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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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2•【文号】国标委发〔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发〔2024〕30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常态化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是推动标准更新迭代、持续提升标准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加快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升级,持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标准范围截至2024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已下达修订计划或已提出修订项目的除外,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

未列入附件1中的标准也可根据需要纳入复审范围。

二、标准复审内容(一)标准的适用性。

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

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是否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二)标准的规范性。

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标准是否为全部技术要求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02•【文号】国标委计划[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废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适应标准化工作发展的需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3年2月14日发布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附件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XX年度年审表5:技术委员会委员年审申请表二00四年三月二日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评价清理阶段”工作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65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评价清理阶段”工作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65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评价清理阶段”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评价清理阶段”工作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清理工作的总体安排,国家标准清理“标准归口确认阶段”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始“评价清理阶段”的工作。

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的评价是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各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标准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及本阶段工作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做好评价清理阶段各项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评价清理阶段的任务按要求对已经确认归口的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整合和废止的建议。

二、评价的内容和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评价手册》(见附件1)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或计划项目的技术水平、协调配套性、内容结构、应用程度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评判,并提出总体评价结论。

按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三类对象分别进行。

评价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领域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三、评价清理的步骤评价清理工作分为准备、专家评价、技术委员会分析总结和评价清理结果上报四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7月31日之前)请各技术委员会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熟悉评价手册;2.确定评价专家名单,填写专家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专家资格应符合评价手册规定要求;3.准备国家标准文本,做到专家人手一册;4.有条件的可以开展试评工作。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平台”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平台”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
作平台”测试及试运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标委办综合函[2015]25号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30
【实施日期】2015.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平台”测试及试运行的通

(标委办综合函〔2015〕25号)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快推进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标准委组织开发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

计划从2015年春节后开始启动新平台的测试和试运行工作,为期3个月。

现就开展新平台的测试和试运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平台介绍
“新平台”是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搭建的网络化工作平台,可提供文件共享、
视频会议、电子投票、内部论坛、项目查询、通知公告等功能,初步实现技术委员会层面标准制定工作的网络化,无纸化。

通过推行网络视频会议,可提高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效率,降低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成本;通过推行电子投票表决制度,可确保企业参与的公平公正,确保了标准制定工作全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二、用户及使用方式
新平台的用户为:各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

新平台可通过标准委网站()上的链接进行访问。

新平台登录所需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届时将由标准委标准信息中心联系并提供。

新平台的使用手册请到标准委网站下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2•【文号】国标委办[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2•【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承担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不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更好地发挥强制性标准的筑底线保安全作用,现就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分析对象(一)纳入清单的标准。

对截至2023年底新实施满三年左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为2020年),纳入年度统计分析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

标准清单中涉及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清单中的标准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各统计分析点对所负责的统计分析领域及标准开展年度统计分析工作。

(二)重点关注的标准。

除清单中的标准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据工作需要,选取安全风险大、社会关注度高领域的强制性标准纳入年度统计分析范围。

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选取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二、统计分析内容根据产品、过程和服务等不同类别标准的特点,提出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内容和指标。

统计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标准执行情况分析。

重点分析企业对标准的总体执行和达标情况,应统计计算标准执行率以及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达标率;政府在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引用、司法方面对标准的应用情况,检验、检测、认证或鉴定等机构应用标准的情况,公众对标准的认知情况。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解读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解读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解读佚名【期刊名称】《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年(卷),期】2018(000)002【总页数】3页(P9-11)【正文语种】中文为适应近年来标准化事业发展和标准化改革推进对技术委员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2009年国家标准委曾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在2009年《管理规定》基础上制定的,由质检总局发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进一步提升,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审查的技术组织,是标准的生产车间,其建设和发展情况直接关系着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水平和整体效果。

自197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和组建技术委员会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由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标准化工作组(SWG)构成的技术委员会体系。

截至目前,我国已成立技术委员会537个,分技术委员会737个,标准化工作组11个,共计1285个技术委员会的建设有效支撑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稳步发展。

现行技术委员会管理机制运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委员构成缺少具体要求,缺少考核评估及退出制度的规定,工作范围交叉、界限不清等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更是明确提出要修订更新技术委员会管理制度,提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的代表性,完善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经费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经费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经费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2•【文号】国标委综合[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经费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质检总局有关直属挂靠单位:为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绩效,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拟于2009年1月-3月组织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经费专项检查工作。

检查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自查,第二阶段是检查抽查。

现将自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的内容和要求(一)查经费。

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是2007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支持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检查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经费的安排和具体使用情况。

根据项目经费的预算安排,重点检查项目经费的分解下达及拨付情况;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具体列支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经费的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国拨经费是否做到了单独核算管理;项目及经费的变动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经费有无单位或个人截留或挪用等违规问题,经费检查和审计整改是否得到落实。

(二)查质量。

各单位要认真检查所承担项目在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报批等阶段是否严格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做到技术内容先进合理、制修订过程公开透明、文本编写简明规范,确保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质量。

(三)查进度。

各单位要认真查证所承担项目的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项目计划的实际进度,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逐一如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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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委员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15
【实施日期】2013.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委员信息登记工作
的通知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落实201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部署,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国家标准委决定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委员信息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登记范围及内容
国家标准委正式批复成立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以及国家标准委直属工作组(SWG)。

信息登记内容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的基本信息以及委员信息。

信息登记数据截止时点为2013年6月30日。

二、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和要求
国家标准委标准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登记的具体组织、联络和汇总工作。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SWG)秘书处负责本技术委员会及下设分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申报工作。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本技术委员会(TC)、下设分技术委员会(SC)以及所属委员的有关信息,认真填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数据项要求见附件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基本信息表》(数据项要求见附件2),并将填好的表格电子文件以“技术委员会信息表-TCxx”和“委员信息表-TCxx”命名后,于2013年7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tc@。

相关表格电子文件可从国家标准委网站()首页“技术委员会”栏目中“资料下载”子栏目下载。

国家标准委标准信息中心前期已发出《关于核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信息的通知》(标信函[2013]8号),请各技术委员会提前做好准备。

有关信息登记的内容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信息登记工作是实现技术委员会数字化、网络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请各技术委员会高度重视。

在信息登记基础上,国家标准委组织建设的“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将向技术委员会委员提供相关标准信息服务。

信息登记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国家标准委标准信息中心联系。

国家标准委标准信息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王乐:010 - 6592 7769;
吴雯:010 - 6592 0091;
张薇:010 - 6592 7730;
衷龙:010 - 6592 6005。

附件:
1.全国专业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数据项
2.全国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基本信息数据项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
附件1
全国专业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数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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