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通报第3号-某证券公司利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自有资金为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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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证券法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证券法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4. 综合题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是( )。

A.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副经理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D.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关联企业董事长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内幕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包括关联企业的人员。

2.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将其营业用主要资产进行抵押一次超过该资产的一定比例时属于内幕信息。

该比例是( )。

A.15%B.20%C.25%D.30%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内幕信息的范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的,属于内幕信息。

3.2010年1月10日,甲上市公司发布虚假的重大利好消息。

2010年2月20日,在全国范围发行的乙证券报首次揭露了甲公司的虚假消息。

2010年3月30日,甲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

下列投资者中,属于因甲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是( )。

A.张某在2009年12月15日买人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1月5日卖出,产生亏损B.李某在2010年2月5日买入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2月15日卖出,产生亏损C.王某在2010年2月15日买入,在2010年3月5日卖出甲公司的股票,产生亏损D.赵某在2010年4月5日买人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4月15日卖出,产生亏损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欺诈客户的行为。

选项A买卖均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B属于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C属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人该证券,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其损失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9.2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01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从事股票交易应承担行政责任——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证券从业人员违法参与股票交易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因违法参与交易行为时间跨度长、电子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等特点。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已经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了相关间接证据,该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成立。

基本案情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系杨某母亲。

上海证监局在有关案件调查中发现杨某涉嫌违法买卖股票,经对涉案事实进行调查、举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后,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杨某在前述任职期间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扔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余元。

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了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元罚款。

杨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以上海证监局对该案无管辖权、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被诉处罚决定作出程序不当且超过追诉时效,以及该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9.11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9.11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2017年度(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前言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批准印发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12项影响广泛的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

根据通知相关规定,对于A+H股公司及H 股公司,应于201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新审计准则,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及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准则。

本次财政部发布的12项审计准则,最为核心的1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

其中,要求注册会计师说明某事项被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针对该事项是如何实施审计工作的。

确定哪些事项以及多少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属于职业判断。

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包含的关键审计事项的数量可能受被审计单位规模和复杂程度、业务和经营环境的性质,以及审计业务具体事实和情况的影响。

由于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在审计报告中所占的重要性及复杂性,本次专题专门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作为案例分析,共收集201家公司年度报告,包含94家A+H股公司及107家港股(香港要求财务报表截止日在2016年12月15日或之后的审计业务实施新审计报告),主要表现为:一是按证监会行业进行分类汇总。

本次专题201家公司共涉及11个行业大类,如批发零售业、房地产、金融业、制造业、建筑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娱乐、电力热力燃气、水利环境设施管理及采矿等,同时对制造业大类又细分为14个行业,包含电气制造、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计算机通信电子、食品饮料、汽车制造、医药制造、化工制造、有色金属、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等。

借用证券账户 证券法

借用证券账户 证券法

借用证券账户证券法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监管机构开始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据不完全统计,从年初到现在年各地证监局就已开具40多张罚单,而在这些罚单中,最具“普适性”的当属因“出借/借用”证券账户导致行政处罚。

由于实践中很多业务模式都会涉及“出借/借用”证券账户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该类案件的处罚原因及后果。

一、典型案例证监会安徽证监局〔2020〕2号处罚:合肥正瑞储能科技于2018年6月借用李某建、叶某武名义开立两个证券账户,用于交易国轩某科,累计买入金额35,845,750元,累计卖出金额21,704,732元,共计亏损170多万元。

2020年4月8日,证监会安徽证监局认为,正瑞储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58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5条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责令正瑞储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案例评析虽然该案件事实清楚、处罚逻辑清晰,但仍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思考:(1)处罚证据笔者查阅了历年涉及法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的50多份行政处罚文件,发现监管机构认定构成借用账户的证据主要有:责任人讯问笔录(证明存在借用账户情形)、账户开户记录(证明账户所有人)、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真正出资方)、证券交易记录(证明实际交易方)及其他相关证据,因此,只要有上述证据,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均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而原《证券法》中规定只有法人借用证券账户才会导致行政处罚,因此以往监管机构以该条予以处罚的案例相对较少,而现行《证券法》中凡涉及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监管机构对出借人和借用人均可予以行政处罚,因此未来该类行政处罚案件必然会大量增加。

