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调研报告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调研报告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加强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一、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构成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援助律师等多个方面组成。
这些人员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职责。
1. 律师:律师是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最重要的一员,他们是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负责代理和处理民事、刑事、行政和仲裁等各类法律事务。
2. 公证员:公证员是国家专业性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公证服务、证明和鉴定证据等事项。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部门、社区、乡镇等机构内从事法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4. 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是社区和乡镇内一些群众选举产生的志愿者团体,主要从事民事调解、家庭调解等非诉讼解决纠纷工作。
5. 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是指接受政府安排,帮助贫困、弱势群体解决法律问题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意义1. 推进依法治国: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加强当地法律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
2. 促进司法公正: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发展可以为当地提供更加公正、透明的法律服务,促进司法公正。
3. 保障社会和谐:通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涉及到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问题,维护社会和谐。
三、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 人才短缺:目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人才短缺十分突出,尤其是在乡村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普遍存在人手不足的问题。
2. 薪酬待遇和工作环境差:一些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薪酬待遇低,工作环境差,难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 制度建设需要完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队伍的作用和效益。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参与民事诉讼的人不一定都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有代理资格的人帮助自己进行诉讼,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代理人,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都有明确的规定,请跟随小编一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了解相关的知识吧。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而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无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身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可见,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或诉讼代理业务也是有条件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有何区别?

一、先来看看律师的主要性质就“律师”的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作了重新定位,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律师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区别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现有从事法律服务的还有一批人被习惯性的称为法律工作者,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工”。
它是在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刚恢复律师制度,因律师极为稀少,不能满足需要而采取的起临时补充作用的组织,它主要通过在乡镇或街道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弥补因律师严重不足在基层法律服务方面形成的空白。
这个组织发展得很快,二十多年来,不光是在基层,而且早已遍布城乡各地。
其所从事的业务,也不限于基层法律服务,实际上也在从事诉讼业务及法律顾问等非讼业务,在事实上与律师形成竞争关系。
实践中也有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时冒充执业律师的现象。
目前,除了司法部于2000年颁布的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其实施调整外,我国法律未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范围

法律⼯作者的代理范围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了第五⼗⼋条诉讼代理的规定,把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与律师并列为诉讼代理⼈,并对公民代理的范围予以了严格限定,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可以⽤其执业⾝份和名义代理民事诉讼,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再以公民⾝份代理民事诉讼。
我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条⽬的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代理民事诉讼时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的证明⾝份和资格的材料,并未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服务辖区范围作出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由司法部管理。
根据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和司法部2002年12⽉10⽇对江苏省司法厅的批复(司复[2002]12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只能代理“当事⼈⼀⽅位于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政诉讼案件。
据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部分地⽅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向司法部反映,希望司法部对第19号令的“本辖区”具体含义作出解释,我院也积极与司法部沟通。
司法部经研究于2015年6⽉25⽇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明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第⼆⼗四条第(四)项“当事⼈⼀⽅位于本辖区内”的“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政区划辖区。
因此,根据司法部的最新批复,⼈民法院在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提交的材料进⾏审查时,应当审查当事⼈⼀⽅是否位于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政区划辖区内。
民事诉讼委托需要什么规定

民事诉讼委托需要什么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虽然现在我们是法治社会,但是法律的普及程度还不够,很多人对法律的认知还停留在一个很浅显的阶段。
因此,在生活中发生民事纠纷时往往不能采用有效的手段进行解决。
在通过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时,有必要寻找懂法的人来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即诉讼委托代理人。
▲民事诉讼委托需要什么规定呢?接下来有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委托诉讼所需要的条件和证明材料。
▲一、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后一种立法模式。
但根据《民诉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有什么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是指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授权委托书;(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四)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五)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通过上述文章我们可以知道,诉讼代理人首先在法律知识层面上是专业的,对帮助处理诉讼案件帮助是很大的。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形式和范围第四章程序和实施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及其保障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配合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数据、市场监管、税务、档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基层法律工作者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基层法律工作者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王律师为例,讲述他在基层法律工作中的维权之路。
王律师,男,35岁,法学硕士,现任某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
自2010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王律师始终秉持“为民服务、公平正义”的理念,积极投身于基层法律事业,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案例概述2019年,王律师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到一起特殊的案件。
当事人李某,系某村村民,因土地纠纷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向王律师寻求帮助。
经调查,李某家原本拥有一块耕地,但近年来,由于王某在耕地上建起了猪舍,导致李某家的耕地面积逐年减少。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拆除猪舍,恢复耕地原状,但王某始终不予理睬。
王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决定代理李某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王律师充分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优势,为李某提供了以下帮助:1. 协助李某收集证据。
王律师帮助李某收集了土地证、地籍图等证据,证明李某家原本拥有的耕地面积。
2. 提供法律咨询。
王律师为李某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他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诉讼策略。
3. 代为起草诉状。
王律师根据李某的诉求,代为起草了诉状,确保诉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参加庭审。
王律师代表李某出庭应诉,为李某争取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王某拆除猪舍,恢复李某家耕地原状。
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案例启示1. 基层法律工作者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深入了解基层群众的需求,为群众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2. 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的法律事务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3. 基层法律工作者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王律师代理李某案件,正是他践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区别

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区别法律工作者和律师是法律领域中两个不同的职业角色,尽管它们都与法律相关,但它们在职责、能力和专业要求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容易混淆这两个职业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对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区别进行深入了解。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了所有在法律领域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比如法官、检察官、法务人员等。
他们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处理法律案件、参与司法审判、执行法律裁决等。
法律工作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便能够胜任复杂的法律工作。
而律师则是法律工作者中的一种特定职业。
律师是指通过法律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法律文件等。
与法律工作者相比,律师更加注重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和专业素养的提升,他们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律分析能力和沟通能力,以便能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在能力要求上,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作为法律工作者,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能够独立思考、客观公正地处理法律案件。
而律师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外,还需要具备出色的辩护和谈判能力,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工作者和律师在专业要求上也有所不同。
法律工作者更加注重对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的熟悉和掌握,他们需要通过司法考试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格,才能够从事法律工作。
而律师则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才能够独立执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法律工作者和律师虽然都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但它们在职责、能力和专业要求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了解这两个职业的区别,有助于更加准确地选择合适的法律服务,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说,也有助于明确自身的职业定位,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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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接待咨询、代理案件和处理投诉问题时,我经常碰到混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朋友。
混淆的原因是这些朋友对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所难免,我都花了不少时间找有关基层法律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特撰此文,帮朋友们梳理下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区别。
一、法律工作者
1、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律工作者包括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人员。
2、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律工作者。
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比表
三、我的主张和声明
1、基层法律服务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建议修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删除第55条第1款第3项“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该文字表述容易带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产生受到歧视的感受——原则上来说任何人都可能存在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禁止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规定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范围。
2、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作用和意义的法制宣传工作,引导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及行业外人民群众认识、了解基层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能够正面接纳和接受基层法律服务。
3、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建构统一的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服务体系,适时将基层法律服务功能吸收纳入中国律师体系,以增强中国律师服务体系接轨国际的竞争力。
四、维权提醒
无论是律师服务,还是基层法律服务,当事人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应当理性,可以通过查找学习本文中列举的法律法规明确自身的权益,在发现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向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