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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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
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税务、环保、市容环卫、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辖区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一)有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颁布施行需要贯彻执行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不主持换届选举工作的;
(三)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
(四)发生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情况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整理并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
第五条【物业管理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委托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专有物业享有所有权,对专有物业以外的共有物业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三)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规约;
(四)共同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五)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共同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共同决定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共同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一)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第三、四、五、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