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具体奖励标准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分等级、分档次确定,其最高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范围为全日制硕士在校生总数的40%、全日制博士在校生总数的70%。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学业奖学金评审。
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高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计算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一、评定原则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结合学院研究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本办法坚持绩效导向、兼顾公平、学院自主,进一步明确学校、学院、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学院、导师的自主作用,充分发挥学业奖学金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
二、评定范围与额度1.评定范围1.1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秋季(含)以后入学的研究生,不含MBA、MPA、软件工程、定向及委托培养(含单考生)、强军计划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2.评定等级评定等级及比例如下表:占学生总人数奖励标准学生类别等级百分比一等20%15400元/年博士生二等80%12400元/年一等20%7500元/年硕士生二等60%5000元/年三等20%0元/年三、评定时间和业绩认定1.硕士研究生评选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硕士研究生新生于当年9月初前,按照本学院评选细则确定获奖等级、上报学院公示后的学业奖学金评选结果;第二阶段,第一学年结束后,研究生院每年7月初将参评基数通知各学院。
9月初前,按照本学院评选细则确定获奖等级、上报学院公示后学业奖学金评选结果。
学制为2.5年的硕士研究生,最后半年按第二阶段确定等级相应额度的一半发放学业奖学金。
2.博士研究生评选在四年内按年度评定,在各自规定学制年限内评选,即普博士在第四年不具有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但需与同届直博生统一评定。
《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1年修订)

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确定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
各级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文件规定施行。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北京邮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在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博士生导师。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每届委员会任期期满前,应按上述同样的办法和程序成立下届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兼职秘书若干人,负责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学科)成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1)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批通过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6)审定各学科(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7)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8)讨论和通过申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专业。
(9)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10)做出撤销违反规定的已获学位者学位的决定。
(11)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12)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13)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1)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2014年3月31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北京邮电大学全日制普通研究生(不含MBA、MPA、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及有工作单位的定向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在投入全部国家拨款的基础上,将部分学费收入用于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具体情况见下表:硕士研究生: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公益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 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的研究生;2.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3. 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北京邮电大学学术与道德规范管理办法》;4.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研究生。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实施动态管理模式,每学年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时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参评学业奖学金,但学术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入学第一年学业奖学金应综合入学考试总评成绩、潜在科研素质等情况进行评定,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等动态评定。
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定:1.以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年全部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2.入学第一年,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中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北邮的硕士研究生,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3.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第一年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4.参加行政保研、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专项计划研究生的学习第一年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科研及工作表现参与评定;5.自2014级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第一年按照录取成绩参加奖学金评定。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创新,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最新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及档案不到校的除外)。
第二章评定条件和奖励标准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无学术造假和科研不端行为;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度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二、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行为不端者;三、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者;四、学籍状态为退学、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者;五、在各类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内容者;六、其他学校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学位类别设立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学位类别设立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第一学年按照博士研究生12000元/生、硕士研究生9000元/生的标准平均发放。
其他学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具体等级、标准和比例见下表:其他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标准和比例类别等级标准(元)比例博士一1800020%二1500060%三1200020%硕士一1200020%二800050%三60003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名额由研究生院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进行分配。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研究生教育在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激励和奖励优秀研究生,北京邮电大学设立了研究生奖学金,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科研创新,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向研究生教育倾斜。
为了保证奖学金评定公正、公开、科学和合理,北邮制订了一系列具体的评定标准。
一、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生在研究生阶段的学业成绩反映了其在学术能力、专业知识掌握等方面的水平。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将对学生的学术成绩进行全面考核,包括课程成绩、论文成绩、综合考核等,通过综合评定学生在学术上的表现。
二、科研能力科研能力是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研究生在科研方面的表现和成果反映了其科研潜力和创新能力。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将重点考察学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包括科研成果数量、质量、科研能力等方面,通过对科研能力的评估来评定奖学金。
三、学术活动参与学术活动参与也是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学生积极参与学术活动,如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学术竞赛等,能够展现其学术素养和综合能力。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将对学生在学术活动中的积极参与予以重视,作为评定奖学金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综合评定综合评定是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最终环节。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将以上述指标为基础,综合考量学生在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学术活动参与等方面的表现,通过专家评审和学院审核等程序,确定获奖名单。
