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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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方案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方案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案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案的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案的举证责任是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考虑到劳动关系中⽤⼈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实际地位差异,对举证责任进⾏适当调整。

⼀、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在劳动争议中,⽆论是劳动者还是⽤⼈单位,对⾃⼰提出的主张都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主张其应获得特定的绩效⼯资,就需要提供相关的业绩表现、绩效表等证据来⽀持其主张。

同样,如果⽤⼈单位主张劳动者的绩效未达标准,从⽽不发放或少发放绩效⼯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绩效考核记录、评估标准等证据。

⼆、⽤⼈单位的举证责任鉴于⽤⼈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其对内部资料的管理和掌握能⼒,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的举证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

具体⽽⾔,当争议事项涉及⽤⼈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时,⽤⼈单位应当提供这些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在绩效考核⽅案的举证中,⽤⼈单位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绩效考核制度:包括绩效考核的标准、程序、⽅法等,以证明绩效考核⽅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考核记录:包括员⼯的实际⼯作表现、业绩数据、评估结果等,以证明员⼯是否达到绩效标准。

3.相关⽂件:如员⼯⼿册、劳动合同等,以证明绩效考核⽅案已经向员⼯公示并得到认可。

三、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虽然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单位掌握的证据时,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劳动者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1.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作证件、⼯资条等,以证明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主张绩效⼯资的依据:如⾃⼰的业绩表现、⼯作成果等,以证明⾃⼰应获得相应的绩效⼯资。

四、举证责任的调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成不变的,⽽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调整。

公司对工资表的举证要求财务签字,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

公司对工资表的举证要求财务签字,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

公司对工资表的举证要求财务签字,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愈发重视,在大量劳动争议案中,由于公司举证时的工资单、考勤表等证据没有员工的签字,导致这些证据无法被认可,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在已经可以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应该由谁来举证呢?本期就来解析这个问题。

一、单位应提交工资表(一)单位应提交准确、完整的工资表(二)单位未提交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承担不利后果(三)单位未提交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对劳动者提交的证明申请鉴定没有必要(四)单位未提交工资表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五)单位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供工资表承担不利后果二、单位应提交原始凭证(一)单位未提交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劳动合同等,承担不利后果(二)单位未提交工资发放原始凭证,按照劳动者上月工资标准计算(三)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劳动者工资发放原始凭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四)双方认可实发工资,单位未提交原始会计凭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五)劳动者主张每月工资除银行转账外还有现金工资,单位未提交工资发放的财务凭证承担不利后果(六)实际发放数额和约定标准明显不一致,单位未提交会计凭证承担不利后果1、单位应提交工资表(一)单位应提交准确、完整的工资表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管理义务,其应向法庭提交准确、完整的工资表来证明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

但A公司未能尽到该举证责任,未提交证据证明L每月的实际工资数额和工资发放情况,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采信L的主张,确认L每月的工资为7000元,A公司应向L补发9000元。

(二)单位未提交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A公司未提交有L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L在庭审中亦未明确其主张的工资差额的具体计算方式,根据L在仲裁庭审时提交的工资条及劳动仲裁第五次庭审笔录,对A公司要求不支付L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工资差额19258.8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劳动争议之工资标准的举证及认定

劳动争议之工资标准的举证及认定

劳动争议之工资标准的举证及认定劳动者认为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向单位主张工资差额,在劳动争议中很常见。

此种情况中,通常双方对工资标准存在争议,劳动者主张的标准高于单位主张的标准。

本文在案例的基础上,针对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法院如何认定做梳理。

基本案情吴某自2019年3月入职甲公司工作,2020年6月初吴某从甲公司离职。

吴某认为甲公司未能足额发放其2020年4月及2020年5月的工资,双方发生争议。

吴某主张月工资为8000元,并提供备注“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部分未注明事由的微信转账记录。

甲公司仅认可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微信转账并非发放的工资。

同时,甲公司表示自己是小公司,未制作工资表。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对工资标准做明确约定。

