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立法法的修改--从立法权限角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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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评析

立法法评析

立法法评析[摘要] 立法法作为一部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的国家基本,其起草与制定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被寄予厚望。

但是,只要我们仔细就不难发现,立法法既未能解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同时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甚至有违宪之嫌,其预期效益也难以实现,从而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与此同时,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反映出近年来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设租与寻租,以及立法的随意性等重大问题。

[关键词] 立法法评析合宪性立法效益一、引言:众多的期待改革开放二十年来,为改变国家生活各个领域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其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经过20余年的努力,我国法制建设已初步由“无法无天”走向法制的基本完备。

但由于主客观等诸方面因素的,立法体制、程序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检视,多方面的结果引出一个共同的期待:尽快制定立法法。

立法法的制定一时似乎成了解决立法活动中所存在的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

立法法的制定,成为理顺立法体制、解决立法冲突(包括立法权限冲突和立法文件冲突)、完善立法程序以保证立法质量和提高立法速度、避免立法无序的主要措施,[1]在行政法学界,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立法法的制定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行政立法中存在的“诸如行政立法的权限、程序、解释和冲突”等问题,以及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

[2]因此,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法列入立法规划时,有的学者禁不住欢呼这是“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3]立法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其论证和起草工作的,历经数年的不懈努力,立法法带着界与实践部门人士的众多期待,终于于2000年3月15日正式出台。

由于被赋予了太多的使命,肩负着太多的重托,所以它的出台理应引起学界热烈的评论与赞语,但与以往国家一些重要立法的出台所引起的热烈反响相较,立法法出台后,学界的反映未免有些冷清。

毫无疑问,立法法的出台,使立法体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与建议研究

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与建议研究

人文研究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与建议研究陈兴盛摘要: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律的重要补充,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立法方案,这对于当地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但对于法律一些无法明确规定的事由,也使得地方在立法中左右为难。

本文分析了地方立法权限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明确地方立法权限,让地方立法权能够落到实处。

关键词:立法 立法权 地方立法一、法律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法律对地方立法权有着明确的授权规定,《立法法》第64条就针对地方立法权可以作出调整事宜予以明确:第一,对于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事项;第二,根据地方事务需要作出的相应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也可以进行立法,但其中指出对于国家还未进行法律规定的事由,地方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地方性法规,但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台后,如果地方立法与之相冲突,即视为地方立法无效,地方立法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除。

此外,法律还对地方立法权限的限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立法法》第8条就列举了10项只有法律才能制定的相关事宜。

另外,在《行政处罚法》中也规定,对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地方不能设定。

《行政许可法》中关于确定法人公民,以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许可证,地方法规也不得设定。

由此可见,对于地方立法权有着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二、地方立法权限发展的问题1.重复立法,缺乏创新地方立法有效地弥补了国家法律过于原则化,缺少针对性的弊端。

但针对地方法来说,创新立法也是有风险的。

例如,某地拟将市人民检察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立法草案的主体提出,但司法机关涉及了诉讼制度,这属于中央专属的立法权限,最终不得不放弃立法方案,诸如此类的试错立法方案还有很多。

所以,很多地区为了保证在安全的权限内进行立法,更多地选择地方管理事项,这就造成了各地在立法方案上大同小异,表述也近乎一样,甚至造成各地立法重复的现象和问题。

2.照搬或是不切实际有些地方在设定管理权时往往会受到上位法的限制,无法设定相应的处罚制度,那么管理权力就无从落实。

关于立法法修订的看法和建议

关于立法法修订的看法和建议

关于立法法修订的看法和建议
立法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立法的程序、内容和效力等重要方面,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立法法也面临着修订的需求,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首先,应该明确立法的目的和原则。

立法的目的应该是为国家和人民利益服务,保障公正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

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人民意愿,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

其次,应该强化立法的程序和监督。

立法应该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决策前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应该加强立法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立法中的问题和遗漏,确保立法的有效执行和实施。

最后,应该注重立法的创新和改革。

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手段,加强信息化和科技化的应用,提高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应该注重立法的改革和创新,不断完善立法机制和程序,提高立法水平和水平。

总之,立法法的修订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任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我们应该把握时代机遇,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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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王腊生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立法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形,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形,适应了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需要,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在新的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厘清地方立法权限,需要研究探讨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的纵向配置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立法权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中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政府的职权。

立法法规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由法律规定是合理且可行的,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但对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概要求由法律规定,则是不可行的。

