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修订版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居民的安全和谐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三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维护;2. 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3. 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4. 社区秩序的维护;5. 居民需求的解决。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采纳,并按照要求进行改进。
第三章物业维护第六条物业维护包括对物业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换代。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及时修复存在的故障和缺陷。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相关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护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居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维护社区内的安全。
第五章纠纷解决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向物业管理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物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违法违规业主收取相应的违约金或者管理费用。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15•【字号】穗建开[1996]第47号•【施行日期】1996.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穗建开(1996)第47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根据《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交通、治安等设施及生活环境进行维护管理、修缮和整治。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住户委托,对住宅小区、住宅组团、高层住宅、综合楼宇等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进行维护、修缮、整治和提供便民有偿服务、社区服务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兼营企业)。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其职责是:1.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登记、发证;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经营活动;3.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业务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等级管理,按照物业管理企业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三个等级。
一级物业管理要有10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二级物业管理要有6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三级物业管理要有3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并实行年检制度。
物业公司办理资格审查,需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2.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用合同书、技术职称证书、物业管理培训证书;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系和谐社区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广州市城区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各类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诚信、公正、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安全、便利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推广物业服务业发展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服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并执行物业管理合同。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提供保洁、安防、维修、绿化等服务,并根据业主需求,在保证基本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供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档案,对房屋工程、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共同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社区管理情况,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的组织形式,由业主自愿组成,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根据业主的意愿和具体情况,制定业主会议议程和决议。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等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政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更好地满足业主需求。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社区事务情况,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具体要求。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法为产权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和维护物业的安全、卫生、环境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因公平而公正,因公正而公开,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作,密切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严禁滥用职权、侵害业主利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修、保安等服务,必要时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管理资质,有专业化、综合化服务能力。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服务人员的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产权份额和实际使用情况分摊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管理费、公共能源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收取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公示,不得超过合理费用的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物业服务和公共设施维修等用途。
第四章物业设施第十七条物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和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物业设施的维修与使用费用由业主按照像关规定分摊缴纳。
第二十条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做到预防为主,维修合理。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民主权利,听取业主意见,及时反馈信息。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
业主大会的成立、变更和解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大会开展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三)公共秩序维护;(四)交通和车辆停放管理;(五)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有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照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20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高职招生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要求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要求引言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居住在住宅小区,因此,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变得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广东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本文将介绍这些要求,旨在帮助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和业主了解并落实相关规定。
一、住宅小区安全巡检为了保障住宅小区的安全,物业公司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巡检。
具体要求如下:•巡检频率:每天至少一次,确保每个区域都被覆盖到。
•巡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道、停车场、公共设施等。
重点检查消防设施、电路设备、门禁系统等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巡检记录:物业公司应制定巡检记录表,记录每次巡检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巡检记录应保存至少一年。
二、住宅小区安全设施1.灭火器和消防栓:物业公司应在住宅小区各个楼栋设置灭火器和消防栓,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更换。
2.电路设备:物业公司应保证住宅楼道和公共区域的电路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修复故障。
3.门禁系统:物业公司应安装门禁系统,限制外来人员进入住宅小区。
同时,应定期更新门禁系统的密码和权限,确保住户的生活安全。
4.监控设备:物业公司应在住宅小区的重要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如停车场入口、楼道入口等,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5.照明设施:物业公司应确保住宅楼道、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居民出行的安全性。
三、住宅小区安全教育为了提高住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物业公司应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具体要求如下:1.定期安全演练:至少每年一次,包括火灾逃生演练、地震应急演练等,以增强住户的自救能力。
2.安全知识宣传:通过小区公告栏、群等渠道,向住户宣传安全知识,如火灾预防、电器使用安全等。
