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合集下载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 除外)、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等产品的生产区应根据各自的洁净
度级别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合理布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和工作台面所用
材质应便于清洁。对于有特殊卫生要求的产品,其生产车间还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
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
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
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 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 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 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消毒产品种类与剂型
消毒产品的分类: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 用品类 。 一、消毒剂:粉剂 、片剂、颗粒剂、液体、喷 雾剂 、凝胶 ; 二、消毒器械:消毒器械、生物指示物、化学 指示物、灭菌包装物; 三、卫生用品:抗(抑)菌剂、纸巾、卫生巾/ 护垫/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纸质餐饮具、隐形眼 睛护理用品、化妆棉、湿巾/卫生湿巾、 其他卫 生用品。
《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的生产企 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 为四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
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 编号。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消毒产品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判定依据》(文号,待定)进行判定。

新涉水产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文号,待定)进行判定。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设立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技术评审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结论进行行政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卫生监督中心)负责组织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的受理、组织技术评审和上报等具体工作,并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第五条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卫生监督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申报受理规定》、《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卫生监督中心在接收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涉水产品索证制度(五篇)

涉水产品索证制度(五篇)

涉水产品索证制度____学校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及消毒产品索证制度一、采购饮用水消毒药品,必须索取商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消毒药品的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二、索取新改扩建时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三、采购所有的饮用水消毒药品时,须认真仔细查看所购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地址、注册商标、保质期限、标签等,禁止采购“三无”和伪劣产品。

四、所有的消毒药品索证材料需保存好,以备待查。

____学校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制度一、供、管水人员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二、供、管水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三、体检不合格的供、管水人员(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时调离工作岗位,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予从事该工作。

四、供、管水人员在健康证即将失效前____天,由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员统一组织供、管水人员体检办证。

五每年对供、管水人员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并至少保障每年有一次由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的培训。

饮用水清洗消毒制度一、对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二、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三、饮用水供水蓄水池每月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定期消毒记录。

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四、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五、责任人须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

____学校供管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一、每天保障师生的生活用水。

二、定期对供水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并负责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三、按标准对细菌指标超标的自备水进行严格的消毒,并负责做好消毒记录。

若因玩忽职守未对水质进行严格的消毒而造成检测不合格,将承担对水质复查检测的费用。

四、按要求对细菌指标超标设备的操作,保证设备对水质的消毒效果。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管理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管理

4、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直接接触涉水产品 和原料。 5、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穿戴整洁,不得 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 人员进入生产场所需穿清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 双手。 6、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它有碍涉水 产品卫生的活动。
三、涉水产品监督抽检
(一)涉水产品监督抽检的程序 (二)采样要求 (三)结果处置
(二)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1、卫生管理体系; 2、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3、建立健全检验制度,每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合格 后方可出厂; 4、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 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自检; 5、 生产过程应有各项原始记录; 6、 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要求; 7、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
2012年9月23日公布 决定取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共3项21类产品: 第55项 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氯乙 烯、聚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第56项 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 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 (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第57项 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 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四)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 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涉水产品卫生知识,并进行考 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2、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包括 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 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水产品生产。 3、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 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 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 产工作。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吉卫监督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吉卫监督发〔2013〕25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进一步落实省卫生厅印发的“四个通知,一个方案”即:《关于下发2013年吉林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吉卫监督函〔2013〕5号)、《2013年吉林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吉卫监督发〔2013〕13号)、《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吉卫监督发〔2013〕16号)、《关于开展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卫监督发〔2013〕23号)、《关于对全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情况摸底调查的紧急通知》(吉卫监督函〔2013〕15号)。

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对公共卫生提出有关要求,省卫生厅近日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我省公共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8月12日——8月19日。

8月12日上午7点在长春市春谊宾馆(长春市人民大街80号,联系电话:*************)迎宾一楼二会议室集结。

二、检查内容(一)《2013年吉林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中的全部内容,重点查看全分析指标检测情况以及网络直报情况和监测点布置情况。

(二)《关于开展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的内容,重点检查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

(三)重点检查生产工艺流程是否按照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材间;使用的消毒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每批次消毒后的餐饮具是否有检验报告。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治理规定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治理规定

新消毒产品和新渡水产品卫生行政同意管理规定(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用新资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材(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以及利用新资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波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渡水产品)卫生行政同意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得病防治法》、《国务院对于撤消和下放 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卫生行政同意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例、规章 , 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新消毒产品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资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材判断依照》(文号,待定)进行判断。

新渡水产品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资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波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断依照》(文号,待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新消毒产品、新渡水产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担当新消毒产品、新渡水产品技术评审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结论进行行政审察,作出能否同意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卫生监察中心)负责组织新消毒产品和新渡水产品的受理、组织技术评审和上报等详细工作,并负责评审委员会的平时管理。

第四条省级卫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新消毒产品、新渡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察和采封样。

