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重庆市律师协会风险代理合同

重庆市律师协会风险代理合同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律师业务越来越多样化,风险代理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方式,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
在此,我们将围绕重庆市律师协会风险代理合同展开讨论,分析其背后的含义、特点及应用。
二、风险代理合同的定义和特点风险代理合同,顾名思义,是一种具有风险代理性质的合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代理费根据结果付费:在风险代理合同中,律师的代理费并非按照常规的计时收费,而是根据案件结果来确定的。
2.风险共担:律师与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若案件败诉,律师将承担一定的风险,即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委托人。
3.激励机制:风险代理合同使得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更具积极性,因为律师的收益与案件结果密切相关。
三、重庆市律师协会风险代理合同的背景和目的重庆市律师协会推广风险代理合同,旨在规范律师代理行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同时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复杂、疑难案件的办理。
通过风险代理合同,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了一种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
四、风险代理合同在律师业务中的应用风险代理合同在律师业务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尤其在以下场景:1.知识产权案件: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知识和复杂的技术问题,风险代理合同能够激励律师投入更多精力,提高案件胜诉的可能性。
2.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往往争议较大,风险代理合同有助于律师更加认真负责地调查、分析案情,争取委托人的利益。
3.侵权责任案件:侵权责任案件中,律师代理风险代理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提高赔偿金额。
五、风险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在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当明确律师代理的范围、职责和收费标准,以及案件败诉时律师需承担的风险。
2.合同合法性: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避免产生纠纷。
3.诚信合作: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配合,如实告知案件情况。
4.审慎选择律师:风险代理合同对律师的要求较高,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应充分了解其专业能力、业绩和口碑。
全国律师协会及业务管理操作指引

全国律师协会及业务管理操作指引二、律师的业务管理原则1. 法律合规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规则以及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保证业务行为合法、合规。
2. 客户利益至上律师应对客户负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 诚信守义律师应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诚信、正直的态度,遵循职业道德的规范,坚守职业操守。
4. 尊重客户和合作律师律师应尊重客户的私隐权和合法权益,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
同时,律师在协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尊重合作律师的权益。
三、律师的业务管理具体操作指引1. 客户管理(1)律师应与客户建立正式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3)律师应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对客户的个人资料和相关文件进行保密。
(4)律师应根据委托的事项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5)律师应及时向客户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回答客户的疑问。
2. 业务记录与报告(1)律师应保留业务活动的相关记录,包括与客户的沟通记录、法律研究记录、法律文件和备忘录等。
(2)律师应根据需要向客户提供相关的业务报告,包括案件进展情况、法律分析、法律意见等。
(3)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则的规定,对业务记录和报告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密。
3. 财务管理(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科目的设置、记账记录等。
(2)律师应按照职业道德要求,确保财务操作的诚信性和准确性。
(3)律师应及时向客户提供收费说明,并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4)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4. 成本控制(1)律师应根据业务要求制定合理的费用预算,并控制成本。
(2)律师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3)律师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并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开支。
5. 团队合作(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机制,加强团队合作。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我市律师阳光执业活动,提高效率与质量,现就加强重庆律师信息管理平台(http://211.147.210.162:8009/,下文简称为“内网”)上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即“证照管理”板块)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在本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含专职、兼职)、律师助理在内网“证照管理”模块中的信息新增、修改和删除等各项操作均由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和市律师协会相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和流程来操作;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在“证照管理”中查看与自己相关的信息。
2、涉及实习律师的相关信息和操作,保持原来的操作模式不变。
3、发现信息有遗漏和差错的,请把正确信息填写好后发送到*************.com(标题标明“阳光执业信息”),工作人员将按照规定和流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4、系统将为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自动生成帐号,用户名为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时使用的全称;密码为该事务所许可证号后6位。
已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帐号和密码保持不变;内网中“统计报表”、“教育培训”、“文件传输”、“会议活动”等模块保持不变。
5、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请相互告知。
市律师协会2012年5月31日——结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国的全国性法律职业组织,依法进行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和使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更加规范,协会制定了一系列操作指引,以引导律师事务所合规运作。
本文将对这些操作指引进行详细介绍。
I. 律师事务所的注册与备案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前,需要在协会进行注册和备案。
注册时,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该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及从业律师的基本信息。
备案时,律师事务所还需提交该所的设立证明、执业证明、律师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II.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应遵循协会的规定,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运营。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合规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核法律服务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并监督和促进律师事务所成员的合规行为。
合规部门或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合规培训制度,落实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诚信约束制度,监督案件质量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等。
III.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法律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应合法合规,并明确告知客户。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案件类型和难度,确定合适的律师团队,并确保律师团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律师事务所应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法律意见、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合同和法律文件等。
律师事务所还应确保客户的隐私和案件的保密性。
IV. 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约束和专业操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履行律师职责,尊重客户权益。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诚信约束制度,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律师事务所成员的法律职业素质。
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律师违规行为和投诉案件。
