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教案(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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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一、背景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用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九条是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惩罚规定。
二、第九条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主要规定了对于公安民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处罚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1.公安民警滥用职权–当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对于滥用职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民警玩忽职守–当公安民警在工作中,故意或者出于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对于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措施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民警,可给予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
2.记大过处分–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情节较重的公安民警,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影响其晋升、任用或者评先评优等。
3.处分衔接–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四、刑事责任追究当公安民警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1.渎职罪–当公安民警因故意或者出于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渎职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当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寻衅滋事罪–当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罪名–若公安民警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涉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案

周次:课题:《治安管理处罚法》课时:教学目标: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原则;常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
教学重点:常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
教学难点: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正确分析和判断有关案例。
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教具:教学后记进度与方法授课内容(导入、教具使用、检查、小结)方法:1、引出2、讲解3、板书方法:1、讲授方法:1、讲授一、导入新课什么是治安管理?什么是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二、讲授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概述1)治安管理的概念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概述1957年10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第一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6年9月颁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实施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处理那些危害了社会治安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特征A、定义指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罚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B、特征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二节)1)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2)特征3)意义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进度与方法授课内容(导入、教具使用、检查、小结)方法:结合案例进行教学,指导学生在较重要的知识点旁做批注或划线。
方法:1、讲授2、知识点的强调3、板书三、总结四、作业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惩罚那些“害群之马”,教育广大青少年。
这对于促使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根本好转,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行政拘留④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5)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3、办理治安案件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案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6年9月颁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实施一、立法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二、适用范围:第一章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外。
三、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3、办理治安案件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五、减轻或免予处罚的人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2、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应予处罚;4、盲人、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视情节: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1)情节特别轻微;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予他人胁迫或诱骗的;4、主动投案的,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六、从重处罚的情形1、有较严惩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六个月内受过治安处罚的。
七、不宜进行行政拘留的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3、70周岁以上;4、怀孕或哺乳期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八、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具体以23、24、25、26、27、28、29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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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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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行政处罚法的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特别法,《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会优于《行政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4种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只是对其决定的行政拘留不执行而已。
?一人有几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0日。如果一人有几种都应当受至10日至15日行政拘留处罚行为的,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实际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20日,否则,即属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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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者制裁的对象都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
(六).治安管理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要取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在决定处罚时,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深入调查取证,全面分析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处罚。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于具体情节不同,危害后果不同,所给予的治安处罚也不同。因此,只有事实清楚,才能处罚得当。《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案授课时间90分钟授课地点迈窝法制夜校授课方式课堂集中授课授课人陇把边防派出所教导员李康教学目的通过学习,让群众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授课内容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及意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第一章第二、九条,处罚的原则第一章第五条、适用范围第一章第四条及违反人应承担的责任第一章第八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三章;五、治安调解的范围、基本原则和要求;同志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他是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发布,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处罚法共六章119条,下面我们抽取一部分共同来进行学习;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及意义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治安管理的法制化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处罚法全方位地规范了治安管理、治安处罚的原则和机制,明确了治安处罚的方式和标准,确立了治安管理与治安处罚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处罚法在借鉴以往治安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治安管理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制状况以及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体现出依法、科学、严谨、便利的特点;我们学习处罚法的目的就是让大家了解处罚法的基本内容,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社会治安的和谐和稳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第一章第二、九条,处罚的原则第一章第五条、适用范围第一章第四条及违反人应承担的责任第一章第八条1、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及民间纠纷调解处理的权力;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九条同时也作出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即设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的全局性、根本性原则;第五条就处罚的原则作出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一是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二是过罚相当原则;三是公开原则;四是公正原则;五是保障人权原则;六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公安机关三考读本第151页;3、适用范围是指处罚法适用的地域、空域和水域范围;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4、违反人应承担的责任;违反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处境或者驱逐处境;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讲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年龄;责任年龄,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自己的违反治安管理承担法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处罚法第12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年龄,根据该条规定,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法律责任年龄阶段,14到18周岁为从轻或者减轻法律责任的相对责任年龄阶段,18周岁以上为完全负法律责任年龄阶段;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同一处罚幅度内决定较轻的处罚期限或者额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最低限度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认定年龄,应当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为准;第二个方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一般而言,达到一定的年龄,便会具有相应的辨认、控制行为的能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由于某些精神疾病、外力作用或生理功能的影响,会使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丧失辨认、控制行为的能力,或者使这种能力受到削弱;处罚法第13条、14条对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1、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精神病人的行为必须是基于病理的作用,而不由自主实施的,在行为当时处于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如果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时候,也就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就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如果是处于发病期,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就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如何处理,处罚法没有规定,但实践中是无法避免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5条规定,“尚为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又聋又哑的人,是指同时缺失或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的人.按照治安处理处罚法第14条的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时,要结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地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以及是选择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还是选择不予处罚;强调一点:依据第15条的规定,酒醉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另从书本组织学习第16、17、19、20、21、22条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三章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23-29条;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30-39条;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40-49条;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50-76条;五、治安调解的范围、基本原则和要求1、治安调解的范围:根据处罚法第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2、15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范围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3其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雇凶伤害他人、结伙斗殴或者寻衅滋事,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以及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案件,不得适用调解处理;2、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应当先首先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3、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一次;要求:1、提高认识,切实把握机会,开拓创新,自力更生,努力建设好自己的家园;2、明确职责,各施其职,创建平安和谐的文明村寨;3、认真记笔记,遵守会场纪律,逐步提高;4、春节有关问题强调;一是做好防盗、防抢工作;二是安全工作。
课件 法律基础知识 第八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