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可以赋予同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职权。

从立法实践看,各地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这几乎涉及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而有些职责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赋予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基本的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但不能要求人民政府的一切职权都要法律授予,因为这既不合理也行不通。

关于立法法修改的感悟

关于立法法修改的感悟

关于立法法修改的感悟
立法法是国家的法律基础,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随着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原有的法律往往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以
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立法法的修改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
充分的思考和谨慎的态度。

首先,立法法的修改需要充分的社会参与和民意调查。

在修改
立法法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包括专家学者、行
业代表、社会团体和普通民众的意见建议。

只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法律。

其次,立法法的修改需要慎重考虑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修改立法法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法律的整体框架和原有的法律体系,避免因为修改而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不稳定。

同时,也需要
考虑到法律修改的实际影响,避免因为修改而导致新的法律问题的
产生。

最后,立法法的修改需要遵循科学立法的原则。

科学立法是指
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充分调查研究,依据事实和数据进行决策,避
免主观臆断和随意性。

在修改立法法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调查研究,
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之,立法法的修改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充分的思考和谨慎的态度。

只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考虑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遵循科学立法的原则,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法律,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论述授权立法

论述授权立法

论述授权立法一、引言授权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或法律的规定,将部分立法权委托给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机构,由其制定具体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授权立法是一种灵活的立法方式,它可以加强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同时也可以保证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二、授权立法的形式和内容1. 授权立法的形式授权立法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明确授权,即宪法或其他上位法明确规定某些部门或机构具有制定具体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另一种是隐含授权,即宪法或其他上位法未明确规定某些部门或机构具有制定具体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却被认为拥有这样的权力。

2. 授权立法的内容授权立法所涉及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管理范围内相关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2)各类许可、审批等程序和标准;(3)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和调整;(4)对特殊群体实施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

三、授权立法的优点和缺点1. 优点(1)提高行政效率。

授权立法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加便捷地制定具体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2)保证公共利益。

通过授权立法,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稳定。

(3)增强专业性。

授权立法可以使专业机构或部门根据自身特长制定相关法规,从而增强其专业性和科学性。

2. 缺点(1)可能导致权力滥用。

如果授权不当或者监管不到位,授权立法可能会导致部门或机构滥用职权。

(2)可能造成重复立法。

如果授权不明确或者多个部门都被授权制定相同的具体法规,就会造成重复立法的情况。

(3)可能导致统一性不足。

由于不同部门或机构制定的具体法规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统一性不足。

四、如何进行有效的授权立法1. 明确授权对象和范围。

在进行授权立法之前,需要明确授权对象和范围,避免权力滥用和重复立法的情况。

2. 加强监管和评估。

对授权立法进行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避免出现滥用职权等不良情况。

2023立法法修改解读

2023立法法修改解读
摘要:
一、立法法修改背景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明确立法权限
2.完善立法程序
3.强化法律监督
4.规范立法行为
三、修改的意义
1.提高立法质量
2.保障公民权益
3.推进法治建设
四、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正文:
2023 年,我国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这是继2015 年立法法修改后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本次立法法修改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为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权益、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重要举措。

首先,修改明确了立法权限。

新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这有利于从源头上确保立法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避免立法权限的滥用。

其次,修改完善了立法程序。

新法对立法项目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
律草案的公布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开性,确保立法过程更加规范、严谨。

第三,修改强化了法律监督。

新法明确了法律监督的主体、对象和程序,强化了对立法活动的监督,有利于防止立法过程中的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

最后,修改规范了立法行为。

新法对立法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立法工作者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以提高立法队伍的素质和形象。

此次立法法修改对于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权益、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立法法修改的重要性,全面准确地把握立法精神,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条)

1.⽴法权限(《⽴法法》第7条) (1)全国⼈⼤及其常委会⾏使国家⽴法权; (2)全国⼈民代表⼤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对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律保留事项⽴法法第⼋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民代表⼤会、⼈民政府、⼈民法院和⼈民检察院的产⽣、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治制度、特别⾏政区制度、基层群众⾃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根据《⽴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4.法律提案主体(《⽴法法》第12、13、14条) (1)向全国⼈⼤:两团(全国⼈⼤主席团+全国⼈⼤⼀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常委会+全国⼈⼤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民法院+⼈民检察院) (2)向全国⼈⼤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员10⼈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民法院+⼈民检察院)。

