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

1.安全管理
(1)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2)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2.环境保护
(1)推行绿色物业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环境污染。
(2)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十九、市场培育与拓展
1.市场培育
十三、资金管理与使用
1.物业服务费用管理
(1)规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2)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管制度,防止乱收费和挪用资金现象发生。
2.资金使用监督
(1)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2)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金使用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4.安全、环保的社区环境,增进居民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5.透明度高、反馈及时的管理机制,保障业主权益,推动物业管理持续优化。
展望未来,广州市物业管理将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推动技术创新,提升服务质量,为构建美好家园、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力量。通过持续的努力,广州市物业管理将迈向更加规范、专业、高效的新阶段。
1.科技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
(1)推广智能化物业管理平台,实现物业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
(2)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2.创新技术的引入
(1)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引进新型环保材料和技术,降低能耗,提升居住环境质量。
(2)探索无人机、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提高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1.信息公示
(1)物业服务企业需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维修资金使用等信息,提高透明度。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居民的安全和谐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三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维护;2. 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3. 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4. 社区秩序的维护;5. 居民需求的解决。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采纳,并按照要求进行改进。
第三章物业维护第六条物业维护包括对物业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换代。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及时修复存在的故障和缺陷。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相关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护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居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维护社区内的安全。
第五章纠纷解决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向物业管理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物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违法违规业主收取相应的违约金或者管理费用。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15•【字号】穗建开[1996]第47号•【施行日期】1996.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穗建开(1996)第47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根据《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交通、治安等设施及生活环境进行维护管理、修缮和整治。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住户委托,对住宅小区、住宅组团、高层住宅、综合楼宇等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进行维护、修缮、整治和提供便民有偿服务、社区服务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兼营企业)。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其职责是:1.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登记、发证;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经营活动;3.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业务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等级管理,按照物业管理企业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三个等级。
一级物业管理要有10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二级物业管理要有6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三级物业管理要有3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并实行年检制度。
物业公司办理资格审查,需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2.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用合同书、技术职称证书、物业管理培训证书;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征求相关业主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提升广州市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其他多功能综合区的物业管理,涉及楼宇、设施、服务的规范。
二、定义和范围2.1 物业管理企业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2 物业管理区域指广州市辖区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其他多功能综合区。
2.3 业主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产权房或使用权房并享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物业管理责任3.1 公共区域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小区、商业区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修等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良好的环境。
3.2 设施维修与保养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消防宣传,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4 公共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供水、供电、供暖等,并维护公共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
3.5 投诉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提供投诉公示的渠道。
四、业主权益保障4.1 信息公开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如物业费用、维修计划等,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4.2 参与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促进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参与,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4.3 物业费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并按照合理的方式征收物业费用。
4.4 服务质量监督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不合格或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及时整改。
五、违规处罚和监督5.1 违规行为罚则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将被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吊销物业管理资质等。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保障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业主、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推广物业管理业务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
第六条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具备依法独立经营的条件;(二)拥有从业人员,其中物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三)有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和相应管理模式;(四)具有适当的业务经验和技术能力,确保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五)有稳定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六)具有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管理条件。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交登记申请,经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证》。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七不准、三不搞、三不欺等行为准则。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抵制盗窃、抢劫、贪污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并保证其公正、公平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向社会公众免费承诺的服务事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不得采取附加条件、附加收费等不当行为。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建设前期规划咨询服务、物业建设后期服务、物业经营管理服务、物业维修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和标准由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法为产权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和维护物业的安全、卫生、环境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因公平而公正,因公正而公开,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作,密切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严禁滥用职权、侵害业主利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修、保安等服务,必要时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管理资质,有专业化、综合化服务能力。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服务人员的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产权份额和实际使用情况分摊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管理费、公共能源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收取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公示,不得超过合理费用的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物业服务和公共设施维修等用途。
第四章物业设施第十七条物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和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物业设施的维修与使用费用由业主按照像关规定分摊缴纳。
第二十条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做到预防为主,维修合理。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民主权利,听取业主意见,及时反馈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会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265(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业主在300名(包括300名)以上的,应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人数在300名以下的,由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代表的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持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的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通过。
第十二条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
266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修订案并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四)依法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活动。
(六)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和维护。
(七)对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依照公约规定进行处理。
(八)审议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
(三)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未发生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5人。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至2名,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报告及其资料。
267(四)业主公约。
(五)其他相关资料。
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经过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业主委员会罢免其委员资格,并按本办法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补选委员。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其职责或无正当理由推迟、拒绝组织换届改选的,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招投标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持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依照国家、省、市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二)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
(五)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68物业业主、使用人需要特约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一)独立经营,拒绝不合理摊派。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取酬金。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业主公约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是:(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物业管理制度。
(三)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物来管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标方或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一)物业由一开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
第二十四条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票人。
269(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选定中标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招标组织者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应当成立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中应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活动具体实施、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二十七条招标组织者应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招标须知、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
招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物业维修基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状况、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
(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
(六)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物业管理处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积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三)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四)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项标准、服务承诺与具体的实施措施。
270(六)社区文化服务方案。
(七)管理服务模式设想。
(八)物业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对同一物业承担过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前款物业管理公司有二家以上的,最后承担管理服务的一家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四章物业的管理与维护第三十条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委托给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预售或销售房屋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受让人、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出租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的转让、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比例提供物业管理专用房屋,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物业管理专用房屋按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物业管理专用房屋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可经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折算购买,其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其租金收入用以补贴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按本办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于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下列271物档案资料:(一)建筑规划方案图、标准层竣工平面图。
(二)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房屋产权明细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和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下列移交手续,并报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结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