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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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价[2002]623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62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及收费标准于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附件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律师事务所为本市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渝价〔2006〕67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渝文审[2006]28号)。

现将该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专家论证会或价格听证会。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一、政府指导价案件收费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同时酌减收费。

(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二)、民事/行政案件收费标准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一审阶段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10000元;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10万元下的(含10万) 2000—10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 4%-5%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 3%-4%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 2%-3%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 1%-2%5000万元以上部分0.5%-1%(2)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暂行)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3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律师代理民事、仲裁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2000—6000元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五、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六、担任法律顾问(一)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12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二)为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商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在8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参加谈判、草拟重大合同、办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新规《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

新规《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

以下律师服务收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
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
(三)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均实
,并根据收费指南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

收费方式第五条 律师费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
、全风险收费(无固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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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除担任常年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
链接
市律协六届六次会长办公会 重点就落实《重庆律师行
2015-2018)》,以制定规则促进规
市律协规划规则委员会2015年第
市律协规划规则委员会2016年第
市律协第六届八次会长办公会讨论
》。 市律协第六届十次会长办公会研究《重庆市律师法
》。 市律协第六届十一
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
计费比例
万元以下部分 5%~6%(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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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下浮不超过30%执行。第十一条 代理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20,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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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仲裁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
5%,不得高于争议标
30%。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业务,以及经双方
计时收费方式适用于所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
计时收费的,律师计时费率为每小时300~4000元,由
,按
包括法律检索、研讨、咨询、

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重庆律师收费标准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士,其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重庆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律师事务所众多,律师收费标准也是各具特色。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重庆律师收费标准的一般情况。

首先,重庆律师的收费标准通常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所需工作量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涉及金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律师的收费也会相对较高。

这是因为律师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调查研究,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

其次,重庆律师收费标准还受到律师个人资历和知名度的影响。

一些资深的律师或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其收费标准往往会高于一般的律师。

这是因为这些律师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优质的服务口碑,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和全面的法律服务。

此外,重庆律师收费标准也会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项目而有所不同。

例如,起草合同、代理诉讼、法律咨询等不同的服务项目,律师的收费标准也会因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律师事务所会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和难易程度来确定收费标准,以保证客户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法律服务。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因此,客户在选择律师时,应当对律师的收费标准进行充分了解,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总的来说,重庆律师收费标准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个人资历和知名度、服务项目的不同等因素来确定的。

客户在选择律师时,应当全面考虑这些因素,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律师,并在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服务前,与律师事务所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能够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律师服务收费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合理的收费标准既能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也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广大律师和当事人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首先,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制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收费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根据该标准,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公正、合法,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其次,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对律师收费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律师服务收费范围方面,主要包括诉讼代理费、非诉讼法律服务费、法律咨询费等。

而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方面,则主要由律师与委托人自行协商确定,但应当遵循合理、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如涉及涉外案件、涉及涉外当事人的案件等,律师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再次,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还对律师收费的透明度和公示进行了规定。

律师在收费过程中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明细的收费清单,并在收费结束后向委托人出具收费凭证。

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其基本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以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

最后,对于违反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对于规范律师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律师的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新规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

新规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

新规《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链接市律协六届六次会长办公会重点就落实《重庆律师行业第二个发展规划纲要(2015-2018)》,以制定规则促进规范发展进行了讨论研究;首次提出将对律师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

市律协规划规则委员会2015年第五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工作步骤和人员分工。

市律协规划规则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对《重庆市律师费收取方式及标准规定》规则进行了内部研究讨论。

市律协第六届八次会长办公会讨论并修改了《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审议稿)》。

市律协第六届十次会长办公会研究《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讨论稿)》。

市律协第六届十一次会长办公会借鉴外省市律协的先进做法,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讨论稿)》。

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西部律师网,面向全市律师征集关于《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行业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市律协第六届七次理事会(扩大)会议审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审议稿)》。

以下为规定全文。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16年9月1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条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二)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三)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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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链接市律协六届六次会长办公会 重点就落实《重庆律师行业第二个发展规划纲要2015-2018)》,以制定规则促进规范发展进行了讨论研究; 首次提出将对律师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

市律协规划规则委员会 2015 年第五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工作步骤和人员分工。

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对《重庆市律师费收取方式及标准规定》规则进行了内部研究讨论。

律协第六届八次会长办公会讨论并修改了《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审议 稿)》。

市律协第六届十次会长办公会研究《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讨论稿)》。

市律协第六届十一次会长办公会借鉴外省市律协的先进做法,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全市律师征集关于《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行业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

市律协 第六届七次理事会 (扩大)会议审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审议稿)》。

以下为规定全文。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16年9月 1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改 价格〔 2014〕2755号)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 的律师服务收费, 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条 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市律协规划规则委员会 2016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讨论稿)》。

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西部律师网,面向总则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 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 (二)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 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 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三)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第四条 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考虑经营成本、 资信水平、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律师执业经验,以及律师可能承担的工作量、风险和责任 等因素制定本所的收费指南(或办法) ,并根据收费指南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 服务费(律师费)。

第三章 收费方式第五条 律师费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部分固定收费加风险收 费)、全风险收费(无固定收费的完全风险收费) 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六条 固定收费的, 律师费可以单独或综合使用按件计费和按标的额比例计费。

按件计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涉及财产关系但无需根据标的额收费的律师服务。

按标的额比例计费适用于涉及财 产关系的律师服务,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应收律师费。

