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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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简介私募股权投资公司(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Company)是一种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投资者通常是专业机构和高净值人士,这些机构和个人都有比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较丰富的投资经验。

为了保证公司的资金管理稳健有序,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对投资基金进行管理,包括基金的设立、募资、管理、分配和清算等。

投资基金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金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在设立一支新的基金时,需要充分了解投资者需求,设定适当的募集目标,确定基金管理规模;2.基金运作:投资基金设立后,需要结合市场状况制定投资策略、方案和计划,并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3.基金分配: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可以将投资基金中的财产,以等份方式分配给受益人。

基金分配应遵循基金合同、适当比例原则,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合规要求;4.基金清算:当基金到期或基金管理规模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基金清算。

投资人保护制度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始终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投资人保护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操作程序:1.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在基金造成投资者损害时,应及时赔偿;3.在募集基金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信息披露和安排,遵守信息披露规定;4.将基金受益人财产管理和私募投资管理隔离开来,同时不得将基金保全的财产拿来承担其他业务的退出业务的风险;5.不得擅自调整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等,不得单方面改变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相关事项。

投资管理流程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流程,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具体流程包括:1.投资管理规划:投资管理规划包括权益结构、融资计划、股权比例、专业团队等;2.投资管理实施:实施潜力企业调查和分析、抽象出筛选后的潜力投资的目标对象、充分分析项目的结构约定、投资标的规避等;3.投资管理评估:评估会对上一步实施方案的效果评估,如有必要,则调整投资计划,做出最终确认;4.投资管理监督:投资管理过程结束后,对投资的实际效果进行监督,了解异常,对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家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家管理办法

投资基金国家管理办法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家管理办法投资于成长期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制度设立长期处于空白,甚至连名称都不统一,既有产业投资基金,也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多种称呼,缺乏规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private equity的英文翻译过来的,主要投资于企业生命周期中的中后期成熟阶段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是侧重投资于某一个产业的投资基金,既可以投资于相应产业中的早期企业,也可以投资于相应产业中的中后期企业。

1.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及发展现状PE(Private Equity)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PE的投资对象通常为已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上市前企业。

但不得投资于房地产行业。

主要投资来源是公司或有限合伙制股东投资或通过信托计划向少数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募集。

投资周期通常是1至5年,国内PE规模一般为5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向投资企业委派董事或监事。

据统计,2010年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560多家股权投资基金中,总募集金额达到3095.1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共324支,占募集总金额的95%以上。

无论数量和募集资金的情况,基本还是外资为主。

由于国内与PE相关的政策、法规都不是非常明朗,而且不具备连续性,缺少一个清晰、长期的规划,导致了PE的生存环境恶劣。

PE变成了多栖动物,什么样的存在形式都有,不少“地下党”隐身作战。

针对PE 的政策和法规的出台,但参加本次融洽会的不少业内人士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能否尽快出台仍持乐观态度。

他们认为,一方面,中国的产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全面提升技术水平、整合生产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阶段,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非常重要。

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长线资金投入对于刺激经济有很大帮助,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时机正在成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管理办法模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有效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防范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有闲置资金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是指除经营运营必需资金外,未占用的现金、银行存款、信托计划、定期理财等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以及虚拟资产等。

第三条资金调动机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定设立独立账户,实现资金的分类、专款专用管理。

第四条资金运作原则(一)自有闲置资金应优先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薪酬、租金、水电费等。

(二)自有闲置资金应按照风险水平、流动性、收益率等因素进行投资组合,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三)投资活动应遵循合法、稳健、透明的原则,不得从事危险、高风险的非法或非规范化投资活动。

第五条投资限制(一)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投资活动。

(二)不能用于全民或普通消费者贷款,以及借贷给无投资能力、还款人信用受损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个人或公司。

(三)不能用于高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参与期货、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等高风险活动。

第六条风险控制为有效控制自有闲置资金的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建立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确保投资合规、风险可控。

(三)认真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对风险高的项目进行特别审慎。

(四)加强与投资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的沟通协调,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七条审批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置独立的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自有闲置资金的投资计划,并定期向公司高管层报告。

第八条监督管理公司应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自有资金投资的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内部审核、风险控制等制度,提高市场敏锐度和风险意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风险的可控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的?1.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2.其他。

股权投资在经济交往中十分常见,很多公司都是凭借着卓有成效的股权投资盈利颇丰。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一般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完成的,交易的透明度高,市场规则完善,但是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就需要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激励政策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激励政策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激励政策管理办法
一、背景与目的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激励政策,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和激励效果,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三、激励政策的原则
1. 公平公正:激励政策应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保护投资者权益。

