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一、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业主自治原则:尊重业主的意见,充分发挥业主大会的决策作用,重要事项需要征求业主意见。
2.公平公正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不得歧视业主。
3.收费透明原则: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不得擅自涨价。
4.保护环境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5.安全第一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
二、业主权益保护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1.业主共同负责原则:业主共同负责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承担维修基金。
2.物业服务合同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3.物业维修基金原则:业主应当每月按照核定的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
4.信息公开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公开小区的管理信息,包括收支、工程进度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了规定:1.日常维修保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装置进行及时的维修保养。
2.环境卫生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小区的环境卫生进行管理,保持小区的清洁。
3.安全设施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小区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4.公共秩序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禁止乱停乱放、乱涂乱画等现象。
5.服务投诉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反馈居民的投诉。
四、物业费用管理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费用的管理进行了规定:1.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擅自变动。
2.费用明细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示物业费用的收支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3.物业费用征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征缴物业费用。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925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operty management in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物业收费管理新规2020年9月1日广东省

物业收费管理新规2020年9月1日广东省1、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2、与住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
要根据住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住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住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3、优质优价,兼具各方利益。
所提供更多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通常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必须低,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通常必须低。
4、微利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5、公平有偿原则。
具体内容彰显在“谁采用,谁下载,谁受惠,谁下载”。
不管采用人的身份就是业主还是租户,都必须为其所用的物业缴付管理费,采用得越多,下载也就越多。
相同采用人分摊管理费就是按采用物业的建筑面积大小计付。
公共秩序维护:1、门卫室干净,并且备有小区备有专人24小时执勤,门口也须要12小时执勤警卫,对于进出机动车应展开备案。
2、小区内应当有人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于小区内的某些可疑人员也应当进行盘问检查,对于消防设施的摆放也当随时注意检查。
3、大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建有中央监控室的实行 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存有应急处置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清扫服务:1、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每天应当进行定期的清洁打扫,注意整洁卫生。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清扫,维持公共区域整洁干净并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架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权限
1. 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公
共秩序和安全。
2. 物业管理应通过合法手段收取物业管理费,合理使用和保障
业主的共有设施设备。
3. 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回应
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法定资质和信誉,承担物业管理职责。
2.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保障管理工作的顺
利进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益和义务
1. 物业管理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保障业主享受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权益。
2. 物业管理有义务及时维修和保养共有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有义务保护业主的隐私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争议解决
1. 物业管理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2. 如协商和调解无果,可通过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第六章督查和处罚
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罚。
2. 对严重违法行为和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者,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与本条例相冲突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内容的简要介绍,具体条款请详细参阅正式条例文本。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保障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业主、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推广物业管理业务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
第六条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具备依法独立经营的条件;(二)拥有从业人员,其中物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三)有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和相应管理模式;(四)具有适当的业务经验和技术能力,确保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五)有稳定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六)具有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管理条件。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交登记申请,经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证》。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七不准、三不搞、三不欺等行为准则。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抵制盗窃、抢劫、贪污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并保证其公正、公平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向社会公众免费承诺的服务事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不得采取附加条件、附加收费等不当行为。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建设前期规划咨询服务、物业建设后期服务、物业经营管理服务、物业维修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和标准由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
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承租人、物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无论是否具有物权关系,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管理、维护、保养、修理等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规范、高效、公正地进行,尊重物业权利人的意愿和需求,维护物业权利人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合同约定、行业规范和管理规定,服务质量要求一致,不得本末倒置、混淆视听、虚假宣传、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在进行财务管理、监督自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和秩序管理,保障业主、承租人、物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二)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和燃气等其他公用设施服务;(三)提供车位、楼道清洁、绿化维护、装修管理、垃圾清运等服务;(四)提供公共设施管理、小区安全巡查、保安服务等服务;(五)其他与房屋、土地使用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提供业委会会议室、物业服务机构办公室、物业服务设施等其他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服务,欺骗业主办理各种相关手续;(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私自拆除、改造物业公共设施,或者影响物业公共设施正常使用;(三)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或者侵占业主的财产;(四)在未获得业主许可的情况下,打擦边球等方式搞“蝇头小利”;(五)故意将物业不良信息传递给业主和承租人,污染社区和建筑物环境。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备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物业服务费用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并由负责人签署。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系和谐社区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广州市城区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各类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诚信、公正、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安全、便利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推广物业服务业发展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服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并执行物业管理合同。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提供保洁、安防、维修、绿化等服务,并根据业主需求,在保证基本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供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档案,对房屋工程、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共同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社区管理情况,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的组织形式,由业主自愿组成,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根据业主的意愿和具体情况,制定业主会议议程和决议。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等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政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更好地满足业主需求。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社区事务情况,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具体要求。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法为产权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和维护物业的安全、卫生、环境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因公平而公正,因公正而公开,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作,密切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严禁滥用职权、侵害业主利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修、保安等服务,必要时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管理资质,有专业化、综合化服务能力。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服务人员的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产权份额和实际使用情况分摊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管理费、公共能源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收取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公示,不得超过合理费用的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物业服务和公共设施维修等用途。
第四章物业设施第十七条物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和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物业设施的维修与使用费用由业主按照像关规定分摊缴纳。
第二十条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做到预防为主,维修合理。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民主权利,听取业主意见,及时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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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哦!
20xx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
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公开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发布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发布人应当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