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2020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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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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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使用人合法权益,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开的原则,依法提供服务,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广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和解释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三)协调解决物业纠纷;(四)监督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使用人权益;(五)其他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职责。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成立物业管理公司。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从事物业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二)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四)具备与管理物业相适应的信息化系统。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物业的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巡查、维修、保养和改造,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行和保值增值。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以规范和推进广东省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铺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1. 物业:指住宅小区、写字楼、商铺等具有明确产权的不动产。

2. 物业管理:指对物业进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行为。

3. 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4.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组织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组织。

5. 共有部分:指多个业主共同享有的与物业有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6. 物业费:指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的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的费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1.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验和能力。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业务许可证。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建1. 住宅小区应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依法选举产生。

2. 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并代表业主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职责第六条物业维护和保养1.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修理和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安全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小区安全巡逻和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环境卫生1.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清洁小区公共场所和道路。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垃圾分类和垃圾集中处理工作。

第九条社区服务1.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便民服务,如办理快递、代收水电费等。

2. 物业服务企业应组织社区活动,增强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凝聚力。

第十章物业费管理第十条物业费的确定和收取1. 物业费由业主根据物业使用情况按照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明细。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925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operty management in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权限
1. 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公
共秩序和安全。

2. 物业管理应通过合法手段收取物业管理费,合理使用和保障
业主的共有设施设备。

3. 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回应
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法定资质和信誉,承担物业管理职责。

2.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保障管理工作的顺
利进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益和义务
1. 物业管理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保障业主享受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权益。

2. 物业管理有义务及时维修和保养共有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有义务保护业主的隐私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争议解决
1. 物业管理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2. 如协商和调解无果,可通过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第六章督查和处罚
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罚。

2. 对严重违法行为和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者,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与本条例相冲突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内容的简要介绍,具体条款请详细参阅正式条例文本。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保障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业主、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推广物业管理业务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

第六条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具备依法独立经营的条件;(二)拥有从业人员,其中物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三)有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和相应管理模式;(四)具有适当的业务经验和技术能力,确保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五)有稳定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六)具有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管理条件。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交登记申请,经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证》。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七不准、三不搞、三不欺等行为准则。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抵制盗窃、抢劫、贪污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并保证其公正、公平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向社会公众免费承诺的服务事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不得采取附加条件、附加收费等不当行为。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建设前期规划咨询服务、物业建设后期服务、物业经营管理服务、物业维修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和标准由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

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承租人、物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无论是否具有物权关系,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管理、维护、保养、修理等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规范、高效、公正地进行,尊重物业权利人的意愿和需求,维护物业权利人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合同约定、行业规范和管理规定,服务质量要求一致,不得本末倒置、混淆视听、虚假宣传、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在进行财务管理、监督自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和秩序管理,保障业主、承租人、物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二)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和燃气等其他公用设施服务;(三)提供车位、楼道清洁、绿化维护、装修管理、垃圾清运等服务;(四)提供公共设施管理、小区安全巡查、保安服务等服务;(五)其他与房屋、土地使用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提供业委会会议室、物业服务机构办公室、物业服务设施等其他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服务,欺骗业主办理各种相关手续;(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私自拆除、改造物业公共设施,或者影响物业公共设施正常使用;(三)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或者侵占业主的财产;(四)在未获得业主许可的情况下,打擦边球等方式搞“蝇头小利”;(五)故意将物业不良信息传递给业主和承租人,污染社区和建筑物环境。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备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物业服务费用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并由负责人签署。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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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系和谐社区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广州市城区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各类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诚信、公正、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安全、便利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推广物业服务业发展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服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并执行物业管理合同。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提供保洁、安防、维修、绿化等服务,并根据业主需求,在保证基本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供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档案,对房屋工程、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共同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社区管理情况,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的组织形式,由业主自愿组成,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根据业主的意愿和具体情况,制定业主会议议程和决议。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等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政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更好地满足业主需求。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社区事务情况,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具体要求。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管理制度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管理制度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管理工作。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2.1 物业管理区域应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布局等因素合理划分。

2.2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或撤销,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3.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3.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3.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4.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4.3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5.1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5.2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工作。

5.3 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用途,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章物业服务费用6.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6.2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6.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7.2 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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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州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虽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生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业主在300名(包括300名)以上的,应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人数在300名以下的,由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生代表的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生代表大会应当有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的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通过。

第十二条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或业生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修订案并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四)依法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活动。

(六)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和维护。

(七)对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依照公约规定进行处理。

(八)审议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

(三)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全,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未发生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5人。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报告及其资料。

(四)业主公约。

(五)其他相关资料。

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经过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业主委员会罢免其委员资格,并按本办法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补选委员。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其职责或无正当理由推迟、拒绝组织换届改选的,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生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招投标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持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依照国家、省、市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物业管理资质证韦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一)建筑物及其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二)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

(五)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业主、使用人需要特约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一)独立经营,拒绝不合理摊派。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取酬金。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业主公约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是:(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物业管理制度。

(三)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乎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

第二十四条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生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选定中标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招标组织者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应当成立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中应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活动具体实施、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二十七条招标组织者应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招标须知、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

招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物业维修基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惰况、园林绿化状况、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

(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

(六)送达投标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物业管理处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三)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四)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项标准、服务承诺与具体的实施措施。

(六)社区文化服务方案。

(七)管理服务模式设想。

(八)物业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对同一物业承担过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前款物业管理公司有二家以上的,最后承担管理服务的一家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四章物业的营理与维护第三十条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委托给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预售或销售房屋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受让人、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的转让、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比例提供物业管理专用房屋,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物业管理专用房屋按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物业管理专用房屋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经业主大会或业生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折算购买,其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其租金收入用以补贴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按本办法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于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下列物业档案资料:(一)建筑规划方案图、标准层竣工平面图。

(二)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营网竣工图。

(四)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房屋产权明细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和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下列移交手续,并报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结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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