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一、二级物业资质证书及所辖各县级市(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坚持合理、公开以及服务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原则上3年调整公布一次。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省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青海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青建法[1997]第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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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青海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青建法(1997)第459号文1997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业主(住户)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新建住宅区的开发建设、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住宅区的业主(住户)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住宅区是指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及其他物业。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业主(住户)的委托,对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治安秩序等进行管理、维护、修缮和整治的服务活动。
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及其他物业的产权所有人。
住户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及其他物业的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治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住宅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
第七条业主(住户)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经济、健康的物业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物业服务管理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等。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妥善保管业主共有财产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管理组织应当依法从事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对业主共有财产妥善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集体利益和业主个人权益,依法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管理组织完成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一)在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物业服务;(二)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保障业主权益;(三)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开放、公正、透明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四)保证业主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舒适、便利;(五)对业主共有财产实施妥善管理;(六)加强与居民、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七)依照公共安全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情况的技能。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物业服务的品质和安全。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影响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二)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性竞争方式吸引用户,破坏市场秩序;(三)未经业主同意私自改造或拆除公共设施设备;(四)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业主共有财产,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一)建立健全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制度和管理规定;(二)维护保养业主共有财产,及时完成大型修缮工程;(三)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使用和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截留或者冻结业主共有财产维修资金;(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业主共有财产购买保险。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张应华2015年7月3日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物业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物业应急管理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的政策,规范全市物业管理行为;(二)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三)指导监督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四)监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五)负责和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评定;(六)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物业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等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2. 物业管理组织:指依法成立并注册的,负责对物业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等。
3. 业主: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对象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
4. 物业服务费:指业主按照规定支付给物业管理组织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维护的费用。
5. 物业管理合同:指物业管理组织与业主签订的明确规定双方权责的合同。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与注册】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成立并进行工商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未经注册的组织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资质要求】物业管理组织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 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人员配备,确保正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2. 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3. 拥有合法的管理机构、设备和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服务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的权责】物业管理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保持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环境。
3.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物业内部的安全和秩序。
4. 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费,合理投入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
5. 管理业主委员会,协助业主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业主共有财产保护】物业管理组织应保护业主共有财产不受侵害,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

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中国的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成为了城市建设和社区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物业管理涉及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项目,对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区环境起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昌市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金昌市政府决定制定《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物业管理主体1.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能的主要机构。
其具体职责包括小区日常维护、设施设备管理、安全巡逻、绿化养护、清洁卫生、收费管理等。
2.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自治组织,负责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工作,保障业主权益,采集业主需求和意见,并与物业管理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三、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公平对待所有业主,不得在服务收费、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进行任何歧视行为。
2. 服务至上: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及时解决业主的各类问题和需求。
3. 保护隐私: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业主的个人隐私,不得随意收集、使用、泄露业主的个人信息。
4. 公共资源共享:物业管理公司应合理利用小区内的公共资源,确保业主能够享受公共设施和服务。
四、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1.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巡逻防范,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要定期进行小区环境清洁、垃圾分类等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3. 设施设备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4. 服务投诉处理:物业管理公司要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5. 物业费收费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建立合理的收费制度,做好收费明细公示,合理使用物业费用,保障业主权益。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构:金昌市政府设立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考核。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一种新型的民事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可界定为物业管理人和物业管理服务人之间的关系。
下文是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整洁、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本市城区内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绿化、治安和环境卫生等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三)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四)审查批准物业管理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以及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按其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或其委托的使用人组成。
业主较多的可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金昌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金昌市物业费收取标准金昌市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昌市实际情况制定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旨在合理确定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生活环境。
首先,金昌市物业费收取标准包括基本收费项目和个性化收费项目。
基本收费项目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水电费等,这些费用是小区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由所有业主按照房屋面积或套数按月缴纳。
个性化收费项目则是指一些特殊服务或设施的使用费,如停车费、游泳池费用等,这些费用是根据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收费。
其次,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
在确定物业费收取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费用的标准和比例,避免因收费标准不合理而引发纠纷。
同时,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应当公开透明,向业主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业主监督。
再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合法合规。
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金昌市规定的管理办法使用物业费,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维护和管理,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确保物业费的使用合法合规。
最后,金昌市物业费收取标准的调整应当合理适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小区设施的更新,物业费收取标准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在调整物业费收取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合理确定调整幅度和方式,确保调整后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合理合法,不会给业主带来过大的经济负担。
综上所述,金昌市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小区管理和居民生活的重要规范,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希望各位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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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张应华2015年7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物业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物业应急管理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的政策,规范全市物业管理行为;(二)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三)指导监督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四)监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五)负责和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评定;(六)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物业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指导、监管;(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服务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督促整改;(三)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及支出实施监管;(四)监督管理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五)监督并做好所辖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六)协助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及备案等工作;(七)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公安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监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防设施。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部门许可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房屋外立面等违法行为;对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行为进行查处。
价格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物业管理中的收费及价格违法行为。
第八条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一)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及备案等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二)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三)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机制,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纠纷,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点;(四)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印章、财务、相关档案资料等。
第九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由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社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管理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和人员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需多部门联合解决的物业管理问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变更,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活动中视为业主。
居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房使用人等同于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交付已满二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符合前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社区(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三)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所拥有专有部分面积;(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的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由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委员会会议议程和内容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的建议和意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成员名单;(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四)物业服务合同;(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六)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逾期未换届选举的,由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印章、账目、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二十七条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无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前两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15日以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资料。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