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00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变动和辍学报告制度的通知(粤教基〔2009〕3号)

广东省教育厅粤教基〔2009〕3号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变动和辍学报告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情况,切实做好防止义务教育学生辍学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春季开学始,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义务教育学生变动和辍学情况报告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内容(一)凡本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未经请假不回学校上课超过5天的,班主任必须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报告表》(附件1)上报学校。
《报告表》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
(二)学校必须按照规定将义务教育学生变动和辍学情况及时汇总,填妥《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表1)》《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统计表(表2)》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去向情况统计表(表3)》,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学校上报数据以每年3月10日为统计时间点。
3月10日统计从本学年第一学期9月11日至第二学期3月10日半年的学生变动情况。
在统计周期内曾经因休学、辍学等原因不在本校,但在统计时间点前10天内已回到本校的,不列入学生减少人数统计;统计周期前休学、辍学学生在本统计周期内曾经复学、返校,但在统计时间点前10天内不在本校的,不列入学生增加人数统计。
(三)县(市、区)教育局、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按照规定将前述统计表表1、表2、表3及时汇总上报。
二、报告程序和时限(一)学校必须于3月15日前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二)县(市、区)教育局必须于3月20日前上报地级以上市育局。
(三)地级以上市育局必须于3月25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三、报告工作的基本要求(一)一经出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必须及时、准确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报告表》,报告学校;(二)上报情况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违者追究所在区、县(市)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三)报表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四)报表要确定专人填报,并签名,经领导签字确认后方能上报。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应备资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参考资料一、指标体系1.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含三残)入学率2.巩固率(小学六年、初中三年、义务教育九年)3.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学校的比例4.校长教师交流率5.体质健康合格率6.生均占地、建筑、体育场地、寄宿、食堂、厕所、教学辅助用房、专用教室面积7.生均图书册数、教学实验仪器、计算机台数、班班通、人人通、优质教育资源全覆盖。
8.专任教师高一级学历比例、生均专任教师中级及以上职务数。
9.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10.班额。
11.生师比。
二、相关的印证名册1.6-11周岁人口在县外就读小学名册(有样表)2.6-11周岁人口在县外就读初中名册(有样表)3.6-11周岁人口县外已小学毕业在校外名册(有样表)4.7-14周岁人口在县外就读初中名册(有样表)5.7-14周岁人口在县外初中毕业名册(有样表)6.三残儿童(少年)名册(有样表)7.七年级编班名册(体现成绩、男女比例,单班不用此名册)8.在校生名册(有样表)9.学籍册(小学2008年、初中2011年以来)(学校有表)10.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名册(有样表)11.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名册(有样表)12.小学升初整体移交名册(有样表)13.流动名册(转入、复学、转出、休学、死亡、辍学)(有样表)14.近两年中小学毕业生名册(学校有表)15.体质健康测试名册(学校有表)16.留守儿童花名册(有样表)17.寄宿生名册(有样表)18.帮扶名册(学校有表)19.教职工名册(有样表)20.专任教师名册(学历、职务)(有样表)21.校长、教师培训名册(有样表)22.校长教师交流名册(有样表)23.其他人员名册(保安、食堂工人)(有样表)三、相关数据统计表(辅助表)1.基础年报表2.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情况统计表(有样表)3.学校台账(学校自有)4.学校台账汇总表(有样表)5.入学情况统计表(有样表)6.体质健康达标情况统计表(有样表)7.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有样表)8.留守儿童、随迁子女、毕业生统计表9.教育事业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年报数据)10.自查自评表(有样表)四、验收申报表(完小及以上的公办学校)1.表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基本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巾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九条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旦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初级中学接受本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
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
要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第六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第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学籍第十二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学生证。
广东省广州市小学在校学生数量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广东省广州市小学在校学生数量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序言本报告全面、客观、深度分析当下广州市小学在校学生数量现状及趋势脉络,通过专业、科学的研究方法及手段,剖析广州市小学在校学生数量重要指标即小学学校总数量,小学在校学生数量等,把握广州市小学在校学生数量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
广州市小学在校学生数量专题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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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籍管理系统网站在线查询

【导语】学籍是专指作为某校学⽣的⾝份证明。
2013年9⽉1⽇起,全国已经初步建⽴了⼩中⼤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内容是⽆忧考教育频道为⼤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东省中⼩学学籍管理系统址: ⼀、作为学⽣家长应该关注学籍的哪些相关内容? 学籍是指某个⼉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的⾝份。
学籍档案是记录学⽣就学和成长过程的重要载体。
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从⼊学到毕业的学籍进⾏管理的⾏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部已建成全国联的中⼩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各类学籍业务均纳⼊系统管理。
拥有学籍是每个学⽣应有的权益。
在经过批准的学校学习的学⽣都具有学籍。
新⼊学或转学后,家长应及时到学⽣所在学校确认是否已为学⽣建⽴或转接学籍,是否“⼈籍⼀致”。
“⼈籍分离”等问题可能导致学⽣⽆法办理与学籍相关的各种管理服务业务,甚⾄影响升学。
学⽣离校时,家长要及时告知原学校学⽣的去向,⽅便原学校协助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服务业务。
此外,家长还要对学⽣的学籍信息进⾏核对,确保准确⽆误。
⼆、学⽣⼊学或转学,地⽅教育部门是否可将有⽆学籍作为⼊学门槛或条件? 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是学⽣⼊学的结果,不是⼊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
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学的后置程序,教育⾏政部门或学校不应将学⽣之前有⽆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接收地作为确定⼊学资格的必要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
三、学⽣⼊学后应如何办理学籍⼿续? 学⽣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转接学籍,实现“⼈籍⼀致”;原来没有学籍的,应为学⽣新建学籍并通过查重程序。
如果遇到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情况,学校可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等业务,线下流程完成后,即可作为拥有连续学籍的计算时点,学⽣即应视为在校⽣,享受在校⽣待遇(如参加地⽅教育⾏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考试及各种活动),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学籍档案转接,最终以学籍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