次罚款100元。
26、施工队组所在区域的断电器由队组负责管理,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书面申请通风区,经通风区同意后共同处理,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严禁私自改动控制电缆,关闭开关风瓦电闭锁功能或改动开关。
否则罚款10000元。
27、监测队负责掘进工作面监控线的延伸、回收工作。
因人为造成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线缆短缺导致传感器吊挂不到位,处罚监测队分片包点责任人200元。
28、各施工队组在作业时应保护好监控线缆,防止电缆被挤、压、砸断,否则电缆损坏一处,罚该队组500元,罚跟班队长100元。
在维修巷道期间,维修地点的监控线由施工队组负责维护和吊挂,如果发现巷道修复后没有按标准吊挂对队组罚款300元。
29、监控线缆的标准化工作根据已划分责任区进行维护管理,对不按标准化要求敷设电缆的由通风区下发整改通知书后2日内未处理的罚款责任单位100元—1000元。
监控线缆维护责任区段划分:①东翼:东翼集中轨道大巷、东翼总回风大巷,由监测队负责;204尾巷、206皮带巷、206尾巷由施工队组负责。
②南翼:南轨道大巷至南翼变电所、第一回风巷、第二回风巷、变电所由监测队负责;211轨道顺槽、211尾巷、第二回风巷工作面、213材料巷由施工队组负责。
③西翼:西翼集中轨道巷、西二轨道运输巷、西二皮带运输巷由监测队负责;207皮带巷、207轨道巷、207尾巷、西二回风工作面由施工队组负责。
30、凡检修机电设备影响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时,需提前向监控室汇报,否则造成通讯中断,罚责任单位300元-1000元。
31、井下监控系统故障期间严禁队组作业,否则罚款2000元。
二、中心站管理及信息的处理1、中心站必须当班将井下安装的“设备”完成定义、配置、上网任务,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2、中心站每班必须有两名人员值班,班中不得出现空岗。
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微机工作状态和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做好各种记录。
接到报警信号后,值班人员必须根据情况立即通知通风调度、矿调度室、矿、区值班领导、市监控中心,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
若设备故障,监测队必须立即组织处理,不得拖延,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监测队长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日报),送通风区批示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4、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非指定人员不准操作计算机。
禁止利用计算机进行技术交流,禁止利用中心站设备进行与监测内容无关的内容。
三、技术资料监测队技术主管负责收集整理各种技术资料,绘制修改监测系统图,填报各种报表记录,分类予以保存。
技术资料有:1、安全监控设备台账;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图纸有: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控制断电接线图;2、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方案。
制度有:1、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2、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8、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异常上报制度。
四、备件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