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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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资金管理制度

众筹资金管理制度

众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众筹活动,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众筹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开展的众筹活动。

第三条众筹资金应当合理使用,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众筹项目方应当公开透明地向投资者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众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提供安全、可靠的投融资服务。

第五条众筹资金管理应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追溯性。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众筹资金包括公开募集的资金、私募基金、企业债券等。

第七条众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章众筹资金管理机制第八条众筹平台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申请众筹的项目进行评估,筛选优质项目进行推荐。

第九条众筹平台应当建立专门机构或监督机构,负责资金的存管和监督。

第十条众筹平台应当设立尽职调查小组,对申请众筹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众筹平台应当建立专门机构或监督机构,对项目方进行考核,按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众筹平台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定期向投资者披露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众筹项目方应当将资金专户管理,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不得挪用、截留资金。

第十四条众筹项目方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提交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众筹平台应当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众筹项目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维权。

第三章众筹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众筹平台的注册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披监管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众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众筹项目方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披露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众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股权众筹规定

股权众筹规定

股权众筹规定股权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平台,以集资方式为初创企业或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

为了规范股权众筹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股权众筹规定。

以下是一份股权众筹规定的草案,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创新创业,发展实体经济,加强投融资合作,推动股权众筹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股权众筹的各类主体和相关行业。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股权众筹,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集合众多投资者以投资为目的,为初创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的行为。

第四条股权众筹平台,是指专门提供股权众筹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第五条股权众筹项目,是指通过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融资的项目,包括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

第六条投资者,是指在股权众筹项目中向企业投资的个人或机构。

第三章监管机构第七条股权众筹市场的监管机构由国家证监会设立,负责对股权众筹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监管机构负责审核股权众筹平台的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合规的条件。

第九条监管机构负责制定股权众筹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股权众筹平台要求第十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并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承诺固定回报,不得担保股权众筹项目的收益。

第十三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项目审核和监督,确保股权众筹项目合法、合规、真实可靠。

第五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十四条投资者在股权众筹项目中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人或机构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五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风险预警、募集资金用于等。

第十六条投资者对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提供相应的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投资者在股权众筹项目中享有投票权和获利权,股权众筹平台应当确保投资者的权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管理办法模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有效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防范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有闲置资金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是指除经营运营必需资金外,未占用的现金、银行存款、信托计划、定期理财等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以及虚拟资产等。

第三条资金调动机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定设立独立账户,实现资金的分类、专款专用管理。

第四条资金运作原则(一)自有闲置资金应优先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薪酬、租金、水电费等。

(二)自有闲置资金应按照风险水平、流动性、收益率等因素进行投资组合,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三)投资活动应遵循合法、稳健、透明的原则,不得从事危险、高风险的非法或非规范化投资活动。

第五条投资限制(一)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投资活动。

(二)不能用于全民或普通消费者贷款,以及借贷给无投资能力、还款人信用受损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个人或公司。

(三)不能用于高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参与期货、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等高风险活动。

第六条风险控制为有效控制自有闲置资金的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建立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确保投资合规、风险可控。

(三)认真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对风险高的项目进行特别审慎。

(四)加强与投资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的沟通协调,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七条审批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置独立的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自有闲置资金的投资计划,并定期向公司高管层报告。

第八条监督管理公司应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自有资金投资的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内部审核、风险控制等制度,提高市场敏锐度和风险意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风险的可控性。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哪一类公司进行了约束?随着股权众筹发展趋势不断上升,也日渐呈现出一些弊端。

给一些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人们更加渴望政府能对股权众筹方面能给予认可并加以管控和规范。

那么今天众筹家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在股权众筹谨防的五个陷阱。

随着众筹从概念逐渐变为实践及证监会对股权众筹的一系列调研活动,人们不禁开始憧憬,政策层面很可能会对股权众筹予以认可并加以规范。

现在众筹面临的法律问题已经转向了操作层面,即如何操作、如何平衡股东与众筹公司的利益。

由于这一层面未妥善解决,已经开始衍生出实际的纠纷。

一、股权众筹的现实问题1、众筹的大致分类——实物众筹和股权众筹众筹大致可以分为实物众筹和股权众筹。

前者的典型是现在很流行的智能硬件众筹,众筹款实际上就是购买硬件的预付款。

投资人与众筹发起人之间实际上只是买卖关系,因此在项目过程相对简单。

后者的典型则是现在雨后春笋2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的现状和优势随着股权众筹发展趋势不断上升,也日渐呈现出一些弊端。

给一些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人们更加渴望政府能对股权众筹方面能给予认可并加以管控和规范。

