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99修正)

合集下载

杭州噪音标准是多少

杭州噪音标准是多少

杭州噪音标准是多少杭州市作为浙江省的省会,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城市。

在日常生活中,噪音污染已经成为很多城市居民关注的一个问题。

为了保护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杭州市制定了相应的噪音标准。

噪音的定义噪音是指一切使人感到不适或干扰正常活动的声音。

噪音的来源有很多,比如交通噪音、施工噪音、机械设备噪音等。

长期处于噪音环境中会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很多不良影响,比如睡眠质量下降、听力损失、心理健康问题等。

杭州市噪音标准根据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杭州市城市噪声环境管理办法》,杭州市下分为四类噪声区域:居住区、商业区、交通干道和工业区。

每个区域的噪音标准略有不同。

在杭州市的居住区,规定了白天和晚上的噪音标准。

白天的噪音标准为55分贝(dB),晚上的噪音标准为50分贝(dB)。

居民区域的噪音标准较低,旨在保障居民的休息和生活品质。

商业区商业区相对居住区来说,噪音标准有所提高。

白天的噪音标准为65分贝(dB),晚上的噪音标准为60分贝(dB)。

商业区的噪音标准较居住区更高,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求。

交通干道交通干道是指道路上的车辆噪音,这种噪音来源广泛且持续性较大。

为了合理管理交通干道上的噪音,杭州市规定了白天和晚上的噪音标准。

白天的噪音标准为70分贝(dB),晚上的噪音标准为65分贝(dB)。

工业区是噪音较大的区域,主要是由于机械设备、工程施工等原因造成的。

杭州市规定了工业区的噪音标准为75分贝(dB)。

此外,工业区还需要在噪声源处设置噪音降低措施,以降低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杭州市噪音控制的相关政策除了噪音标准外,杭州市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噪音控制政策,以保障居民的生活品质。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1.噪音源治理。

杭州市要求各类噪音源单位(如工地、厂区等)配备噪声监测设备,定期监测噪音排放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确保噪音排放不超过规定标准。

2.噪音源隔离。

杭州市鼓励各类噪音源单位按照规定距离,远离居民区、商业区等噪音敏感区域,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杭州噪音标准是多少

杭州噪音标准是多少

杭州噪音标准是多少噪音是指人们感觉到不愉快的声音,它会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工作。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各地都会制定相应的噪音标准来规范环境中的噪音水平。

那么,杭州的噪音标准又是多少呢?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对噪声有明确的规定。

白天(早上6点至晚上22点)的室外噪声限值为60分贝,夜间(晚上22点至早上6点)的室外噪声限值为50分贝。

而在室内,白天的噪声限值为45分贝,夜间的噪声限值为35分贝。

这些标准是根据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特点而制定的,旨在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

对于不同类型的区域,杭州市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居住区、文教区、医院、公园等区域的白天室外噪声限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商业区、办公区的白天室外噪声限值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

这些差异化的标准,更好地满足了不同区域的噪音管控需求。

对于施工噪音,杭州市也有相应的规定。

白天施工噪声限值为75分贝,夜间施工噪声限值为70分贝。

同时,对于特殊施工,还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临时施工许可证,但需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以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除了以上规定的噪音标准外,杭州市还对噪音污染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排放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这些严格的监管措施,有力地促使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噪音标准,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秩序。

总的来说,杭州市对噪音有着严格的管控标准,旨在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

各类区域都有相应的噪音标准,施工噪音也有明确的规定,同时配以严格的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城市噪音对市民生活的影响,为城市的宜居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希望市民们也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工商、文化、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和工艺。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

(一)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加防治对象,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内涵,在坚持“超标并扰民”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二)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新需要,完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三)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加强源头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声环境质量(四)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

一是对工业噪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增加噪(五)着眼于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六)着眼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明确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我部将依据《噪声法》,组织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相关法律要求得11-1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87年通过,2009年修订)12-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通过,2008年修订,2018年修正)13-1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08年通过,2012年修正)15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通过,2012年修正,2018年修正)15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5-2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1988年通过,1994年修正,1997年修正,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0年修正)17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86年通过,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1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997年通过,2004年修正,2010年修正,2018年修正)19-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通过,1997年修正,2011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0年修正)19-4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通过,2010年修正)20-1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通过,2005年修正,2007年修订,2012年修正)21-1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5年通过,2001年修正,2012年修正)23-1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1989年过,1990年修正)23-4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4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4-1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7年通过,2011年修正,2017年修正)28-1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1年通过,颁布之日起施行)28-8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3月1日起施行)30-1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通过,2010年修正)3-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6-1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通过,2019年修正)6-4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4年通过,1997年修正)8-2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0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通过,2012年修正,2018年修正)10-1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通过,2004年修正,2017年修正)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殊法新法与旧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本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工商、文化、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和工艺。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杭政函〔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24〕30号为确保杭州市区考生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期享有安静的复习、考试和休息环境,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加强噪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除抢修抢险工程外,禁止市区所有建筑工程在中高考期间夜间施工作业。

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时间为:2024年6月1日22时至6月10日6时、2024年6月16日22时至6月23日6时。

