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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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是指国家针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和规范行为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保障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提升基层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同时,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的内容和目的。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适用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和行为规范,包括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调解员、法律顾问等。

同时,该办法还适用于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如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工作者等。

二、办法的内容和要求1.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要求基层法律工作者是依法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他们的工作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坚守公正、廉洁、诚信、勤勉、保密等基本要求。

2.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在担任基层法律工作者之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依照规定申请从事相关职业工作,经考试和资格审核后,持有效的执业证书,方可合法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3.基层法律工作者岗位培训要求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实践技能。

同时,各级协会、学会等应开展基层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

4.加强质量管理和服务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质量管理和服务保障,建立健全服务规程和监督机制,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素质,增强群众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任和认可,促进法律服务的普及和推广。

三、办法的实施和效果“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法律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和规范,确保法律服务的基本质量和效果,保障法律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工作者是指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中坚力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一、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资格条件。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违法犯罪记录;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管理。

1.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制度,明确其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2.对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3.建立基层法律工作者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其提高工作业绩;4.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三、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权利保障。

1.保障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按时按量领取工资和福利待遇;2.保障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保障;3.保障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发展空间,提供晋升和培训机会,激励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四、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

1.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忠于职守,恪尽职守,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涉密信息;3.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五、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奖惩机制。

1.建立健全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奖励机制,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2.建立健全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惩戒机制,对于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个人和集体给予相应处理。

六、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2.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不良行为;3.建立健全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其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三)执业工作制度;(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八)章程修改的程序;(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10
【摘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7页(P63-69)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管理;依法执业;法律法规;工作者;修订;务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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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签发)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修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修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修订)现行有效司法部司法部令第138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5日生效日期:2018年02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业条件第三章执业核准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第六章检查监督第七章附则司法部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诚信原则,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三)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具备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五)无违法违纪记录;(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执业核准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通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核准,领取执业证书。

第七条执业核准应当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条件、业务能力、道德品行等情况,确保其具备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违反规定收取高额费用;(二)泄露客户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虚假法律服务;(四)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参加培训、考核和评估。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记录工作情况、学习成果和考核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二)获取合理报酬;(三)参加培训、考核和评估;(四)获得执业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五)其他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执业核准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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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7.12.25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8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
2017年12月25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执业核准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
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

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

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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