随着众筹从概念逐渐变为实践及证监会对股权众筹的一系列调研活动,现在众筹面临的法律问题已经转向了操作层面,即如何操作、如何平衡股东与众筹公司的利益。

由于这一层面未妥善解决,已经开始衍生出实际的纠纷。

那么今天众筹家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的现状和优势。

处于萌芽阶段的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现状相对于发达国家众筹的发展来说,目前国内金融行业服务总体相对落后,与国际相比,竞争力不够,服务的附加值相对较低,很难满足社会对于金融服务的总体需求。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计划,众筹有望健康茁壮成长。

一、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根据人创咨询统计,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资总额达18791.07万元人民币。

其中股权众筹事件430起,募资总额为15563万元人3减少股权众筹风险的法律途径我国股权众筹的兴起与我国当前创业环境差、投融需求不匹配的现状密切相关,股权众筹不仅降低了融资门槛,将投融资需求匹配起来,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还扮演着创业“红娘”的角色,面对这一新兴事物,面对互联网金融所引起的金融变革,证券法应当适时地作出修改,在包容金融创新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的监管、引导。

众筹管理制度

众筹管理制度

众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众筹活动,保障出资人权益,促进项目顺利完成,特制定本众筹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通过众筹方式筹集资金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公益慈善、艺术创作等领域。

第三条众筹项目的发起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众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资金监管等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由众筹平台负责执行,确保各项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众筹项目的设立第五条众筹项目发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筹资金额、项目介绍、风险提示等。

第六条众筹项目发起人应设定合理的目标筹资金额,并明确达成目标后的用途和进度计划。

第七条众筹项目的设立应符合用途明确、风险可控、回报合理的原则,不得涉及违法行为或虚假宣传。

第三章筹资管理第八条众筹项目的发起人应依法在指定平台进行筹资,不得私自接受资金或改变筹资方案。

第九条众筹平台应提供专门账户进行资金监管,并确保筹资金额专款专用、流转透明。

第十条众筹项目发起人应定期向出资人公开筹资进度、项目进展等信息,及时回应疑问和反馈。

第四章回报保障第十一条众筹项目成功达成目标后,发起人应按照约定向出资人提供相应回报,确保出资人权益。

第十二条若众筹项目无法按时完成或未达成目标,应及时向出资人说明原因,并按约定提供退款或其他权益保障方案。

第五章风险防控第十三条众筹项目发起人应认识和评估项目风险,保持真实透明的信息披露,提高出资人风险意识。

第十四条众筹平台应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对潜在风险进行预警和处置,确保众筹项目的安全和稳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众筹项目发起人应承担与项目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众筹平台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众筹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接受后续监督检查和调整。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众筹项目发起人,众筹平台有权采取暂停筹资、撤销项目等措施。

论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募集股权融资的行为。

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迅速,为中小企业、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和投资机会,促进了创新和创业。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秩序,我国对股权众筹进行了法律规制。

本文将就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权融资的法律地位和程序,为股权众筹提供了法律支持;《证券法》规定了股权众筹属于证券发行行为,应当受到证券监管的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都需要根据该办法规范经营。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股权众筹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

1. 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和备案制度为规范股权众筹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我国设立了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和备案制度。

根据《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股权众筹平台需要向监管部门备案,并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经营资格。

监管部门会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资金实力、经营团队、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股权众筹平台具有合法的运营条件。

2. 股权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要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规定股权众筹项目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信息。

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获取相关信息,全面了解项目情况,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股权众筹平台也需要对项目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我国对股权众筹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即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才能参与股权众筹。

这些条件包括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

通过适当性管理,可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水平。

4. 股权众筹资金监管为防范资金风险,我国设立了股权众筹资金监管制度。

股权众筹平台需要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建立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将投资者的资金与项目方的资金进行隔离存管,确保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解读.doc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解读.doc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法律解读齐精智律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齐精智律师解读:股权众筹是直接融资中的股权融资,其不同于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也不是P2P模式的债权融资。

融资人债权融资需要到期偿还债务,股权融资是投资人出资换取企业股权,而股东不能抽回出资。

其法律本质是股权众筹互联网平台为融资人在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金融法律服务。

当然必须符合《证券法》因为是非公开发行性质,有关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也必须符合《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而私募股权众筹应当属于募集设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齐精智律师解读:依据《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股权众筹只是企业融资的形式不能突破《证券法》有关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限制。

否则就有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罪。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齐精智律师解读:不同于股民认购上市公司股票,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而在私募股权众筹中,融资人的这种披露义务要远远低于上市公司,也要低于新三板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从而导致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信息严重不对等。

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股权众筹及操作办法)

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股权众筹及操作办法)

股权众筹及操作办法一、股权众筹概述1.定义众筹(Crowd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Sourcing)”,但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

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 (SocialNetworking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

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

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

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

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

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

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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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兼营个体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诈发行;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自行承瞪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
列文件:
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

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
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

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

第二十六条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

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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