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管制刑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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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强对 其的研 究 。
关键 词
管 制刑
刑 法 自由刑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5 . l 0 .5 22 0 ) 】 90 3 2
中图 分类号 : 9 4 1 D 2. 管制 刑的 缺陷
一
、
管” 没有法 定义 务 )“ ( 、不会 管”缺 乏 执行管制 刑 的知识 以及管制 (
总之 , 管制 刑执行 主 体方面 的缺 陷使 得本 来刑 罚量就 不足的 ( ) 三 管制 刑执 行 中存在 的缺 陷 基于 管制 刑执 行 主体 的缺 陷使 得执 行 中存在 的 问题 已于前 第一 , 管制 刑执 行 中缺 乏对 罪犯 的思 想教 育 , 能很好 的改 不
变罪 犯 的世界 观 、 人生 观 、 值 观 , 价 从而 不能 从根本 上根 治犯罪 。
不足 , 根本 起不 到对 罪犯 的 惩罚作 用 , 其没 有存 在 的必要 。 于 未 收监 , 以没有 机关 对 他们进 行 专 门的思 97 刑 第三 十九条 第一 款规 定 , 一项 “ 第 遵 守法 律 、 行政 法规 ”事实 上是 每个 公 民部应 当做 到的 , 此规 定 , , 在
严, 间接地 表 明国家 和社 会利 益 的不 可侵 犯性 , 这将 有利 于 刑罚
一
般 预 防 目的的实 现 。 果某 个刑 罚 缺少 相应 的惩 罚性 , 就不 如 它
具 有 以上 功能 , 它就 没有 存 在的 意义 , 不是真 正 的刑 罚 。主张 被执 行拘役 、 期徒刑 、 期徒刑 者 , 就 有 无 在监管 的地 方大都会对 罪犯 废 除管制 刑 的学者 就 是认 为 我 国管制 刑 的主 要缺 陷 在于 惩 罚性 进 行 思想 教育 , 而很好 的 改造 他们 。 是对于 被判 处管制 者 由 从 但
刑 自身刑 罚 内容存 在 的 问题) 的局 面 。.
( ) 一 管制 刑刑 罚 内容 方面存 在 的缺 陷 刑 罚的一 个重要 特征在 于 它的 惩罚性 , 它给 罪犯 带来一 定的 现 正义和 对被害 人 的安抚 功能 : 且 对于 帮助罪 犯从痛 苦 中感受 而
犯罪 的无 价值性 , 从而 促使 其进行 深刻 的 自我反 省 , 吸取 教训 , 树
理 措施 , 使在 罪犯 不遵 守相 关规 定也 没有 任 何处 罚, 致 这样 管制
要 。这 两 项 内容 根本 体 现 不 出对 被 管 制 人 惩罚 性 。对 于 第三 、 措 施 。 由于我 国的管 制刑 没 有规 定 行为 人违 反相 关规 定时 的处
四 、 项规 定, 定程度 上 体现 了对 犯 罪人 的 惩罚性— — 限制 自 五 一 由, 但其 惩罚 力度 显然是 不够 大的 , 对罪 犯根 本起不 到惩 戒作用 。 另外 , 国 19 年 《 法》 我 97 刑 第三 十九 条第 二款 规定 : 对判 处 “ 管制 的犯 罪分 子, 劳动 中应 当 同工 同酬” 在 。该 规定 使得 管制 刑
的 处罚 力度剧 减 。
刑 这种 本 身只 是 限制 一定 自由 的轻微 刑 罚严 厉性 已经荡 然无存
了。
( ) 四 管制 刑与拘 役 刑 、 刑 制度 的 矛盾 缓
管制刑 在 时间设 置上 与拘 役刑 不协调 , 按照 我国 19 年 《 9 7 刑
( ) 二 管制刑 执行 主体 方 面的 缺 陷
来讲 , 也必 须经 过有 关部 门批 准 才能行 使 , 也没 有在 此规 定 的必
第二 , 管制 执行 的监 督 不 力。 对于 管制 刑 的执 行 没有机 关进
行 全 力的 监督 , 民群众 的 监督 也没 有得 以彻 底贯彻 , 人 致使 管制