第五条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渡水产品卫生同意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卫生监察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渡水产品德政同意,应该依照《新资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材申报受理规定》、《新资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波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切性负责,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卫生监察中心在接收新消毒产品或新渡水产品卫生行政同意申请资料时,应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同意申请资料接收凭据”;对申请事项能否需要同意、申请资料能否切合法定形式、申请资料能否齐备等进行查对,并依据以下状况分别作出办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获得卫生行政同意的,应立即时见告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应立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见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是针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涉水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涉水产品包括饮用水、游泳池水、温泉水、河湖水等与人们生活和健康密切相关的水产品。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涉水产品直接接触人们的身体,如果卫生状况不符合规范,就有可能引发各种疾病和健康问题。

因此,制定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对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在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包括生产场所卫生状况、生产设备和工艺条件等。

2. 生产过程的监管:规定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的卫生规范,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包装储存等环节。

3. 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对于销售涉水产品的商家和使用单位,也有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包括产品标识、配送流程、使用环境等。

4. 质量监督和检验要求:对于涉水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制
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的来说,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的出台,是为了确保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都符合一定的卫生规范,保障公众的生活和健康安全。

同时,也推动了涉水产品行业的良性发展,提升了消费者对涉水产品的信任和满意度。

涉水产品生产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涉水产品生产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预防疾病传播,确保产品质量,根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所有直接从事生产、检验、包装、储存等环节的工作人员。

三、卫生要求1. 个人卫生(1)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工作前、工作后、如厕后必须用肥皂或洗手液彻底清洗双手。

(2)工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穿戴与工作无关的衣物。

(3)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吃零食、吐痰等。

2. 生产场所卫生(1)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通风,定期进行消毒。

(2)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3)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生活办公区等功能分区明确,防止交叉污染。

3. 食品安全(1)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场所进食,如需用餐,应选择卫生条件良好的场所。

(2)工作人员不得将个人物品带入生产区,防止污染产品。

(3)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原料等应确保安全,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原料。

四、健康管理1.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 患有传染性疾病、皮肤病、呼吸道疾病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疾病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并接受隔离治疗。

3.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有害物质时,应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五、培训与教育1. 企业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卫生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应接受企业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了解并掌握本制度的相关内容。

六、监督检查1. 企业应设立卫生监督小组,负责对生产场所、设备、工具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卫生要求得到落实。

2. 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奖惩措施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保持良好卫生习惯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产品质量问题或卫生事故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微生物检验室应符合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要求,并满足出厂 检验项目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有效成分含量检测 需要使用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等仪器设备的,可委托通过 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消毒产品种类与剂型
消毒产品的分类: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 用品类 。
一、消毒剂:粉剂 、片剂、颗粒剂、液体、喷 雾剂 、凝胶 ;
二、消毒器械:消毒器械、生物指示物、化学 指示物、灭菌包装物;
三、卫生用品:抗(抑)菌剂、纸巾、卫生巾/ 护垫/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纸质餐饮具、隐形眼
睛护理用品、化妆棉、湿巾/卫生湿巾、 其他卫 生用品。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 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 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三条 厂区选址卫生要求: (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 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 的各项记录,包括物料采购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批生产 记录、批检验记录、留样记录等内容。
各项记录应完整,保证溯源,不得随意涂改,妥善保存至 产品有效期后3个月。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四十条:生产企业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 产品自检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根据产品特点和出厂 检验项目的要求设置理化和/或微生物检验室。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适合消毒产品生产特点和 工艺、满足生产需要、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 验器设备,生产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件1的要求。
第三十条 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 激素等物料。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应为无菌的纯化水; 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应 符合纯化水要求; 其他消毒剂、卫生用品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有通风、防尘、 防鼠、防虫等设施,并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卫生监督的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2009年)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5年) • 消毒产品安全评价规定(2009年)
第五条 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 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七条 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 积和空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 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 于2.5米。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八条 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 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一)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包装除外)、分装应在10万 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二)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 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等 产品配料、混料、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 间进行。
净化车间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的生产企 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 为四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 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 编号。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009 年卫生部颁布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 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 理工作。
第十条 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 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人流物流分开, 避免交叉。
第十二条 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 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 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 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 等。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十三条 生产区内应设更衣室,室内应配备衣柜、鞋架、 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更衣室内还应配备空气消毒设 施和手消毒设施。洁净室(区)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使用的消 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 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 除外)、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等产品的生产区应根据各自的洁净 度级别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合理布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和工作台面所用 材质应便于清洁。对于有特殊卫生要求的产品,其生产车间还 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分类储物,有明显标志。 储物存放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 厘米。 物料和成品应当分库(区)存放,有明显标志。 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应分开存放,有易于识 别的明显标志。 第三十四条:仓储区应有专人负责物料、成品出入库登记 、验收,并记录备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