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5 日耳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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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学年高中历史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教案人教版必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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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教学目标1.知道古罗马法律制度变迁的基本史实及其内在原因,通过对史料的分析能理解为什么说罗马法是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2.通过多材料的呈现,对基督教和新教的宗教伦理与教化进行评价,培养学生辩证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

3.通过探索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有何影响或借鉴意义这一作业,让学生将历史所学与社会、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更全面的来关注现实问题、反思社会需要。

教学重难点重点:认识罗马法是西方近代法律的渊源;了解西方近代法律的特征。

难点:认识基督教和新教在不同时期的教化作用。

课前准备历史地图、文字材料、多媒体教学过程【导入新课】【教师活动】回顾上节课的内容,复习巩固知识进而导入新课。

【新课讲授】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教师活动】请同学们阅读课本,找出古罗马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并填写学案。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填写学案,教师讲解。

(一)古罗马时期:【教师活动】PPT展示《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展示相关史料,引导学生探究《十二铜表法》的特征及当时在罗马起到的作用。

【学生活动】对PPT展示的内容进行思考探究,明白《十二铜表法》的意义及作用。

1.罗马共和国时期——《十二铜表法》目的:为了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

2.罗马帝国时期,随着统治区域的扩大和人口的急增,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3.6世纪——《罗马民法大全》(1)编纂: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的,被后人称为“罗马法”(2)评价: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教师活动】PPT展示罗马法的形成过程,引导学生说出习惯法、公民法、万民法等罗马法的形成时期及过程。

(二)中古时期:【教师活动】请同学们阅读课本,找出古罗马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并填写学案。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填写学案,教师讲解。

1、“日耳曼法”和“教会法”:中古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在记载和整理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成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日耳曼法城市法

日耳曼法城市法
二、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三、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The king of Charis,742-814 )
一、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概念: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时期(公元5世纪至公元9世 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二)日耳曼法的发展 1.公元前?年-公元3世纪 发源于北欧,习惯法。 2.公元4世纪-公元6世纪 民族大迁徙及蛮族王国建立, 蛮族法典。 3.公元6-8世纪 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罗马法与 日耳曼法的并立。 4.公元8-9世纪 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建立帝国,王室 法令。 5.公元8世纪之后,查理曼帝国崩溃,形成封建割据割 据, 属人法向属地法的转化
第八章
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
一、城市法 (一)城市法的概念 城市法是指西欧中世纪形成、发展和适用的法律体系, 其一般内容涉及商业、手工业规章、城市机关和城市居 民的法律地位等。 城市为什么在西欧形成? (二)城市法的渊源 1.特许状 2.城市立法 3.行会章程 4.城市习惯和判例
(三)城市法调整的范围和适用原则 调整范围:商业、贸易、自治 适用原则:属地原则 (四)城市法的先进意识 1、规定了市民权利保护,形成了自由、自治意识。 2、制定法是民众共同法律意识的体现,是法制 史上非常先进的法律意识。
(五)刑事制度
1、没有犯罪和侵权之分,统称不法行为 2、普遍采用客观责任原则 3、“处于法律保护之外”的刑罚 4、赎金刑盛行。
三、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 法典体系凌乱、内容具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范 • 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 以团体为本位—团体主义理念 • 贯彻属人原则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 在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占主导地位 • 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之一 • 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 :是形成普通法 系的直接历史渊源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7章日耳曼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7章日耳曼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1.婚姻家庭制度 v(1)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家庭盛行一夫多 妻。 结婚形式通常是买卖婚,还有抢夺婚,但 其实质也是买卖婚。 v(2)婚姻关系成立后,妇女处于夫权之下。 v(3)实行家长制,家长享有夫权和父权。但在 传统上, 对夫权和亲权有一定限制,如丈夫未 经妻子同意不得处分妻子个人财产范围内的不动 产,父亲不得任意处分属于儿子的不动产。
v (2)大地占有制——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 v ①大土地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式产生于建国时期。 在征服罗马的过程中,国王占领了大片土地,并恩赐给 其亲信或教会,从而形成了这种所有制。这种土地的拥 有者对土地有完全的私有权利。 v ②采邑制。采邑制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受国 王的封赏而占有土地的制度。国王最初封赏土地是无条 件的,封赏之后,国王实际上失去对土地的控制。因此, 8世纪时改为有条件封赏, 并且在国王或受封人死后要 收回,重新封赏,即采邑制。8世纪至9世纪时,采邑制 成为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 v ③农奴份地。农奴份地是对领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的 农奴从领主处取得的小块土地。农奴取得土地的同时要 承担沉重的赋税和劳役,农奴不能随意离开土地。
v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v 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1)日耳曼法是一种团体本位的法律, 法律保护的中心 和出发点是团体,法律对个人的保护不仅因为他是一个 人,更因为他是一个团体成员。在日耳曼法上,个人行 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不能仅凭个人的意志自由决定,而要 受团体的约束。这种团体主要是指家庭、氏族和公社。 v (2)日耳曼法贯彻属人主义, 即不论一个日耳曼人居 住何处,对他只适用他所出身的那个部族的法律。 这 一法律适用的规则直到9世纪后,随着社会封建化的完 成逐渐过渡到属地主义。 v (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它不是抽象的法规,只 是一些解决各种案件的具体办法。 v (4)日耳曼法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v (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法律,法律本身不与宗教教义 直接联系。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教案)——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教案)——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一、教科书内容分析《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是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课主要讲授的内容是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包括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与发展,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特征,宗教伦理与教化。

