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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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

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超过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米的,视同户内建筑空间,按规定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大于米的,以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二、三层层高大于米的,以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四、《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米小于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八条第(三)项修订为:“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

课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课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转角凸窗长边洞口与短边洞口之和不得大于该房 间的开间尺寸。
(七)套型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 确需设置设备平台板的,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 于3平方米,用格栅围合,其他部位不得再设置空 调板。按一半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八)住宅小区售楼部中心大厅的高度不应超过9 米,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300平方米。
(四)无柱雨篷不计算占地面积。
第九条 其它
(一)阳台面积
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 其各类阳台面积总和不大于套内建筑面积 的7%。
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户型, 其各类阳台面积总和不大于套内建筑面积 的6%(超高层住宅不受此限制)。
(二)坡屋顶起坡高度为零、坡度小于30°的坡顶建筑不 计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起坡高度小于0.6米、坡度小于 45°的坡顶建筑净高在2.2米及以上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 入容积率,坡顶局部造型坡度大于45°的部分面积不大于 屋顶面积的1/6;超过此规定的坡屋顶按全面积计算建筑 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二条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 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 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 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 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 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第八条 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的建筑物
(一)考虑南昌气候特征,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 应设置顶盖。顶盖应尽可能低矮,为轻巧的玻璃 或结合绿化设置的,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二)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的悬挑阳台(不论凹 凸)、平台、过道等,不计算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可以分为建筑总面积和建筑净面积。

1.建筑总面积: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总面积,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2.建筑净面积:建筑净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3.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地下部分的总面积,包括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

二、容积率计算规定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规定用地面积的比值,用于衡量建筑物的容量利用程度。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总面积/规定用地面积1.规定用地面积:规定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土地用途规划确定的建筑用地面积。

2.容积率分类:根据具体规划要求,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具有不同的容积率要求。

通常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3.住宅用地容积率标准:在住宅用地规划中,一般根据居住人口密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容积率标准。

例如,高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1.0-2.5,低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0.6-1.0。

4.商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商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高,以保证商业活动的发展。

例如,商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1.5-3.0之间。

5.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工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低,以保证工业生产的需要。

例如,工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0.5-1.5之间。

三、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控制原则1.合理规划: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合理规划建筑物的用途、面积和容积率。

2.经济适度:保证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合理经济适度,既满足建筑功能和需要,又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

3.环境友好:考虑建筑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四、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的重要性1.指导建筑规模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可以为建筑规模的控制提供指导,确保建筑物的大小适度。

2.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新版16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新版16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新版1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新版16
1.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通常分为建筑物总楼面面积和建筑物净使用面积两种。

(1)建筑物总楼面面积:
建筑物总楼面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楼板面积之和,包括地下室、一、二、三...等楼层,但不包括阁楼和屋顶花园等。

计算公式为:
总楼面面积=地下室面积+一层面积+二层面积+三层面积+…+顶层面积(2)建筑物净使用面积:
建筑物净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内部可以进行正常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等非使用空间。

计算公式为:
净使用面积=总楼面面积-非使用空间的面积
2.容积率的计算规则:
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占地面积与总楼面面积之比,用于衡量建筑物所占用的城市用地以及建筑物的密度。

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建筑物总楼面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建筑物总楼面面积指的是所有楼层的总面积,包括地下室、一、二、三...等楼层的总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指的是建筑物在地面上的占地面积,不包括地下室。

根据城市的规划要求和用地政策,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有不同的容积率限制。

一般来说,容积率越高,建筑物越密集,利用率越高。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特定的建筑类型,如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容积率的计算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具体的项目中,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计算。

总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是衡量建筑规模和城市用地利用的重要指标。

其计算规则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对于城市的规划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计算和控制。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报审稿)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作出如下规定:一、术语解释容积率分为地上容积率与地下容积率。

凡未注明地上、地下的,均指地上容积率。

地上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上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下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容面积,系指一定地块内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二、计算规则一般情况下,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一)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公寓(包括酒店型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 3.9 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8 米且小于或者等于 5.4 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

设计层高大于 5.4 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

2、办公建筑、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4.8 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 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 5.4 米且小于或者等于 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

设计层高大于 6.6 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3、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5.4 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 6.0 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7.8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超市、农贸市场、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面积达到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其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北京规划委规定房屋层高超标面积将翻倍计算