(2)出借/借用证券账户行为有哪些?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23条规定,投资者只能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出借给他人,即如果投资者为个人,则仅限自己使用,如果投资者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则仅限经授权员工使用。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违规案例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违规案例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违规案例案例描述: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小王,是一名品行良好、从业经验丰富的投资顾问。

因为个人利益的驱使,小王开始逐渐违规从业,最终导致他受到处罚。

案例经过:小王原本拥有出色的投资决策能力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备受客户赞赏和信任。

在一段时间内,他开始违反廉洁从业的规定,寻求个人利益。

小王在疏于尽职的情况下,向不具备投资风险意识和经验的客户推销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以获得更高的佣金收入。

小王隐瞒了客户所投资的产品的高风险性质,导致部分客户在市场波动时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小王开始利用自己熟悉的客户信息和内幕消息进行操纵市场的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

他通过私下向特定客户泄露内幕消息,使其在股票、期货等交易中进行操纵,从而牟取暴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也导致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小王还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设法规避了公司内部的合规监管。

他篡改了一些客户的投资记录,以掩盖一些交易活动的真相,并向公司隐瞒了某些重要信息。

这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也违反了廉洁从业的原则。

结果和处罚:该证券公司最终发现了小王的违法行为,展开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公司发现了小王篡改记录的行为以及他违规操纵市场的证据。

公司随即解雇了小王,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了他的违法行为。

监管机构对小王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小王被取消了证券从业资格,并被列入了证券市场黑名单,禁止其再从事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工作。

小王还面临了可能的法律责任,并要承担因其行为给公司和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结论:这个案例表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如果违反廉洁从业的规定,追求个人利益而不顾客户和市场的利益,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是其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稳定和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任何违反廉洁从业原则的行为都将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行业和投资者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企业“存贷双高”现象的成因、经济后果及治理策略

企业“存贷双高”现象的成因、经济后果及治理策略

ACCOUNTING OBSERVATION 财会观察432021·05 总第214期一、引言近年来,康美药业、康得新、东旭光电等上市公司债券违约事件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对民营企业的信心,更是引起了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上市公司质量的高度关注。

为了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2020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强调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处置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等。

综观上述上市公司违约案例,不难发现都具有“存贷双高”的共同特点,即银行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都比较高。

在早期,“存贷双高”还只被认为是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标志之一(张瑞丽和刘中华,2020),如《关于做好201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287号)提出,“对于‘存贷双高’企业,要明确资金集中度提高的预算目标与措施”。

然而,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出现违约,“存贷双高”已经演化为潜在风险事件的标志。

在全面推行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全面认识“存贷双高”的成因、经济后果并加以有效治理,对于完善注册制改革、提高上市企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学术界关于“存贷双高”的定义并不一致。

例如,戴璐和汤谷良(2007)将其定义为短期借款和现金存量占总资产的比重同时超过20%,且远高于同业平均水平两年以上的现象。

李存峰(2009)将现金存量占总资产比重超过15%且短期借款占总资产比重超过20%的公司界定为双高公司。

除了货币资金,张瑞丽和刘中华(2020)认为“存”还应该包括理财产品和应收票据,因为理财产品代表暂时闲置的现金。

尽管他们在界定双高现象时对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重衡量标准不一致,但是均将短期借款与总资产比重超过20%作为衡量高贷款的标准。

整体而言,“存贷双高”企业均是账上有大量资金但却还不起少量债务本息,其中贷款余额一般指有息负债,不含经营性负债。

头部券商法律合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券商行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券商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法律合规风险。

本文以头部券商A公司为例,分析一起典型的法律合规案例,旨在为券商行业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A公司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头部券商,业务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

2018年,A公司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调查。

经调查,A公司在2017年3月得知某上市公司将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该公司内部人士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通过非法渠道泄露给A公司相关从业人员。

A公司从业人员在得知内幕信息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包括买入、卖出、持有证券等。

2. A公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A公司从业人员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应依法没收。

证券行业洗钱案例

证券行业洗钱案例一、基本情况某证券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券商,业务范围涵盖了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

然而,这家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存在严重的不规范操作问题,导致了公司内部腐败问题的不断涌现,洗钱风险也不断增大。

二、案例分析1. 不合规业务操作: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但部分员工为了追求业绩,采取了违规操作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不实的投资建议,甚至诱导客户进行高风险投资,导致客户资金损失,进而引发洗钱风险。

