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草案)
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

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9.07•【字号】粤府令第171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粤府令第171号《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8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2年9月7日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参事的管理和工作开展。
本规定所称的参事,是指省级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和本规定聘任的参事。
第三条参事依法履行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等职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参事工作机构或者明确负责参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
第五条参事实行聘任制,省人民政府参事由省长聘任,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并分别由省长或者市长颁发聘任书。
第六条除《条例》规定的参事聘任条件外,参事首聘年龄原则上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因工作需要或者在专业领域有成绩的参事人选,经参事工作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首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参事应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聘,可以选聘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以及港澳台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八条参事任职除符合《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二)熟悉本省、本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三)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和调研报告;(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经被开除公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参事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参事室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1995]5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5.07.28【实施日期】1995.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参事室工作的通知(豫政[1995]51号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参事室的工作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参事室工作的认识省政府参事室自1950年成立以来,在联系和团结中上层爱国人士、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加强人民政权的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参事室建设,对发挥参事的统战、咨询作用,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巩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新时期参事室工作的认识,切实重视和支持参事室的工作。
二、参事室的性质、职能和参事的职责参事室是省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工作部门。
其基本职能是:负责选聘省政府参事的有关工作;组织参事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组织参事进行参政议政活动;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参事开展海外联谊和“三引进”工作。
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对省政府某些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人士对省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应有关部门邀请对某些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制度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参加爱。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参事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参事室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参事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参
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0]2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2.23
【实施日期】2000.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参事室关于进
一步加强我省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参事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参事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2月23日
我省的参事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新的进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做出了贡献。
目前,省政府领导专门听取了全国参事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汇报,分析研究了我省参事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
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5]20号),加强我省的参事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参事工作明确选聘政府参事文史馆员有关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参事工作明确选聘政府参事文史馆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发[2002]2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11.12【实施日期】2002.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参事工作明确选聘政府参事文史馆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2]28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各科研机构:政府参事工作和文史馆员工作是新时期党的统战工作的重要方面。
选聘政府参事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需要。
选聘文史馆员是中华民族敬老尊贤、崇文尚德优良传统的体现,是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政策的体现。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政府参事和文史馆员工作。
为了加强我省参事、馆员工作,选聘一批高素质的政府参事和文史馆员,使参事、馆员队伍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事、馆员职责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
其主要内容是:对政府某些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人士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应有关部门邀请,对某些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制度草案研究提出意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承办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参事应认真履行这些职责,妥善处理参事工作与所在单位工作及社会兼职工作的关系,坚持以参事工作为主,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自身专长,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人而异,各展所长”的原则,积极发挥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等作用。
参事有权直接向政府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馆员的基本职责是进行适当的文史研究活动,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其主要内容是:从事著书立说。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11-09 20:18来源:中国政府网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5号《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一月二日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参事实行聘任制。
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四条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第五条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
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六条聘任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一)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二)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三)参事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四)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
第七条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参事在任期内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
第九条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参事工作机构申请离任。
参事申请离任的,由参事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浙政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政府参事工作,推动政府参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促进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参事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参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
设立政府参事制度,是老一辈革命家高瞻远瞩的政治决策,是将党的统一战线理论、人民民主思想运用于政权建设的伟大创举。
政府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
(二)参事队伍是一支重要的政府咨询力量。
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参事工作为巩固新生政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祖国统一,做出了积极贡献。
多年来,我省政府参事为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是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咨询力量。
(三)新时期参事工作肩负新的使命与责任。
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的形势复杂多变,各种积极变化和不利影响此消彼长,短期问题和长期矛盾相互交织,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
要在复杂的环境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和谐社会,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必须更好地发挥参事的参政咨询作用,高度重视参事的民主监督意见,积极依靠参事团结社会各方面力量,齐心协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参事队伍建设(一)严格掌握选聘参事的条件。
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特殊要求,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真正把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较高社会知名度、较强参政咨询能力,有一定的代表性,具备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人员充实到参事队伍中。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试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0.08.13
【实施日期】1990.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试行办法
(1990年8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第一条为使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参事在省政府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是省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工作部门,是一个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机构。
省人民政府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省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
第三条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反映各界人士对省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促进省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推动省政府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体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富民兴鲁献计献策。
第四条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省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参事室、省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参事室、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9]14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0.19【实施日期】2009.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参事室、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4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参事室、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参事室、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参事室、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监察厅承担的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文件审核和对外联络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二)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书处理工作。
(四)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围绕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向国务院、省政府报送信息,反映各方面动态。
(七)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中央和省上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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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参事工作,适用《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主管省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
省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参事实行聘任制。
省人民政府参事由省长聘任,州(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州(市)长聘任。
第五条参事主要从本级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人选中选聘。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参事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选聘,但比例一般不超过。
参事主要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选聘;参事也可以从其他社会组织人员中选聘。
省和州(市)人民政府参事的人数,由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参事应当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及下列条件:(一)热爱参事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二)熟悉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工作建议和调研报告。
首聘女性参事适用周岁退休规定的,应当在其年龄到限前完成推荐参事人选程序,在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聘任前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参事属省管干部的,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本省统一规定的年龄界限。
第七条聘任参事应当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程序及下列程序:
(一)参事工作机构可以在各有关方面推荐参事人选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补充推荐参事人选。
(二)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条例》第五条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在推荐参事人选的范围内,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事人数,研究确定考察人选。
推荐参事人选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会同统战部门研究确定;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的,会同组织部门研究确定。
在考察人选确定后即进行考察。
(三)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参事聘任人选后,印发聘任决定,举行聘任仪式,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颁发聘任书。
第八条参事首聘任期届满后依照《条例》第七条规定续聘的,其续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参事首聘任期届满或者续聘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自然离任。
第九条参事应当履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及下列职责:(一)密切联系社会各界,客观反映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
(二)按照通知要求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或者组织的礼仪、外事、统战联谊等有关活动;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至少一件参事建议;
(五)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不受追究。
第十一条参事享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权利及下列权利:(一)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应邀列席本级人大、政协有关会议;
(三)应邀列席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参加专项工作会议和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
(四)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
第十二条参事享受下列待遇:
(一)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