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办发〔200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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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吸引外地企业和外商企业来昆发展,扩大招商引资,为外地企业和外商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现就外地单位、企业在昆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以外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在本市设立驻昆办事机构。

二、上述单位设立驻昆办事机构时,可以结合各自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所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及年检换证工作,由昆明市商务局负责;其他单位所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及年检换证工作,由昆明市投资促进局负责。

各类驻昆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及年检换证工作,分别由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投资促进局设在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办理。

三、上述单位所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其名称可为“办事处”、“联络处”、“工作站”、“代表处”等。

设立经营性机构的,必须按照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四、昆明市商务局和昆明市投资促进局要遵循“高效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开的时限、条件和程序等,为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的驻昆办事机构做好登记备案服务。

五、各类企业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凡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昆明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XX市社区依法履行职责清单

XX市社区依法履行职责清单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八条
13.调节民间纠纷,促进邻里和谐、家庭和谐。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社区开展网格化管理服务,依法开展治安防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16〕36号):第二部分第二项
6.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
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昆发〔2018〕14号)
7.依法指导和监督社区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条)第二十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第四条
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昆发〔2018〕14号)
三、居民服务
8.办理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公益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
二、民主自治
4.联系走访群众、发现治理问题、掌握居民基本情况、收集意见建议、组织动员居民提供困境儿童、流浪人员、扫黄打非等线索、反映居民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六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通知》)(中发〔2019〕25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第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昆政文[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昆政文〔2008〕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战略,加快推进全市“城中村”改造步伐,切实做好“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和供应工作,特制定如下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公开交易办法。

一、“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模式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政府引导、村民自愿、企业参与、市场运作、依法依规”的原则,对城中村进行整体改造和土地处置。

“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模式分为两种:(一)净地公开交易由区(县)政府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先行组织拆迁,拆迁完成后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或者拆迁完成后,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对拆迁土地进行协议收储,由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

参与拆迁的企业必须参与土地交易,若其竞得土地使用权,只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二)毛地公开交易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

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及完成时限作为土地交易条件,土地竞买人只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进行竞价,竞得人只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土地竞得人需按照专项规划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否则,退出“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对前期投入不予补偿。

市政工程拦标价编制的规定

市政工程拦标价编制的规定

招标控制价在编制中的相关问题一、市政工程1、长螺旋桩机、回旋钻孔桩机进退场套用那个子目较合适。

处理意见:1)长螺旋桩机可借用潜水钻孔机子目,场外运输费用及安拆费建议按静力压桩机 1600kN考虑;2)回旋钻孔桩机按轨道定额规定执行,费率按分部取费。

2、桩基工程中使用泥浆护壁,泥浆工程量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泥浆工程量按单桩工程量25%计算,结算时按实际施工情况签证调整用量。

外运按泥浆外运单列清单。

如施工场地条件允许,则外运按干化后并入余土外运子目处理。

3、二次搬运费是否计算处理意见:招标控制价在编制时不考虑该项费用、实际发生时按签证并入结算处理。

4、夜间施工增加费是否计算处理意见:招标控制价在编制时不考虑该项费用、实际发生时按签证并入结算处理。

5、赶工费是否计算处理意见:招标控制价在编制时不考虑该项费用、实际发生时按签证并入结算处理。

6、路床整形没有适用清单项目编码列项问题:处理意见:并入道路基层计价,在清单特征描述中应做明确说明。

7、沥青路面的粘层及透层如何计列。

处理意见:按补充项目,单独列清单计算,并在细目特征中给予描述具体设计参数及计量规则。

8、道路基层与路基回填如何划分界限问题。

处理意见:以设计界面划分,设计结构层以下按回填列项计算。

9、价格指导中红土碎石系指天然密实方,套用市政定额的土夹石时定额消耗量只有1.02,与实际压实比相差太大问题。

处理意见:定额消耗量是指夯实后体积,应按清单规范规定乘以系数1.15后换算为夯实体积后计算。

10、市政管网工程中如何划分工程类别问题。

处理意见:清单附表中D.5.1管道铺设中渠道、管道基础及垫层,D.5.4井类、设备基础及出水口,D.5.6构筑物按土建工程划分工程类别。

(这些项目按土建三类计列)11、市政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如何划分工程类别问题。