因近代西方法律对近代西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是世界历史的重要内容,所以,这一课在整个世界史教学中乃至高中历史教学中都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本课共分为三个部分,即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特征,宗教伦理与教化。

二、学情分析1.本课教学的对象是高二年级学生,他们思维活跃,学习积极性高,但探究历史问题的能力和知识的迁移运用能力还有不足。

因此,教学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历史思维以及论从史出、史论结合的能力,引导学生自主探究、合作学习。

2.本课涉及的某些概念比较抽象,因此,在教学中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情况,通过有意义问题的设置激发学生思考,结合生活实际更好的理解本课知识点。

3.通过历史图片和历史资料提出问题、设置悬念,梳理从奴隶制时代到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提高学生探究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目标1.知道古罗马法律制度变迁的基本史实及其内在原因,通过对史料的分析能理解为什么说罗马法是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时空观念、历史解释)。

2.通过多种材料的呈现,对基督教和新教的宗教伦理与教化进行评价,培养学生辨证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历史解释、史料实证)。

3.通过探索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有何影响或借鉴意义这一作业,让学生将历史所学与社会、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更全面的来关注现实问题、反思社会需要(家国情怀)。

四、教学重难点1.重点:近代西方两大法系发展的脉络和特点2.难点: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的基本特征、基督教的作用五、教学设计思路本课共分为三个部分,即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特征,宗教伦理与教化。

为了将本课内容更直观的展示给学生,我按照教科书编纂顺序进行讲授。

《外国法制史》讲义(日耳曼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日耳曼法)

第五章日耳曼法第一节日耳曼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一、日耳曼法的概念1、日耳曼国家AD.476,欧洲中北部的日耳曼人征服了西罗马帝国,建立了各日耳曼国家。

其中主要的有法兰克王国、西哥特王国、东哥特王国等。

2、日耳曼法(1)日耳曼法指欧洲封建制早期(AD.5-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2)另一种“日耳曼法”指作为西欧封建法和近代资本主义法历史渊源的日耳曼法律。

该种意义上的日耳曼法已经受到罗马法、教会法的影响,演变成为西欧各封建地方法。

本章所指的“日耳曼法”是指第(1)种含义。

3、日耳曼法早期封建性的表现(1)具有封建制法的特征:如国王、贵族的土地私有和特权地位;(2)带有原始社会习俗的残余:如公社土地公有制等。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与发展1、习惯法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各部族的习惯。

在征服西罗马帝国之前,各日耳曼部族在习惯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习惯法。

2、“蛮族法典”时期(1)日耳曼民族征服罗马之后,建立了各日耳曼国家。

在罗马法成文化因素和基督教因素的影响下,从AD.5-9世纪,各日耳曼国家的法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形成了各国的“蛮族法典”。

(2)“蛮族法典”分为4个集团:哥特集团,萨克森集团,撒宾集团,法兰克集团。

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为典型,集中体现了蛮族法典和日耳曼法的内容和特点。

3、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由于日耳曼法为属人法,因此在各日耳曼国家出现了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并存、“双轨制”属人法的现象。

各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罗马人的罗马法实际上处于习惯法状态,各日耳曼国家对此进行了一些编纂。

其中以西哥特王国在AD.506颁布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西哥特罗马法典)为代表。

但日耳曼法仍占主导地位。

4、王室法随着日耳曼国家王权的扩张,AD.5-9世纪,各国(如法兰克)国王开始制定罗马法化的王室法。

王室法成为本国内统一适用、效力最高的法律,逐步以属地法统一和取代属人法。

第五章日耳曼法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的产生....

第五章日耳曼法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的产生....