2. 风险与回报对应:激励政策应与投资风险和回报相对应,鼓励合理的风险管理和长期价值创造。

3. 法律合规:激励政策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纪律。

四、激励方式
1. 股权激励:投资人可通过获得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激励来分享投资收益,促进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共享机制。

2. 分红分配:基金的分红应按照投资人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获得投资回报。

3. 绩效奖励: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绩表现给予投资团队绩效奖励,激励团队成员积极参与投资决策和管理。

五、激励政策的管理
1. 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人披露激励政策的具体
内容和实施方式,确保投资人了解并知情。

2. 决策透明: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和调整激励政策时,应进行充
分的决策透明,遵循合规程序和标准。

3. 监督与评估: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激励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六、法律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前,应注意了解投资风险,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谨慎决策。

结论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激励政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激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相关机构应积极遵守管理办法的要求,注重合规运营,提高激励效果。

私募股权基金资金管理 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资金管理 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资金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资金管理制度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基于合法
合规的原则,对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各项资金进行严格的管理、监督和运用的制度体系。

该制度包括资金募集、资金划拨、资金投资、资金退出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和流程,旨在确保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合法、透明、稳健、有效,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长期稳健发展。

其中,资金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资金募集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晓基金的募集信息。

2.资金划拨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金划拨方式,及时将募集到的资金划拨至基金账户,并建立明确的资金划拨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划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资金投资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并在投资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投资,确保基金的资产安全和收益稳定。

4.资金退出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资金退出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退出方式,及时对投资项目进行退出操作,
并确保投资收益的合法、及时、准确分配给基金投资人。

5.风险控制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对基金投资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进行预警、监控和控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总之,私募股权基金资金管理制度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必须遵循的重要规则和标准,对于确保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安全稳健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股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专注于从事股权投资的管理性基金,其投资方向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收购等。

由于其投资规模较大,风险性较高,因此必须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来加强风险控制,保证基金安全性及利润最大化。

一、概述私募股权基金涉及到资金的投入和退出,本身就具有很大的金融风险。

因此,建立起合理、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基金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一个好的私募股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会计制度、财务预算、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方面。

二、会计制度会计制度是私募股权基金财务管理的基础。

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政策、账务处理、资金盘点、财务报告等。

会计政策的制定要符合财务监管要求,强调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财务造假;账务处理要做到账务准确、完整、及时,便于管理者随时查阅资金情况;资金盘点要进行定期清查,道出基金实际财务状况;财务报告要及时制定,便于投资者随时查看资金使用情况和收益状况。

通过建立完备的会计制度,可以使私募股权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和准确。

三、财务预算财务预算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控制基金流动性风险;提前对基金支出做出规范的计划,有利于风险过程的管理,而不是依靠事后的处理方法。

私募股权基金财务预算应包括收入预测、支出计划、风险管理方法、预算控制等方面。

收入预测要结合基金投资项目、市场状况和资金流动性来制定;支出计划要根据基金的实际支出情况和规划项目,逐步制定支出计划;风险管理方法是在预算编制中应该考虑到风险因素,对于不确定性因素要预留一定的资金安全措施;预算控制则是对基金支出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及时调整预算方案,做到预算执行有序。

四、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管理内容。

其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募集、资金投资、资金监管、资金流量管理等方面。

资金募集是基金管理的最初步骤,而资金投资则是实现基金收益的主要手段。

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有效的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基金资金运用情况;流量管理则是实施上述各项管理的基础,确保基金收益和安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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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私募(PE)第一法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已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

《办法》明确了对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

《办法》的出台为私募(PE)提供了运作的基本蓝图。

从业界整体反应来看,这次的《办法》基本顺应了民意,得到了业界的支持。

“从PE不吸收公众存款且总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看,不应该监管。

但中国毕竟有着自己的国情,适度监管有助于行业的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者和机构投资者有统一规定,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有助于这个新兴行业发展。

”一位业界人士这样表态。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重点监管的对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

而对于民间的投资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构一般不会予以干涉。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日渐流行以及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把对民间资本的宏观控制权囊入手中。

私募股权基金对市场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许振宏律师谈到:“大型基金对中小基金的行为起到引导和暗示的作用,其投资方向足以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向;此外,大量国外热钱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涌入中国,并且已经造成了房价畸高和通货膨胀的恶果,如不对基金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调控,任其自由发展,必将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

” 早在几年之前,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业司、财政部综合司、证监会机构部等是个部门组成的十部委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和制定创业投资行业的相关问题,但“政出多门”导致出台的政策多是自相矛盾。

同时PE的监管主体分散,各监管机构之间未能就行业标准和范围达成一致,经常出现过度监管和监管真空的情况。

许振宏律师指出,《办法》定格“适度监管”的主调,体现了统一监管、分层监管、自律监管的原则,这无疑有助于资本市场运作在保持自由行和灵活的同时,转入更为安全、系统、与其他市场有效协调的发展轨道中去。