处理意见:按土建三类工程计算,一个单位工程内拆除方量超过5000立方米以上时,其中外运按独立土石方确定工程类别。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时间:2023-11-13 01:43 浏览次数:949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云南省劳动局关于半农半牧区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云劳发〔1980〕221号) 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调资字〔1983〕9号)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在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中对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工资的通知(云劳人资字〔1986〕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矿山井下、露采、高温冶炼工人熟练期和定级工资待遇的通知(云劳薪〔1991〕3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云劳险〔1991〕9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通知(云劳薪〔1991〕14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工资考核(考试)升级的意见(云劳薪〔1992〕8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收入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4〕17号)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72号文《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劳〔1994〕31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业人员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意见(云劳〔1994〕32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4〕32号文件的补充意见(云劳〔1994〕62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云劳〔1994〕31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云劳〔1994〕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1996〕119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188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统计分析及公告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1〕39号) 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1〕43号)关于省属、中央驻滇有关企业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的通知(云劳社〔2001〕101号)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卡中心续接失业保险相关进入工作的通知(云劳社〔2001〕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1〕178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通知(云劳社〔2002〕20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毕业生档案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发〔20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2002〕71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2002〕85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2〕104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见》的通知(云劳社〔2002〕106号)关于接续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48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才〔2003〕0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现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试行办法》的通知(厅办〔2004〕37号)关于做好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4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云劳社〔2004〕45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厅办〔2004〕62号) 关于转发《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厅办〔2004〕144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改革的通知(厅办〔2004〕27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2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文化考试》的通知(云人才〔2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6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5〕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2005〕22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通知(云劳社办〔2005〕11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云劳社〔2006〕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及工作制度等问题的建议(云劳社〔2006〕3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22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3号)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厅办〔2008〕6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调整破产企业协议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云92号)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4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0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2010〕3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9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2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属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云人社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依法用工,全面签订合同”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4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7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23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2013〕19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4〕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8年)》的通知(云人社通〔。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昆政办[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昆政办〔2008〕119号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

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行政机关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内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经法定程序解密或经文字删除等技术处理,再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仍应按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2008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2008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2008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昆政办[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2008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昆政办[200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32号)要求,现将省政府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综合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条例》,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信息公开的内容、途径和保障措施,以及按照《条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点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建立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行政执法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使职权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对存在违法执法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情况。

二、检查计划实施工作要求昆明市综合类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项目的执法检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市监察局、市保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和市属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下,由本地区、本部门法制机构牵头,先组织自检自查,并于2008年9月30日前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将根据上报情况,对有关单位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专业类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列入全省专业类执法检查的项目,请有关部门按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先进行自检自查,并积极支持、配合省属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办[2008]106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12【实施日期】2008.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08〕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突出的环境问题,依据省环保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云南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突出环境问题,有效推进全市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主要工作目标。

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不断巩固专项整治成效;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电厂、冶炼厂、化工厂专项检查,着力促进污染减排工作;集中开展对重点湖泊流域污染企业综合整治,保障重点湖泊休养生息。

二、整治重点和任务(一)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工作1.检查2003年以来原国家环保总局下达的《环境监察通知》处理处罚落实情况。

2.检查2003年以来原国家环保总局转来污染投诉事件处理处罚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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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发…2008‟36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工子弟学校管理和扶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工子弟学校管理和扶持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学校管理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秘书处。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4月3日印发
共印160份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工子弟学校
管理和扶持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山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外来工子弟学校管理,扶持外来工子弟学校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的“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解决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依法保障了外来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随着我市外来人口子女就学的持续增加,进一步加强外来工子弟学校管理,促进外来工子弟学校健康持续发展,已成为促进教育均衡化和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各区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树立大局观念,把辖区内外来工子弟学校发展纳入工作范畴,根据区域内外来人口─2─
子女的数量、分布以及增长趋势等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源配置,设置数量充裕、布局合理的定点吸纳中小学校,充分发挥公办学校在吸纳外来人口子女入学率的主渠道作用,扶持督促外来工子弟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外来工子弟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