3.安全培训课程:邀请相关专家,为住户提供有关安全的培训课程,例如急救知识、防盗防抢等。
四、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责任为了确保住宅小区的安全,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和业主都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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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比较齐全,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卫、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的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
本办法所称的住户,是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归口市建委。
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供电、工商、电信、公安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宅小区的移交管理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七条在建的住宅小区,小区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或委托有管理资格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物业公司)提前界入管理。
办理售房手续时,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
第八条未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在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物业管理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与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第九条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并领取《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可凭小区验收合格证书,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办理了移交管理手续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物业公司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第十条二个以上建设单位合建的住宅小区,由建设规模较大的建设单位牵头,办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申报手续和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移交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同时移交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提供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和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按以下标准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
统筹金的标准可以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部门进行调整。
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移交管理时,一次性交给住宅小区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专款用于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贴。
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管理用房,按以下标准提供:总建筑面积0.15%比例的商业用房和总建筑面积0.1%比例的管理用房。
所提供的房屋,按公产房租金出租给物业公司经营和使用,产权属小区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可提前终止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并由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公司接管该住宅小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公司的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是从事小区物业管理及提供社区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须具有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方面的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物业公司所聘用的公共设施维护人员,必须是持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颁布的上岗证的维护人员。
第十八条成立物业公司,必须报市建委批准,领取资格证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履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本办法规定的维护管理的标准、内容、职权管理住宅小区,依法经营。
(二)保管好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收取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
(三)对住宅小区内违章和违法行为,依据入住管理公约及本办法规定的职权进行处理,对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应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社区有偿服务。
鼓励物业公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必须接受住宅小区内住户的监督,定期听取住户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意见。
每年向住户公布住宅小区维护管理情况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维护管理费的收支、积累情况。
第四章维护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维护管理,实行以区养区、收支平衡、略有积累的有偿服务原则。
向住户收取维护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费用。
楼宇外墙维修、道路修复、下水道清疏、公共设施更换等大宗项目的维修费用,可申请使用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或区城市维护费补贴,必要时可在住宅小区范围内通过集资解决。
第二十四条利用公共场地经营及经营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商业用房的收入,必须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应进行增值积累,专款专用。
区建设部门每年向市建委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统筹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住宅小区物业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住宅小区维护管理的内容,以相应专业的维护管理标准、规定和要求,指导和监督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有关专业施工单位在住宅小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或检修工程时,须通知物业公司配合,接受物业公司监督,确保区内公共设施的安全,并清理好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有关专业施工单位因施工或检修,损坏了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应按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住宅小区内的设施或植物影响了有关专业公共设施的安全时,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专业维护管理规定和要求,通知物业公司配合处理。
第三十条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以验收后的竣工资料为依据,保持房屋及各项公共设施完好无损,保障其正常使用,维持原房屋使用性质。
(二)住宅小区内的绿化保存率达90%以上。
无黄土裸露,路树无缺株,绿地清洁,绿化景观良好。
环境优美、安静、整洁。
(三)没有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贴乱挂,及改变建筑物结构及外貌。
(四)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集中停放到停车场。
(五)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其他专业管理标准。
第三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的内容:
(一)维修、养护住宅区内的房屋、内政、园林绿化、环卫、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维修户外接大楼表内(无设大楼表除外)范围的水、电、煤气等管线。
(二)维修路宽7米及7米以下道路的路面、门牌、路牌、路灯及排水设施,并定期清疏排水管井。
(三)养护管理区内树木花草,维护园林建筑小品和其他园林设施。
(四)日常环境卫生的清扫、垃圾清运和公厕的保洁及环卫设施的维护。
(五)维护好区内交通秩序。
(六)加强治安防范和巡逻,保持小区良好治安环境。
(七)其他专业管理内容。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经评比,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称号的,由市建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住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物业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坏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公共使用的地方乱堆、乱放、占用绿地、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小区景观、噪音扰民的;
(四)损坏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
上述行为如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物业公司依法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现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提请市建委吊销其资格证书。
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追究赔偿责任。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不按期限修缮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使区内公共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截留或挪用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暂不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五条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县级市的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