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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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我局和市建委《转发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价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穗价[1999]100号)文后,各区在贯彻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现就有关管理权限及其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收费管理权限。
除省物价局管理范围外,多层住宅二至四级;高层住宅二至五级;办公楼(写字楼)三至五级;商场三至五级委托名区物价局审批,其余由市物价局审批。
二、从6月1日起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按新规定所提供服务核定等级和对应收费标准。
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高于新规定标准的,按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通过今年收费年审于10月底前逐步对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理顺,原已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差额不作退补。
三、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需预收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入住时一次性缴交费用: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写字楼、商场(铺)不超过15元/平方米收取。
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用)户或业主委员会监督。
业(用)户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
(1)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多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15元/平方米;高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30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30元/平方米。
广州市物业规章制度

广州市物业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强化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维护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物业公司的义务1.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规范地经营,合理配置人员和物力,保证小区的日常管理、维修和保养工作正常进行。
2. 物业公司应当设置专门负责小区管理的管理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履行职责。
3.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4.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居民的投诉和意见,确保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5.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小区维修、保养和改造工作,确保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6.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7. 物业公司应当保护小区环境,维护小区的卫生和安全。
三、小区业主的义务1. 小区业主应当遵守物业规章制度,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2. 小区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维护小区的正常运转。
3. 小区业主应当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4. 小区业主应当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5. 小区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安全规定,确保小区的安全。
6. 小区业主应当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1. 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组织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工作。
3. 物业公司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后,进行大型设施设备的更新与维修工作。
4. 小区业主不得私自对公共设备设施进行改动或破坏。
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1. 物业公司应当对违反物业规章制度的住户进行警告,要求改正行为。
2. 对于多次违反规定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限制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等。
3.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对严重违法的住户采取法律措施。
4.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违规行为记录,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报告。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15•【字号】穗建开[1996]第47号•【施行日期】1996.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穗建开(1996)第47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根据《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交通、治安等设施及生活环境进行维护管理、修缮和整治。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住户委托,对住宅小区、住宅组团、高层住宅、综合楼宇等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进行维护、修缮、整治和提供便民有偿服务、社区服务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兼营企业)。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其职责是:1.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登记、发证;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经营活动;3.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业务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等级管理,按照物业管理企业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三个等级。
一级物业管理要有10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二级物业管理要有6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三级物业管理要有3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并实行年检制度。
物业公司办理资格审查,需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2.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用合同书、技术职称证书、物业管理培训证书;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征求相关业主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物业服务,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各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户之间的管理关系。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确保物业使用功能,提高物业质量;(二)注重环保、节能,降低维护成本;(三)尊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维护公平公正业务环境;(四)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建立和谐社区。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物业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满足相关业务能力和知识的要求;(三)有良好的经济和信誉状况,各项执照齐全;(四)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报表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到下列事项:(一)为业主提供全面、高质量的物业服务;(二)按照业务合同和服务水平承诺,积极解决各种问题,及时处理业主投诉;(三)合理编制和执行物业服务费用,确保物业服务费用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提高服务素质;(五)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社区的和谐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财务管理、物业维修、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业主的需求,提供服务定制。
第三章业主和业户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可以享有下列权利:(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评价结果作出回应;(二)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物业管理,并分担管理费用;(三)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其他权利;(四)依法取得物业权益,行使物业权益;(五)依法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人解决物业服务问题和管理纠纷。
第八条业主和业户应当做到下列事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二)支付管理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三)按照规定参加身份确认和业主大会,并行使相应权利;(四)为物业管理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共同维护物业的正常使用秩序。
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引言住宅物业管理是指按照政府要求和相关规定,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住宅小区的正常运营和良好居住环境的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广州市制定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二、服务等级分类标准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硬件设施、管理水平等因素,广州市将物业管理服务分为三个等级,即优秀等级、良好等级和基本等级。
1. 优秀等级(1)硬件设施:优秀等级的住宅小区应具备完备的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2)管理水平:小区内的绿化、卫生保洁、安全防范等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能够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投诉。
(3)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业主的投诉及时响应、积极解决,并通过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了解业主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
2. 良好等级(1)硬件设施:良好等级的住宅小区应具备正常运行的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并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
(2)管理水平:小区内的绿化、卫生保洁、安全防范等工作应得到关注和管理,及时处理常见问题。
(3)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投诉渠道,对于业主的投诉应及时受理并逐步解决,定期组织业主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3. 基本等级(1)硬件设施:基本等级的住宅小区应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有正常运行的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并定期进行例行检查。
(2)管理水平:小区内的绿化、卫生保洁、安全防范等工作应有基本管理措施,并能够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3)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设立服务台,解答居民的问题,并能够提供基本的维修和保洁服务。
三、服务内容标准根据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的不同,广州市规定了相应的服务内容标准。
1. 优秀等级服务内容标准(1)定期巡视物业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保障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业主、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推广物业管理业务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
第六条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具备依法独立经营的条件;(二)拥有从业人员,其中物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三)有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和相应管理模式;(四)具有适当的业务经验和技术能力,确保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五)有稳定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六)具有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管理条件。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交登记申请,经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证》。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七不准、三不搞、三不欺等行为准则。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抵制盗窃、抢劫、贪污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并保证其公正、公平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向社会公众免费承诺的服务事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不得采取附加条件、附加收费等不当行为。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建设前期规划咨询服务、物业建设后期服务、物业经营管理服务、物业维修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和标准由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物业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建立本市物业管理信用制度;(三)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四)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六)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七)指导和监督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八)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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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
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税务、环保、市容环卫、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辖区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一)有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颁布施行需要贯彻执行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不主持换届选举工作的;
(三)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
(四)发生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情况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整理并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
第五条【物业管理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委托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专有物业享有所有权,对专有物业以外的共有物业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三)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规约;
(四)共同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五)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共同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共同决定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共同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一)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第三、四、五、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