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公法基础强化讲义
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公法练习题(杨帆,超全笔记版)

2013年国际私法练习题(杨帆)(多选)1、甲国和乙国就两国边境的划界问题发生纠纷,多年以来经常因此问题发生武装冲突。
在联合国秘书长的斡旋下,双方于2009年达成协议,将边界争端提交给联合国国际法院。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可以成为国际法院判决此案的法律依据?(AC )考点:国际公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A、甲乙两国于1948年签定的边界条约B、著名国际法学家瓦特尔关于边境制度的学说C、有关领土主权取得方式的国际习惯D、国际法院在1980年对类似案例作出的判决(单选)2、国际习惯是国际公法中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关于国际习惯,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 C )空白考点:国际习惯(客观要素:反复实践的产物;主观要素)A、国际习惯具有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的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可以成为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C、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只有经国际法主体的明确选择适用,才对特定的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私法、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惯例,约束力来自于当事人的选择适用)D、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对国际法主体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单选)3、中国于1986年核准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1993年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此外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WTO的多边协议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关于上述条约或协议在中国的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考点: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A、在处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中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B、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中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转化适用)C、我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来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转化适用)D、北京市高院在处理一起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但当条例与WTO《反倾销协议》发生冲突时,则应适用《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转化适用)(单选)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其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民族自决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六大原则。
国际公法重点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名称及其演变1.国际法学之父——格老秀斯。
2.“国际法”之词源。
万民法→Inter nation al Law→万国公法→国际(公)法。
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国际法学之父”。
出生于荷兰,亦为国际法及海洋法鼻祖,其《海洋自由论》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为当时新兴的海权国家如荷兰、英国提供了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以突破当时西班牙和对海洋贸易的垄断,并反对炮舰外交。
三、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有社会就有法”1.独立国家及由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2.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
“相信组织,通过组织解决问题”3.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纽带,国际法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4.有什么样的国际社会现实,就有什么样的国际法。
5.平等互利有利于国际法的发展,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是国际法的死敌。
四、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吗?1.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的分歧。
否定说和肯定说2.国际法是法律。
什么是法律?社会-规则-遵守和有拘束力3.国际法有拘束力的证明。
●各国通常宣示遵守国际法,实践中遵守。
●各国缔结国际协议,接受其中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有制裁的规则。
●……4.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相互主义的作用。
互尊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遵守国际法符合国家的利益。
或多或少反映各国利益;共同的最高利益。
●伙伴间的监督。
“无赖国家、流氓国家”●跨界交流的客观需要。
交往、全球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有强制执行力。
自卫、集体安全机制、国际刑事法院。
五、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相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
2.主要根据国家间的协议而达成。
3.强制力较弱。
4.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2013司考刘万啸三国法强化讲义(猿题库出品)

2013司法考试三国法授课提纲刘万啸国际法国际法司法考试考查范围分值分布第一部分 国际法基础理论一、国际法的渊源★(2007- 77;川2008-31)国际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方有约束力,对第三方无约束力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习惯: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对所有国际法主体都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辅助资料 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002—55; 2007-30;川2008-32)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2002-57;2005-29,2006-92;2007-32;2012-74)【例】2007-32.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答案】B第二部分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例】下列哪些属于国际法主体?( ) 答案:ABCDA 国家B 政府间国际组织 C争取独立的特定民族 D欧盟E 台湾 F香港 G非政府国际组织 H雅虎公司 I个人二、国家★★★1.国家的要素、管辖权和主权豁免(09-31;2011-33;2003—57;2008-32;2010-30)2.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单方行为)(2005-78;07-30;10-29)承认的对象 新国家产生原因 基于新国家的出现:合并、分离、分立、独立等。
法律后果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尊重其立法、行政、司法和豁免权。
新政府产生原因 因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
法律后果①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②承认者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其他事态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 明示承认 如正式通知、照会、声明或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文件中进行表述。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介绍课件

