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工薪律师管理制度

工薪律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约束工薪律师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律所管理的现代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工薪律师,包括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其他专职律师。
第三条律所应当尊重和保障工薪律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工薪律师的利益。
第四条工薪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律所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第五条工薪律师应当注重自我提升,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工薪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工薪律师享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权利,包括参与律所内部事务决策、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参加培训学习等。
第七条工薪律师应当服从律所的管理和安排,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保守律所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工薪律师应当保持职业操守,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工薪律师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律师职业操守,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和荣誉。
第十条工薪律师应当维护律所和同事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律所的发展建设。
第三章工薪律师的管理第十一条律所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薪律师管理机制,确保律师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律所应当根据工薪律师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为工薪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律所应当加强对工薪律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发工薪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工薪律师的惩戒和奖励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律所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律所有权对工薪律师进行相应的惩戒处理,包括责令改正、进行批评教育、暂停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七条对于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薪律师,律所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激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八条对于杰出的工薪律师,律所应当予以重用,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第五章其他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律所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律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章程进行适当调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涪陵府办发〔2020〕117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7日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和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区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国有企业内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执业律师。
全区建立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外聘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依法取得证书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别履行所在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并遵守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四条区司法局负责对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和服务联络工作。
各单位法制机构、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管理和服务联络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18〕24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18〕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10日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负责组建区政府法律顾问库(从库中择优组建区政府法律服务团)和法律顾问的选聘、指导、管理、服务、考核、监督等工作。
区政府法律服务团为区政府提供日常法律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并固定列席区政府常务会等。
区政府法律服务团的组建管理使用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不含驻区市直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区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财政局将法律顾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所用经费在公用经费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具有3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学教学研究经历,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六)区政府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023年法律事务委托合同_1

2023年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023年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篇1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电话:传真:邮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非诉服务项目(下称“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接受委托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
第二条委托事项双方约定,服务项目或内容为下列第项:1、裁员方案设计:2、特殊工时制申报,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申报;3、劳动合同拟订,共计个版本;4、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拟定;5、其它:服务语言要求:第三条乙方义务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4、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5、乙方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8、乙方律师要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9、针对本项目,乙方应提供下列文件或下列服务作为完成服务的标志:就该项目有关法律问题,应甲方之要求,乙方应提供下列咨询服务:10、服务时限要求:收款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收款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
但因甲方未及时提供有关材料或配合工作而导致未能按期完成服务时除外。
11、乙方联系人:电话:e-mail:邮编:联系双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电子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8〕1号

——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1.24
施行日期
2018.01.24
文号
渝价规〔2018〕1号
主题类别律师,价格效力等级源自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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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价规〔201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石静与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石静与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渝01行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红李宜李雪莲【审理法官】罗红李宜李雪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静;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当事人】石静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当事人-个人】石静【当事人-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石静【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本院观点】根据《律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以及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两江新区司法局接受上级机关的指派,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程序指定管辖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42""005002""005002001"]"Gid": "1970325147448621""Category":["005""00502""0050201"]"LastInstanceDate":"2020.12.0 8""CaseFlag":"(2020)渝0112行初704号""Title":"石静诉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纠纷案""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05""0502""050214"]"Do 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42""005002 ""005002001"]"Gid":"1970325150977636""Category":["005""00502""0050201"]"LastInsta nceDate":"2021.03.11""CaseFlag":"(2021)渝01行终75号""Title":"石静与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5""0502""05020 0"]"DocumentAttr":["001"]}]【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以及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两江新区司法局接受上级机关的指派,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大对公职律师的服务和规范力度,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经招聘到上述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二章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审核第三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任职于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经招聘到上述单位,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五)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第四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四)关于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个人承诺书;(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再经市司法局审核后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六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公职律师在以下范围内行使职责:(一)为所在单位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对所在单位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可行性分析;(三)根据所在单位要求,参与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论证、修改、清理和废止工作;(四)受所在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所在单位信访接待、行政复议、法制宣传等工作;(五)代理所在单位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六)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七)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2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2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2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重庆市2022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渝职改办〔2022〕220号),结合律师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将2022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且符合律师专业职称相应申报条件的律师(不含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国家和我市现行条件以及新旧条件相结合,原则上按照我市现行律师职称申报条件执行,学历、任职年限可按就低原则由申报人自主选择。
申报人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三)任现职以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按规定不评定考核等次的除外)。
(四)符合所申报层级律师职称的相应条件:1.四级律师(初级)(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律师执业满1年(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下同);或具有专科学历,律师执业满3年;(2)基本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初步掌握律师执业技能,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3)申报前1年内办理(办结,下同)各类律师业务5件以上(含业务总结、专业课题报告、专业文章、调研报告、学术经验交流材料、论文、论著、政策建议、立法建议等,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按每家1件计算,下同)。
2. 三级律师(中级)(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含第二学士学位),任四级律师职称满2年或律师执业满2年;或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任四级律师职称满4年;(2)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律师执业技能,能独立承办基础性律师业务和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具备较强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或某个领域的法律服务专长,具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指导四级律师工作的能力;(3)在上述规定执业年限内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首次初评申报人员为申报前1年内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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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大对公司律师的服务和规范力度,发挥公司律师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审核
第三条公司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与本市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所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所在企业同意担任公司律师;
第四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存档证明;
(五)关于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个人承诺书;
(六)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再经市司法局审核后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六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第三章公司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司律师在以下范围内行使职责:
(一)为所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对所在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拆分、改制、上市、投资、破产、清算等重大项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可行性分析;
(三)参与所在企业的商务谈判,并负责相关法律文书的准备工作;
(四)参与所在企业订立合同的工作,管理所在企业订立的合同,代理所在企业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
(五)对所在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指导所在企业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七)其它应由公司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公司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履职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相应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所在企业组织的各类培训;
(五)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
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律师工作证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公司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接受所在企业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认真承办所在企业指定的法律事务,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以公司律师身份办理所在企业(含下属企业)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公司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司律师是其所在企业工作人员,在所在企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企业负责。
设有公司律师的企业应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公司律师日常管理,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设有公司律师的企业为公司律师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
第十二条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行业规范、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第十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服从所在企业内部管理,带头遵纪守法、规范执业。
公司律师因违法违纪受到企业内部处理、党纪处分或治安处罚,其所在企业认为其不再适合担任公司律师的,可提请市司法局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司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将公司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的教育培训范围,对公司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公司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被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及时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通报公司律师所在企业。
第十五条公司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其所在企业提请市司法局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一)本人不愿再担任公司律师而申请注销的;
(二)不再具备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
(三)在申请过程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的;
(四)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律师更换工作单位后拟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如仍符合任职条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五章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十八条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执业律师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原公司律师工作证;
(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退休证;
(五)申请执业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托管证明;
(六)重庆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七)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执业的证明或聘用合同书。
第十九条社会执业律师申请转为公司律师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原社会律师执业证;
(四)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证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的公司律师工作证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渝司办〔2013〕62号)同时废止。
此前市司法局制定的有关公司律师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