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旧钢材管理细则200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8.27•【文号】[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施行日期】199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涉及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公安部,机械部,冶金部,内贸部,海关总署,轻工总会,总后勤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指示和《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可再生利用物资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现将有关部门、地方经营上述五种废旧物资的公司名单(见附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各地方进口上述五种商品均可委托核定的公司代理进口;核定的地方公司仅限代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述商品的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上述五种进口商品,暂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规定及办法办理。
三、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暂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济特区进口本区自用上述五种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
所核定的公司必须是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五、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核定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取消核定公司经营资格。
废钢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废钢管理规章制度大全《废钢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钢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废钢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废钢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废钢管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社会化”原则,促进废钢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
第二章废钢收集和运输第四条废钢的收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并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和人员。
第五条废钢的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废钢的安全运输,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废钢的运输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载,不得在城区、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地区进行运输。
第三章废钢的存储和处理第七条废钢的存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和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废钢进行分类、分堆、储存,确保安全、整洁。
第八条废钢的处理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设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废钢的处理和利用,不得进行乱倾倒、乱堆放。
第九条废钢的处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排放达标,保护环境。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废钢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废钢生产、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废钢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废钢的合法、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废钢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全民知情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后果的,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资质。
第十四条对于污染环境、侵害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章解释权归废钢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便是《废钢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的内容,希望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环境,推动废钢资源的循环利用。
废钢管理制度

废钢管理制度废钢是指废旧钢铁制品或者废旧钢铁材料,包括废旧钢材、废钢铁构件、工业废钢、废钢渣等。
废钢资源丰富,经过适当处理和回收利用,可以减少资源的消耗,降低环境污染程度,促进可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废钢资源,建立废钢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废钢收集与分类1. 废钢收集要求废钢的收集应在生产过程中建立规范的收集系统,确保各种废钢能够及时、高效地被收集起来。
收集点应设在易于操作和管理的地方,以减少工人的运输成本和安全风险。
收集设施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要求,如防漏、防火等。
2. 废钢分类管理根据废钢的类型和性质,应进行相应的分类管理。
可以根据成分、形状、用途等方面将废钢分为多个类别,并分别进行标识和存放。
同时,对于有特殊处理要求的废钢,如含有有毒物质的废钢,应进行专门管理和处理。
二、废钢贮存与运输1. 废钢贮存要求废钢的贮存应按照类别和性质进行分区,并建立相应的存储场所。
废钢的贮存场所应保持整洁、干燥,并具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同时,为了减少废钢堆放对环境的污染,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废钢腐蚀和渗漏。
2. 废钢运输要求废钢的运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输安全要求进行。
运输工具应符合运输要求,运输中应注意稳固和防止散落。
运输途中应及时清理和修复可能引起意外的障碍物,并保持车厢的干净整洁。
三、废钢利用与处置1. 废钢资源化利用废钢具有较高的再利用价值,应积极推动废钢的资源化利用。
可以通过废钢回收加工、废钢炼钢等方式将废钢转化为新材料或者再生钢材。
同时,鼓励对废钢进行再生利用,减少对原始资源的依赖。
2. 废钢处置与环境保护对于无法有效利用的废钢,应进行相应的处置措施,控制废钢对环境的污染。
可以通过合理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
废钢的处置应符合相关环保标准,通过监测和评估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
四、废钢管理监督与责任1. 废钢管理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废钢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废钢管理制度

废钢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规范废钢管理,确保废钢安全处理,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健康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规定(一)废钢收集1.废钢收集点必须设立在指定位置,并配备专门的储存容器,以确保废钢的分类、分拣和储存工作的顺利进行。
2.废钢收集点由专人负责日常收集和记录工作,确保废钢的及时收集和处理。
(二)废钢分类1.对于不同种类的废钢,应根据其材质和特性进行分类,确保其安全性和可回收性。
2.废钢分类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严禁将有害、有毒的废钢混放于普通废钢之中。
(三)废钢储存1.废钢必须按照种类和特性进行储存,确保其不受损坏和交叉污染。
2.废钢储存区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和清洁,严禁乱堆乱放或者与易燃物品接触。
(四)废钢运输1.废钢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运输规范和安全要求,确保废钢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危险或伤害。
2.废钢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五)废钢处理1.废钢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包括回收、再利用、焚烧等。
2.废钢处理过程中必须注意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严禁将废钢随意倾倒或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三、安全检查(一)废钢收集点和储存区的安全检查1.定期对废钢收集点和储存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设施和环境的安全性和整洁度。
2.发现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废钢运输过程的安全检查1.对废钢运输工具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并符合运输要求。
2.废钢运输过程中,对运输工具、废钢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和无污染。
四、附则本制度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各部门、岗位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根据标题生成的废钢管理制度,其中包含废钢收集、废钢分类、废钢储存、废钢运输、废钢处理等内容,以确保废钢安全管理和处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国质检检[2009]475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27日国质检检[2009]47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
三、各直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局应由一名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补充要求中的规定,实施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严把到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报废钢材管理办法

