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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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1]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1]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安全、卫生、环境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根据业主或居民的合法需求,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护、保安巡逻、设备检修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修缮和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或居民的合理诉求,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等形式的沟通交流活动,听取业主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收取、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标准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小区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得擅自改变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就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向业主或居民公开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逃缴物业费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组织和运作进行规范。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引言概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旨在保障业主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和要点。

一、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1 业主权益保护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物业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的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

1.2 公平竞争与合作共赢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同时,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也应积极开展合作,共同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1.3 法律法规的遵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以任何形式侵犯业主权益。

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员工素质,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二、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2.1 日常维护与保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与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这包括绿化、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等各项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2.2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的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3 环境卫生与垃圾处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包括垃圾分类、清扫卫生等。

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当制定垃圾处理方案,确保垃圾的及时清运和处理。

三、物业费用的管理3.1 物业费用的收取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像关规定收取物业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物业费用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前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是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的文件。

本条例着重强调了物业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旨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物业服务1. 物业服务内容:(1)基础维护:负责小区内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如绿化、道路、给排水等;(2)安全管理:负责小区安全设施的维修和运营,如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3)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管理;(4)维修服务:提供小区内部的维修服务,如电梯、门禁系统等;(5)社区管理:协助居民开展社区活动,解决社区内的纠纷和问题等。

2. 物业服务质量:(1)物业公司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和人员配置,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2)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确保服务的及时和有效性;(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问题;(4)物业公司应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建立良好的业主关系。

三、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权益保障机制:(1)物业公司应明确业主的权益,并在合同中明示相关权益;(2)物业公司应加强业主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业主投票制度,保障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权益;(4)物业公司应及时公布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确保透明和公正;(5)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2. 业主权益维权途径:(1)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物业公司提出维权要求;(2)业主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相关问题;(3)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4)物业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与业主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

四、物业费管理1. 物业费收取:(1)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依法收取物业费;(2)物业费的金额应公示和透明,业主有权知晓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用途;(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的计算和审核机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4)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物业费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编者按: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突出了对业主合法权益的维护、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帮助广大群众正确的“学法、懂法、依法、用法”,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条例中群众关心的部分条款以问答形式解读如下:一、什么是物业管理?答: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街道、乡镇政府在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协调处理物业纠纷中应起什么作用?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三、如何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答: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四、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能成立多个业主大会吗?答:不能。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五、什么是共用部位?什么是共用设施设备?答: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六、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什么成员组成?答: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业主权益保护措施详解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业主权益保护措施详解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业主权益保护措施详解在现代社会,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小区成为人们居住的主要选择之一。

然而,由于物业管理条例的缺失和不完善,小区业主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广东省于2024年颁布了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加强小区业主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对该条例中的相关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明确规定了小区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条例,小区业主享有对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权,并有权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同时,业主还有权监督物业服务的质量和履行情况。

条例同时规定了业主的义务,包括按时缴纳物业费、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业主的权益和责任,为建立和谐的小区生活提供了保障。

条例明确了小区物业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为小区提供日常维护、保洁、安全管理等服务,并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紧急情况下,物业公司还有责任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并提供紧急救援。

物业管理公司还必须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服务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效保障小区业主的权益。

除此之外,条例还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类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和使用规定。

例如,小区停车场的管理和收费标准、游泳池的开放时间和安全要求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减少因设施设备问题引发的纠纷,保障业主的正常使用权益。

同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还对小区业主自治组织进行了强化。

条例规定,小区应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小区的管理和决策事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监督下运行,并有权制定小区规章制度、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等。

条例还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绩效评估,提高服务质量。

这些措施有助于增强业主的自治意识和参与度,进一步加强业主权益的保护。

条例还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根据条例,对于恶意拖欠物业费、破坏小区公共设施、扰乱小区秩序等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归档。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引言概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的定义及范围1.1 物业管理的概念: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工作。

1.2 物业管理的主体:物业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负责执行。

1.3 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管理涵盖了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房地产项目。

二、物业管理的组织与运行2.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由业主组成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2.2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3 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物业费是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项目。

三、物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3.1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的良好状态。

3.2 业主的义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社区的卫生和安全。

3.3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维护业主的权益。

四、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4.1 物业管理的监督机构:广东省物业管理局是物业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4.2 业主的监督权利:业主有权利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投诉,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

4.3 物业管理的投诉处理:物业管理局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五、物业管理的发展与创新5.1 物业管理的发展趋势:物业管理将越来越注重服务质量和业主参与,推动社区的发展和提升。

5.2 物业管理的创新举措: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等创新举措,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5.3 物业管理的重要性:物业管理是社区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社区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ppt 99页)

浅析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ppt 99页)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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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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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 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 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 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 业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 行为: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 主体和承重结构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改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 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2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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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ppt 64页)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ppt 64页)

法条讲解——业主的资格认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 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 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 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解读:条例在这里明确了那些“准业主”的范围, 包括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房屋买受人、受赠人、 拆迁补偿人,但不包括承租人、借用人等不以转 移所有权为目的占有房屋的人。
法条讲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 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 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一、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进程
1994年以来,广东、上海、重庆、深圳 等20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物业管理条 例。如今很多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或正在 进行修订。 如:《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 994年出台,1999年进行修订,现正进 行第二次修订;1997年,《上海市居住物 业管理条例》出台;2004年,《上海市住 宅物业管理规定》通过;1998年,《广东 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
法条讲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 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法条讲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 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 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 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 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 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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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编者按: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突出了对业主合法权益的维护、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帮助广大群众正确的“学法、懂法、依法、用法”,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条例中群众关心的部分条款以问答形式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街道、乡镇政府在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协调处理物业纠纷中应起什么作用?
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三、如何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答: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四、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能成立多个业主大会吗?
答:不能。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五、什么是共用部位?什么是共用设施设备?
答: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六、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什么成员组成?
答: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七、如何推选业主代表?
答: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八、双2/3、双1/2指的是什么?
答: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九、投票权如何计算?
答: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十、业主大会投票可以采用无记名的方式吗?
答:不可以,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十一、业主委员会人数及任期?
答: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

十二、业主委员会如何换届?
答: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十三、业主大会成立后,由谁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答: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

十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内容需要公示吗?
答: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十五、物业服务收费有何规定?
答: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008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穗价[2008]85号)
级别基准价(元/米2.月)上下浮动
幅度
浮动范围(元/米2.月)有电梯无电梯有电梯无电梯
一级 1.70 0.85 15%[1.45~1.96] [0.72~0.98] 二级 1.25 0.62 15%[1.06~1.44] [0.53~0.71] 三级0.91 0.45 15%[0.77~1.05] [0.38~0.52]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约定采取酬金制形式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咨询时,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十六、获得拆迁补偿的回迁户未办妥房地产证时享有业主权利吗?
答:享有。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七、公用水电费用如何分摊?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十八、业主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俗称“房中房”),由哪个部门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吗?
答:不属于。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谁交付物业管理费?
答: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二十一、出现物业服务纠纷时,业主应向谁投诉?
答: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的,业主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二十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什么时候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退出如何处理?
答: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十三、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理?
答: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案例):2008年7月,业主投诉海珠区某企业在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市国土房管局接到业主投诉后立即立案调查处理,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对该企业处以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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