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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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最新版】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最新版】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一、企业资信能力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近十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4项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2、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30公里以上;3、累计修建内径5米以上地铁隧道工程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地下交通工程3万平米以上,或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地铁车站工程3项以上;4、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5座以上;5、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以上,或日供水5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座以上;6、修建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3项以上;7、合同额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及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总承包项目5项以上,或合同额为2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境)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1项以上。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考试题含答案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考试题含答案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考试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共37题,每题1分,共37分)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正确答案:B2.依据《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高温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和发放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

A、作业内容B、作业人员C、施工流程D、作息时间正确答案:D3.安全带主带应是整根,不能有接头。

主带宽度不应小于()mm。

A、20B、50C、40D、30正确答案:C4.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用于存放建筑垃圾。

A、生活垃圾站B、开放式垃圾站C、临时垃圾站D、密闭式垃圾站正确答案:D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正确答案:A6.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以下不属于危大工程的是()。

A、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吊装B、人工挖孔桩C、高处作业吊篮安装D、使用塔式起重机吊运钢筋正确答案:D7.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的处罚。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项目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项目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项目的通知正文:----------------------------------------------------------------------------------------------------------------------------------------------------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项目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提高审批效率,精简审批环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原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梳理,提出了进一步精简压缩的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保留13项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89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和75项管理服务项目,现予公布。

今后,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项目发生变动时,由相关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公告公布的项目目录,进一步规范细化,及时对外公布,并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附件:1.随州市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2.随州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9项)3.随州市管理服务项目目录(75项)2013年5月7日附件1:随州市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市质监局特种设备气瓶充装、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资格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3市质监局计量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4市工商局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登记(设立、变更、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5市工商局广告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6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7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等8市地税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43号)省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由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本级征管范围内(市直和开发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合规义务—法律法规清单

合规义务—法律法规清单
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2014.6.25
有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66号令
2014.6.25
有效
绿色施工导则
建质[2007]223号
2014.3.27
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质[2011]111号
2014.3.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79 号令
2000年1月30日
2000年1月30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393 号
2003年11月24日
2004年2月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
2014年7月29日
2014年7月29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1998)164号
1998年9 月4 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 91 号
2013年3月28日
2013年4月10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卫政法发[2007]97 号
2006年7月27日
2006年7月27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质[2008]75号
2008年4月18日
2008年6月1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1 号
2008年9月18日
2008年12月1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22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练习题A卷 含答案

2022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练习题A卷 含答案

标题标题标题标题标题标题标题标题标题标题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满分为130分。

2.全卷共三大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

3.作答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时,采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涂黑所选的选项。

4.作答案例分析题时,采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

姓名:_________考号: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每题1分。

选项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1、甲建设工程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建乙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B.工程承包合同C.住宅小区D.建筑施工行为2、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机场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是( )A.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B.用于墙体混凝土使用的掺加剂C.用于砌筑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D.用于防水工程的水泥制品3、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关于其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B.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C.施工企业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D.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4、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施工单位在缴纳( )的同时,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A.企业所得税B.利息税C.营业税D.个人所得税5、关于借款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B.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支付利息D.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科率24%,则该借款的利息约定无效6、关于法的效力层级,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宪法至上B.新法优于1日法C.特别法优于一般法D.-般法优于特别法7、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合规义务—法律法规清单

合规义务—法律法规清单
2011年5月3日
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1月19日
有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年6月16日
有效
公安部第121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07年12月28日
有效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修订)
建质【2003】82 号
2003年4月17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128 号
2004年7月5日
2004年7月5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158 号
2007年8月1日
2007年8月1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2008年1月8日
2008年6月1日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0月26日
2004年12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5号
2008年9 月3 日
2008年9 月3 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619 号
2012年4月18日
2012年4月18日
有效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建市[2002]189号
有效
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3】107号文
有效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二级资质申请条件