引言:报废钢材是指使用寿命已过,无法再继续使用的钢材。
报废钢材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钢材利用率、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报废钢材管理办法。
一、报废钢材分类管理1.不同种类的报废钢材应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废旧钢铁、废钢板和废钢管等。
2.分类管理有利于更好地鉴别和评估报废钢材的真实状况,进而选择合适的回收方式。
3.分类管理能够提高报废钢材回收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二、报废钢材回收与利用1.建立专门的回收机构和回收系统,对废钢材进行回收。
2.加强废钢材回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报废钢材回收的认识和意识。
3.鼓励企业采用废钢材进行生产制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研究开发废钢材再生利用技术,改善回收效果和质量。
三、报废钢材环境管理1.加强对报废钢材处理场所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推行现代化的处理设备和工艺,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排放。
3.加强废气、废水、废渣的治理和控制,妥善处理有害材料。
四、报废钢材监管与法律法规1.建立健全报废钢材的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加强对报废钢材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打击非法采购和销售行为。
3.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规的执行力度。
五、报废钢材国际合作与交流1.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分享报废钢材管理的经验和技术。
2.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报废钢材管理的国际化。
3.加强国际间的联合研究,推动废钢材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总结:报废钢材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钢材利用率、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环境管理、监管法规和国际合作,可以有效提高报废钢材的回收利用效率,达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报废钢材管理体系,推动报废钢材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废钢进口标准

中国的废钢进口标准主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环保标准: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我国对进口废钢的环保要求较高。
进口废钢需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等相关环保标准。
这些标准涉及废钢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放射性物质含量等环保指标。
2. 质量标准:进口废钢需要符合《废钢铁》等质量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废钢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尺寸规格等方面的要求。
3. 检疫标准:进口废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不会携带疫情疫病、有害生物等。
4. 法规标准:进口废钢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废旧金属的管理规定》等法规,涉及进口许可、报关手续、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5. 贸易合同标准:在进口废钢时,企业需与出口方签订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贸易合同,明确废钢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等相关事项。
废钢材管理制度

废钢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废钢材管理,维护企业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提高废钢材的再利用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废钢材管理工作,包括废旧钢材的收集、分类、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
三、废钢材收集1.废旧钢材的收集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收集过程中应当注意危险品和其他垃圾的分开收集。
2.废旧钢材收集点应当设立明显标识,标注收集钢材种类和旧钢材的使用规则。
3.收集的废旧钢材应按照种类、规格、数量进行登记和管理,并随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四、废钢材分类1.废钢材应按照金属种类、质量和形状进行分类,分别设置相应的堆放区域,保持清晰有序。
2.各种废钢材不得混放在一起,应严格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堆放。
3.对于大件或者特殊形状的废钢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摆放场所,确保占地面积合理利用。
五、废钢材储存1.废钢材的储存地点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保证周围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废钢材堆放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杂物、积水、垃圾等及时清理,确保储存区域清洁无异味。
3.废钢材应当遵守统一堆放原则,并确保堆放的数量和高度符合规定,防止发生物料滑落等事故。
六、废钢材运输1.对于废钢材的运输,应当保证运输工具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确保废钢材及时准确送达目的地。
2.废钢材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滑、防溅、防坠落等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意外。
3.对于大型或者特殊形状的废钢材,应当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确保运输安全和稳定。
七、废钢材销售1.对于通过分类、处理、质检等程序达到再利用标准的废钢材,应当及时通过合法渠道进行销售。
2.废钢材销售过程中,应当确保交易合同和票据齐全、合法,购买方必须出具合格采购凭证。
3.对于未经处理或者不符合再利用标准的废钢材,必须进行专门处理,不得擅自销售。
八、废钢材的再利用1.废钢材的再利用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规,确保再利用的钢材质量符合要求。
2.在废钢材再利用过程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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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2009年第9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2009年第91号2009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将实施细则及有关施行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我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的监管状态。
三、自2009年9月3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受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内收货人,都应取得注册登记。
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注册登记证书(或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五条国内收货人不自行开展加工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应当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给《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单位,如实记录货物流向,并保存货物的交付凭据。
第六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四)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以下简称“现场评审记录表”,见附件1)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国内收货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于已经获得ISO9001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六)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一)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
(二)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
(三)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专家评审组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将专家评审组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评审和批准第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分为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两部分进行,以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国内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保证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
第十二条评审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及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组由国内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由2~5人组成,并可视情况邀请主要进口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参加,必要时可根据申请人进口废物原料的技术特性和实际需要,邀请具有一定资质的系统外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责任制。
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经对申请人所提交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书面评审后,评审组应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书面评审记录》(见附件6),并做出书面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经书面评审符合要求的,书面评审合格;不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见附件7)。
第十五条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程序》(见附件8)和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在现场评审实施日期前15日内通知申请人。
评审过程中应注重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做好评审记录,并对评为“不符合”的评审项目填写不符合项报告。
第十六条经评审组现场评审,可以对申请人做出以下三种评审结论:现场评审合格;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现场评审不合格。
第十七条被判为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申请人整改完毕,经评审组跟踪评审通过后,现场评审合格;否则,现场评审不合格。
评审组在书面评审或现场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事实的,应终止评审,并判为评审不合格。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写现场评审报告,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十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9)编制证书号,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0),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二条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评审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签发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情况可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四章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第二十四条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一)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二)所代理国内利用单位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国内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国内收货人的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国内收货人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内收货人应及时提交变更说明。
第二十七条国内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资格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内收货人名称、办公及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二)国内收货人生产经营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三)证书有效期内进口废物原料的情况,国内收货人自行加工利用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利用废物原料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国内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监管管理中,发现其在本辖区已存在或可能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监督管理工作联系单》(见附件11)通报签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经查实国内收货人确有违法事实的,由签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相关国内收货人予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需要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的,由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国内收货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核查国内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二)抽查验证国内收货人是否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国内利用单位;(三)掌握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的退运情况;(四)抽查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有效;(五)上级机构交办的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90日全数检验:(一)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二)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三)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四)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五)撤销注册登记资格后重新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