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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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陕政办发[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3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政府参事选聘工作,加强政府参事管理,保障政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是主管政府参事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参事选聘工作。

第三条省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由省长聘任,原则上每年选聘一次,每次选聘人数不超过参事控制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省政府参事应当主要从本省经济社会活动中有影响、有造诣的人士中选聘。

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应多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

第五条省政府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道德高尚、学识渊博、阅历丰富,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知名度;(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省政府参事选聘对象的具体要求:(一)参事首聘年龄一般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3周岁。

(二)具有五年以上专业技术正高级职称(经济、统计、审计、会计等部分专业系列除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获省部级人文社会一等奖。

2.现任国家行业协会理事或省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4.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省级劳模”称号。

5.主持和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西安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市政发[2000]8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市政发[2000]8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市政发〔2000〕82号2000年7月18日)第一条为使参事选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参事的参政咨询和统战联谊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参事要从政府咨询工作和统战工作的需要出发,严格掌握条件。

参事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聘任参事的总额内,参事队伍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应趋于合理。

第三条参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爱国人士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社会活动家,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或能够进行海外统战工作,特别在祖国统一事业中发挥作用的爱国人士,台、港、澳和国外归来定居的知名人士;(三)年龄一般在60岁左右,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高于65岁或低于55岁,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四条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难以选聘急需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人员时,也可选聘个别符合条件、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但其人数最多不超过参事总数的百分之十。

为减少参事职务交叉,一般不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选聘参事。

第五条选聘参事应当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推荐,经市参事机构考察,并征得市委统战部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给由市长签署的聘书。

第六条参事任期为五年。

任期届满需要续聘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重新发给聘书。

第七条续聘参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聘任期间,能够认真做好参政咨询工作,切实履行参事职责;(二)身体健康,有参事工作热情,能坚持参加参事室组织的参政咨询活动;(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继续担任参事,没有办理离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同意续聘。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4年9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宗旨】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参事工作机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未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应当指定相应的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

第三条【参事聘任】省人民政府参事由省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聘任参事应当注重参事队伍的人才结构和专业结构,以适应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聘任条件】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参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二)在相关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有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三)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和调研报告。

第五条【年龄要求】参事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

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因工作需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事人选,由参事工作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首聘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聘任程序】参事的聘任程序和续聘要求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解聘】参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一)不符合《条例》第五条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二)因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三)申请离任的;(四)一年中有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参事工作机构组织的参事工作活动的;(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术学会 副 会长 以 上职 务 ; 3. 国 家级有 突 出 贡献专家 ; 4 . 主 持 和 完 成 国 家级 科研 项 目 2 项 以 上 。
省 政 府 参事 首 聘年 龄 不低 于 5 5 周 岁 不高 于 ,
65 周 岁 参 事任 职最 高 年 龄 不 超 过 70 周 岁 。 , 第 六 条 省 文史馆 员 应 当 符合 下列 条件 :
( 二 ) 省政 府 参事 室 ( 省 文 史研 究馆 会 ) 同有 关 部 门 依据 参 事 或 馆 员 选 聘 条 件 研 究 确定 考 察 人
80
人 (
含 荣誉 馆 员


省 文史 馆 员

10

以 党 外代 表 人士 为 主体 省政 府 参 事 中 中 共 党员 ,
不 超 过规 定 比 例 。 聘 任 参 事馆 员 应 当 注 重 整 体 知 识 结 构 和 专








善 ,











工作 需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 五条 省 政府 参事 应 当 符合 下列 条 件 。
( 一 ) 拥 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具有一



代 表性

较大
的 社会 影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
( 三 ) 熟 悉本 省 经 济社 会 发 展情 况 具有 较 强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3.17•【文号】国办发[1995]20号•【施行日期】1995.03.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0号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的意见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8号),对参事室工作加强领导,积极探索,较好地发挥了参事的作用。

但是,各地参事室工作开展不平衡,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又遇到一些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为贯彻落实好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切实加强参事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参事的职责。

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

其主要内容是:对政府某些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人士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应有关部门邀请,对某些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制度草案研究提出意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受聘参事应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参政议政与所在单位工作及社会兼职工作的关系,更好地结合自身专长,发挥自身优势,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人而异,各展所长”的原则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参事队伍建设。

遴选、聘任参事,要严格掌握条件,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在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的需要。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

列席政府会议工作制度

列席政府会议工作制度

列席政府会议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列席对象(一)列席政府会议的对象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社会组织代表等。

(二)列席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2. 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3. 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三、列席程序(一)政府办公室负责列席对象的联系工作,应当在会议之前与相关办公室(中心)做好衔接,及早确定落实受邀列席政府会议的对象名单,并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列席会议的对象。

(二)政府办公室应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等列席会议。

(三)受邀列席对象应按照政府办公室的通知要求,按时参加政府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及时向政府办公室请假。

四、列席权利和义务(一)受邀列席对象享有以下权利:1.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有权在政府会议过程中对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但无表决权;2.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有权就政策事项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汇报人、方案拟订人提问,汇报人、拟订人应当回答;3. 有权对政府会议的议定事项和议决结果办理情况进行监督;4. 可于会后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受邀列席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2. 发言时应客观、公正,不得发表与会议议题无关的言论;3. 保守会议秘密,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五、列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一)政府办公室应当定期总结列席政府会议的情况,对列席对象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镇政府。

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8.08.18•【文号】•【施行日期】1988.08.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1988年8月18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参事室逐步恢复和开展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各地参事室的现状与当前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进行改革,以充分发挥参事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的作用。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明确参事室的性质和任务参事室是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工作部门,是一个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机构。

其基本任务是组织参事从事下列活动: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审查某些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由政府批准或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编写有关史料;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鉴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各地参事室的任务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参事是人民政府的参事,在参事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政府参事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为主体。

他们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

参事有权直接向政府的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参事工作总的要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人而异,各展所长。

二、改革参事任职办法,增强参事工作的活力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原定的遴选参事的对象和条件,需要加以修改。

今后遴选参事,既要考虑统战工作需要,又要考虑政府工作需要。

遴选的主要对象是,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同时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各方面专家,特别是经济、法律行政管理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必须是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职级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原国民党起义的师长、专员以上军政人员和为祖国做过贡献的其他人士,能够在海外统战工作,特别是在统一祖国的事业中发挥作用的爱国人士,从台、港、澳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知名人士,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仍然属于遴选参事的范围。

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讲话

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讲话

演讲:________ 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讲话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7 页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讲话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政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政府参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国务院于年颁布了《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就加强和改进参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推进参事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参事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参事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参事制度,是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将党的统一战线理论、人民民主思想运用于政权建设的伟大创举。

参事制度建立以来,参事工作为巩固新生政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祖国统一,做出了积极贡献。

坚持和完善参事工作制度,是巩固和壮大党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益措施,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方面。

对于加强党与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于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民主监督,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实现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对于客观反映人民群众、社会群体利益要求,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等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 2 页共 7 页二、切实加强参事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参事作用认真做好参事推荐、遴选工作。

参事主管部门要按《条例》赋予的职责,严格掌握选聘参事的条件,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特殊要求,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认真做好参事推荐、遴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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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5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9.11.02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5号)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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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
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
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
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四条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
家学者中聘任。
第五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
过70周岁。
第六条 聘任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
(二)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
选并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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