市政二级资质申请条件

市政二级资质申请条件1、企业名称、地址必须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目录》中无不良记录,企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建设工程承包企业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法》、《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施工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取得有效施工资质。

3、申报企业必须设立专业技术机构,具备综合设计和工程管理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

4、企业必须全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具有专业的安全作业管理技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5、企业必须参加市政行业中国联合资质认定协会及其所在省份认可的建设市政行业资质认定考核,申报企业资质的范围应符合认定管理的规定。

二、市政二级资质申请的材料准备1、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补充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和承接的工程项目应与申报的资质范围一致。

3、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资质综合管理和技术服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报企业有效施工资质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如有)。

6、《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书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如有)。

7、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复印件,须附具备有效的安全技术操作指导复印件或者技术标准。

三、市政二级资质申请的流程1、起草申请材料。

2、完成初审,确认申请材料无误。

3、报送申请材料,联系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4、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发放审核结论书。

5、申请企业按照审核结论书的要求,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6、审核机构再次审核,发放资质证书。

7、申请企业将资质证书报送市政机构,经核准发放市政二级资质申请证书。

四、市政二级资质申请的管理1、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应连续做好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专业技术服务等工作。

2、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每半年完成一次质量、安全等相关管理体系的审核考核。

3、企业应对资质证书上的承接的工程项目范围,仅限于自身实际参与的工程类型范围,并应依法向主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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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暂行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暂行条例》经过多次讨论修改,现予颁发,自即日起施行。

在施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城市建设管理局。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暂行条例【实施时间】1986-05-14【发布单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管理,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施工企业(包括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是指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单位。

第三条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国家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市(地区)为各级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条施工企业的根本任务是:在坚持为生产服务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程(产品)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提高效益,全面完成市政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是法人,经理是法人代表。

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施工项目外,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投标。

第七条施工企业之间,企业和科研、勘察、设计、教学单位以及其它企业单位之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不受行业、地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限制,但不能随意改变联合各方的所有制性质和财务关系。

第二章企业的登记、变更及歇业第八条施工企业依照本条例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2.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3.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和流动资金;4.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和设施。

第九条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时,企业要填写“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申请书”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印发)。

表内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不得隐瞒虚报。

第十条“申报书”要按隶属关系,经主管单位审查签章后,报本市(地区)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凡属一、二、三级企业,由所在市(地区)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定级意见并签章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复审批准。

四级企业由所在市(地区)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备案。

凡经批准的施工企业,由批准部门发给“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证书”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印发)。

经过审查批准的企业,应持“证书”向施工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兼营地质勘察,市政工程设计或其它业务时,必须按所从事兼营业务的有关法规、条例申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取得“证书”的施工企业,当企业等级发生变化时或发生分建、合并、转产、改变隶属关系、迁移和关闭时,应在30天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各施工企业到外省、市(地区)承担施工任务时,必须持营业执照付本、等级证书、营业管理手册及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到进入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跨地区承包工程。

第三章企业等级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分为一、二、三、四级企业及无等级企业。

各级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一级企业:1.具有20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施工经历,担任过两个以上大中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包企业,有正式职工1500人以上;2.设有市政工程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3.具有聘任的技术、经济职称的市政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25%以上;4.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正式职工全员平均技术装备(净值)达人民币1500元以上。

二级企业:1.具有15年以上市政工程施工经历,有正式职工700人以上;2.设有市政工程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主任工程师;设有会计师;3.具有聘任的技术、经济职称的市政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上;4.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正式职工全员平均技术装备(净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

三级企业:1.具有10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施工经历,有正式职工300人以上;2.设有市政工程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设有助理会计师;3.有聘任的技术、经济职称的市政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单位管理人员总数的10%以上;4.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正式职工全员平均技术装备(净值)达人民币800元以上。

