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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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分析与评析

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分析与评析

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分析与评析引言: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与评析,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践和改进。

一、案例一: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发生了许多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抨击。

其中一个案例是2018年“婴儿奶粉事件”。

一家知名奶粉公司被揭发在生产过程中掺入有害物质,导致多名婴儿出现严重健康问题。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并迫使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政府加大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农产品质量检测和追溯体系的建设。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对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更严厉的处罚。

二、案例二:虚假广告行为虚假广告是消费者经常面临的问题之一。

广告宣传中夸大的产品功效和夸张的承诺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和负面影响。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某化妆品公司的一则广告声称使用其产品后可以瞬间祛除皱纹,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在面临这样的虚假广告时,消费者往往感到被欺骗,对产品质量和商家诚信产生怀疑。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政府设立了广告监管部门,对广告发布进行审核,并对虚假广告进行处罚。

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投诉机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商家赔偿和公开道歉。

三、案例三:电子商务平台的售后服务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大量的消费行为转移到了在线购物平台上。

然而,一些消费者在购物后遇到了售后服务问题,比如产品质量问题、退货退款等。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某电商平台上某品牌手机的售后服务不及时,消费者投诉无果。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主体常常与卖家相对独立,难以追究责任。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要求平台方加强售后服务能力、规范退货退款等流程,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结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环节,不仅有助于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也能够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一)餐饮业不得强迫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某地一家小吃店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碗筷,但并未没说明一次性碗筷是要收费的。

在顾客结账时,该店将一次性碗筷计入消费总费用当中。

若干顾客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称小吃店不向顾客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情况、不允许顾客选择餐具、强制顾客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当地消费者协会派人到该店消费,发现服务人员确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告知该餐具是收费的。

当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该店店员称没其它餐具,同时直接打开了一次性餐具。

消协工作人员结账时,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消费者协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店停止在提供服务时强制顾客使用一次性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该店对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最终调解结案。

该小吃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费用。

该案中,小吃店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并未告知消费者收费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协会搜集证据后提起诉讼,为维护更多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购买大额消费品应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与当地一家4S店达成口头协议,订购轿车一辆,金额40万元。

当日,张某向4S店支付了2万元订购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及余款的交付方式。

一个月后,张某仍未能提车,遂以4S店未及时交付车辆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4S店退还订购款2万元。

4S店则认为张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2万元。

后来,张某因无法及时提车,只好从其他店另购一辆轿车。

为拿回已支付的2万元订购款,张某将4S店告上法庭。

4S店提供了一份与其他4S店签署的车辆销售确认书复印件,证明其一直在为张某联系购车。

法院认为,张某与4S店之间已经成立口头协议,张某支付的2万元应认定为买车而交的预付款,是购车款的一部分。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某知名电子产品专卖店购买了一台新款智能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手机存在屏幕闪烁、电池续航能力差等问题。

李某多次与专卖店协商维修,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专卖店承担更换新机的责任。

二、案件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本案中,李某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专卖店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消费者,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证明该质量问题是在购买后出现的。

3.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的手机存在屏幕闪烁、电池续航能力差等问题,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影响正常使用,专卖店应承担更换新机的责任。

4. 调解与诉讼消费者协会接到李某的投诉后,积极与专卖店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专卖店未能提供有效的维修服务,应承担更换新机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专卖店为李某更换一台同型号、同配置的新手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件启示1.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本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维修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经营者责任意识本案也提醒经营者,要切实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对消费者负责。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其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消费者权益法的适用和效果。

案例一,虚假宣传。

某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能够祛除痘痘,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效果并不明显。

消费者进行投诉后,消费者权益法出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宣传是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消费者权益法对于打击虚假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产品质量问题。

某家电公司生产的电视机在购买后不久出现了屏幕故障,消费者联系厂家要求维修,但厂家拒绝承担责任。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法提出维权诉求,法院判决厂家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作用,让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能够获得公平的对待。