要在规范外来工子弟学校管理方面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指导各区镇统筹协调、整体规划,加强监督与管理,促进外来工子弟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公安、消防、交通、物价、财政、土地、建设、卫生、审计、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应职能,从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的高度出发,配合做好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规范招生行为。

进一步完善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办法,根据外来工子弟学校的规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切实解决本市外来人口子女的入学问题,严禁跨县(市)招生。

外来工子弟学校的招生简章必须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教育管理。

外来工子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课程。

完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班容量,将外来人口子女就学情况统一纳入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切实加强学生思想道德、生命安全、心理健康、纪律法制、养成习惯等教育,落实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各项保障措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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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教师管理。

外来工子弟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和合格学历。

要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配齐配足学科教师;制定教师培养计划,落实激励措施,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和教研活动;按照《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规范安全管理。

外来工子弟学校举办者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校舍、场地、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要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区镇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外来工子弟学校的周边治安环境整治、食品卫生督查、交通车辆管理、校舍质量监测和消防安全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规范财务管理。

外来工子弟学校要参照公办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经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核,严禁乱收费行为。

教育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来工子弟学校财务管理,督促办学者按一定比例预留发展基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三、积极扶持,落实保障措施。

建立考核奖励机制。

要制订外来工子弟学校考核奖励办法,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市财政设立外来工子弟学校专项奖励资金100万元,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核,对年度考核达到“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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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上等次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外来工子弟学校给予奖励。

重视教师培养提高。

外来工子弟学校要制定教师培养计划,落实激励措施,组织好教师参加各类进修与教研活动。

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外来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纳入教育系统教师管理范畴,在业务培训、职称评聘、骨干教师培养、评先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加大结对扶持力度。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区镇要进一步加大对外来工子弟学校的结对扶持力度,落实结对学校,加强与外来工子弟学校的校际交流;对每所外来工子弟学校下派督学,检查督促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校管理。

要选派公办骨干教师到外来工子弟学校任职任教,开展教科研活动,指导与培养外来工子弟学校教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开展帮困助学活动。

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积极开展帮困助学活动,为外来工子弟学校捐款、捐物,设立专项助学金、减免费用,帮助家庭困难的外来人口子女顺利完成学业,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外来人口子女教育的良好氛围。

完善政策扶持制度。

为支持外来工子弟学校建设与发展,土地、建设、金融等部门要在土地批租、校舍建设和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市物价部门要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及时调整学校收费标准。

附件:昆山市2007~2008学年外来工子弟学校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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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2007~2008学年
外来工子弟学校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外来工子弟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外来人口子女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办学行为为目标,以提升办学水平为重点,引导和督促外来工子弟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考核范围
全市9所外来工子弟学校(含前景学校蓬朗初中部、花桥小学部,珠江学校开发区小学部)。

三、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于2008年6月进行。

四、考核内容
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和条件保障等方面情况。

五、考核方法
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由市教育局牵头组成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

考核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质量抽测、材料审核等形式进行。

六、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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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采取百分制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在本学年内有以下情况的,可提升一个等次:
⑴学校达到苏州市外来工子弟学校合格标准的;
⑵学校获得省级、苏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荣誉的。

3.凡在本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作不合格处理或降一等次:
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⑵违规办学造成恶劣影响的;
⑶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⑷违规招生或乱收费的。

七、奖励办法
1.经考核达到优秀,在校学生在2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考核达到优秀,在校学生在2000人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经考核达到良好,在校学生在2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考核达到良好,在校学生在2000人以下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3.经考核达到合格,在校学生在2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经考核达到合格,在校学生在2000人以下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4.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5.年度考核奖励资金若有余款结转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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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学年度外来工子弟学校考核细则
学校(盖章)办学人(签名)校长(签名)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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