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历年司考真题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2-49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2-491.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长官就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对法院无约束力B.行政长官对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的原法案,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D.行政长官仅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议的成员【考点】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难度】★★★【答案】C解析: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但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会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
香港法院不能认定这种“事实问题”,必须由中央政府通过行政长官确认。
行政长官的证明文件正是体现这种关系的法律形式,因此对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约束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
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A项错误,不当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由此可知,对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的原法案,有两种处置途径。
B项错误,不当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C项正确,当选。
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其成员由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组成。
公司 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1、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A 工业产权B 非专利技术C 劳务D 土地使用权答案:C解析: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劳务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
2、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说法,正确的是()A 50 人以下B 100 人以下C 200 人以下D 没有限制答案:A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召集和主持。
A 董事长B 监事会主席C 出资最多的股东D 董事会答案:C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为()A 3 13 人B 5 19 人C 3 9 人D 没有限制答案:B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5 人至 19 人。
5、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A 30%B 40%C 50%D 60%答案:C解析: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合并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A 10;30B 20;30C 10;60D 20;60答案:A解析: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7、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承担连带责任。
A 分立后的公司按分立协议B 分立后的公司按资产比例C 分立后的公司D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除外答案:D解析: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A 公司董事B 公司经理C 公司财务负责人D 公司职工代表答案:D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2-1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2-121.甲、乙、丙等拟以募集方式设立厚亿股份公司。
经过较长时间的筹备,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逐渐完成,现大股东甲准备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厚亿公司的章程应在创立大会上通过B.甲、乙、丙等出资的验资证明应由创立大会审核C.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D.设立厚亿公司的各种费用应由创立大会审核【答案】AD【考点】股份公司的创立大会【解析】股份公司的创立大会在程序和职权方面,公司法都要明确的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厚亿股份公司以募集设立,应在创立大会上通过其公司章程,与设立相关的费用,也应由创立大会审核,A、D项正确。
B项考查发起人认购股份的出资款,依据《公司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其出资证明无需创立大会审核B 项错误。
C项考查公司的经营方针,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2-59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2-591.安云公司是由蓝月公司和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蓝月公司派赵祥和王琳担任安云公司的董事。
在安云公司运营期间,赵祥以王琳在安云公司决策时总不为蓝月公司的利益着想为由,向蓝月公司报告。
蓝月公司未经安云公司其他董事同意,将王琳召回,派驻胡丽作为安云公司的董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琳一经召回就丧失了安云公司的董事身份B.胡丽取得了安云公司的董事身份C.赵祥和王琳应对蓝月公司尽忠实、勤勉义务D.赵祥和王琳应对安云公司尽忠实、勤勉义务【考点】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董监高的义务【难度】★【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王琳作为安云公司的董事,其选举或更换都应该由安云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因此王琳不因召回行为而丧失董事身份。
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的任命也需要股东会的决议,因此胡丽的董事任命需经过安云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才可,而本题中并未有信息表明安运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任命胡丽为董事,因此胡丽并未取得安运公司的董事身份。
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赵祥、王琳经蓝月公司指派出任安云公司的董事,作为安云公司的董事,自然应对安云公司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
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2-16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2-161.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
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答案】A【考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解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起源于西方“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在立法上,《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公司滥用自己在零盛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自己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严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公司债权人丙公司的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项正确。
乙公司作为公司其他股东,应依法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C项错误。
由于本题中出现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债权人丙公司可直接请求该股东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项“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来清偿,错误。
公司法司法考试试题

公司法司法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上限是:A. 股东的出资额B. 公司的注册资本C. 公司的总资产D. 股东的个人财产2. 下列哪项不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A.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B. 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C. 必须公开发行股份D. 必须有公司名称和住所3.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需要多少比例的股东通过?A. 代表公司股份总数的1/2以上B. 代表公司股份总数的2/3以上C. 代表公司股份总数的3/4以上D.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4. 根据《公司法》,公司合并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多少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多少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A. 30日,30日B. 45日,45日C. 60日,60日D. 90日,90日5.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几次会议?A. 1次B. 2次C. 3次D. 4次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下列哪些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A. 有限责任公司B. 股份有限公司C. 无限责任公司D. 两合公司7. 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哪些方式向公司出资?A. 货币B. 实物C. 知识产权D. 劳务8. 公司解散的原因可能包括:A.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B. 股东会决议解散C.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D.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9. 根据《公司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A. 董事长B. 总经理C. 财务总监D. 任何股东10. 下列哪些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务报告必须包含的内容?A. 资产负债表B. 利润表C. 现金流量表D.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1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
()13. 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司法考试试题公司法

司法考试试题公司法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为:A. 1人以上50人以下B. 2人以上200人以下C. 1人以上200人以下D. 2人以上50人以下2. 下列哪项不是公司董事会的职权?A. 召集股东会会议B.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C.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D. 修改公司章程3. 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A. 100万元人民币B. 500万元人民币C. 1000万元人民币D. 没有最低限额4.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A. 半数以上通过B.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C. 全部通过D. 四分之三以上通过5. 根据《公司法》,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签订的协议,并依照规定:A. 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B. 报股东会批准C. 公告并通知债权人D. 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二、多项选择题6. 下列哪些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A. 执行董事会的决议B.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C. 管理公司的财务活动D.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 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用以下哪些方式向公司出资?A. 货币B. 实物C. 知识产权D. 劳务8.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哪些情况下需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A. 修改公司章程B. 公司合并C. 公司分立D. 公司解散9. 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A. 现金B. 股票C. 实物D. 债权10. 下列哪些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A.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B. 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严重分歧C. 公司合并D. 公司分立三、案例分析题11.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需要经代表公司股份半数以上的股东通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2-48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2-481.张某是欣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持有5%的股份。
因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公司连续两年不能成功召开股东会,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张某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B.若张某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其他股东为被告C.若张某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法院应当都受理D.若欣月公司解散,则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考点】公司解散【难度】★【答案】ABCD【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张某持有的股份为5%,不到法律规定的10%以上,不能单独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A项说法错误,当选。
《公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若张某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B项说法错误,当选。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因此,若张某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
C项说法错误,当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而非在“30日”内公告。
D项说法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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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案例分析题:(2007年)五、(本题20分)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
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
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
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
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
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
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答案: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
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006年)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
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
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
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
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
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
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
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
”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
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
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有效。
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解析:《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本题中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构成出资不实,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本题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楼房过户义务,并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从该法条只贵帝国了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并没有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来看,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是的法律责任,不影响丁公司设立的效力。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不合法。
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
解析:《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本案中,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
违反了上述规定。
所以,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无效。
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
解析:我国《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做出如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丁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且甲公司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答案: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
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
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
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解析:破产债权,指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以公平清偿的债权。
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时汇票的保证责任。
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丁公司在为该汇票提供保证时附有条件,但这并不影响时汇票的保证责任。
所以,丁公司要对汇票承担保证责任。
陈某在丁公司破产时,申报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中规定,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
在本案中,丁公司经过变更后,贾某成为公司股东,并向其出资200万元。
这200万元作为股东的出资,不能申报破产债权。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答案: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
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
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
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
解析: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转化形式。
而在本案中,丁公司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不是担保物权,因此B银行无优先受偿权。
另外,丁公司决议的担保行为虽无效,但是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银行,银行可以向丁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中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丁公司虽然占有该楼房,但该房属于乙公司所有。
所以,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楼房。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
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甲公司在设立丁公司时,出资不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各债权人有权向甲公司追索。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丙公司应对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005年)四、(本题15分)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
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
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
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
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