02
国际投资法主 要包括国际投 资条约、国际 投资协定、国 际投资法公约 等。
03
国际投资法主 要涉及投资保 护、投资促进、 投资争端解决 等方面。
04
国际投资法在 国际经济法中 的地位越来越 重要,对跨国 投资和国际投 资争端解决具 有重要意义。
国际金融法
01
国际货币体系: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
综合性:涉及多个法律 部门,如合同法、公司 法、知识产权法等
实践性:注重实际应用, 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 力
2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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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 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涉及国际贸易的 法律规范和制度。
04
案例分析技巧:注意案例中 的细节,运用法律思维进行 推理和判断
谢谢
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法的 核心领域,涉及货物和服 务的进出口、关税和贸易 壁垒等
国际投资:涉及跨国公 司的投资行为、投资保 护、投资争端解决等
国际金融:涉及国际货 币体系、国际金融市场、 国际金融监管等
国际知识产权:涉及专 利、商标、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国际竞争法:涉及反垄 断、反不正当竞争、消 费者权益保护等
争端解决等
05
国际竞争法:包括 反垄断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国际竞
争政策等
03
国际金融法:包括 国际货币体系、国 际金融市场、国际
金融监管等
06
国际知识产权法: 包括专利法、商标 法、著作权法、国 际知识产权保护等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国际性:涉及国际贸易、 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 律规范
2013高端速成班三国法讲义

2013年国际法学讲义国际法学李曰龙2013年国际法学授课讲义作者:李曰龙(新浪微博:@李曰龙)国际公法第一章导论考点一:国际法的渊源关键点:条约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是一项习惯法规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当中共有的原则1.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对相邻和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问题做了如下规定:由有关国家协商解决,即签订协定来划定大陆架,如果没有协定,除非有特殊情况,则采取“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丹麦、荷兰等国加入了该公约,但是联邦德国并未加入该公约。
随后发生了1969年北海大陆架一案,丹麦和荷兰为一方,联邦德国为一方,起诉至国际法院,丹麦与荷兰主张以该公约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定与德国等相关国家间的大陆架。
国际法院判决指出,划分大陆架界限时应照顾到公平原则,等距离中间线不是习惯法规则。
经过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公平原则被确立为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分的一般习惯国际法原则。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尽管国际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联邦德国,但联邦德国却违反了《大陆架公约》的有关规定,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B.丹麦与荷兰两国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应采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而不是公平原则C.若丹麦后来获准退出了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则其与荷兰之间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可以主张适用“公平原则”,而非“等距离中间线原则”D.“公平原则”被确立为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考点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依国际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一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属于内政的范围B.甲乙为邻国,甲国不断进口进攻性武器,乙国感到威胁,于是向甲国境内发射导弹,摧毁甲国的导弹发射装臵,该行为属于国际法上的自卫C.一国国内的不同民族都有权利依据民族自决原则,主张从该国家中分离出来D.基于属地管辖权,一国除非受其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约束,原则上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允许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入境、居留并对其加以保护水朵考资 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国家考点一:国家主权豁免3.联合国大会2004年通过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约》,甲国签署了该条约,并主张限制豁免,乙国则主张绝对豁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甲国法院依其主张可以管辖以乙国为被告的案件B.即使乙国放弃了管辖豁免,甲国法院仍不可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C.在国际社会就限制豁免达成有约束力的条约以前,传统的国家豁免原则仍然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D.因乙国在上一案件中曾放弃了其管辖豁免权,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受理以乙国为被告的案件考点二:国际法上的承认4.甲地区刚从丙国分离出来成立了“甲国”,乙国出于地缘政治的考虑,需要和“甲国”发展关系,关于承认,依相关国际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甲国”获得乙国的承认,则使“甲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B.乙国有义务承认“甲国”C.乙国为了方便两国国民之间的交往正式接受了来自“甲国”的领事,该行为构成默示承认D.乙国在一次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会议上投票支持“甲国”加入该组织,构成默示承认考点三:国际法上的继承5.甲国与乙国为邻国,向来友好,彼此间缔结了若干双边条约,涉及到边界的划定、互助同盟等方面。
资料:国际公法讲稿

