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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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快速发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都开展严格的规制与保护,而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两者之前存在的关系非常密切。

文章主要讲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并详细表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涵。

同时,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知识产权法,为其提供相关有效路径。

标签: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引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相互相同,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己达成共识。

但是,应如何正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怎样发挥知识产权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作用和价值,是目前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内涵(一)知识产权发生的内涵在当前世界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中,知识产权法具有较为重要的战略地位。

知识产权的称谓源自于18世纪德国,在欧洲形成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加入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开始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知识产权与其他体系相比,是一个不断发展、随时变动的权利制度体系,在发展过程中比较受科技革命、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变革等三个层面影响。

知识产权法的产生,是经过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生成的,并在不断确认、保护、形式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过程中,在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翻绿规范下,给予相对的法律条例总成。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价值与意义,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市场竞争中可能会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和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反不正当竞争这一概念,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法国,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而生成的一种法律法规。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法规中,一直强调于禁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会破坏正当竞争者合法权益,并倡导公平由于竞争、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着重保障静态人身权和财产权。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作者:刘然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36期【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的一个目的就是对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使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全面,更好地维护权利人利益,鼓励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很大的联系,本文从分析两者的关系出发,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一、前言知识产权法通过对权利的一种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此来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创新,从而促进国家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但随着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到来,很多新的知识产权便会出现在我们面前,但由于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这些智力成果便会时常遭到别人的侵犯,虽然知识产权法也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也不能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为了保护这些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的一个目的就是起到对知识产权的一种延伸保护,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一)两者的相似之处1.立法目的和原则相似。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公法的方法来调整竞争关系,主要是促进市场秩序的不断调整,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从而建立一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保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被侵犯,保障企业能够得到一种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社会进步、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源,从以上观点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使社会形成一种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

而两者的立法原则都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来促进社会的进步。

2.对促进竞争的相似性。

知识产权法是对具体的专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立法保护,使权利人享有一种独占专利的权利,排斥他人使用这项智力成果,表面上看,这种做法好像是限制了竞争,但其实它是在维护一种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也激发了其他人进行技术创新的热情,展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惩罚,对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进行补充保护,弥补了知识产权法的一些漏洞,对知识产权法中一些未列举的成果进行保护,也是为了维护相关成果所有人的利益,形成一种正当的竞争秩序,促进企业良性的竞争。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一、引言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

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怎样进行合法的商业竞争,已成为法学家和商界的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和主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一种调整和规范,是除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工业设计法等法律规定以外,针对一些其他的商业行为的限制性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业信誉和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市场发展。

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伪造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2)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商品名称;(3)虚假宣传;(4)商业诋毁;(5)商业贿赂等。

三、知识产权法的定义和主要内容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产物,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形式。

知识产权法是为了促进科技和文化创新,保护创意和知识创造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宗旨是在商业环境中保护创意和知识的创造与利用,以便让知识产权持有人获得可观的利益。

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取得方式以及权利的划分等。

同时,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制定了严格的违反知识产权规定的处罚措施,以促进知识产权持有人合理利用其创意和知识。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都是商业行为中的重要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尽管这两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在保护商业利益等方面有着自己的不同侧重点,但是也有很多重叠之处。

具体而言如下:1.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防范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重要途径。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广泛,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具有不同的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不只是防止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还能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浅议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浅议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浅议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作者:李亚男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10期【摘要】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

文章首先对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异同点进行分析,然后以此为基础分析了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希望能为相关法律的施行与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结构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新知识产权不断产生,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愈加深入,但需要警醒的是,即使有了法律的保护,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与完善,则对知识产权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进行补充,二者的紧密结合共同构建了防范知识产权被侵害的保护体系。

1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1.1 二者的相同之处。

一,立法目标相同。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在表面上看存在相悖的情况,但其立法目标的实质是相同的,都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确保先关市场秩序的健康、良性发展。

