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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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协会

重庆律师协会

重庆律师协会
重庆律师协会创立于XX年,是重庆市律师行业的组织机构之一,旨在维护和
促进重庆市律师事业的发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组织结构
重庆律师协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遵循民主管理,代表重庆市律师利益,维护律师荣誉。

功能职责
重庆律师协会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市内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提升专业水平;
•指导协会成员依法执业,规范律师行为,维护律师形象;
•进行法律援助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参与重大法律事务,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重要活动
重庆律师协会每年举办多场法律讲座、研讨会,组织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推动律师实践与社会需求的结合。

未来展望
重庆律师协会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效率,推动重庆市律师行业更好
地为社会服务,为法治进程贡献力量。

总的来说,重庆律师协会是一个团结、专业、服务社会的组织,致力于推动重
庆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值得期待和支持。

重庆市法学会工作总结

重庆市法学会工作总结

重庆市法学会工作总结
回顾过去一年,重庆市法学会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

在这一年里,我们不断加强学术研究,促进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法治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首先,重庆市法学会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我们举办了一系列学术
讲座、研讨会,邀请了国内外知名法学专家学者来重庆交流探讨,不断提升会员们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同时,我们还组织了一些法学研究项目,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

其次,重庆市法学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我们组织
了一些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

同时,我们还开展了一些法律援助活动,帮助有需要的人解决法律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重庆市法学会还加强了与其他法学机构的合作交流,拓展了国际合作渠道。

我们与其他法学会签署了合作协议,共同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促进了法学理论的交流与发展。

同时,我们还积极参与国际法学会议,为重庆市法学界走向世界提供了平台和机会。

总的来说,重庆市法学会在过去一年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面临着一些挑
战和问题。

我们将继续发扬团结合作、开拓创新的精神,不断提升学术研究水平,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建设,为重庆市法学事业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重庆市法学会能够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为法学事业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3.31•【文号】司法部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00.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渝民管[2008]276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民管〔2008〕276号)全市性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九部门《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纠风办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的对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其具体名单见《市级行业协会名单》(附件1)。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一)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四)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

三、专项治理采取的方式及时间本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行业协会自查和市纠风办、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实地抽查两种方式进行。

行业协会自查中应当对本会2008年开展的业务活动认真进行清理,详实填报《市级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情况自查表》(附件2),于2008年12月5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12月底前,市纠风办、市民政局等部门将对行业协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

四、专项治理要求市级各行业协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协会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所属行业协会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在行业协会自查清理的基础上,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保证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的指导和管理,并逐步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7•【字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公布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乡镇、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据本条例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证、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通过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宣传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一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由申请人向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组织章程;(三)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资信证明;(五)专职人员的姓名、简历、学历和身份证明;(六)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4号《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04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效劳虚习证的央求、审核注销以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的质量和次第,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效劳任务者管理方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效劳条例»以及«重庆市基层法律效劳任务者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则,结合重庆市基层法律效劳任务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效劳任务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基协〕担任全市基层法律效劳虚习证的审核注销以及实习管理任务,市基协在本市各区县设立的分会〔以下简称区县基协分会〕协助市基协对本区县基层法律效劳的实习管理。

第三条未按规则取得市基协一致颁发的«重庆市基层法律效劳虚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不得参与基层法律效劳虚习活动。

第四条实习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则和本规则从理想习活动,遵守职业品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实习活动包括集中学习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方面。

央求人经实习考核合格,并契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方可央求操持基层法律效劳任务者执业证。

第六条集中学习培训由市基协一致组织展开和实施考核;实务训练由接纳实习人员的法律效劳所详细实施实训、区县基协分会担任监视、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实习活动停止监视和指点。

第二章请务实习的条件第八条契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央求操持«实习证»,参与基层法律效劳任务实习〔以下简称实习〕:〔一〕支持宪法,恪违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度法律职业资历、律师资历;〔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干;〔四〕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安康,能胜任基层法律效劳任务;〔五〕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分(过失立功除外);〔六〕不具有国度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所制止从业的情形;〔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许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法律任务者执业证书的记载。

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章程

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章程

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本协会名称为“基层法律服务协会”。

第二条协会宗旨和任务本协会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法治,秉承“团结、协作、务实、高效”的原则,以推动全社会加强法治建设和推进社区法律服务为使命,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法律服务平等化,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协会类型本协会是一个行业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协会章程的履行本协会章程是本协会的基本法律文件,所有成员均应遵守。

第五条协会总部本协会的总部设在全国性城市,下设多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协会会员本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会员应该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大会本协会设立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理事会本协会设立理事会,是本协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长和理事组成,理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会员大会推荐产生。

第九条秘书处本协会设立秘书处,是本协会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条监事会本协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本协会的经费财务情况、管理情况、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情况,以及其他事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协会工作本协会积极推动社区基层法律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工作,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法制建设的发展。

协会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1.组织与开展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2.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培训、研讨会、讲座、普法宣传等;3.开展法律援助、调解活动;4.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5.参与相关法律改革和研究。

第十二条协会财务本协会的财务情况由监事会监督,秘书处按照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并对协会资金进行监管和管理。

本协会财务接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监督。

第十三条协会文件本协会的决策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由荣誉会员、普通会员和团体会员应当遵守,并有权向相关部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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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招聘启事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全市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自治组织,隶属于重庆市司法局主管,主要职能是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现根据本协会工作需要,特向全市招聘壹名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
协会文秘兼内勤
二、招聘条件:
1、品行端正,无刑事犯罪、严重违法违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2、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全日制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从事法律工作、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10年以上,特别优秀者可放宽;
4、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协调能力和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能力。

三、招聘方式:
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取。

四、待遇:
1、经笔试和面试择优聘用的人员,试用3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及相关保险待遇。

2、试用期工资及福利待遇1900元。

试用合格后根据个人工作能力及表现,协商确定工资及福利待遇。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
1、网上预报名:本招聘启事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7月22日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在以下网站上下载并填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发送到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邮箱内,邮箱地址:
yx@
重庆基层法律服务网网址:/
西部律师网网址:/
重庆公证网网址:/
重庆司法鉴定网网址:/sfjd/
重庆人才公共信息网:/
重庆人才网网址:/
2、书面资料初审:本协会对网上预报名人员的资料进行书面初审合格后,将于2011年7月25日至26日电话通知相关人员到本协会办公地点进行实地报名。

3、实地报名:被通知参加实地报名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毕业证、工作证、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简历以及能证明自己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及本人1寸彩色近照2张,进行实地报名及审查。

经本协会对参加实地报名人员的相关证件及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准予报名。

实地报名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车站附近,重庆市司法局行政大楼七楼711号房间,本协会办公室。

六、笔试和面试:
1、经本协会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发给准考证。

参加笔试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及准考证入场参加笔试。

笔试时间:2011年7月27日(星期三)上午,9:00 -- 11:30
笔试地点: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大楼7楼会议室。

2、根据笔试情况,择优筛选相关人员参加面试。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七、录取和聘用:
经笔试和面试合格、择优录取的人员,持本协会书面通知在指定的时间(8月初)内到本协会报到,报到之日起试用3个月合格的即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67086051 联系人:谭峥
附件: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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