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业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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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业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附件: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从业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包括以下工种: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十二)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设立“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 具体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以及培训、从业的监督管理。

省考核办在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设立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考务工作以及培训、从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考核办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培训大纲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进行培训,并为培训合格人员出具培训证明。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在招生前将特种作业人员招生培训计划、师资以及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仪器等资料,报所在地市考核小组审核、备案。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招生简章和招生场所公布特种作业各工种操作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审核程序包括:考核申请、受理、审查、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市考核小组应当根据考试考核任务合理设置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基地,并报省考核办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考试考核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所承担考核任务相适应的考评师资力量,其考评人员中应当具有安全管理、施工管理、土建、机械、电气等专业人员,以及相应工种的高级工或技师;

(二)与所承担考核任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所;

(三)与所承担考核任务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等;

(四)健全的考务管理制度;

(五)考试考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市考核小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考试考核基地公布操作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工作时限等事项。

第十五条申请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培训后,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市考核小组提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理集中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操作资格证书考核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近六个月以内);

(四)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近三个月以内);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市考核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当场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受理的申请,应当在考核前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考核标准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市考核小组应当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接受专门培训。

第二十条对于考核合格的,市考核小组应当自公布考核成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考核办申请颁发操作资格证书。

经省考核办审核,对于符合条件准予颁发证书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操作资格证书;对于不予颁发证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操作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全省统一编号。

第二十二条省考核办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操作资格证书颁发情况。

第四章从业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

(二)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四)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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