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律师专家人才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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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学习宣传《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学习宣传《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学习宣传《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关问题
的决定》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1.06
【实施日期】2012.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学习宣传《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关问题的决定》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各律协分会:
市委三届十次全会通过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总结了我市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建设充满活力、规范有序、公平正义的直辖市的宏伟目标,是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

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更好地发挥律师行业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加强民主法治,推动科学发展”为主题的集中学习宣传活动。

一、活动内容
(一)以市委三届十次全会精神为重点,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决定》,全面掌握《决定》的内容,深入领会《决定》的实质,认清律师工作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主动投入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去。

(二)深入乡镇街道和基层村(居)社区,面向基层群众宣传《决定》的精神以及《决定》<。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11修订)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11修订)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重庆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1.07.20【实施日期】2011.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执行机构各部门:《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已由重庆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于2011年7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公布,自2011年7月8日起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1998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3月24日重庆市第二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05年4月26日重庆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08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2011年7月8日重庆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重庆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重庆市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区县(自治县、市)设立分会或会员联络组。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重庆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

本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本市律师以及取得重庆市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所颁发《律师助理证》的律师助理,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我市律师阳光执业活动,提高效率与质量,现就加强重庆律师信息管理平台(http://211.147.210.162:8009/,下文简称为“内网”)上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即“证照管理”板块)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在本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含专职、兼职)、律师助理在内网“证照管理”模块中的信息新增、修改和删除等各项操作均由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和市律师协会相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和流程来操作;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在“证照管理”中查看与自己相关的信息。

2、涉及实习律师的相关信息和操作,保持原来的操作模式不变。

3、发现信息有遗漏和差错的,请把正确信息填写好后发送到*************.com(标题标明“阳光执业信息”),工作人员将按照规定和流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4、系统将为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自动生成帐号,用户名为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时使用的全称;密码为该事务所许可证号后6位。

已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帐号和密码保持不变;内网中“统计报表”、“教育培训”、“文件传输”、“会议活动”等模块保持不变。

5、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请相互告知。

市律师协会2012年5月31日——结束——。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的通知-渝司发〔2017〕195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的通知-渝司发〔2017〕195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的通知渝司发〔2017〕195号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2017年10月27日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保证鉴定咨询质量,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

第三条专委会为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技术顾问,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并提供鉴定咨询意见。

专委会办公室负责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客观、科学、公正原则,遵守鉴定标准和鉴定规范。

第五条专委会依法独立开展鉴定咨询活动,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专委会开展鉴定咨询活动实行回避、时限、保密制度。

第二章鉴定咨询委托和受理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司法机关委托,专委会应当提供鉴定咨询:(一)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二)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

第八条专委会办公室受理鉴定咨询,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查验鉴定咨询委托书;(二)了解案情;(三)明确鉴定咨询事项;(四)核对鉴定咨询材料,含历次鉴定文书及有关调查笔录等。

确需补充有关材料的,可要求委托机关予以补充;(五)经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委会办公室不予受理:(一)委托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二)鉴定咨询材料不具备咨询条件的;(三)鉴定咨询事项超出专委会鉴定咨询范围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5.08.31•【字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为明确三届市律协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的建设,推动律师事业的发展,市律协制定了《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

该纲要经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原则通过,并根据常务理事的意见和建议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学习,在《工作纲要》实施过程中,欢迎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提出工作建议,共同努力推进重庆律师事业的发展。

重庆市律师协会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附: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2005年4月26日,重庆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

大会选举产生了由执业律师任专职会长的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

为明确三届市律协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工作纲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围绕市司法局党委“改革、拓展、规范、管理”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服务功能,办实事,重实际,求实效。

通过三届律协理事会的工作,为全面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竞争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律师协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

不断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把市律协建设成组织体系完整、职能定位清晰、规章制度健全,有作为、有地位、有威信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成有利于行业发展、广大律师认可、具有亲和力的律师之家。

--律师行业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

建立健全律师行业组织规则体系、行为规则体系、业务规则体系,使行业规范覆盖律师执业和行业管理的各个层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3]1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3]1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3]1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五日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市司法局二00三年八月)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促进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实施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2〕80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3〕8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公职律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

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着眼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二、公职律师的性质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两部分。

政府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渝司发〔2017〕194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17〕194号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2017年10月27日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委会作用,保证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委会为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技术顾问。

主要任务是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或者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专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提出专委会建设总体规划;(二)总结、部署专委会工作;(三)决定专委会各专家组的设置;(四)其他应由专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专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鉴定中心承担。

第五条专委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的组织实施;(二)根据鉴定咨询活动的需要,及时组建专家组进行鉴定咨询活动;(三)根据鉴定咨询活动的需要,临时聘请专家;(四)为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提供服务;(五)提出专委会各专家组的设置、变更意见;(六)提出聘任或解聘专委会专家的意见;(七)提出专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八)组织开展专委会学术研讨和对外交流等活动;(九)其他应由专委会办公室承担的工作。

第六条专家由专委会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

专家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临时聘请的专家与专委会专家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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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律师专家人才库的
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8.21
【实施日期】2012.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律师专家人才库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协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引导和推动我市律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更好为社会提供精准的专业法律服务,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研究,决定从全市律师中甄选一批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具备较高社会美誉度的律师专家人才,建立我市律师行业专家人才库,搭建适应社会多层次、多门类法律服务需求的综合性专业人才资源平台。

现将建立我市律师行业专家人才库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家人才库的构成
律师专家人才库拟由以下专业门类的专家人才构成:
1、刑事法律专业;
2、民事法律专业;
3、行政法律专业;
4、合同法律专业;
5、民事侵权法律专业;
6、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
7、公司法律专业;
8、企业风险管理法律专业;
9、招商引资项目法律专业;
10、并购与重组法律专业;
11、私募股权法律专业;
12、保险法律专业;
13、证券法律专业;
14、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专业;
15、银行法律专业;
16、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
17、海商海事法律专业;
18、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专业;
19、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专业;
20、涉外经济贸易法律专业。

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专业门类可以增加、分立、删减。

二、律师专家人才库的入选条件
律师个人申报入选专家人才库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大局意识强,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2、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8年以上,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酌情放宽;
3、最近2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4、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

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达到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视同具备专家人才申报资格,可直接申报。

三、律师专家人才库的申报和推荐
律师专家人才库采用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方式遴选。

律师个人申报的,应该按照个人申报资格要求填写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组织推荐的,由各专业委员会比照个人申报资格要求推荐。

每名律师申报专业领域最多不超过5项。

原则上每年申报、推荐一次。

四、专家人才库的评审程序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成办法另行制定),按入选条件要求对申报和推荐的律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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