四级企业:1.具有5年以上市政工程施工经历或法人代表具有10年以上市政工程施工经历,有正式职工100人以上;2.设有市政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2人要有技术职称;3.具有必要的专用机械设备,正式职工全员平均技术装备(净值)达人民币300元以上。

无等级企业的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自定。

第十五条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二级以下(包括二级企业)除职工人数外,其余各项条件均达到上一等级企业的,可按上一等级企业确定。

第十六条划分企业等级时,技术、经济人员应以本企业的正式技术、经济人员为主。

凡将外单位招聘的技术经济人员列入本企业等级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中注明。

企业等级批准部门要对招聘人员的学历、专业、简历、现有业务工作能力,以及招聘合同等进行审查。

同时被招聘人员必须在本企业坚持固定岗位日常工作,承担技术经济责任。

经企业等级批准部门认可后,方能列入本企业等级条件。

第十七条新开办的施工企业,经过核定的企业等级在三年内为暂定等级。

如三年内竣工的工程均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经企业申请并经原批准部门签核,即可确定所核定的企业等级。

上述条件一项不合格时,必须由原批准部门按其达到的实际水平,重新确定企业等级,并更换“证书”。

第四章业务范围第十八条所有施工企业,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必须按规定的范围营业:1.一级企业可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各种工程施工任务。

2.二级企业除不得总包下列技术复杂的大型建设项目外,可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各种工程施工任务:①主跨100米以上,总长500米以上的特大型桥梁;②高速道路、机场跑道;③大型二级污水处理厂和净水厂。

3.三级企业除不得独立承担下列工程外,可以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其它施工任务:①国家尚未颁发施工验收规范并且投资超过200万元的新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②单跨40米以上或总跨150米以上一般结构的桥梁;③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不宜承担的工程。

4.四级企业限承担下列任务:①一般通用结构的道路、排水工程的投资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②单跨20米以内或总跨50米以内的一般结构桥涵;③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

第十九条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可根据承担任务的特点和自身条件,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采取适宜的经营方式:1.经营商品构配件及沥青混凝土等市政工程专用材料;2.工程承包;3.施工机械、工具及设备的租赁;4.咨询和技术服务;5.联合经营;6.各种形式的兼营。

第二十条当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实行联合经营时,应由等级较高的企业负责技术管理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其营业范围以企业等级较高的为标准。

第二十一条总包企业对所包的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不得转包,附属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转包。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对计划内工程必须保证完成,对没有列入国家计划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单位签定合同,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必须加强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

各直辖市、省辖市及市(地区)要设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在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设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

各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接受质量监督站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对达不到优良等级的工程不能发提前工期奖,对没有出厂证明,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得作用。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要按保修期负责包修。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正确计算工程造价。

施工企业有义务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对非法摊派有权拒绝。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时,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出要求验收的竣工报告,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和各种验收记录、试验报告、竣工图等验收资料工作,在一个月内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承担的大中型工程,竣工后可镶嵌镌刻永久性标志,注明竣工时间、设计及施工单位、工程简介等。

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手册”,以此作为考核企业营业管理情况和参加投标的依据。

每两年由批准登记的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检验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企业送检。

第六章奖惩第三十条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显着成绩之一者,由各级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属实,报国家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1.承担国家重点工程或大型市政工程按合同工期交工,工程质量优质者;2.按期全面完成特别艰巨的工程任务,对国家有重大贡献者;3.施工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有重大改进或发明创造,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着者。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者,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1.因施工不善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塌陷、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人代表人及主要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或罚款,直至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企业停业整顿,予以降低企业等级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违反财经纪律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3.施工企业在承揽任务和参加投标中,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任务或夺标,轻者取消投标资格,重者令其停业整顿;4.因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责成施工企业无偿返工重建。

对于高估冒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或给企业法人代表与承办人员以经济处罚;5.施工企业申请“证书”时弄虚作假;超越营业范围承担任务;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歇业手续;涂改或转借,转卖“证书”、“营业执照”,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令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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