二,原则相同。

知识产权的实质是使知识产权人能够有权独占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并排斥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而这一原则与反不正方竞争法中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是完全符合的。

1.2 二者的不同之处一,权利根属不同。

知识产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质的权利,且具有排他性,在形式上是一項合法的垄断权,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垄断性的权利;而反不正当竞争则是一种救济权,是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侵害时,可依据该法律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作用机制。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专有权,其认定是为了能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形成积极的保护,进而达到构建创新型社会的作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恰恰相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通过行政查处和诉讼的方式来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禁止,是一种消极的事后保护,主要是由禁止性规范构成,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评价经营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应当禁止的标杆,其对知识产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被动和补充的效果,是通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的竞争行为来实现保护的。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作者:孙晓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09期【摘要】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两者彼此之间又相互冲突之处,因而需要从更深层次上来界定两者的适用范围与关系。

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内涵进行了概述,进而从两个方面着手,分析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适用关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关系一、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从知识产权来看,就美国学者的见解而言,知识产权一词所代表的,是一个由规范不同种类的思想与符号的使用的原理原则所组成的松散的群集。

知识产权一般被形容为无体财产,是(人类)认知过程的产物,其价值在于其上的思想或思想的集合。

相对于实体可拥有的财产,知识产权涵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一个统称,是作者或发明者所得行使的权利,所指的财产是该等权利所衍生的价值,而非其所由生的知识产物本身。

事实上,知识产权一词是否适合作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总称本质上即有疑问,不宜混为一谈。

从不正当竞争来看,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创造性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创造性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与著作权,相应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目的在于激发智慧创造力,赋予持有者以专有权。

这种专有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十分紧密的关系,但却也存在相互交叉保护的效果。

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两种法律对于如何适用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如何适用的一般条款进行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划分,并且在特别规定中对于优先适用的情况有特别规定。

基于两种法律,专利法、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竞合关系,并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论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论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论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作者:李群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1期【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有效地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弥补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践过程之中所存在的各类不足,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相应的救济以及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因此本文站在宏观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相关性进行论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综合实力有了极大的提升,为了保障我国在全球化趋势的过程之中实现自身的稳定发展,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这一重要的发展战略,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法律建设的过程之中存在许多的不足,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在我国起步较晚。

作为两大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民法实践的过程之中,知识产权法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结合相关的理论分析以及实践研究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民法中的侵权法,因此两者存在许多紧密的联系。

其次,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侵权法都实现了自身的稳定运作,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越来越多元。

在19世纪80年代,许多国家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国际公约以及条约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开始积极地将不正当竞争法纳入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之中。

学术界也受到了这一立法趋势的影响,在实践研究的过程之中站在不同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以及含义进行界定。

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促进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但是结合本文的实践理论分析可以看出,如果直接将这两者相联系会产生许多的不利影响,难以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无法在法律建设的过程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必须要了解两者之间的相关性以及区别。

通过对世界立法趋势的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国家在完善内部法律法规的过程之中直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来完善自身的功能以及条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法律界也形成了一种影响较为广的观点,大部分学术界都认为,知识产权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尽管这一理论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却直接混淆了两者之间的法律联系,无法更好地实现法律制度的明确性及合理性。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可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兜底性的保护与救济。

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

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构成部分已成为通说,而根据考证,不正当竞争法最初源于民法中的侵权法,这两者天然具有某种亲缘关系;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进入近现代社会以来,这两种法律的发展几乎是同步的,互动的。

早在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2第1款便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必须对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此规定开了将反不正当竞争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项技能的先河,此后的国际条约、公约乃至各国国内法无不深受此规定之影响而或多或少地效仿了这一立法,这已成为世界一大立法趋势。

在上述世界立法趋势的影响下,在理论界中也形成了一种影响颇广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仅为前者的一个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危险的观点,它混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这种混淆则必然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乃至立法上的偏差,因此,理顺这两者的关系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在探讨此问题之前,必须澄清一点: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尚包括限制竞争行为;而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行为本身为一种竞争行为,但不正当。