一、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所谓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社会成员。
(主要是国家)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3、国际法的词源大致经历了罗马法中万民法—--格劳秀斯“万国法”—边沁改为国际法1)、古代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万民法则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因此,万民法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它只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即涉及外国人的罗马法律,是属于私法性质。
2)、格劳秀斯所称的“万国法”到了17世纪,国际法的奠基人荷兰学者格劳秀斯在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继续维持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但是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约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
这与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含义较接近。
3)、边沁提出的国际法到了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International Law”更能准确表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这一含义,于是这个名称便被大家所接受。
“国际法”这个词最早在中国出现是在19世纪。
1864年,丁韪良翻译了美国法学家惠顿的著作《国际法原理》。
名为《万国公法》。
4、国际法理论学说1)、自然法学说2)、实在法学说实在法学派是同自然法学派相对立的。
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根据是体现各国同意的国际惯例或条约;国际法规则之所以有效力,既不是像自然法学派所说的是“理性之所命”,也不是可以根据推理的程序发现的,而是因为国家自己承认它们。
他们主张,任何规则不能仅因其合理即视为属于国际法范畴,再将其列为国际法规则之前必须证明这个规则确实是各国公认的。
实在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苏支、奥本海等。
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Richard Zouche,1590-1661)采用了“国家间的法”(Law of nations)的概念:The jus inter gentes is a law, which has been accepted by customs conforming to reason among most nations or which has been agreed upon by single nations.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也是实在法学派学者,他认为,国际法是以各国的共同同意为依据的,国际法是由国际惯例和特别条约而不是由传统理论所构成的。
【复习资料】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第一章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般法律原则确⽴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是⼀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者共同构成了当代⼈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国际法”⼀词,后被⼴泛采⽤。
有⼈使⽤“国际公法”⼀词来称呼这⼀法律体系(其传⼊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
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的“公法”⼀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不是与“国际私法”⼀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的⼀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产⽣于欧洲,是以独⽴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批近代主权独⽴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
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时期,荷兰⼈“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了系统全⾯的论述,并努⼒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发展。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知识体系框架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第二章 国家要素之一——主权和领土一、国家的主权 (一)管辖权(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1、内容:不经过外国的同意(1)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其他国家为被告的案件;国际法导论(2)一国法院不能对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2、绝对主权豁免和相对主权豁免(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有豁免)3、管辖豁免的放弃 (1)明示(2)默示:国家起诉、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3)不应视为放弃的情形:①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②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③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④一国代表没有出庭。
4、执行豁免: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包括 (1)国家明示同意;(2)国家默示同意:国家专门拨出或指定某项财产用于清偿。
二、国家领土(二)领土主权的内容和限制 1、完全排他的主权 2、限制(1)一般性限制:不得损害他国合法权益(2)领海中的特殊限制:①外国商船的无害通过权②沿海国一般不进行刑事管辖。
(3)条约限制(三)领土的取得方式(四)河流制度1、内河和内海:需经同意;2、多国河流:沿岸主权,沿岸开放;3、国际河流:沿岸主权,对所有国开放;4、界河: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
三、非领土部分国际空间 (一)海洋1、和平利用2、所有国家的科考自由3、冻结领土要求4、水域是公海(三)外层空间 1、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1)通知(2)救援 (3)交还 (4)消除危险 3、责任制度 四、国际环境保护(一)大气环境保护:《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 1、三类国家,不同义务(1)工业化国家:承担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义务; (2)发达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但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援助;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有权接受发达国家的资助,但不能卖排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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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公法基础强化讲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缔约权(国内法)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3、条约冲突的解决:456、多边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7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后约先约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1★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2、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联合国大会★安理会(15个理事国,其中中、法、俄、英、美为常任理事国)的表决制度: (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 、国家机关的行为;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 、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A 、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同意违反义务B 、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条件:适度C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D 、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环保法 领土构成底土:完全主权(二)海洋法1、海洋水域的划分各部分制度:领土取得方式领海基线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不经许可通过领海)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我国毗连区依附于我国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和管辖权公海:(1)管辖权:A 、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 、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2)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和紧追权(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A 、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 、主体原则上不能是对象;C 、紧追权的限制: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A 、 我国不适用于军舰;B 、连续不停迅速通过; C 、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 、通过无害 A 、有权拘捕;B 、通知;C 、有担保立即释放;D 、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制)大陆架:(1)界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2)权利内容:A 、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B 、沿海国行使对大陆架的专属权利不需要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但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 、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三)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的法律制度1、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2、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3、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 (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四)国际环保法★ 防止气候变化:条件:1、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2、进口国同意(书面、特定)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4、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1)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3)减排折算方式: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②“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③“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④“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基本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2、国籍取得: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国籍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我国对国籍冲突的解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出入境管理机构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2、关于签证第16条:“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
”第19条:“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22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1)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2)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3)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4)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3、关于外国人的停留居留第30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日,最长为5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日,最长为5年。
”第41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4、关于外国人的出境。
第28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81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
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三)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外交保护的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2)国籍继续原则: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外交保护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2、引渡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我国明确为应当拒绝引渡本国国民);C、可引渡罪行:不构成双重犯罪的不引渡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①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②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③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3、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特别提示:使馆是与接受国中央机构交涉的全能对外交往机关;领馆是与接受国相应地方机构交涉的非政治职能的对外交往机关(一)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代办(向外交部长派出)处临时:特别使团(二)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三)使领馆特权与豁免1、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纳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