显得 多余 : 二项 “ 会 、 行 、 威权 利 ” 行使 , 于未 罪 公民 刑 的执 行流 于 形式 。 第 集 游 示 的 对 第三 , 管制刑 执行 中罪犯 不遵 守相 关规定 时也无 有关 的处罚
年 相 年 刑执 行机 关, 了打击 其他 严 重犯 罪 , 于 被管制 刑 这种 轻微 罪 3 , 对拘 役 刑数 界并 罚 时的 上限 1 又要 多半年 。而按 理管 为 对 个 而其下 限应 刑 的罪犯 的执行 , 便被 搁 置一 边 。 公安机 关 “ 不愿 管 ” 的局 面致 使 制 刑折 算 以后 上 限应 该与拘 役 的下 限 1 月相 衔接 ,
L g l y t m A dS cey e a S se n o it
{ 缸金 I6 ; J
20.1中 1( ) 09
我 国 管 制 刑 的 缺 陷及 其 完 善
韦 奇 兵
摘 要 管制 刑 为我 国所 独创 , 我 国刑 法规 定 的五 种 主刑之 一 管 制刑作 为 我 国刑罚 中唯一 的限 制 自由刑 , 是 但其 具有 一 系列 的缺 陷, 目前 在 司法 实践 中已经到 了名 存 实亡 的地 步 , 它的存 废之 争也 愈 演愈 烈 , 吁 废除 之声 不 断增 多, 呼 因此 有待 于
痛 苦或 利益 损 失。刑 罚 的这 种 惩罚 性不 仅 是为 了报 应犯 罪 而实 管制 刑 , 由于 执行 过程 中 的“ 羊状 态” 显得 更J 无刑 罚特性 。 放 而 J u
立正 确的 思想意 识和法 律观 念 , 使得 法律 在社会 上确立 它 的威 面分 析 。除此之 外 管制 刑执 行 中的缺 陷还 有 以下几 方面 : 还
法》 定, 规 管制刑 下 限 3 月相 当于有 期徒 刑或拘 役 1 个 月, 个 . 5 与
我国 19 97年 《 法》 刑 第三十 八 条第二 款规 定 :被 判处 管制 的 拘 役刑下 限 1 月相 比还 要 多 出半个 月; “ 个 管制 刑上 限 2 年换 算成 年 与拘役 刑上 限 6 月相比 个 犯罪 分子 , 由公安 机关 执行 ” 。但是 由于 我 国公 安机 关任 务十 分 有 期徒 刑或 者拘 役的刑 期 应该 为 1 , 比有期 徒刑 的下 限 也多 出半 年 ; 其数罪 并罚 上限 而 繁重 , 负着 许 多使命 , 安机 关 中又没 有 设置 一个 专 门的 管制 要 多 出半 年, 肩 公
关键 词
管 制刑
刑 法 自由刑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5 . l 0 .5 22 0 ) 】 90 3 2
中图 分类号 : 9 4 1 D 2. 管制 刑的 缺陷
一
、
管” 没有法 定义 务 )“ ( 、不会 管”缺 乏 执行管制 刑 的知识 以及管制 (
总之 , 管制 刑执行 主 体方面 的缺 陷使 得本 来刑 罚量就 不足的 ( ) 三 管制 刑执 行 中存在 的缺 陷 基于 管制 刑执 行 主体 的缺 陷使 得执 行 中存在 的 问题 已于前 第一 , 管制 刑执 行 中缺 乏对 罪犯 的思 想教 育 , 能很好 的改 不
变罪 犯 的世界 观 、 人生 观 、 值 观 , 价 从而 不能 从根本 上根 治犯罪 。
不足 , 根本 起不 到对 罪犯 的 惩罚作 用 , 其没 有存 在 的必要 。 于 未 收监 , 以没有 机关 对 他们进 行 专 门的思 97 刑 第三 十九条 第一 款规 定 , 一项 “ 第 遵 守法 律 、 行政 法规 ”事实 上是 每个 公 民部应 当做 到的 , 此规 定 , , 在
严, 间接地 表 明国家 和社 会利 益 的不 可侵 犯性 , 这将 有利 于 刑罚
一
般 预 防 目的的实 现 。 果某 个刑 罚 缺少 相应 的惩 罚性 , 就不 如 它
具 有 以上 功能 , 它就 没有 存 在的 意义 , 不是真 正 的刑 罚 。主张 被执 行拘役 、 期徒刑 、 期徒刑 者 , 就 有 无 在监管 的地 方大都会对 罪犯 废 除管制 刑 的学者 就 是认 为 我 国管制 刑 的主 要缺 陷 在于 惩 罚性 进 行 思想 教育 , 而很好 的 改造 他们 。 是对于 被判 处管制 者 由 从 但
刑 自身刑 罚 内容存 在 的 问题) 的局 面 。.
