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合集下载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海师办[2011]79号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2海南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一、基本原则(一)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管理,保障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面承担责任的教师。

(三)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综合考虑学校整体发展需要、学科建设基础、招生规模和教师自身条件,坚持按需设岗、发挥优势、保证重点的原则。

申请教师应根据自己的科研工作、研究方向,按国家颁布的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在相应的专业申请培养研究生。

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四)教师应在所从事研究的专业中申请指导研究生。

若同时申请在两个专业中指导研究生,必须在申请中专门说明。

已获得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应以一个专业为主指导研究生,最多可在二个相近专业指导研究生。

导师在相近专业指导研究生不必重新遴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条件与要求3(一)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及有关研究生培养文件的规定,有责任心,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治学严谨,富于创新精神;身心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二)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能指导研究生阅读有关专业外文书籍,查阅资料。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海师办〔2015〕67号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教师礼仪规范的通知各单位:为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积极配合海口市开展“双创”工作,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文明修养,学校在广大学生中开展“知礼明德,明礼修身”主题教育活动。

教师在礼仪推广和普及过程中扮演着为人师表、率先垂范的重要角色,教师礼仪修养的高低对学生的价值标准、审美标准的形成有着重要的示范和影响作用。

为配合做好教育学生的工作,现将《海南师范大学教师礼仪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广大教职员工认真学习,积极践行,率先垂范,共同建设文明、和谐的校园。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2015年10月23日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2015 年10月23日印发海南师范大学教师礼仪规范教师礼仪是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以及社会活动中,在与学生、家长、同事及社会各方面交往时必须遵循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一、校园礼仪(一)进出校门礼仪1、在校内或进出校门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主动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

2、在校园遇到同事或来宾,应主动微笑地问候、致意。

(校内一律以岗位职务相称;对外:了解对方职务的,以职务相称;不了解的,一声“您好”即可)。

3、行走在校园中,不随手扔杂物,看到杂物主动弯腰捡拾,用实际行动给学生做榜样,师生共同一起维护校园的公共卫生。

(二)课堂礼仪1、进教室前,教师应整理好上课用品,并检查整理好自己的仪表,关闭通讯工具或将通讯工具设置成静音。

2、上课开始时,组织教学的礼仪(1)上课预备铃响,教师和蔼可亲、面带微笑地走进教室,轻轻、稳当地摆放好上课用品,并了解学生上课准备情况。

(2)上课铃响,教师应和蔼可亲、面带微笑从容走上讲台,规范的站立。

教师说:“上课!”班长说:“起立!”教师说:“同学们好!”(面带微笑,上半身身体略向前)全班同学说:“老师好!”教师面带笑容,用温和的目光把全班同学环视一遍,说:“请坐!”3、教学过程中组织教学的礼仪总的要求是:微笑、和气、文雅、不恶语伤人。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海师办〔2017〕96号关于开展2018年元旦游园活动的通知各单位:2018年元旦即将到来,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热烈、喜庆、祥和的节日氛围,让广大师生员工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迎接新年到来,学校决定开展2018年元旦游园活动。

现就开展2018年元旦游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和地点2017年12月29日20:00至23:00,在龙昆南校区椰林广场和桂林洋校区主校道同时开展元旦游园活动。

在游园活动开始前,学校领导将发表新年致辞。

二、组织分工教工游园项目由教育工会承办,学生游园项目由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承办。

学生工作处负责做好各学院游园项目、场景布置的组织和评比工作;每个学院承办游园项目两个,并负责本学院游园点场地的彩灯装饰和场景的布置。

三、学生游园活动的评比办法(一)评分采用10分制。

其中游园秩序1分,活动效果2分,项目设计2分,场景布置4分,时间控制1分。

(二)评比以游园点为单位,评委由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各派一名代表组成。

游园活动评选一等奖2个,奖金各600元;二等奖8个,奖金各400元;三等奖12个,奖金各200元,其中龙昆南校区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8个;桂林洋校区一等奖1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9个。

游园项目不足两个的单位,取消参评资格。

四、相关要求(一)组织元旦游园活动是我校举办的传统活动,也是我校辞旧迎新,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积极性,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一项具有实际意义的活动。

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师生员工积极参加,并主动配合元旦游园活动的组织单位开展好游园的各项工作。

(二)具体承办活动项目的单位要认真制订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好活动项目,确保活动项目思想内容健康,活动形式新颖,并有较强的娱乐趣味性。