案例三,网络购物纠纷。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却遭到商家拒绝。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规定,成功申请了退货并获得了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消费者权益法不仅适用于传统线下消费,也同样适用于网络购物,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法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了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法的健全实施对于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企业和消费者都能够充分了解和遵守消费者权益法,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1年3月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家用空调。

购买后,张某发现空调存在制冷效果不佳、噪音过大等问题。

经过与商城沟通,商城表示愿意为张某提供售后服务,但需张某承担一定费用。

张某认为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双方就售后服务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将商城诉至法院,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张某提交了购买空调的发票、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调查法院依法传唤了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和销售人员,要求其就空调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商城辩称,空调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害,导致制冷效果不佳和噪音过大。

但商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张某与商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有权要求商城提供合格的商品。

2. 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商城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3. 商城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空调质量负责。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合理,判决商城退还张某购买空调的货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责任,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本案中消费者权益的侵害1. 张某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向张某充分说明空调的质量问题,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问题的空调。

2. 张某的选择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按照张某的要求提供退货或更换空调的服务,导致张某无法行使选择权。

3. 张某的求偿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导致张某无法获得赔偿。

消保案例分析及法律依据(3篇)

消保案例分析及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案例以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为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依据,以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案情简介某消费者(以下简称甲)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机(以下简称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甲与卖家(以下简称丙)沟通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甲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丙承担退换货责任。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核实,确认乙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协会要求丙承担退换货责任,但丙拒绝履行。

甲遂将丙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无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乙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甲有权要求丙承担退换货责任。

丙拒绝履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丙退还甲购买乙手机所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二、法律依据分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案中,法院判决丙承担退换货责任,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款:1. 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纠纷,原告(消费者)因购买某品牌手机后出现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手机销售商)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责任。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背景:原告李某于2021年3月1日在被告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智能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

购买后,李某发现手机存在以下问题:1. 屏幕显示不稳定,有时出现闪烁;2. 电池续航能力差,使用时间明显缩短;3. 摄像头成像模糊,影响拍照效果。

李某在发现问题后,立即与被告联系,要求进行维修。

被告在检查后确认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但以“非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维修。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被告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责任。

二、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案件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营者应当承担其他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原告李某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责任。

2. 被告抗辩理由分析被告以“非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维修,但其抗辩理由并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得销售、使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3. 消费者协会调解结果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李某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承认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表示愿意为李某提供修理服务。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被告为李某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确保手机恢复正常使用;(2)被告赔偿李某人民币1000元作为精神损失补偿;(3)被告对李某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消费者维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某消费者购买了一部XX品牌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手机电池突然爆炸,导致手机损坏,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胁。

消费者随后与XX品牌客服联系,要求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消费者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

二、案件经过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批次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且该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多起类似事件发生。

消费者协会将此情况通报给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XX品牌手机进行了全面检查。

经检测,确认该批次手机电池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随后,市场监管部门责令XX品牌召回所有存在问题的手机,并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消费者与XX品牌达成和解,XX品牌赔偿了消费者的损失,并承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法律分析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XX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公平交易权。

2.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规范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在本案中,XX品牌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3.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规范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XX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XX品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启示1.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时要敢于维权。

在本案中,消费者通过投诉、法律援助等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2.企业要诚信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民法典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剖析

关于重阳节义诊活动方案重阳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也是“爱老敬老”的重要日子。

为了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关怀,可以组织一场义诊活动来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

以下是一份关于重阳节义诊活动的方案:1. 活动时间:选择在重阳节这一天举行活动,通常是农历九月九日。

2. 活动地点:选择一个老年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如社区活动中心、养老院等。

确保活动场地干净整洁,并提供充足的座位和休息设施。

3. 准备人员:邀请一些医生和护士作为义诊人员。

最好有多个医生,以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要。

同时,可以邀请一些志愿者协助活动的顺利进行。

4. 医疗设备和药品:根据活动规模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准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如血压计、血糖仪、常用药品等。