( ) 一 管制 刑刑 罚 内容 方面存 在 的缺 陷 刑 罚的一 个重要 特征在 于 它的 惩罚性 , 它给 罪犯 带来一 定的 现 正义和 对被害 人 的安抚 功能 : 且 对于 帮助罪 犯从痛 苦 中感受 而
犯罪 的无 价值性 , 从而 促使 其进行 深刻 的 自我反 省 , 吸取 教训 , 树
理 措施 , 使在 罪犯 不遵 守相 关规 定也 没有 任 何处 罚, 致 这样 管制
要 。这 两 项 内容 根本 体 现 不 出对 被 管 制 人 惩罚 性 。对 于 第三 、 措 施 。 由于我 国的管 制刑 没 有规 定 行为 人违 反相 关规 定时 的处
四 、 项规 定, 定程度 上 体现 了对 犯 罪人 的 惩罚性— — 限制 自 五 一 由, 但其 惩罚 力度 显然是 不够 大的 , 对罪 犯根 本起不 到惩 戒作用 。 另外 , 国 19 年 《 法》 我 97 刑 第三 十九 条第 二款 规定 : 对判 处 “ 管制 的犯 罪分 子, 劳动 中应 当 同工 同酬” 在 。该 规定 使得 管制 刑
的 处罚 力度剧 减 。
刑 这种 本 身只 是 限制 一定 自由 的轻微 刑 罚严 厉性 已经荡 然无存
了。
( ) 四 管制 刑与拘 役 刑 、 刑 制度 的 矛盾 缓
管制刑 在 时间设 置上 与拘 役刑 不协调 , 按照 我国 19 年 《 9 7 刑
( ) 二 管制刑 执行 主体 方 面的 缺 陷
来讲 , 也必 须经 过有 关部 门批 准 才能行 使 , 也没 有在 此规 定 的必
第二 , 管制 执行 的监 督 不 力。 对于 管制 刑 的执 行 没有机 关进
行 全 力的 监督 , 民群众 的 监督 也没 有得 以彻 底贯彻 , 人 致使 管制
显得 多余 : 二项 “ 会 、 行 、 威权 利 ” 行使 , 于未 罪 公民 刑 的执 行流 于 形式 。 第 集 游 示 的 对 第三 , 管制刑 执行 中罪犯 不遵 守相 关规定 时也无 有关 的处罚
年 相 年 刑执 行机 关, 了打击 其他 严 重犯 罪 , 于 被管制 刑 这种 轻微 罪 3 , 对拘 役 刑数 界并 罚 时的 上限 1 又要 多半年 。而按 理管 为 对 个 而其下 限应 刑 的罪犯 的执行 , 便被 搁 置一 边 。 公安机 关 “ 不愿 管 ” 的局 面致 使 制 刑折 算 以后 上 限应 该与拘 役 的下 限 1 月相 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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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中 1( ) 09
我 国 管 制 刑 的 缺 陷及 其 完 善
韦 奇 兵
摘 要 管制 刑 为我 国所 独创 , 我 国刑 法规 定 的五 种 主刑之 一 管 制刑作 为 我 国刑罚 中唯一 的限 制 自由刑 , 是 但其 具有 一 系列 的缺 陷, 目前 在 司法 实践 中已经到 了名 存 实亡 的地 步 , 它的存 废之 争也 愈 演愈 烈 , 吁 废除 之声 不 断增 多, 呼 因此 有待 于
痛 苦或 利益 损 失。刑 罚 的这 种 惩罚 性不 仅 是为 了报 应犯 罪 而实 管制 刑 , 由于 执行 过程 中 的“ 羊状 态” 显得 更J 无刑 罚特性 。 放 而 J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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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规 管制刑 下 限 3 月相 当于有 期徒 刑或拘 役 1 个 月, 个 . 5 与
我国 19 97年 《 法》 刑 第三十 八 条第二 款规 定 :被 判处 管制 的 拘 役刑下 限 1 月相 比还 要 多 出半个 月; “ 个 管制 刑上 限 2 年换 算成 年 与拘役 刑上 限 6 月相比 个 犯罪 分子 , 由公安 机关 执行 ” 。但是 由于 我 国公 安机 关任 务十 分 有 期徒 刑或 者拘 役的刑 期 应该 为 1 , 比有期 徒刑 的下 限 也多 出半 年 ; 其数罪 并罚 上限 而 繁重 , 负着 许 多使命 , 安机 关 中又没 有 设置 一个 专 门的 管制 要 多 出半 年, 肩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