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十四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法律知识距离民事证据理论及实务的

民事证据理论与实务的距离蒙庆摘要:通说认为,证明责任分配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哪方当事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多种多样。
在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研究的起步时间比较晚,有关证明责任的学说理论也基本上是通过介绍、吸收、借鉴国外的,尤其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研究成果。
与一些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尚不完备,还处于理论初建阶段。
本文从“谁主X,谁举证”原则的反思入手,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评析和“证明责任倒置”的质疑,最后提出了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设计的几点意见。
一、对“谁主X,谁举证”原则的反思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首次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X,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谁主X,谁举证”原则。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谁主X,谁举证”被公认为一条无可非议的原则。
单从文字表面上看,似乎其确已基本解决了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但仔细分析便可发现,“谁主X,谁举证”其实在许多问题上并经不起推敲。
(一)“谁主X,谁举证”存在逻辑矛盾证明责任分配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是何人就何种事负证明责任,在待证事实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何人承担败诉责任。
然而“谁主X,谁举证”这一原则由于过于抽象而使这一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首先,对于任一事实都可以从肯定或否定两方面进行主X。
诉讼制度正是根据这种事物正反两方面的“两立性”确定了诉讼的攻击和防御原理。
但“谁主X,谁举证”实际上等同于从逻辑上否定了该“两立性”原则。
依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主X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不仅要对引起其权利产生的一切法律事实证明,还要对不存在妨碍或消灭其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反之亦然。
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争议事实均应负有证明责任,那么出现案件事实存在真伪不明时,就难以确定由何方承担证明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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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材料指引大全活着的法律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明具体诉讼请求已经仲裁,非经过仲裁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购买当年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发票等等。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版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目录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一小额诉讼的范围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一诉讼风险提示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三起诉须知四管辖须知五举证须知六保全须知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八诉讼代理须知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十二诉讼费速算公式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八)合伙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上诉须知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三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第四部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指引一行政诉讼须知二行政诉讼上诉须知三行政赔偿诉讼须知四司法赔偿须知第五部分执行指引一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二主动执行告知书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四申请先予执行须知附件一诉前联调指引一什么是诉前联调二诉前联调有什么好处三诉前联调流程图四诉前联调范围五诉前联调程序六诉前联调与司法确认七诉前联调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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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字号】•【施行日期】20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保险法原则问题第一条(保险利益的范畴)除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被保险人因下列权利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一)所有权;(二)担保物权;(三)用益物权;(四)占有权;(四)合同债权;五)侵权损害赔偿债权。
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不同性质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
第二条(车辆挂靠、分期付款购车、融资租赁购车的保险利益问题)车辆挂靠、分期付款购车(款项付清前卖方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购车的情况下,挂靠人、买方、承租人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除前款规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如被挂靠人、卖方或出租人对车辆享有运营利益或使用利益,则其对车辆亦具有保险利益;反之,则其对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条(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导致标的物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四条(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的范围为承保风险内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如维修费用、重置费用等,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如贬值损失、交通费、误工费、违约损失等,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问题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条件)除双方对合同生效条件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内容与投保人达成一致之时,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仅为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化形式,非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之要件。
民事案件法律备忘录(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涉及个人、家庭、企业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
为了确保民事案件处理的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对民事案件法律备忘录进行整理和概述。
二、民事案件法律备忘录1. 民事案件范围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合同纠纷:涉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争议。
(2)侵权纠纷:涉及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争议。
(3)物权纠纷: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争议。
(4)知识产权纠纷: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争议。
(5)婚姻家庭纠纷: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方面的争议。
(6)劳动争议:涉及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2. 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与受理: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受理。
(2)答辩与反诉: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驳。
被告还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证据交换与质证: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以查明案件事实。
(4)开庭审理: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陈述、辩论、举证、质证。
(5)判决与执行: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3. 民事案件管辖(1)地域管辖:当事人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上诉案件。
(3)专属管辖:涉及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继承等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4. 民事案件证据(1)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2)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证据规则: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证据指引规则列表

证据指引规则列表民事诉讼举证指引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一、证据种类及特征1、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证据应当内容真实、取得方式合法并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否则将不予采纳。
二、举证要求3、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引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引一、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生效后未满二年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的申请再审主体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一)证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新证据”指:1、判决后才出现的足以证明原判决、裁破产案件的立案指引破产案件的立案指南一、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破产案件的立案流程:立案庭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移送民二庭听证审查——决定是否立案——通知申请人。
三、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指引(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指南(中级人民法院)一、法院受理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我院受理下列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指引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指南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3、拟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4、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6、民事一审案件立案指引(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指引(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审案件是指争议标的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传统民事案件、商事合同、房地产纠纷等案件,或期货合同纠纷案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及涉外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申请破产还债案件,且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沪高法民一〔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10〕13号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二庭,各区、县法院民三庭,卢湾、黄浦、杨浦法院民四庭,浦东新区法院民五庭:为进一步统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办案思路,在全市房产审判庭讨论的基础上,高院民一庭制定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现下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适用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第一条本指南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城镇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
【说明】城镇房屋是指依据《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期限性、诺成性、标的物特定性以及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等法律特点。
当事人因租赁农村房屋产生的纠纷,可参照本指南处理;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指南。
第二条当事人主张租赁合同关系存在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书面租赁约定、口头约定或者存在其他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的要件事实。
【说明】实践中,当事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般都会签定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租期、租金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当事人提交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即可认定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一些特殊情形下,如由于当事人双方较为熟悉、租期较短等因素,往往通过口头约定,或者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建立租赁关系。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因此通过口头等方式建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属于有效的签定形式,只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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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十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
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租赁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有合法产权来源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或事实租赁关系的存在;
4、属于房屋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关系合法的证据(如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三、证明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3、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四、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我们衷心希望您按照要求及时充分地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