第五章日耳曼法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掌握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了解主要制度;认识日耳曼法对以后西欧法律的影响。

第一节日耳曼法的产生和发展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1、日耳曼法是指5--9世纪西欧适用于日耳曼人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性质是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国家。

西罗马帝国灭亡。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成文化渊源)1、公元5世纪,日耳曼各部族在灭亡西罗马帝国后建立了“蛮族国家”,•其中存在时间最长、最强大的是法兰克王国。

2、日耳曼法是由原来的部落习惯发展而成,最初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日耳曼习惯法的成文化(编纂蛮族法典)。

在蛮族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期,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篡了成文法典。

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法兰西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三、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与相互影响在整个日耳曼法时期,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注意填空题)在发展过程中互相融合。

这主要是日耳曼法采用属人主义的原则,对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

1、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存在着日耳曼法与罗马法两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

2、日耳曼王国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臣民则适用罗马法。

四、王室法令的发展第二节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一、适用法律的规则(一)属人法的决定(二)法律冲突的解决。

分两类,了解。

二、财产制度。

没有完整的财产制度(一)不动产所有权1、日耳曼法的所有权概念不同于罗马法,是相对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有很大差别。

日耳曼法的不动产主要指土地。

土地所有权有两种: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在这种所有权制度下,社员所占土地及其周围的小块园地归社员家庭私有;耕地属公社集体所有。

第五章 日耳曼法

第五章 日耳曼法

日耳曼人的神判法
日耳曼人的司法决斗
英格兰早期的决斗(雕版画)

中世纪欧洲,司法决斗普遍存在。司法 决斗或者说决斗裁判,并不等同于私人的 武力争斗,而是由法庭命令或认可,依据 预定的法律规则,具有固定的仪式,以武 力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旨在避 免或结束暴力冲突的司法程序。司法决斗 带有祈求神灵昭示正义之意,属神判的一 种。“日耳曼人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把决斗 看成是一种天意,并经常以此来惩罚罪犯 和篡权者”,孟德斯鸠如是说。
事实上,普希金对决斗颇为热衷。1819年, 20岁的出面干涉。普希金提出 决斗,后《冰屋奇婚》作者拉热奇尼科夫设法缓 冲。20年代初普希金谪居南俄基什尼奥夫期间, 卷入过十来次未遂决斗和未造成伤亡的决斗。例 如在一次舞会上,只因舞曲选用的分歧,他与斯 塔罗夫上校决斗,幸而暴风雪影响能见度,双方 开枪均未中。
• (资料来源: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何勤华,等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1547年拉夏泰涅雷与雅尔纳克的决斗(雕版画)
现代击剑运动

普希金在《叶甫盖尼•奥涅金》中描述了奥涅金 与连斯基的决斗。而1837年普希金本人便因决斗 死于情敌丹特斯之手,俄国另一位大诗人莱蒙托 夫27岁便在与青年军官马尔蒂诺夫的决斗中丧生。
哥特式建筑
墨洛温王朝
克洛维一世(481-511)
法兰克王国的开国君主为克洛维,属于墨 洛温家族,故建立的王朝称之为“墨洛温 王朝”,公元486年定邦于苏瓦松(今法 国巴黎北部),公元496年,皈依天主教。
496年皈依基督教
加洛林王朝
公元751年,宫相 丕平(绰号矮子)发 动宫廷政变, 自立 为王,推翻了墨洛温 王朝,建立了加洛林 王朝,丕平发动政变 建立政权以后,更需 要天主教支持作为后 盾。于是在意大利的 中部,出现了历史上 有名的“丕平献土” 。

8第八章 日耳曼法

8第八章  日耳曼法

第八章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时期(5~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日耳曼国家是指日耳曼建立的国家,包括欧陆的法兰克王国(486~843)、西哥特王国(418~714)、东哥特王国(489~553)、勃艮第王国、伦巴德王国(568~774),北非的汪达尔王国(439~534),不列颠的肯特王国、威塞克斯王国等。

一、日耳曼法的发展历程(一)日耳曼法的起源日耳曼人是古代欧洲的大部族,在罗马时代,主要分布在西起莱茵河,东至维斯瓦河,西起多瑙河,北至波罗的海的区域。

日耳曼早期以游牧、狩猎为生,公元前2世纪时就与罗马人有过军事冲突。

公元前1世纪,罗马将领凯撒出征高卢时,曾越过莱茵河,进入日耳曼人区域,在其《高卢战记》一书中记述了日耳曼人的一些状况,当时的日耳曼人还过这着原始公社的生活。

公元1世纪,罗马人塔西陀在其《日耳曼尼亚志》一书中,对日耳曼各部族的经济、政治、风俗等作了详实的记述,反映了日耳曼人此时已进入军事民主制时代。

罗马人称日耳曼为“蛮族”。

日耳曼起源于日耳曼人原有的部族习惯。

塔西陀记述了许多日耳曼人的习俗,如血亲复仇,在民众大会解决纠纷等,有许多在日耳曼法中得到反映。

日耳曼人建立自己的国家后,各部族的习俗就转化为各国的法律。

这是日耳曼法的主体来源。

此外,罗马法、教会法对日耳曼的形成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蛮族法典的制定最初,日耳曼法以不成文法的习惯法为其表现形态,口耳相传,与原来的习俗没有很大的差别,但后来很快就走向成文法。