确保设备和药品的安全、有效。

5. 活动宣传:通过社区广播、宣传栏、家属通讯等渠道宣传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也可以协助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内做好活动的宣传。

6. 活动流程:a. 到场报名:到场的老年人进行简单的登记和报名,以方便安排医生的时间和资源。

b. 义诊环节:安排老年人依次进入义诊区域,医生进行常规体检,询问老年人的健康问题,并提供免费的医疗咨询和建议。

c. 咨询区:设置一个咨询区,让老年人就医疗、健康、饮食、运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

医生和护士做好解答和指导。

d. 饮食指导:可以邀请一位专业的营养师给老年人提供饮食指导,告诉他们如何保持健康的饮食习惯。

e. 发放宣传资料:准备一些与健康相关的宣传资料,并为老年人发放,以便他们在活动结束后能够回顾和参考。

f. 送出礼品:在活动结束时,为参与活动的老年人准备一些小礼品,以感谢他们的参与和支持。

7. 活动后续:活动结束后,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或志愿者组织与老年人进行联系,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需求,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以上方案,可以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同时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为老年人的健康保驾护航。

也会促进社区的凝聚力和邻里关系的和谐。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2000年5月6日上午,某县某镇居民刘某家中新建房子,中午有多人要在家吃饭,刘从镇上农贸市场个体食品商陆某处购买卤牛肉5斤。

当时,刘某发现牛肉有些粘,并有异味,问陆某牛肉坏了没有?陆说:“这些卤牛肉质量没有问题。

”刘某将卤牛肉拿回家,交给妻子做成凉菜,当天中午,帮他家修房子的人与自己一家人都吃了这牛肉。

下午5点到次日清晨。

就餐的21人当中,有15人发生腹部疼痛、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其中10人病情较重住进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两千多元。

县卫生防疫站接到举报,通过调查得知,个体工商户陆某卖给刘某的牛肉,是陆5月3日从邻村买的死牛肉,张某的牛是5月2日死亡的。

陆某共买回50斤,在对牛肉加工、贮存、销售过程中,没有采取防腐、防蝇、防鼠等措施。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食用卤牛肉的人食物中毒。

刘某在病愈后明白卫生防疫站的调查结论后,找到陆某,要求他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2)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个体食品商陆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与同意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而本案中的经营者陆某明知是死牛肉而收购并加工出售,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属于典型的无视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以至造成消费者刘某等多人购买食用陆某的卤牛肉后发生中毒症状,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受到侵害。

第二、陆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陆某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用、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与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并能够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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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维权,消费者成功挑战霸王条款案情简介:11月11日,日照东港区消费者王某,在济南路一ktv欢聚。

结账时,该消费者出示了该店6折的会员卡。

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双十一也不能打折。

王某只能按每小时128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256元。

离开后,王某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

次日,他们向东港区消协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王某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6折结算,退还王某102.4元。

案例评价: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次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之间的权益。

二、耐用商品出故障,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案情简介:2014年4月13日东港区消协接到宋某的投诉,称在海区路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

宋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

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宋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

无奈之下, 2014年4月16日宋某向东港消协,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

处理结果及过程:在依法受理投诉后,东港消协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

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第新增权利和义务。

援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

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

因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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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表示一时难以接受退车的调解意见,工作人员意识到经营者对新《消法》中的新增的权利和义务自知甚少,于是动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法,耐心细致地向经营者反复讲解、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最终是消费争议双方真正领悟到新《消法》中的新权利、新义务的含义,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还3000元购车款。

消费者对调解人员表示感谢,同时表示要认真学习新《消法》的相关内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本案适用与新《消法》新增的权利、义务。

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技术构造较复杂、含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耐用商品,而消费者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难以发现一些隐蔽性的质量瑕疵。