(三)各游园点负责单位和保卫处要维护好各区域的秩序。

保卫处负责提前清理主校道上的车辆,各游园项目承办单位在游园活动期间,要维持好游园秩序;游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游园点的清洁工作。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硕士研究生学术研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硕士研究生学术研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师办[2011]83号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印发硕士研究生学术研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研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研讨管理办法为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学术水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术型研究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强化研究生的文献分析和综合能力,提高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一)学术研讨(Seminar)作为我校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一个必修环节,其学分列入培养方案的总学分。

每个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4次以上专题报告,且获得“通过”以上成绩不少于4次。

(二)凡已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应以学科、导师(组)、课题组等为单元定期组织研究生参加学术研讨(Seminar)。

(三)各学院、学科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研讨(Seminar)工作的组织与指导,并进行督促检查。

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人数和研究生每学期必须完成的专题报告次数,制定出本学期详细的研究生学术专题研讨计划。

二、基本方式(一)专题报告。

由研究生做专题报告。

研究生专题汇报时,应提前一周准备一份书面的报告摘要(或PPT文档)。

经导师审核合格后,方能做报告。

要求每位研究生作专题汇报的时间不低于30分钟。

汇报结束后须撰写800字以上的小结。

(二)集中讨论。

主持人根据专题报告内容,引导大家讨论发言、提问。

(三)研究生学术研讨(Seminar)对全校公开,相关学科研究生必须参加签到,并欢迎其他师生自由参加。

每次报告会预先公告,由本学科同行组成三人成绩评定小组(含主持人),报告结束后对该生本次报告做成绩评定。

三、基本内容学术研讨(Seminar)应结合研究生的专业课程学习与学位论文工作,围绕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前沿动态、最新进展、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等展开。

四、组织程序(一)每次组织学术研讨(Seminar)时,主持人应指定专人做好详细记录。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聘任周泉根等九十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聘任周泉根等九十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海南师范大学文件海师〔2013〕41号海南师范大学关于聘任周泉根等九十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各单位:经海南省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周泉根等21位同志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刘丽等51位同志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冯华等18位同志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经个人申请和考核评议,学校决定聘任周泉根等90位同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如下:教授:周泉根席建彬关世民马兰索红罗声明郑东艳桂小径黄成张仙锋姚仲瑜周雪兰袁存柱骆冰陈汉修王力军洪美玲彭明生王恩举何文英罗艳菊副教授:刘丽王标孙自强袁晓琳杨遗旗胡凯程振兴冯青廖述务谢海林张伟栋杨若红张文香金永陈小燕韩宁罗君名张慧蓉钟曼丽胡长青蔡笃瑜黄东慧孙志贤韩潮张引王士立王沫董邯孙丹耿娟马杰丘名实刘华初余维燕王凯华苗俊红沈振江戴春燕庄长宽黄光志龙海侠曹均阔罗自强薛以胜蒋永辉何宏伟钟琼芯汪继超霍德利梁斌高级实验师:符策群编辑:冯华档案馆员:刘歌与经济师:冯娟图书资料馆员:林波黄玉珠杨运利黄慧图书资料助理馆员:马艾鸿余娟娟张丰娟韩春暖盛潇孙秋马姝俊陈勇蔡宁符翔欧阳培霞受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转评除外)只享受相应岗位的校内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

受聘的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以上同志聘期自2013年3月1日起,终止时间与我校第二轮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时间相同(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与其聘用合同聘期一致)。

聘任手续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办理。

海南师范大学2013年4月16日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印发。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聘任徐仲佳等七十六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聘任徐仲佳等七十六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海南师范大学文件
海师[2012]116号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聘任
徐仲佳等七十六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各单位:
经海南省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徐忠佳等26位同志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汤善芳等45位同志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陈少丽等5位同志取得图书资料专业中初级级专业技术资格。