各日耳曼王国纷纷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蛮族法典”是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些法律反映出阶级分化、土地占有者的特权、奴隶制、隶农制以及原始公社遗迹等特征。

公元5~9世纪,各日耳曼王国以各自的习惯为基础,先后编纂了成文法,史称“蛮族法典”。

其中最早的是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编纂于466—484年间。

其后有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勃艮第王国的《耿多巴德法典》、伦巴德王国的《伦巴德法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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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世俗国家的宗教属人法
城市兴起后的城市属地法 商人们自发形成自我维持的属 人习惯法 调整封建关系的习惯法 调整庄园关系的属地习惯法
第五章
一、日耳曼法概念
日耳曼法
二、日耳曼法基本内容 三、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日耳曼法的概念
一、日耳曼人的迁徙与蛮族王国的建立 二、日耳曼法的概念 三、日耳曼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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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利克法典(摘录)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一、财产制度 土地制度: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动产追及制度 二、债权制度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四、刑事制度:
大土地所有制:分封-采邑/委身 [封建社会的形成]
五、司法制度 法院组织:百户法院/郡法院
血亲复仇/赎罪金-和平金/国王安全制度
诉讼制度
王室法院:巡按使-巡回法院
1.凡蓄意杀人未得逞而被揭发者,应罚款2500银币,折合63金币。 2.凡蓄意用毒箭射人未射中而被揭发者,应罚款2500银币,折合 63金币。 3.凡打伤他人头部,致使脑浆迸流并有头骨三块凸出者,均应罚 款1200银币,折合30金币。 4.凡打伤他人肋骨与腹部而伤及内脏伤处外露者,除罚款1200银 币(折合30金币)外,仍须缴纳5金币作为医疗费。 补充1.如伤势严重或伤口不愈,应罚款62金币,另加9金币作为 治疗费。 5.凡打伤他人流血于地而被揭发者,应罚款600银币,折合15金 币。 6.凡自由人用棍棒打自由人并未出血而自己也挨了打者,均应罚 款120银币,折合3金币。 7.凡打出了血,无论使用铁器或棍棒,罚款相同。 8.凡用拳头打人,均应罚款360银币,折合9金币。每打1拳均应 罚款3金币。
中世纪的西欧法
一、中世纪西欧史的分期
476-1000年:早期(动荡的欧洲) 1000-1500年:中后期(欧洲开始了持 续的发展进程)
二、中世纪西欧法律史概况 三、封建社会与封建法
中世纪西欧法律史概况
早 日耳曼法 期 作为日耳曼部族属人法的日耳 曼习惯法
教会法
中 商法海商法 后誓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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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的特点
日耳曼法 以团体为本位 贯彻属人主义原则 注重形式 罗马法 (共和后期之后) 以个人为本位 贯彻属地主义原则 注重实质
缺乏抽象性,只是具 概念清晰、原则简明、 体的法律制度 体系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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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的影响
一、历史地位
• 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 法律体系。 • 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 • 以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 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
二、对后世的影响
• 英国:保留最完整的日耳曼法/法国:民法典 中的习惯法/德国:日耳曼学派 • 宪政结构/动产追及制度/占有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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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结
•概 念 日耳曼法 蛮族法典 撒利克法典
• 思考题 简述蛮族法典的特点 简述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 • • • 起源:部族习惯 蛮族法典及其特点:撒利克法典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属人法 王室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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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人的迁徙(150-1066)
蛮族王国
查理曼帝国三分(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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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利克法典
1.关于法庭传讯(5) 13.关于抢劫自由人(10/5) 2.关于偷猪(16/4) 14.关于侵袭或抢劫(6/7) 3.关于偷牛(6/5) 15.关于杀害或抢劫别人的妻子 (1) 4.关于偷绵羊(4) 16.关于纵火(5/3) 5.关于偷山羊(2/1) 17.关于伤害罪(9/2) 6.关于偷犬(2/1) 18.关于在国王面前控告无辜者 7.关于偷禽类(4/6) (1) 8.关于偷蜜蜂(4/1) 9.关于损害农田和任何圈围地 21.关于盗窃小船(1) 22.关于磨坊里的盗窃(1/2) (5/2) 24.关于杀害妇孺(7) 10.关于抢劫奴隶(2/5) 11.关于自由人偷盗和撬门(6) 26.关于被释放奴隶(2) 12.关于奴隶盗窃和撬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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