在购买并适用商品过程中频发断电故障属于性能故障,经多次维修均未能保障消费者的正常使用需求。

同时,在行车过程中可能难以避免会出现因为此类故障导致处置突发情况不当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为消费者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埋下隐患。

因此,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应当有经营者承担。

该案承办机构和人员对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是正确。

经营者应当通过举证或证明商品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或该瑕疵的存在时由于消费者适用不当或者外部因素所造成等,来完成自身举证责任,但经营者始终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或因商品正常损耗造成的。

因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应当支持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请求。

三、网购商品退货难,商品完好难界定案情简介:消费者与2014年7月26日花费386元在网上购买了一个美容仪,在7月31日收到货,认为并不实用,就与公司协商退货,公司当即同意退货,但事后收到的退货款却比购买时支付的价款少了62元,据该店负责人的解释:这是按照新修订的《消法》规定,对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可以退货。

之所以没有给予全额退款的理由是消费者已经拆封过该商品,公司与厂商经过协商,厂商认为要对该商品进行重新包装和清洗,需要62元的费用,故不能给予消费者全额退款。

而消费者表示:商品拆包后,在没有影响商品性能,外包装没有丢弃的情况下,公司理应给予全额退款。

案例分析:新《消法》中明确,消费者退款的商品应当完好,而许多商家将此条款引申出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规则。

一般情况下,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未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为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

消费者认为是正常试用,而商家则认为已经造成了价值的贬损,这才导致了消费者维权难。

四、超市标价涉嫌欺诈,维权退款适用新消法标准案情简介:2014年3月15日,东港消协在某商场广场进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咨询服务活动,李姓消费者向工作人员投诉,称其在当日9时在该超市购买3.5斤铁棍山药,在结账时发现该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上标的价格与超市标明的该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多付款2.56元,消费者认为超市铁棍山药标明的销售价格为9.8元\公斤,而消费者结账的小票上标价是10.6元\公斤,消费者付款为18.55元,实际付款价格高于所标价格0.8元\公斤,超市存在欺诈行为。

超市负责人称,铁棍山药的销售价格正常是10.6元\公斤,3月14日,超市进行铁棍山药促销,促销价格为9.8元\公斤,3月15日并没有促销活动,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改销售价格,收银系统又恢复到了正常的销售价格,超市不是主观故意,属于过失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消协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调解,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

五、金融理财结算需及时告知,消协协调帮维权案情简介:2008年7月份,家住日照东港区的岳先生去一家银行存钱,银行内的工作人员热情地向其介绍一种新推出的利息比平常存款很多的业务,不但保本,而且年利息为7.51%。

岳某虽然对单据的内容不是很明白,但以为与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一致,并且认为拿到受理的是银行存单。

2014年满5年到银行取款,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是保险,要到保险公司提取,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是15年的人身保险,利息只有1.63%,当初承诺的7.51%是分红,若要当天提钱就是违约,不但取不回钱,还有往里赔钱。

无奈之下,岳某于2014年9月来到东港消协投诉,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返还本金和利息。

处理过程及结果东港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了解,消费者岳某所称的银行工作人员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其在银行办理的业务并非是存款,而是购买了银保产品。

所谓银保产品简单说就是有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

岳某到银行后,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立即热情服务,在得知岳某要办理储蓄业务,扔误导岳某,介绍其产品属于存款业务,并夸大收益,未告知岳某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东港消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知悉其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虽然表面上保险合同成立了,但是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可撤销的合同;但是,岳某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认真辨别是储蓄还是保险,也没有认真阅读保险人员提供的条款,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岳某关于利息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经东港消协依法调解,双方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消费者本金5万元和同期活期利息1752元。

此案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基本权益。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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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岳某到银行存款,在工作人员的热情推荐下,选择了新业务,并就有关情况多次咨询了该银行不同的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保本,且年利率为7.51%,每年还可以分红,其没有参加保险的真实意愿,发生存款变保险事情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的误导,因此,有权撤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将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5万元保险金和同期利息退还给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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