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则
重庆律师协会

重庆律师协会
重庆律师协会创立于XX年,是重庆市律师行业的组织机构之一,旨在维护和
促进重庆市律师事业的发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组织结构
重庆律师协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遵循民主管理,代表重庆市律师利益,维护律师荣誉。
功能职责
重庆律师协会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市内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提升专业水平;
•指导协会成员依法执业,规范律师行为,维护律师形象;
•进行法律援助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参与重大法律事务,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重要活动
重庆律师协会每年举办多场法律讲座、研讨会,组织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推动律师实践与社会需求的结合。
未来展望
重庆律师协会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效率,推动重庆市律师行业更好
地为社会服务,为法治进程贡献力量。
总的来说,重庆律师协会是一个团结、专业、服务社会的组织,致力于推动重
庆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值得期待和支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一、背景介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之一,负责律师行业的监管、统筹和协调。
为了保障法律服务行业的规范化运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别制定了操作指引。
二、指引内容
1.律师资格认证:律师需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考试,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才能正式开展律师执业活动。
2.执业登记:律师需将律师执业证书和相关材料提交当地司法机关,完成执业登记。
3.执业范围:律师只能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4.执业守则:律师需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规范》,确保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
5.事务所管理:律师事务所应依法依规申请开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6.信托资产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不得从事信托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等活动,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7.服务质量:律师应严格履行文书、照会等法律服务的时效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8.收费标准:律师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律师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方式。
9.纪律监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纪律监管十分重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实践建议
1.律师应时刻铭记自己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
2.律师应依法依规开展律师服务工作,避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影响
个人和行业声誉。
3.律师应当积累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我市律师阳光执业活动,提高效率与质量,现就加强重庆律师信息管理平台(http://211.147.210.162:8009/,下文简称为“内网”)上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即“证照管理”板块)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在本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含专职、兼职)、律师助理在内网“证照管理”模块中的信息新增、修改和删除等各项操作均由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和市律师协会相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和流程来操作;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在“证照管理”中查看与自己相关的信息。
2、涉及实习律师的相关信息和操作,保持原来的操作模式不变。
3、发现信息有遗漏和差错的,请把正确信息填写好后发送到*************.com(标题标明“阳光执业信息”),工作人员将按照规定和流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4、系统将为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自动生成帐号,用户名为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时使用的全称;密码为该事务所许可证号后6位。
已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帐号和密码保持不变;内网中“统计报表”、“教育培训”、“文件传输”、“会议活动”等模块保持不变。
5、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请相互告知。
市律师协会2012年5月31日——结束——。
重庆市律师协会:类案检索报告制作指引

重庆市律师协会:类案检索报告制作指引类案检索报告制作指引2021-12-02 来源:重庆市律师协会第⼀部分基本要求⼀、为规范律师⾏业对外出具类案检索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提⾼法律⽂书的整体质量,有效规避执业风险,我市律师(以下简称为“律师”)可参考本指引的具体要求,对外出具类案检索报告。
⼆、类案检索报告系律师对待决案件法律适⽤问题在类案中的裁判规则进⾏系统梳理后制作的报告。
本指引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问题等⽅⾯具有相似性,且已经⼈民法院裁判⽣效的案件。
三、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保证类案检索报告中案例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鉴于类案检索报告出具的对象不同,其具体内容和重点信息可能会存在差异,本指引以向⼈民法院提供的类案检索报告为例,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与格式灵活作出适当修改。
五、建议类案检索报告及附件留档保存,避免相关主体撤回对于检索案例的发布导致⽆法印证,以减⼩执业风险。
六、地⽅⼈民法院已颁布类案检索报告标准格式的,则应遵循该标准格式相关要求出具。
第⼆部分检索步骤第⼀节选取数据库制作类案检索报告⼀般应使⽤“中国裁判⽂书⽹”公布的案例。
使⽤其他数据库时,可以在“中国裁判⽂书⽹”分别随机抽出不少于5组的案例数据,然后在拟使⽤的数据库中进⾏检验,检测不到结果或检测结果异常的,该数据库不得使⽤。
利⽤其他数据库检索的案例应当与“中国裁判⽂书⽹”公布的案例全⽂进⾏对⽐,如“中国裁判⽂书⽹”未公布该案例,则应当准确注明案例来源。
第⼆节确定检索⽬标⼀、全⾯梳理案件证据材料,从案件事实中提取争议的抽象法律问题作为检索⽬标。
应当注意,提取法律问题要件应当全⾯、准确,主要从主体、时间、地点、⾏为、原因等因素进⾏考量。
⼆、如争议案件事实较为复杂,直接提取抽象法律问题困难,可以先⾏进⾏背景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通过阅读专业⽂章或书籍缩⼩并最终确定检索⽬标。
第三节确定检索⽅式律师可采⽤以下⼀种或多种检索⽅式:⼀、法条关联法选取案例中法院作出判决引⽤的法条,通过查询其他依据该法条作出的判决检索类案。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5.08.31•【字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为明确三届市律协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的建设,推动律师事业的发展,市律协制定了《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
该纲要经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原则通过,并根据常务理事的意见和建议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学习,在《工作纲要》实施过程中,欢迎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提出工作建议,共同努力推进重庆律师事业的发展。
重庆市律师协会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附: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2005年4月26日,重庆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
大会选举产生了由执业律师任专职会长的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
为明确三届市律协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工作纲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围绕市司法局党委“改革、拓展、规范、管理”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服务功能,办实事,重实际,求实效。
通过三届律协理事会的工作,为全面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竞争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律师协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
不断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把市律协建设成组织体系完整、职能定位清晰、规章制度健全,有作为、有地位、有威信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成有利于行业发展、广大律师认可、具有亲和力的律师之家。
--律师行业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