北京规划委规定房屋层高超标面积将翻倍计算

北京规划委规定房屋层高超标面积将翻倍计算2006年07月22日12:45 法制晚报开发商拟多建跃层避开“国六条”90平方米占70%新规市规划委发文预防层高超标准面积翻倍算高于4.9米算2倍高于7.6米算3倍专家:可控制变相增加面积但并不科学本报讯(记者陈斯张炎)如果开发商想以修建跃层来规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房产新政,这种开发行为将行不通。

昨日,北京市规划委下发相关文件规定,住宅建筑标准层高超过4.9米,房屋面积将按底层面积的2倍算。

这份名为《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文件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当住宅建筑标准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同样,办公建筑、普通商业建筑的标准层高大于一定的高度时,建筑面积也要按倍数计算。

举例来说,如果一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房子,层高超过4.9米低于7.6米,那么,该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按100平方米计算。

5月底,九部委房产新政一出,就曝出了有开发商修改套型结构以规避新政的问题。

不少企业在设计中,将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成5.8米层高,预留装修跃层空间,使小户型产权房“1变2”。

记者在搜房网对北京市有“跃层”户型的普通住宅项目进行搜索,结果共有80个。

专家解读简单翻倍并不科学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专家组组长开彦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规则的执行可以防止一些开发商“钻空子”,将房子“1变2”。

北京市住宅建筑的标准层高为不低于2.7米。

新规则是指对于4.9米高以上的住宅,计算面积时将底层面积翻倍。

开彦认为,这一规则有可能使跃层的建筑形式消失。

如果通过计算,将底层面积乘以一个系数来计算跃层住宅的面积,比简单的翻倍更加科学。

规定影响开发商利润受挤压中原地产华北区总经理李文杰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市规划委在三年前已下发过类似的规范,这次可以说是重申和补充。

建筑面积、停车位指标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停车位指标补充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版)建筑面积、停车位指标补充规定一、建筑面积指标管理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版)外,还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层高不应大于3.3米。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2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四)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此外,凸阳台一面临墙进深不应大于2.6米,其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

凸阳台大于2.6米和其他阳台进深大于2.1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六)除建筑入口雨蓬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

高层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空调板、装饰线(板)以外的附属构件。

(七)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平地建筑:地下室顶板应低于室外地坪,对地下室顶板上种植花草、乔木的按园林有关规定进行覆土深度设计,但覆土后面层高度不宜高于室外地坪(建筑占地范围内的地下室除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是指通过计算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和建筑总体积之比,来确定建筑物的容积率。

容积率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的重要指标之一,用于控制建筑物的规模和密度,以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建筑技术的不断进步,现行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经显露出一定的不足与局限性。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一些补充规定,以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求和建筑发展趋势。

首先,对于高层建筑而言,要加大对容积率的控制力度。

由于高层建筑的高度和密度较大,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遮挡阳光、加重交通压力等。

因此,需要在原有的容积率计算中,增加对高层建筑的限制,从而避免过度开发和过度拥挤。

其次,应加入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因素。

在现行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并未考虑到建筑物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如能源消耗、水资源利用等。

因此,应该增加对建筑能耗和资源利用的要求,以促进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

可以引入新的计算指标,如建筑能效、建筑功率密度等,将其纳入容积率计算中。

此外,对于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应纳入到补充规定中。

在城市更新和建设过程中,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往往面临着被破坏和毁损的风险。

为了保护这些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应该设立特殊的容积率计算规定,以限制其改建和拆除,保留其原有的风貌和特色。

此外,还可以进一步明确容积率计算的具体方法和标准,以避免产生计算结果的不一致性。

可以制定详细的步骤和公式,统一容积率计算的计算方法,并在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和计算误差的容许范围。

总之,在补充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应该加大对高层建筑的控制力度,加入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因素,保护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明确计算方法和标准。

只有通过完善和强化对容积率的管理,才能更好地规划和控制城市的发展,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良好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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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规划局
锡规总[2009]5号
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划管理,现将《<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未报审的除外),按原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师办联系。

无锡市规划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面积容积率规定通知
抄送: 市各设计院
无锡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2日印发
共印:22份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

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超过0.9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0.9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0.45米的,视同户内建筑空间,按规定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大于3.6米的,以3.6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二、三层层高大于3.3米的,以3.3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四、《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5米小于2.2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八条第(三)项修订为:“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1.5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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