吴某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甲公司虽不认可该部分是工资,但甲公司在转账时未注明转账内容,也无法提供工资单或者签收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结合微信转账的金额和时间上的固定性、稳定性,法院采纳吴某的主张,认可该部分微信转账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并据此认定工资标准,计算欠付工资金额。

律师点评一、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很多单位为了压缩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可能在工资约定和发放过程中采取一些不正规的手段,从而导致双方极容易就工资标准问题发生争议。

1、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工资标准、约定的工资标准不明确。

有些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标准。

有些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按照公司薪资管理制度执行,或者按《薪酬约定书》执行,但所谓的公司薪资管理制度或者《薪酬约定书》并不存在。

2、约定的工资标准与实际发放情况不符,实际发放采用不同名目、不同付款方式、不同发放主体、不同收款账户或者不同收款人等方式。

有些单位采用不同名目对工资进行拆分,采取工资+报销款、工资+租房补贴等,有些采用银行转账+现金、银行转账+微信红包、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不同付款方式,有些采取本公司支付+关联公司支付、本公司支付+其他个人支付等方式,有些会将工资发放到劳动者的不同账户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其他人的账户用来接收工资等。

劳动法关于关于工资举证

劳动法关于关于工资举证

劳动法关于工资举证一、背景介绍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获得的报酬,是劳动者劳动的一种回报。

在工资支付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工资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对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这种争议,劳动法对工资举证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劳动法第12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已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支付的工资低于约定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约定工资标准。

”这一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工资举证的责任分配,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法。

三、劳动法对工资举证的意义劳动法关于工资举证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保护劳动者权益工资是劳动者劳动的直接回报,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是劳动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举证支付工资的责任,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而导致的合法权益受损。

2. 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及时提供证明材料,以证明工资的支付情况。

这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增强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问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3. 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资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纠纷之一,妥善解决工资争议有助于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劳动法对工资举证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提高工资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四、工资举证的具体操作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举证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应首先提供证据,如工资条、发放记录等,证明工资未支付的事实。

2.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举证证明工资已支付。

3.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清单等方式,证明工资的支付情况。

4.如果劳动者主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约定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约定工资标准。

工资构成的举证责任

工资构成的举证责任

工资构成的举证责任
1.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主张其应得
的工资未支付或者支付不足,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相关
的工资支付记录、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
了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证据,证明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劳动者举证责任,劳动者在主张工资权益时,也需要承担举
证责任,需要提供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
记录、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或者支付不
足的事实。

3.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举证标准,在工资构成的举证责任中,
用人单位的举证标准是以合理怀疑为原则。

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的证
据必须足以排除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未支付或者支付不足的合理怀疑,证明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劳动者举证责任的举证标准,劳动者在主张工资权益时,需
要提供的证据应当足以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或者支付不足的事实,
但不要求劳动者提供绝对确凿的证据,只要能够合理怀疑用人单位
的工资支付行为即可。

总的来说,工资构成的举证责任是双方在劳动争议中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具体情况进行举证,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推荐】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推荐】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推荐】在民事纠纷案件中, 不管是通过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案件, 案件当事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就劳动争议来说,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来说, 劳动争议案件需提交哪些证据资料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 下文中将详细为您进行说明, 希望下文内容能够帮到您。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案件中, 举证原则是谁主张, 谁举证, 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 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同时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证据的掌握上客观上存在不平等的事实, 所以,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承担又存在一些特殊性。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应当提供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 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可以看出,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 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 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除此之外,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中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即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也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对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则在劳动法司法解释三中进行了明确, 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 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 应当就加班事实进行举证, 即初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即可完成举证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方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方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劳动具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向⼤院提起诉讼进⾏解决。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

由于各种原因,双⽅之间产⽣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般原则。

同时,考虑到⽤⼈单位作为⽤⼯主体⽅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般⽆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单位提供证据⼜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规定再次明确和扩⼤了⽤⼈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对⾃⼰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法获得法律的⽀持。

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就需要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请求就⽆法获得法律的⽀持。