V. 律师事务所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在合作中,律师事务所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客户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劳动人事争议裁判规则和实操指引

劳动人事争议裁判规则和实操指引
劳动人事争议裁判规则是指对发生在劳动关系中的争议,通过双方自愿协商、调解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的一种规则。
它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之一。
劳动人事争议裁判实操指引则是指对劳动人事争议裁判的实际操作过程进行指导的一种规范。
它包括了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以及裁判员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应该遵守的法律规定和职业规范。
劳动人事争议裁判规则和实操指引的核心是保障劳动者权益。
在裁判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利益和意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平等。
同时,裁判员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仲裁公正、客观、公平。
具体来说,劳动人事争议裁判规则和实操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自愿协商、调解: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应该在发生争议的24小时内沟通交流,通过自愿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2.仲裁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尽快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仲裁。
3.维权建议:委员会应该向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维权建议等服务,并且在仲裁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4.公正裁判:裁判员应该遵守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行使仲裁职权,裁决公正、合法、有据可依。
总之,劳动人事争议裁判规则和实操指引的实施,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但同时,各方也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优秀企业文化和法治环境。
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交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并确定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确定其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但该仲裁委员会分别就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作出的单项裁决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认定该项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或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非终局裁决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如双方当事人均不撤诉的,应将起诉后的案件裁定并入前案件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
在前案裁决文书中,应对合并审理的情形予以叙明。
第六条仲裁裁决既包括终局裁决事项,又包括非终局裁决事项,如用人单位不服,应分别就终局裁决事项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就非终局裁决事项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后,均应审查同时存在另一诉讼,即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之诉或用人单位撤销仲裁之诉。
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不服仲裁裁决之诉,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告知用人单位撤回起诉。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2021年5月13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案件委托第一节提供诉前法律咨询第二节正式接受案件委托第三节律师收费第三章仲裁前的工作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其他诉前工作第四章仲裁阶段第一节立案第二节举证第三节开庭第五章一审阶段第六章二审阶段第七章调解第八章执行第九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实习人员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激化社会矛盾,严禁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非法途径表达诉求,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的和谐。
第五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重并加强和解及调解工作。
第六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
第七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但应当注意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应当注意裁审机关发布的指导意见,尤其应当注意新旧规定之间、不同层级的规定之间的衔接,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司法实践的差异。
第二章接受案件委托第一节提供诉前法律咨询第八条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应当尽量全面了解案情,并建议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单独收取咨询费用的,建议提前告知收费标准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九条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尽量客观,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当进行提示,不得故意隐瞒或者作出不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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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2013-2-19 信息来源:重庆市律师协会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执业行为,重庆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制定了《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2013年2月17日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重庆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重庆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正确适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得误导当事人进行仲裁、诉讼、甚至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关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激化矛盾,严禁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或示威等行为。
代理十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向重庆市律师协会进行报告备案。
第四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重和解及调解,在知道对方聘请了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人员代理的情况下,尽力先行与对方进行和解或积极配合调解,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仲裁、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和谐。
第五条律师代理劳动者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及群体性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第六条律师提供涉及劳动争议的法律咨询,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当事人相关收费的规定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出示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必要时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代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特别注意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并尽力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争取以最快方式解决劳动者的经济困难。
第九条律师应当充分认识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注意不同层级规定与新旧规定之间的衔接,注意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合法有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章劳动争议仲裁第一节仲裁准备第十条〔分析证据材料应关注的问题〕律师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和分析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请求以及所陈述事实的基本证据:(一)仲裁当事人各方身份信息材料,确认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主体是否适格;(二)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协议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协议,应注意审查和分析是否有构成劳动关系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如社保卡、工作证、工资条、职工花名册、入职表、考勤本、出入证、工作服等);(四)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条件;(五)有关(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注意区别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人事关系等性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代理的正确性;(六)仲裁案件是否存在仲裁时效障碍;(七)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合法、明确、具体。