PE不能放在温室里养,要在市场中参与竞争,参与优胜劣汰,才能实现资金运作水平、风险防范能力的全面提升。

宏观调控需要一张一弛,解铃还需系铃人,PE监管需回归市场,这才是长久之计。

[1]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多方推动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无论美元PE还是人民币PE均面临巨大的阻碍挑战。

“可以说所有的投资人都没有遇到过如此严峻的局面。

”赛富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表示。

邵秉仁在此前一次发言中谈到,经济低谷的时期也许正是推动政策发展的好时机。

而此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的出台或正是这一推动的结果。

在法规上,目前的状况是,美元PE基金想对国内企业进行投资异常困难。

2005年底,十部委曾颁布的“75号文”封堵了企业海外红筹上市的通道,之前这些美元PE基金的通常做法是“两头在外”,即企业在开曼等地区设立一个壳公司,然后壳公司通过出资将中国境内的企业股权买下,PE基金入股这家壳公司,最后通过这个壳在境外上市;而现在这条路因为无法实现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宣告终止。

“75号文”出台的背景是,监管部门在考察了巴西等国家后,认为国内相关优质公司都到海外上市,会造成优质企业的流失,国民无法分享到相关的增长。

而出台的规定导致了许多美元基金无法按原有的路径操作项目,随后一些美元PE基金开始尝试将美元转换成人民币到境内设立合资公司,然后准备在A股上市退出,这一条在实际的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据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峰介绍,这样的情况持续了一年多后,在今年9月份前后,外管局又下发了一个新的文件,按照这个文件,上述美元换成人民币到境内组成合资公司的一个简便模式没有办法做。

“虽然理论上并未完全将路径堵死,而且从长远来说,会对行业有一定规范的作用。

”但实际上,据本报了解,在天津注册的一家外资基金已经在申报清盘材料,“他们不准备做了,因为目前做起来非常困难,原来做的项目没法继续了,后续的美元也进不来”,一位熟悉情况的当地金融业人士透露。

而即使在A股退出,对于基金管理机构来说,也面临着收益汇到境外要被征税等许多问题。

于是,一些原本操作美元基金的知名管理机构如鼎晖、弘毅投资便开始募集人民币基金。

经过约一年的接触,社保最后对两家各投了20亿元。

而据本报了解,社保要对商业化的PE进行投资,有一个必要有条件是,必须有一家国有机构已经在里面出资;如弘毅是有联想控股在里面出资,而鼎晖则是另一家中字头的企业在里参股。

许多没有国企伙伴关系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则与社保基金擦肩而过。

另外,因为经济环境动荡与不确定,许多原本承诺了出钱的民营企业与个人不兑现其承诺等原因,人民币基金也存在募资难的问题,而据国家发改委财经司司长曹文炼在一次会上所说,一些大的机构出资者“因为一些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出资成为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有疑虑,所以产业基金出现募资难”。

事实上,不论是产业基金还是商业化PE,“缺少合格的LP是一个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是许多PE投资人在公开论坛上共同的看法。

国内PE的发展在目前情况下成了“无源之水”:一方面美元投资进展很缓慢,一方面人民币资金来源少,这使得许多投资机构颇为头疼。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的推出对他们来说,或许是一个契机。

分类监管但事情远非如此简单。

一位PE机构人士称,要推动国内PE行业的发展,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的协调,“问每个部门,都说很支持PE的发展,但就是没有什么改变”。

这样的困境下,PE的联合自救以推动政策发展便成为行业迫在眉睫的事情。

正在筹备的中国PE协会便是应运推动行业发展的需求而生,包括弘毅投资、鼎晖、厚朴在内的PE机构都加入并参与相关管理办法的讨论。

中国PE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透露,“我们与发改委进行了讨论,希望能将一些大的框架制订出来。

首先是解决保险与银行资金等进入PE领域成为LP的问题,但是具体的允许多少金额与比例进入、是否需要报批、怎样监管等,需要保监会、银监会等具体制订,因为他们负有监管责任”。

赛富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认为,是否应该允许保险与银行资金投资PE 基金成为LP,关键是“目前国内缺少合格的行业人才”。

一部份业内人士还担心一旦放开这些机构的投资,便会有许多有关系的人成立机构来要钱,因此,“这些金融机构如何来选择好的GP很关键”。

邵秉仁认为,管理办法对于怎样的GP才合资格做了一个规定,而且任何一个行业不可能一开始就有足够的人才,需要经过一个发展,不能说没有人才就不发展了。

“一些有能力的人自然会向好的行业集中,经过学习,挤掉一些泡沫后,好的管理机构就会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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