试评《立法法》之修改

试评《立法法》之修改作者:杨金春来源:《卷宗》2017年第17期摘要:本文从我国《立法法》修订的内容进行分析,通过修订前与修订后的法律内容的比较分析出我国新修订的立法法所体现的进步之处、但是,本文也细致地分析了新修订的立法法所存在的不足,从而全面分析修订后的法律。

关键词:立法法;公开;立法主导;设区的市;备案1 《立法法》修改内容归纳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通过修改前后的全本比较归纳出以下几点。

(一)修改后的立法法确立了立法公开原则在总则部分第五条增加了“立法公开”的表述,并且在后续的法条中也做出了规定各个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必须在具体的网站予以公布的详细规定;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案的草案以及说明等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增加和明确了法律优先的范围修改后的《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以及非国有财产征用由法律规定。

(三)对授权进行了更为明确的限制新《立法法》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授权必须具有时限性,且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的暂停的权力。

(四)细化了立法过程的多方参与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应当保证全国人代表的参与;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是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有关重大利益或意见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规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前可以对法律案进行评估,以及进一步细化了表决过程中对于争议的处理。

(五)强调立法的效率性新《立法法》规定了对于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胳臂条款进行修改的合并表决。

(六)进一步加强了立法的体系性新《立法法》规定了提案人的法律案应当参考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如果不一致时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规定与法律规定的配套规定应当在一年内作出;规定国家机关之间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权。

对立法法的看法,意见和建议

对立法法的看法,意见和建议立法法是指一国国家机构制定和经过广泛讨论最终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立法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推动国家发展的关键环节。

在此基础上,对立法法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如下。

首先,立法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可以为国家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国家管理,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合理的立法具有促进社会进步和民族发展的作用。

此外,立法主要是法律实践的起点。

它反映了国家的每个方面和特点,具有重要的历史记录作用,它使国家的制度和法律更完善和稳定。

其次,近几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和质量提升。

立法法的制定严谨化,民主公开化、程序正义化、法律观念广泛积淀,各司法部门间的互相配合也更加紧密。

在制定具体法律时,重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听取全体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使得所制定的法律在生效后具有广泛的社会支撑和认可度,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令人叹服。

但是,当前立法法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和不足。

一方面,一些法律制度待完善,如立法程序不够民主、透明和及时,存在着制定法律不透明、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不理解、不认同,不及时或者无法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立法是抽象的,伴随着时代的变化,新问题的出现,需要与时俱进、苦心研究,使之成为一个更加有效、完善和健全的系统。

针对这些问题,有以下建议:首先,社会各界应该更加重视立法工作,并积极参与立法过程,发挥专业、媒体、群团等各种力量。

其次,对立法过程和结果应该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公正性降低制度漏洞和政治风险。

再次,应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通过制度创新、标准化和规范化等手段,优化立法方式和方法。

此外,应发挥好法学研究、专家咨询和基层实践的作用,深入调研、实地调研以及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改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

综上所述,立法法的意义不可低估,未来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优化立法法作为国家长期发展规划的公共政策制订,确保其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指导、引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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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 现代经济
2 0 1 5 年第 1 4 卷第4
刍 议 立 法 法 的修 改— — 从 立 法权 限 角度 探 究
徐佳雯
(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 0 0 0 0 0) 摘 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会议初次 审议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立法法修正案 ( 草案 )》 ( 以下简称 《 修 正案 ( 草案 )》 ),顺应 我国立法现状 的需求。本文从立法权 限的角度 ,阐述 《 修正案 ( 草案 )》的重点在于提高立 法质量 。规范立法权限 ,赋予设 区的市地方 立法权 ,本文评析新增条款及其成功和不足之处 ,并且对不足之处提 出建
三 、完善 《 修正案 ( 草案 )》的建议
《 修 正案 ( 草 案 )》 的审 议 引发社 会 关注 ,不 少社 会

刍议立法 法的修 改—— 从立法权 限角度探究
I 理 i
《 法 学》2 0 0 0 年第6 期。 人 士和 专 业 学者 发 表 了 自己的建议 。有社 会 人士 建 议确 立 足 》 ,
况等 因 素确 定 ,并报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备案 。 “ 较 大 的市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限 于城 市 建 设 、 市 容 卫
二、 《 修正 案 ( 草 案)》的修正及评析
( 一 )详 细规 定 “ 授权 决 定 ”的 内容
《 修正案 ( 草 案 ) 》为 授 权 立 法 制 定 了更 明确 、更