第十一条〔审查管辖权的注意事项〕审查劳动争议申请或被申请是否符合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
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案件,律师应当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第十二条〔审查案件时效的注意事项〕审查仲裁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律师应当审查仲裁请求是否符合《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三种特殊情形以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足以延长时效的合理条件。
第十三条〔风险提示应注意的问题〕律师应注意向委托人提示以下风险,并作好书面记录:(一)合理谨慎地告知委托人案件代理思路和诉请角度,与委托人做好仲裁申请的沟通;(二)证据原件保管不善以及因不及时提供证据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三)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因劳动关系确认、工伤性质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程序导致委托人面临漫长程序周期的等待;(四)对正在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存在的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的相关情形;(五)可能出现的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并重新审理的相关情形;(六)财产保全方面的风险;(七)生效仲裁裁决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
第二节调查取证第十四条〔调查取证必要性规定〕律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认真做好案件证据收集工作,整理好证据清单,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客观分析,如发现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补充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需取证的通常范围和内容〕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会涉及到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规章制度、人事档案、入职证明、工作证(服)、考勤表、工资表(单)、工资卡银行交易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就医证明、病假单、处分通知书(公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等证据的调查。
第十六条〔取证注意事项-实体〕律师调查取证时,坚持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实物证据优于证人证言,以书证为主,其它种类证据相结合的原则。
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并尽可能保证证据之间具有逻辑联系的、完整的证据链。
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取证注意事项-程序〕律师须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调查取证,调查以两人共同进行为宜,应同时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人身份基本情况、被调查人身份基本情况、被调查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及被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和结果。
调查笔录应交由被调查人阅看后签字或捺印,复制被调查人身份证明;如有必要,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录音、录像。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调查的证据,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调查证据申请。
证据需进行鉴定的,应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及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律师在调查过程中不得伪造、变造证据。
第十八条〔举证责任倒置提示〕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涉及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负有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第十九条〔证据清单制作及说明〕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对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核并制作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应包括证据名称、种类、来源、证明对象、证据内容,并标示序号、页码。
证据清单可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证据适用特殊性分析〕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由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的,一般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该部分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三节仲裁申请第二十一条〔申请或应诉的原则性规定〕律师应该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及时协助、代理委托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律师或委托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时,也应在规定期间内,针对对方的请求事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或提出自己的反请求。
第二十二条〔申请应准备的资料〕律师在协助、代理委托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和证据:(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二)劳动者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三)劳动合同等与争议有关的基本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
第二十三条〔制作申请书应载明事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三)受诉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四)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
第二十四条〔提交证据的注意事项-实体〕律师一般应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如需要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提供补充证据,或有部分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才能取得的,律师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说明并申请延期举证。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律师可以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案件中涉及经济补偿、赔偿金、加班工资等请求事项的,律师应当分项列出详细的计算清单,与证据材料一并提交。
第二十五条〔提交证据的注意事项-程序〕律师在提出仲裁申请时一般应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证据。
正式开庭时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
(涉外)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
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暂时收取并保存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收据或记入庭审笔录。
第二十六条〔管辖注意事项〕律师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一)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2.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除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上述三类案件外,其余类别的案件由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属地管辖。
(三)若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地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向争议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仲裁委不予受理案件时的注意事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律师可代理申请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应诉的原则性规定〕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在委托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准备并向受理案件的人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在答辩期满前提出。
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时间少于10日,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在开庭3日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开庭。
第二十九条〔回避规定〕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可征求当事人意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一)是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