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推荐,校长决定聘任徐忠佳等52位同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如下:
教授:徐仲佳高兵龙涛薛泉杨清之郑岩李清桓符永雄崔德华王梅
李敏纳李云海宋春辉周玉萍朱麟
郝清玉傅丽容赵从举黄振洲田晓玉
张庭华
研究员:李妮亚
研究馆员(图书资料):赵红王芹陈平殿
编审:戴欣
副教授:汤善芳赵菊梅桂文泱李伟诗曹艳春杜伟黄思贤兰岚黄礼珍马圣霞
周怡张睿郑晔陈江段华友
汪洁高园张广路李满枝刘晓文
陈彩霞方云端郑志群张瑜李富芸
吴兴惠陆娜徐冬吴洪丽郭学品
张铁民龚少华班冬梅曲春英常勇慧
邓鹏飞黄国华郭术王士泉吴华
黄宇
副研究馆员(图书资料):龙净林
副研究馆员(档案):罗月桂
高级实验师:王林茂
副主任医师:李科武
图书资料馆员:陈少丽吴海云黄阳
图书资料助理馆员:袁宇郑丽
以上同志聘期自2012年3月1日起,终止时间与我校第一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名制分级聘任时间相同。

聘任手续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聘任技术职务通知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2年7月27日印发
(共印50份)。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师范大学规章制度汇编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分册海南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2016年8月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海师办〔2014〕5号文印发)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及办公自动化所必须的物质条件。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由学校安排经费购置或通过各种渠道(调拨、受赠、自制等)进入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财产,纳入学校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仪器设备的预算、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使用、管理、考核、调拨、维修、清查、处置及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服务。

第三条一般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其中,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单件仪器设备或者成套仪器设备和科技部颁发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中的精密仪器设备,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

一般设备是指用于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通用型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用的家具等。

专用设备是指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第四条单价在500元以上(含)单价1000元以下(不含),同一批次同类资产购置总价值大于3000元(含),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单价在500元以上(含)单价1000元以下(不含),同一批次同类资产购置总价值小于3000元(不含),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照《海南师范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执行管理。

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师党办[2011]12号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属中学党委:《海南师范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师范大学委员办公室2011年11月23日海南师范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海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务公开应坚持发扬民主、积极稳妥、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党务公开的内容和时限第三条党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的时限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逐段公开和随时公开四类。

(一)长期公开的内容1.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主要职责;2.党组织任期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完成情况;3.党组织年度党员民主评议情况;4.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5.党员领导干部分管工作情况;6.师生来访和党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7.其他需要长期公开的内容。

(二)定期公开的内容1.领导班子成员在岗履职和分管工作完成情况;2.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3.有关的政策措施、制度规定及其实施情况;4.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干部廉政勤政情况;5.发展党员的情况,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情况;6.党组织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选举、民主评议、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和党组织、党员开展活动等情况;7.党务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8.其他需要定期公开的情况。

(三)逐段公开的内容1.重要决策及执行、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2.为师生办实事项目的动态工作情况;3.重要事项的阶段性进展情况;4.其他分期完成工作进展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海师办〔2016〕42号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暂行规定》等六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2016年8月2日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6 年8月2日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是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财政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分为学生资助资金专项和学生资助工作经费。

第三条学生资助资金专项使用范围。

1.学生临时困难补助2.贫困学生生活补贴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与资助相关的办公设备配置、资助宣传、培训等工作2.走访贫困生家庭费用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2007]128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受处分记录;(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荣获当年度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五)上一年度学年课程考试(考查)无重修(补考)科目,学业原始成绩平均分85分(含85分)以上,思想品德、文体表现综合分均85分(含85分)以上;(六)当年未获得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的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专业排名前30%的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下达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

学校根据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各学院学生总数占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指标。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评审程序第七条成立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组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负责人、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组成。

成立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领导担任,组员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及辅导员组成。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相关组织评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第十条评审程序(一)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评选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

各学院评选工作组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学生年终综合测评进行评选,并同时在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提出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评选工作组提出。

评选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评选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拟定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审批,将审批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在上级部门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及奖学专项资金到校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受处分记录;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好学,刻苦钻研,上一学年课程考试(考查)无重修(补考)科目,学业表现综合分、思想品德表现分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文体活动表现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选年度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评定办法与程序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

学校根据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占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指标。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后,在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电子申请;2.各学院组织评选,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所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在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审批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3.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审核,拟定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教[2007]128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被学校认定为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两档。

1.第1档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3500元;2.第2档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年度无违纪受处分记录;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要求上一学年考试(考查)重修(补考)科目不超过四门(注:申请国家助学金第1档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要求上一学年考试(考查)重修科目不超过两门);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评定办法第六条成立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组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负责人、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组成。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评定小组第七条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

学校按一定比例将资助额度分配到学院,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人数及资助档次自定,但资助总额不能超过分到本学院的资助额度。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评定程序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相关材料,并登陆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请;2.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小组组织评定,在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提出本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3.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拟定学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分批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