第七条 的律师服务,除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外, 原则上都可以采取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方式。

风险收费是指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符合双方约定的付费条件时,委托人按约定结算 付清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具体付费条件,根据实现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目标的难易、律师 工作内容的多少等情况,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风险收费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争议标的额的 5%,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业务,以及经双方认可的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或仲裁案件,不受此限制。

第八条 计时收费方式适用于所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

计时收 费的,律师计时费率为每小时300〜4000元,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执业年限、资历、经 验等确定。

委托人根据律师事务所事先公布的律师计时费率(计时单价) ,按照律师提供的 有效工作时间据实结算。

有效工作时间指律师直接用于法律服务的实际时间,包括法律检除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索、研讨、咨询、协商、文件起草、调查、谈判等工作在内。

律师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在 路途发生的时间减半计算,但每天最高不超过六小时。

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承办业务的分别计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事先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

第九条 或行政诉讼案件,以每一审理阶段(一审、二审、执行、申诉或再审)为一件计算。

代理 仲裁案件,以仲裁裁决作出(不包括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为一件计算,律师事务所 与委托人另行约定连续代理或合并计算的,从其约定。

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律师代理本诉 或本请求的同时代理反诉或反请求的,另行增加计费,但应按代理一个审理阶段的标准酌 减收费。

第四章 代理诉讼案件第十条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5,000 30,000 元/件,每件不低于 5,000 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计费比例 10 万元以下部分再审、执行或不予执行的,按本条第(二)项标准计费。

件不同审理阶段的,可按下浮不超过 30%执行。

第十一条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不涉 及财产关系的, 5,000〜20,000 元/件,每件不低于 5,000 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 第十条第(二)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代理仲裁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0,000〜60,000 元/件,每件不低于10,000 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的 代理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 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一)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上浮 10%〜 30%,或参照涉外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标准执行。

如需要律师提供多语种服务的,可上浮50%-80%M 亍。

(二)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 件,可以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的 1-3 倍执行。

第五章 办理非诉讼业务第十四条 理一般非诉讼事务 (一)一般法律咨询、 简单的合同起草和修改的, 每次/件不低于 500元。

二)复杂事务的法律咨询、复杂的合同起草和修改、以及正式出具律师函等一般法律文 书的,每次/ 件不低于 2,000 元。

(三) 正式出具资信调查意见、 咨询建议书、 律师见证书、 律师审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 5,000 元。

(四)需要开展尽职调查,并根据尽 职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或其他较为复杂法律文书的,每 件不低于 20,000 元。

(五)以上事务采取计时收费的,最少 2小时起,按不低于 600元/律师代理民事费:争议标的额 5%-6% (不低于5,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4% 〜5%100万元至500万 元部分 3% 〜4%500万元至 1,000 万元部分 2% 〜3%1,000万元至 5,000 万元部分 1% 〜2%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1%(三)单独代理申诉、 同一律师事务所连续代理同一案1〜3倍执行。

(三)单独人/ 小时标准,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办理专项非诉讼事务(一)接受非诉讼专项委托,为委托人代理或办理涉及投资、融资、发债、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注销等事务,需要开展(或参与)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或方案)、参与项目磋商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按主管或监管部门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的,可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二)固定收费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0 元,另按涉及财产关系的标的额0.2%-2%增加计费。

(三)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定价。

(四)计时收费的,主要承办律师不低于2,000元/人/小时,其他辅助律师不低于500元/人/小时。

第十六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采取固定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二)固定收费的,以年度为计费单元,根据顾问单位营业规模、法律风险程度、顾问律师经验等因素,按照预计花费时间确定律师费。

原则上顾问律师的预计花费时间,最少以每个月合计工作一天、每天六小时、每小时300元为最低收费标准核算,每家不低于20,000 元/年。

担任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的,每家不低于50,000 元/ 年。

对小微企业、非经营性单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顾问单位可适当降低收费。

(三)计时收费的,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商定的计时费率据实结算。

律师计时费率不低于500元/人/小时,委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预付不低于半年内预计工作小时总额的律师费。

(四)除非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另有约定,固定收费的常年顾问服务内容不包括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和办理非诉讼业务,律师代理常年顾问单位的诉讼或仲 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事务,应按本标准规定另行收费。

第六章 事务所应按本标准确定的原则、收费方式和最低收费价格,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指 南。

律师事务所收费指南应通过网站、微信、印刷品、公告栏等适当方式,向委托人公开 公示或事先告知。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费时,可根据与委托人有长期 合作关系等情况,酌情给予优惠。

优惠后的最低价格不应低于本标准确定的最低收费价格 的 80%。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需求单位以邀标、招标、比选或其他合法方式开展律师选聘 活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在不违背本标准确定的最低收费价格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原则参与竞聘。

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人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载明收费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时间,以及违约责 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履行委托合同发生纠纷的,应首先争取协商解 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禁止收费不开票行为。

禁止任何形式的合同外收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反本标准和其他有关 收费的规定,委托人或其他相关第三人投诉的,按惩戒条例规定程序立案处理。

不适用惩 戒条例规定处理程序的,经调查核实后,可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约谈被投 诉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责令改正; (二)对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给予行业内部通 报批评;(三)取消被投诉律师、 律师事务所一定期限内的各种评优、 评先资格。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和社会的公开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发生属于委托人应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费等,应由委托人另行单独向 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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