限制竞争行为当然与知识产权法挂不上钩,而狭义的竞争行为中尚有大量的与知识产权法无涉的行为,这些行为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是甚为明显的,单从这一点出发,我们便可明显发现上述论断是极为错误的。

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谈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这也正是引起混淆之关键之所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亲缘关系1.立法目的的相似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从而保护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则在于保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及其它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其最终目的也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摘要: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来达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竞争的行为来达到相同之目的。

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必须厘清两者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关系,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

标签: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但是,20世纪以来,科技进步,新的知识产权层出不穷,生产社会化和竞争的加剧,使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仅仅依靠私权救济为主,私法无法对知识产权承载的各种利益、特别是公共利益进行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私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公为主,与知识产权法相结合编制了一张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网,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的重要作用贡献了力量。

一、知识产权法概说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原意是指智力创造的财产。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474年在威尼斯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在此以后,各国陆续建立了专利制度,并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后因历史原因而一度中断。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旨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初步形成了以商标法、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接轨,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法律实践的历史时期。

21世纪,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广泛应用,从而产生了诸多新的问题,尤其是与计算机和网络传媒软件有关的纠纷大幅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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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作为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我从两者的性质、立法目的、原则、保护利益的侧重点等许多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做一个简要的论述和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一)相似的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进而保护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则在于保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及其它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因此,就立法目的而言,二者均是为了维护合理有序健康的市场与竞争秩序,
(二)相同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基本原则上都是一样的,即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学科,自然也遵守诚信这一帝王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协调各方利益的时候都注重平衡调节,减少市场竞争的无序和矛盾。

(三)在有关方面二者竞合的情况
1.法条竞合的情况。

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和制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包含着对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侵害,与知识产权法对它们的规制有相似之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某些行为,也同样为知识产权法所不允。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各专项法律禁止和制裁的某些行为也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责任竞合的情况。

由于二者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自然产生了责任竞合的问题。

国际上也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对于某行为有重叠的保护,可以说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违法行为人产生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竞合。

受害人也产生了两种请求权:一是基于知识产权法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提出的制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想象竞合的情况。

侵害知识资产的行为复杂多样,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行为有时会和知识产权法禁止的行为互相交叉混合,从而具有综合违法的特点。

尽管它们各个部分都可以单独构成违法,但实质上是一个不能割裂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作用的互补性
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补充部分,在知识产权法无法保护或超出其保护范围的行为,均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

由此可见,二者互相补充互相协调运作,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的不同
在法律性质上,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学科有明显的私法性,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具有显著公法的特征。

这使二者在本质上有所区别。

(二)保护利益侧重不同
作为私法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法着眼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所做的法律规定也是站在维护个体利益的角度上的。

我国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第一条,正体现了这种立法精神。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的被认定是经济法,是公法。

这决定了它更多的侧
重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这种介入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权利人、竞争者的利益,还在于维护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维护整个市场的稳定与有序。

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利益范围远远广于知识产权法。

(三)侵权方面的诸多不同
1、侵权主体不同。

就反不正竞争法而言,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不法经营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侵权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主体。

2、侵权方式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禁止混淆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侵权行为的,但假冒行为只是知识产权各专项法律所规定的诸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的一种。

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方式要多于侵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3、责任的承担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行为不仅需要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而知识产权法中仅规定了侵权行为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客体及权利内容不同
1、客体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竞争关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客体则是商标、专利、作品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知识产品。

2、权利内容不一样。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知识产权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的核心部分表现为使用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经营者的财产权,具体为经营权。

(五)维权主体的区别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一般情况下的维权主体是权利人本人,而国家机关仅仅起一种消极的作用,不主动介入权利的争议解决过程;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法性决定了国家力量直接介入争议的处理,国家机关在此的作用是积极的、主动的。

虽然二者这一差异正在逐步缩小,但不可否认目前一段时期内,它还是存在的。

以上,即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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