2. 内部监管不力:证券公司内部监管制度不完善,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和监督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员工违规操作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3. 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在客户开户和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未能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核实,导致洗钱分子可以利用虚假身份或虚假资料进行非法交易,增加了洗钱风险。

三、案例反思1. 加强内部监管:证券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监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建立严格的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和监督,确保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证券公司应该进一步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和验证工作,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测和排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3. 提高技术手段: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监测的精准性和实时性,对洗钱行为进行有效预警和识别。

四、总结和建议本案例表明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如违规操作、内部监管不力、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洗钱风险的不断增大。

为了降低洗钱风险,证券公司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内部监管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提高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体系。

建议证券公司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

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


未见 34; ref to "IS" ref to "0351 财务报表初步分析性程序" ref to "0352 财务指标初步分析性程序" N/A N/A N/A ref to "CF" N/A N/A N/A
N/A
N/A 目前无重大研发或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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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
张三、李四、王五
讨论内容
讨论结果
(1) 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 ……(略) 能性,重大错报可能发生的领域及方 式;
(2) 在遇到哪些情形时需要考虑存在舞弊 的可能性;
(3) 已了解的可能产生舞弊动机或压力、提 供舞弊机会、营造舞弊行为合理化环境 的外部和内部因素;
(4) 已注意到的对被审计单位舞弊的指控; (5) 已注意到的管理层或员工在行为或生
索引号 执行人 0342 王五 0343 王五 0344 王五
0345 王五 0346 王五
开放•分享•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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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瓜梁山伯工作室
terence@

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俱乐部
天健华证中洲 被审计单位: A 公司 项目: 舞弊风险识别与评估 编制: 王五 日期: 20X6 年 12 月 30 日
总经理王 XX
董事长赵 XX
20X6 年 12 月 30 日
20X6 年 12 月 30 日
(1)管理层认为舞弊导致的财务 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低; (2)管理层有对舞弊风险进行识 别,并采取应对措施;…… (3)管理层有就其对舞弊风险的 识别和应对过程与治理层沟通; (4)管理层有就其经营理念及道 德观念与员工沟通; (5)未发现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 舞弊指控。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3.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目录1. 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 涉“维好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认定标准——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3. 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外部责任的司法认定——上诉人吴某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4. ISDA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认定——上诉人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5.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对赌效力的认定原则——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6. 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7. 资管计划作为司法拍卖竞买主体的资格审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8. 共同保险中出单公司违法对外赔付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9.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及强行平仓损失的承担——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诉鲍某明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10. 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发卡行之间构成资金清算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上诉人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其他所有权纠纷案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揭露日的意义在于阻却交易因果关系,只要首次公开向市场释放的信息足以对理性投资者起到重新判断相关证券价值、注意投资风险的警示作用即可,对于揭露的具体行为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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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私募业务违法违规案例通报
第3号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 2013年9月10日
某证券公司利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自有资金
为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一、产品基本信息
A证券公司以2.05亿元自有资金委托B证券公司成立两只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约定B证券公司接受A证券公司投资指令进行定向资产管理。

一周后,A证券公司向B证券公司发出投资指令,将2.05亿元自有资金分别投资于两只股票质押类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二、违法违规情况
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整个交易实质是A证券公司“借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自有资金向股东关联方D公司提供融资。

交易结构如下:
交易结构图
交易结构图显示:一是 A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流向了D公司。

经查,A证券公司与B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后的第6天,B证券公司以委托人名义与C信托公司成立股票质押类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并约定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以2.05亿元的价格受让D公司所持有的5200万股S股票收益权,并将上述股票质押给C信托,为上述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提供质押担保。

信托计划成立后,A证券公司将2.05亿元自有资金汇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并向B证券公司发出投资指令,要求其将自有资金全部投资于上述资金信托计划,从而形成了为D公司融资的事实。

二是D公司是A证券公司股东的关联方。

经查,G集团持有A证券公司股东M公司23.11%的股权,且向M公司派
驻多名董事,参与日常经营决策,对M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同时,G集团100%控股D公司。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D公司为A证券公司股东M公司的关联方。

三、处理措施
监管部门认定,A证券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表明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要求该证券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在2013年6月30日前予以改正。

同时要求该证券公司收回向股东关联方D公司融出的2.05亿元自有资金,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制度和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决策机制。

在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后,市场监测中心依据《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已将该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列为限制类,期限为三个月。

联系人:周晓聪电子邮箱:zhou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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