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

举证责任的⼀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当事⼈举证的能⼒,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事资料都是⽤⼈单位在保管,⼀旦发⽣纠纷,劳动者⽆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由他⽅当事⼈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当事⼈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的⼀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发⽣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管是⽤还是来解决劳动争议都需要当事⼈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持⾃⼰的请求。

那么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确定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必须提供,否则不予⽴案。

⽤⼈单位与劳动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很多⽤⼈单位为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以劳动合同作为受理依据,显然是错误地适⽤了法律。

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应当作为劳动案件受理。

⽤⼈单位若否认双⽅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

劳动报酬纠纷是劳动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在因⽤⼈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争议时,⽤⼈单位负举证责任。

表⾯上看,此规定赋予了⽤⼈单位对劳动报酬问题的举证义务,但是实际上对⽤⼈单位并⽆多⼤的约束。

这是因为:其⼀,按照该规定,只有因⽤⼈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发⽣争议时,⽤⼈单位才承担举证责任,但⽤⼈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并不出具书⾯⽂书,劳动者显然不能证明⽤⼈单位作出过类似决定。

其⼆,按照该规定,只有⽤⼈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时才承担举证责任。

要使该条规定得以执⾏,劳动者必须⾸先证明⾃⼰劳动报酬减少,再由⽤⼈单位举证减少的根据。

但这对劳动者⽽⾔,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复杂,店铺⼩编并不能统⼀为⼤家介绍其中的举证责任,只是在上⽂中为⼤家介绍了⼏种⽐较常见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家可以看到,很多时候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单位,这是因为不少的证据都是由⽤⼈单位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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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
职工在企业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后,不少工伤待遇都是根据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计算确定的。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5条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后,除应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等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待遇:
1、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职工因工作需要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待遇。

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第3项的规定,职工本人工资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可以看出,在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众多赔偿项目无不与职工工资标准相关。

而事实上,工资标准不仅在工伤待遇纠纷中,而且在整个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都居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我们目前的现实情况是,虽然有劳动法的明确规定、虽然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但仍有很多企业每月既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支付清单、也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更不用说按时、足
额发放工资,以致劳动者处于一种“天生”的弱势群体地位。

在一无工资单、二无社保缴费基准工资证明的情况下,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根本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

特别是在那些以现金和银行两种形式混合发放工资的企业,劳动者即使有银行存折证明银行部分的工资收入,但又很难举证证明其现金部分的工资收入,而即使有证据证明现金部分的工资收入,但又由于企业经常拖延支付工资的原因无法确定上述工资收入到底为哪一月的工资,以致根本无法确定劳动者真实的每月工资。

因此,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裁决、判决所确定的工资标准往往都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然就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如果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又拒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时,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有关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

该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从这条规定来看,该条仅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作出了一个笼统的规定,而对工伤和大部分其它劳动争议案件所必然涉及到的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这样的一种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往往涉及到法官对
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问题,而自由裁量又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审判理念,无法保证每个案件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
效保护。

笔者认为,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应当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寻找相应的依据,以将这种责任标准予以法定化,避免不确定和不统一的自由裁量。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因此,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制作和保存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而这项法定义务的不履行所带来的不仅仅是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民事责任。

因此,在仲裁或诉讼中,在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工资的情况下,仲裁庭或法庭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以查明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收入情况。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还是拒不提供怎么办?是否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因此,如果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其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又故意以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已丢失等不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仅是否认劳动者所主张的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上述规定,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
准成立。

在这里,法律所体现的是公平正义原则,法律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主要原因即是一旦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所计算的工资标准将会高于劳动者的主张,所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则直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并将劳动者的主张作为裁决的依据,以最大程度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因此在此时,只要劳动者向仲裁庭或法庭提出了自己的工资标准主张,法庭即可依据上述规定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在这里,这种“推定”所表现的即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目的即在于在用人单位拒绝承担应负的工资标准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就广东省目前对劳动争议案件工资标准举证责任的规定来说,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44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虽然该条例仅仅是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而且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举证时,也仅规定是按单位同岗位或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并非完全按照劳动者的主张。

但是,
我们不得不说,它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75条的细化,其至少明确了广东省范围内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涉及到工资支付争议问题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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