五、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四)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监督与救济
2. 对治安管理处罚的救济 对治安管理处罚的救济属于行政救济。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 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并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对治安管理处罚 的救济方式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四)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监督与救济
1. 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 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营私舞弊,并 且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 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 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其职权 范围及时处理。
第八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
第一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 概述 第二节 违反治安管理的 行为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之一。 本章主要介绍了常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 行为和处罚规定、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处罚 的程序等相关知识。作为一名保安人员,在 日常工作中可能遇到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 为,学好用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知识,对 正确履行保安职责,保障社会正常的工作生 活秩序,促进社会文明有序地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治安罚款与刑法中规定的罚金有什么
不同? 治安联防员是否有权罚款?
第二节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与处罚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与处罚 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 权利的行为与处罚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与处罚
认识各种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其
表现; 明确对主要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
初中道德与法治《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优质教学设计、教案

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核心素养】能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对自我和他人负责;能明辨是非,具有规则与法治意识,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
【实施背景】作为一名学生每天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主要的生活领域是家庭和学校,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了解较少。
但在有些时候,很多未成年人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学生却不知道,因此普及本课的知识迫在眉睫。
【设计理念】初中生正处于青春期,并向成年人过渡,自我意识和独立性大大增强,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在初中阶段帮助学生树立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意识,规范言行,培养积极的生活态度,过有意义的生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这些都是我们道德与法治课的追求。
【教学目标】1.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分析,树立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意识,规范言行,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2.能力目标:搜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例,认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提高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3.知识目标:分析不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知道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主要表现。
【教学重难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本课的教学重点。
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性是本项目的教学难点。
【教法、学法】法律讲堂;以案说法;体验感悟法;模拟剧场法等。
【教学用具】多媒体平台及课件。
【教学准备】1.教师准备: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教学流程;结合教学内容,制作多媒体课件;课前划分小组,选出小组组长;布置学生预习,组织好小组活动;课前调查本班学生的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了解及他们最想解决的问题;准备课本剧素材,并向课本剧表演小组的同学提出要求等。
2.学生准备:提前预习本节课的知识;上网收集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知识,收集法律讲堂的内容;熟悉课本剧内容,排练课本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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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法纪教育》
课题名称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5-8
课时
4
授课日期
2014年8月
任课教师
陈本锋
目标群体
成都铁路局职工
教学环境
多媒体教学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界定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举例
3.常见的违法行为
学习重点
3、常见的违法行为
学习难点
教法学法
教法:
1.讲授法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常见的违法行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出境入境管理法,法律规定外国人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
该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②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
③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破坏公共秩序和人们共同遵守的公共生活准则的行为。
④侵害的客体:由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直接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妨害或者可能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共财产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经民警调查,两名乞讨妇女自称湖北监利县人,每天在烈士公园门口向行人尤其是外地游客强行乞讨。长沙市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对两人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处以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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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确定的以及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公共生活准则,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界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注意:
①违法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行为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又包括外国人、无国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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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故意侵犯公民身体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和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特点是:
①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主体,一般是自然人,单位法人也可以成为某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主体,如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组织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行为等。
50岁的重庆球迷陈文武大概没有想到,自己只不过跑进球场庆祝球队比赛胜利,却因此而成为中国足球历史上一个“创造纪录”的人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施行后,他成为第一个因此受到法律处罚的球迷。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治安支队对50岁的重庆球迷陈文武开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施行后的第一张“球迷罚单”:——依法对陈文武处以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同时禁止他在一年内进入体育场观看同类比赛。
主要包括: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二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三是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四是盗窃、损毁、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的行为;五是盗窃、损毁铁路设施的行为;六是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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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治安管理处罚法举例
案例一、重庆诞生首张球迷罚单
2006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于3月11日揭幕。在重庆力帆队与辽宁队的比赛中,连续两年在联赛积分榜垫底的力帆队以2:1击败对手,久违的胜利让球队和球迷狂喜不已。50岁的重庆知名球迷陈文武在比赛刚结束时冲进球场,想与球队共同庆祝,但3名球场保安人员迅速赶来,将他带离现场。陈文武在以前的比赛中曾有冲进赛场推搡裁判的“前科”。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是具体实施了妨害国家对社会秩序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
2.任务引领法
学法:
听授法、课堂练习法
教学媒体
1.口头表达
2.多媒体教学
教学学习准备
教师:
1.教案、彩色粉笔、PPT
2.多媒体投影设备、手提电脑
学生:
教材
笔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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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环节
教学内容教师活动来自学生活动时间教学内容
4、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界定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②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和名誉权等。
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④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都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财产权利,是指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侵犯了国家、集体、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4周岁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体。
案例二、两妇女强行讨要被行政拘留
两名从湖北来长沙从事职业乞讨的妇女,因在公共场所强行乞讨滋扰他人,被湖南省长沙市城市管理警察支队治安拘留。
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与家人从益阳到长沙办完公事后,前往长沙烈士公园游玩。当他们乘坐的出租车刚在公园南门停下,两名妇女就跑过来,一前一后拉开出租车前后门,用身体挡在门口,一边念叨着听不懂的话,一边伸手索要钱物。当遭到拒绝后,两名乞讨妇女又扯衣服又是拦路,跟着张某纠缠了十几米,直到附近巡逻的民警上前制止,张某才得以脱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