建立健全律师行业组织规则体系、行为规则体系、业务规则体系,使行业规范覆盖律师执业和行业管理的各个层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5.13•【文号】律发通[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律发通﹝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为进一步推进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律师行业诚信形象,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律师协会要以贯彻实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为契机,深入开展律师队伍诚信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和诚信监督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切实解决当前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把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4年5月13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提高律师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全国律协会员(含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下同)诚信状况信息,对会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的界定、采集、记录、公开、查询和更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诚信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诚信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保护会员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信息登记工作,加强执业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是指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向相关部门申请登记,提供相关信息,以便监管、统计和查询律师执业情况的工作。
第三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的内容包括律师的基本信息、执业许可信息、执业所在地信息等。
第四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的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的申请和查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进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的内容第六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的内容包括下列基本信息:一、个人律师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等;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成立日期、登记号码等;三、个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都应当提供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等;四、执业许可信息,包括执业证书的编号、颁发机关、发证日期等;五、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所在地信息,包括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详细地址等。
第七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的申请和审核第八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的申请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提交。
第九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律师的申请表或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表;二、个人律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等;三、个人律师执业许可证书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四、其他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核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申请,并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律师执业信息登记申请被拒绝的,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律师执业信息的查询和使用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信息的查询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提供相应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查询律师执业信息,但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已经2012年8月29日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见附件),请认真贯彻落实,全力推进重庆律师行业的新发展。
重庆市律师协会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纲要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是重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在西部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奋斗的关键时期,也是重庆律师行业把握机遇、推进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明确重庆律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团结全市律师为“科学发展、富民兴渝”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国家和重庆市“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直辖以来重庆律师行业得到长足发展自直辖以来,重庆律师行业经过多年发展,行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范围和领域进一步深入,专业服务价值和成效进一步彰显,跃上了西部领先、全国前列的新起点。
截止2011年底,重庆有注册律师5467人,律师事务所498家,办理诉讼、非诉讼、法律顾问、调解、仲裁等各类业务总量35万件,业务总收入7.5亿元。
与全国其他省市及区域比较,重庆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在全国排名第18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3位;律师人数在全国排名第15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2位;律师人数与地区常住人口十万人之比为1.68,在西部地区排名第1位;律师办理业务总量在全国排名第15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2位;业务总收入在全国排名第10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2位;律师人均业务收入在全国排名第9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1位;律师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数在全国排名第15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1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律师协会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重庆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律师协会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则
各分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协会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则》已于2017年11月3日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7年12月29日
重庆市律师协会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则
律所管理规则行业指引2017年第4号(总第7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律师行业信息采集和管理水平,提升律师协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业信息采集、使用的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行业信息,是指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协会在从事法律服务和参与律师行业发展的事务或工作中,形成、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采集和使用律师行业信息,应遵循规范、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采集和使用律师行业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律师行业信息采集和使用工作由重庆律师协会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律师行业信息,主要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统计信息和其他信息,以及重庆律师协会加工、整理、分析所得的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注册登记和执业证书记载的执业信息。
业务信息包括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案件种类、收费标准、客户名单、典型案例等。
统计信息包括收案数量、结案数量、平均收费、总创收、人均创收情况、律所纳税情
况、社保缴纳情况、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信息、重庆律师协会的行业报告、专项工作、年度总结等。
其他信息,包括律师的其他社会兼职、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