在综合评定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学生在学习、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素质,保证评定的公正公平。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全面考察学生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旨在激励和奖励那些在学业和科研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鼓励更多的学生积极参与科研活动,为学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评定标准的公开和透明性也将保证评定过程的公正和公开,为研究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舞台。
希望北邮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能够不断完善,促进研究生教育和科研创新水平的提升,为培养更多高端科研人才做出贡献。
大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XXXX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具有且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基本条件第三条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二)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积极向上,品学兼优;(四)踊跃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奖学金等级、比例及标准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9000元、三等奖6000元,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5%、60%、15%。
第五条奖学金评审时间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一、二学年奖学金于研究生下一学年的9月初启动,11月底完成评审;毕业奖学金于研究生应届毕业当年的4月初启动,毕业前完成评审。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一)违反法律、法令、法规者;(二)个人档案、人事关系从我校转出者;(三)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四)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者拖欠学费者;(五)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六)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七)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八)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九)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十)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第三章综合测评与评审办法第七条研究生综合测评总分(G)包括基本素质测评(G1)、课程学习成绩测评(G2)、科研实践创新能力(G3)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力(G4)四部分。
基本素质测评(G1)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力(G4)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研究生辅导员牵头负责;课程学习成绩测评(G2)和科研创新能力(G3)由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和研究生教育秘书牵头负责。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一、总则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是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的,旨在激励和奖励在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同时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评定对象北邮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在校注册并已修完学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三、评定标准(一)学业成绩1. 硕士研究生:学业成绩应当在同年级同专业中名列前茅。
2. 博士研究生:学业成绩应当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
(二)科研成果1. 包括科研论文、专利、科研项目成果等。
2. 在国内外知名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或者取得的科研项目成果,将被优先考虑。
(三)学术活动1. 学术交流、学术赛事、科技项目等方面的参与和表现。
2. 在学术领域取得的突出成果、担任学术职务等将作为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四)社会实践1. 社会工作、志愿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
2. 在社会实践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活动将被充分考虑。
(五)其他1. 如有特殊情况或特殊贡献,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四、评定程序(一)自评研究生根据评定标准,填写个人自评材料,陈述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成绩和表现。
(二)推荐导师或院系推荐,并提供学术评价和推荐意见。
(三)评定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教授、学科带头人等组成,负责对研究生成绩进行评定。
(四)公示对获奖学金的研究生成绩进行公示,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和评议。
五、奖学金级别根据研究生成绩,按照综合评定结果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奖学金金额从高到低排列。
六、奖学金管理获奖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奖学金管理办法,认真对待奖学金,并按规定使用。
七、奖学金终止对违反学校规定或影响学校声誉的研究生成绩,奖学金将被终止,并可能被追回。
八、其他对于特殊情况,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
以上即是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希望这一标准能够鼓励研究生们在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方面全面发展,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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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2014年3月31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北京邮电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不含MBA、MPA、MEM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及有工作单位的定向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在投入全部国家拨款的基础上,将部分学费收入用于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具体情况见下表:
硕士研究生:
注:2.5年学制的学生,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按半年的金额发放。
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热心班级和社会公益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 参评当年无故不按规定完成学期注册的研究生;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北京邮电大学学术与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3.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研究生;
4. 学业奖学金评定时,学籍状态为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新生除
外)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实施动态管理模式,每学年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时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可兼得,但学术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入学第一年学业奖学金应综合入学考试总评成绩、潜在科研素质等
情况进行评定,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等动态评定。
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定:
1.以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年全部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
2.入学第一年,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中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北邮的硕
士研究生,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
3.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第一年可获得一等学
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
4.参加行政保研、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专项计划研究生,开始正式学习的
第一年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科研及工作表现参
与评定;
5.自2014级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第一年按照录取当年的情况
予以评定。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含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学生事务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和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八条各学院/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研究生教学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学院/研究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以及相关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同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条各学院/研究院根据评定细则和名额组织本院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经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研究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
第十四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与课程成绩一起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因参加联合培养项目出国,学业奖学金照常发放。
第十六条在学业奖学金评定后,当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撤回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
1.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北京邮电大学学术与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在获得当年学业奖学金后退学的,按照实际在读月份核算,不在校月份的学业奖学金需退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2017年9月12日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