关键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 案 ( 草案 )》 ;立法权 限;立法质量
中图 分 类 号 :D 9 2 2 . 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1 — 8 0 8 9( 2 0 1 5) 0 4 — 0 0 5 8 — 0 2


立法背景
是授 权 决定 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 ”在 限制和 规 范授 权立 法 的
范 围过 宽 。第 三 ,地方 立法 权 限进 一步扩 散 。我 国是单 一
制 的 国家 结构 形式 ,应 当逐 渐将 地方 立 法权 收归 中央 。但
是 《 立 法法 》却将 本 已太分 散 的立法 权进 一步 分散 。
增 加 两 款 ,作 为 第 五 款 、第 六 款 : “ 前 款 规 定 的其 他 设区 的市 ,开始制 定地 方 性法 规 的具 体步骤 和 时 间 ,由 省 、 自治 区的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根 据本 省 、 自治 区 所辖 的设 区的市 的人 口数 量 、地 域面 积 、经济 社会 发 展情
党 的方 立 法权
权 决定 应 当 明确 授 权 的 目的、 事项 、范 围 、期 限 、被 授权 机 关实 施授 权 决定 的方 式和 应 当遵循 的原则 等 。 ”可 见立 法机 关 意识 到 原有 的 “ 授 权 决 定 ”明确 的 内容较 少 ,过 于 宽泛 ,在实 践操 作 中难 免存 在疏 漏 ,根据 我 国授 权立 法制 度 比较 原则 对 “ 明确 的 内容 ”具体化 ,增 加 了 “ 事项 、期
的 。但 是 , 《 修正案 ( 草案 )》对法 规 的 内容做 了 限定 , 仅 限于 对城 市管 理方 面 的事项 。
( 二 ) 明确 规 定 “ 授 权 的期 限”
《 修 正案 ( 草 案 )》对 “ 授 权 的期 限 ”也做 了明确 的 规 定 ,修 改后 第十 条要 求 “ 授权 的期 限不得 超过 五年 ,但
人 大常 委会 的任 期 也一样 是 五年 。这 样 能够在 限制授 权期 限的 同时 ,保 证政 府 的职能 ,保 障政策 的延 续 性 。 ( 三 )赋予 设 区的市地 方立 法权
步规 范 了立 法权 限 关系 ,但 从 架 构与 我 国民主 政 治 发
展 水平 相适应 的民主立 法制 度 而言 , 《 立 法法 》 尚存 在 以 下 几个 方面 的缺 陷 :第 一 ,未根 据宪 法 的原 则规 定 ,模糊 了全 国人大 与其 常委 会之 间的立 法权 限和 “ 基 本 法律 ”与
《 修 正案 ( 草 案 ) 》将 第 六 十 三 条 改 为 第 七 十 一 的人 民政府 所在 地 的市 ,经 济特 区所 在 地 的市 、 国务院 已
经批 准 的较 大的 市和其 他设 区 的市 。 ”
“ 其他法律 ”之间的效力等级。第二,授权国务院立法的 条 ,第 四款 修 改为 : “ 本法 所称 较大 的市是 指省 、 自治 区
同时 ,五年 的期 限 也经 过 了考量 。 宪法和 《 全 国人大 组织
2 0 0 0 年颁 布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立 法法 》 ( 以下 简称 《 立法 法 》 )在 宪 法所确 立 的立 法权 限体制 的基 础上 ,进

法 》㈢ 的规 定 ,全 国人 大 代 表每 届 任 期 为五 年 。县 级 以上
严 格 的 规 定 ,主 要 表 现 在 对 原 有 《 立 法法 》 第 十 条 的 修
改 。原有 《 立 法法 》 第十 条 中 ,仅 规 定授 权 决 定应 当明
确 授权 的 目的 、范 围 。而 《 修 正案 ( 草 案 )》则 规 定 “ 授
生 、环 境保 护等 城市管 理方 面 的事项 。”
限 、被 授 权 机 关 实 施 授 权 决 定 的 方 式 和 应 当遵 循 的 原 则
等。”
的较 大 的市 数 量 。在 《 关 于<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立法 法 修 正
案 ( 草案 )> 的说 明 》 中指 出 ,随 着经 济 社 会 的发 展 , 目
前 设 区的市 普遍 有根 据 本地 实 际制 定地 方性法 规 的 需要 。 为落 实 党 的十八 届三 中全会 精神 , 充分 发挥地 方 的主 动性 和积 极 性 的原则 ,赋 予 设 区的市 均具 有地 方立 法权 是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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