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标准——营养配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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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配餐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营养配餐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营养配餐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营养配餐员国家职业标准1. 职业概况职业名称营养配餐员。

职业定义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运用营养学的基本知识配制适合不同人群合理营养要求的餐饮产品的人员。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熟练、准确的计算和操作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并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正常的色、味、嗅辨别能力。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培训要求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

培训教师培训中级营养配餐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营养配餐员或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场地设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实习场所。

鉴定要求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申报条件——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餐饮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餐饮相关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营养配餐员国家职业标准

营养配餐员国家职业标准

营养配餐员考核大纲1. 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营养配餐员。

1.2 职业定义: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运用营养学的基本知识配制适合不同人群合理营养要求的餐饮产品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二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 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

1.5 培训期限要求:全日制职业学校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为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

1.6 报考条件:——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相关职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中等职业学校、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学生。

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二年级学生;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三年级学生。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1年后,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毕业班学生)(4)取得职业院校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5)具有食品营养专业初级技术职称。

注:相关专业:烹饪专业、食品营养专业、医疗卫生专业。

相关职业:医生、护士、中西式烹调师、中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公共营养师、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护理员、咖啡师、调酒师、健康管理师。

1.7 鉴定方式与鉴定时间:该职业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标准化试卷、闭卷笔试方式,分为选择题和判断题,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均为120 min;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中级120 min、高级120 min、技师150 min。

营养配餐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营养配餐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营养配餐员国家职业标准1. 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营养配餐员。

1.2 职业定义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运用营养学的基本知识配制适合不同人群合理营养要求的餐饮产品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熟练、准确的计算和操作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并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正常的色、味、嗅辨别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1.7.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培训中级营养配餐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营养配餐员或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实习场所。

1.8 鉴定要求1.8.1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餐饮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餐饮相关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营养配餐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营养配餐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营养配餐员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营养配餐员。

1.2职业定义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运用营养学的基本知识配制适合不同人群合理营养要求的餐饮产品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熟练、准确的计算和操作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并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正常的色、味、嗅辨别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中级营养配餐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营养配餐员或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实习场所。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餐饮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餐饮相关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营养配餐员

营养配餐员

营养配餐员营养配餐员: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运用营养知识,配制符合营养要求的餐饮产品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需要和食物的营养成分编制食谱和菜谱;(2)配餐制作。

申报条件(一)中级营养配餐员国家资格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餐饮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餐饮相关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工作用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二)高级营养配餐员国家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技师国家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考核方式鉴定方式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技能操作考核。

和技能操作考核皆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技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考评人员和考生的配理论知识考试每个标准考场每30名考生配备考评人员2名; 技能操作考核每10名考生配备考评员2—3名。

鉴定时间各级理论知识考试皆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中级120分钟,高级120分钟,技师150分钟。

营养配餐员申报条件与鉴定方式

营养配餐员申报条件与鉴定方式

营养配餐员申报条件与鉴定方式营养配餐员是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运用营养学的基本知识配制适合不同人群合理营养要求的餐饮产品的人员。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营养配餐员申报条件与鉴定方式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营养配餐员申报条件(一)助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1、高中或中专学历,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2、大专以上学历,非医学、营养学专业毕业,连续从事工作2年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医学、营养学专业毕业,连续从事工作1年以上。

4、中专以上学历,医护、营养学专业毕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二)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1、中专以上学历,医护、营养学专业毕业,连续工作6 年以上。

2、大专科以上学历,医学、营养学专业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医学、营养学专业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大专以上学历,非医学、营养学专业毕业,连续工作6年以上。

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非医学、营养学专业毕业,连续从事工作4年以上。

(三)高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医学、营养学专业毕业,连续从事工作6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医学、营养学专业毕业,连续从事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非医学、营养学专业毕业,连续从事工作8年以上。

营养配餐员鉴定方式分为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考试三部分,其中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考试题型是选择题,采用题卡作答。

专业技能考试题型是综合应用,采用纸笔作答。

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

其中,公共营养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具体考评办法:1、按规定的时间完成规定学习学时;2、领取准考证。

3、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

4、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均达60分以上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岗位培训证书。

5、有一科达不到60分者,视为不及格,下次重新申报补考。

资格认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鉴定,鉴定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此证书全国通用。

国家职业标准:营养配餐员

国家职业标准:营养配餐员

国家职业标准:营养配餐员1. 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营养配餐员。

1.2 职业定义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运用营养学的基本知识配制适合不同人群合理营养要求的餐饮产品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熟练、准确的计算和操作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并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正常的色、味、嗅辨别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1.7.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培训中级营养配餐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营养配餐员或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实习场所。

1.8 鉴定要求1.8.1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餐饮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餐饮相关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营养配餐员培训

营养配餐员培训
营养餐管理员培训内容全面,首先涉及营养配餐员的国家职业标准,明确职业定义及申报条件。基础知识部分包括常用烹饪原料、饮食营养学知识,涵盖营养素的基本知识、食品卫生安全知识,以及成本核算和法律基础知识。此外,培训还强调技能操作的重要性。特别提到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概述我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的基本状况,包括成就、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新形势,同时阐述食物与营养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通过此培础,同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和指导方针,以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营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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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营养配餐员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营养配餐员。

1.2 职业定义
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运用营养学的基本知识配制适合不同人群合理营养要求的餐饮产品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熟练、准确的计算和操作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并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正常的色、味、嗅辨别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中级营养配餐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营养配餐员或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实习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餐饮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餐饮相关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技能操作考核。

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 鉴定时间
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均为90 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中级120 min,高级120 min,技师150 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实习场所或标准教室进行。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忠于职守,热爱本职。

(2)讲究质量,注重信誉。

(3)钻研业务,开拓创新。

(4)遵纪守法,协作互助。

2.2 基础知识
2.2.1 常用烹饪原料基础知识
(1)蔬菜类。

(2)水产类。

(3)畜禽类。

(4)粮食类。

(5)果品类。

(6)调味品类。

2.2.2 饮食营养学知识
(1)营养素的基本知识。

(2)人体对能量需要的知识。

(3)食物中营养素的消化、吸收和代谢的基本知识。

(4)各类食物营养价值评定知识。

(5)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及膳食宝塔。

(6)平衡膳食基本理论及合理膳食制度。

2.2.3 食品卫生、安全知识
(1)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知识。

(2)个人卫生安全知识。

(3)环境卫生安全知识。

2.2.4 成本核算基本知识
2.2.5 法律基础知识
(1)食品卫生法的相关知识。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3)商标法的相关知识。

(4)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5)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3. 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中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

4. 比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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