请相关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

二、在2024年度高考日(6月7日、8日、9日、10日)、中考日(6月22日、23日)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日[2024年7月6日、7日,2025年1月初(具体日期待定)]考前半小时至考试完毕,禁止在市区各考点周边实施下列行为:(一)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包括拆房施工作业)和建筑物内装修作业;(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三)机动车船鸣喇叭;(四)燃放烟花爆竹;(五)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三、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照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要求,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严禁违法产生噪声干扰考生复习、考试和休息。

有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噪声污染的执法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如2024年度中高考等时间发生变化,上述噪声管理措施实施时间自动作相应调整。

杭州市装修管理规定

杭州市装修管理规定

杭州市装修管理规定1999年9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杭州市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杭州市装修管理规定(已失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住宅装修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合法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住宅装修的居民和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住宅装修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以及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私有住宅,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住宅装修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装修的管理。

各级建设、规划、建筑业、工商、市容环卫、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住宅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装修应符合消防、市容、环卫、社区安全等有关规定,保证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

第六条严重损坏的住宅和有险情的住宅,应先修缮加固,并经房产管理部门验收,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

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七条住宅装修禁止下列行为:(一)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二)拆除窗间墙;(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四)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五)改变外立面格局;(六)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七)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进行下列住宅装修的,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一)装钉护墙板、粘贴瓷砖、面砖;(二)铺设木地板、块料面层、吊平顶;(三)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盒;(四)安装浴缸、铺设灶台;(五)增设小型搁板和吊橱。

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住宅装修涉及开凿墙体和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等住宅装修行为,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住宅装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发给住宅装修许可单。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21号)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21号)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21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21号【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2009修订)17661153330000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2009修订)17661153410190【处罚日期】2021.08.24【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杭州市【处罚对象】邓国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10姓名:邓国稳,性别:男,出生年月:1974年11月,民族:汉族。

2021年07月26日9时11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乾潭中队执法队员接到群众反映“乾潭镇阳光商城市场路17号铝合金店,经常凌晨5点钟及午休时间切割铝合金噪音扰民”,执法队员到达现场处理,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铝合金切割工作,执法队员上前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公务,并现场要求当事人正常从事铝合金切割工作,并在店铺外左右两侧选择2处测量点位进行噪声测量,经现场测量当事人第一次从事切割工作时,执法队员位于店铺门口右侧测量噪音数值为LeqT:83.1dB,第二次在店铺左侧测量噪音数据为LeqT:77.5dB,现场测量背景噪声数据两次,第一次位于店铺右侧测量值:LeqT:55.9dB,第二次位于店铺左侧测量值:LeqT:58.6dB,现场已拍照录像取证。

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6681号),要求当事人到乾潭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2021年7月28日邓国稳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为邓稳国为乾潭镇市场路17号铝合金店铺老板,店铺主要经营门窗扶手成品,偶尔需要在店铺内部进行加工处理,平时加工工具有切割机、磨光机、氩弧焊等设备,2021年07月26日9时11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乾潭中队接到举报反映前往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切割工艺,我局执法队员现场依法进行噪声测量,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两次监测的平均测量值LeqT:80.3dB,已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对2类功能区的噪声排放限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99修正)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颁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9-03-31【实施时间】1987-07-25【时 效 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持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和旅游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等所产生的干扰他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声音。

第三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城市居民,以及外地进入本市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市环境噪声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包括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九条已建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必须保持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因更新、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提前15日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采取措施,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条对造成周围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权限责成其限期治理;在未达到标准前,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定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并有权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检举和控告,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地区环境的声音。

第十三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

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必须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

行车噪声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应将噪声声级作为检验项目。

凡不合格者,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行驶执照。

第十四条在市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

消防、救护、警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禁止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防盗报警器。

第十五条进入市区河道的船舶,不准使用高音喇叭。

昼间行船两船交会以规定的旗帜示意,夜间行船交会以闪光灯示意,除两船尾随、追越及其他特殊情况时使用规定声号外,其余声号一律不得使用。

禁止挂浆机船夜间进入市区河道航行。

西湖湖面禁止机动船鸣喇叭。

第十六条火车进入市区,除遇有紧急情况外,不准使用气笛,一律使用风笛,并应控制鸣笛。

第十七条各类航空器不得在西湖风景名胜区、文教区和人口稠密区上空训练飞行。

第四章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干扰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没有明显厂(场)界标志的,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厂(场)界。

第二十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矿企业、单位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第二十一条在风景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一切非工业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不准增添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

现有工厂应通过技术改造,努力降低噪声,使之逐步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二条在居民区、文教区、医院、疗养院、宾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等应急任务外,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工艺要求连续作业或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时,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的《夜间作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部门在特殊时期可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交通、工业、建筑施工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地区环境的各种人为噪声。

第二十四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或流动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经营方式。

改变经营方式、更新或增添设备、设施,增加作业时间等可能使环境噪声污染状况有重大改变的,必须提前15日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六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应经公安机关批准。

车站、码头及其他货物装卸站、场,因指挥作业需要使用喇叭的,其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二十八条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使周围地区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在居民区、风景区和公共场所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休息、学习和工作的活动。

第三十条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在昼间从事室内装修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投入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生产、使用,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环境噪声排放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欠缴、拒缴超标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拒绝、阻挠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按本条例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必要时,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环境监理机构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报或谎报噪声污染情况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夜间擅自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港务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噪声污染的受害者与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个人的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杭州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6时至22时,夜间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

第三十六条市属各县(市)环境噪声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