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犯罪相关罪名分析及法律规定
商标法规定,哪些情形可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法规定,哪些情形可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等,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商标法规定,哪些情形可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广州律师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商标法规定,哪些情形可追究刑事责任1、商标法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下:(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区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区分首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要侧重于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而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要关注商品的质量问题。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定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销售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并已经注册的这一犯罪行为。
2.构成要件:(1)销售行为:包括销售、出租、展示等方式;(2)销售的商品:是指商标侵权商品,即销售的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3)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上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4)非法占有:以牟利为目的,通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获取经济利益。
3.刑罚:根据《刑法》第213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1.定义: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销售不符合质量、健康、安全标准的商品,给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害的行为。
2.构成要件:(1)销售行为:包括销售、出租、展示等方式;(2)销售的商品:是指质量不符合标准,有可能给他人带来安全危害的商品;(3)不符合标准:指商品的质量、健康、安全等方面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4)非法占有:以牟利为目的,通过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获取经济利益。
3.刑罚: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罚相对严厉,根据实际情况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定义、构成要件和刑罚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重点在于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产品主要着重于商品质量安全问题。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在对待两者罪行的定性和处罚上也会有细微的差异。
侵犯商标处罚标准

侵犯商标处罚标准
自2008年9月起,《商标法》确定了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所提出的处罚标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者可能会受到包括警告、财产罚没、暂停经营、撤销商标登记、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1、警告:在给予违法行为者警告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可以对其有关行为提起诉讼,索取经济赔偿,或要求其制止侵犯行为,并尽可能地恢复商标形象,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财产罚没:根据《商标法》,侵犯商标权者除上述处罚外,还可能被判处财产罚没,财物罚金,以及刑事拘役,以示严重的警告和惩罚。
任何一宗违法行为有可能会导致
金额上的损失,如给消费者、商标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暂停经营:根据《商标法》,当索赔权人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者制止侵犯商标
权行为时,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定做出责令索赔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可能会被实
行限制经营或暂停经营的处罚。
4、撤销商标登记:当索赔权人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者撤销其申请的商标或者以假
冒的商标出现时,可能会被撤销商标登记的处罚。
5、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权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侵犯
商标权者,可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严格根据有关刑法条款,进行处理。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与保护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与保护商标是企业识别自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标志,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
本文将探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与保护,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1. 法律定义与要素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该罪名需要满足以下要素:-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情节严重2. 罪责轻重的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轻重程度取决于以下因素的综合评定:- 制造、销售商品数量的多少- 取得的非法利益的数额- 影响的范围和后果- 竞争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权益受损程度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保护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罪,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罪责和处罚力度,并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增加执法力度与合作执法机构应加强与商标权利人的合作,及时掌握、处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打假能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知识产权教育与宣传加强对商标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对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辨别能力,减少对假冒产品的购买和使用。
4. 提高技术手段与保护措施随着科技的发展,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商标进行保护至关重要。
例如,应用数字水印技术、条码技术和RFID技术等,有效防范和减少假冒注册商标的发生。
5. 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假冒注册商标罪行常常存在跨国性,因此国际合作和交流也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确保商标权利受到充分保护。
三、结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与保护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商标权益的重要环节。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与合作、加强知识产权教育与宣传、提高技术手段与保护措施以及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措施,可以有效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及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商标侵权处罚标准

商标侵权处罚标准商标侵权处罚标准是指在商标权利人对他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追究时,所采用的一种规范化的处罚方式。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商标或者与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行为。
商标侵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严格的处罚。
商标侵权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的行政制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撤销商标注册证、公告批评等措施。
行政处罚的力度比较大,可以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罚款罚款是指商标侵权人需要向国家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违法行为的惩罚。
罚款的数额通常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罚款的数额一般不会超过侵权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国家机关可以将商标侵权人非法获得的利益予以没收,作为违法行为的惩罚。
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一般不会超过侵权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3、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可以要求商标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撤销商标注册证撤销商标注册证是指国家机关可以撤销商标侵权人的商标注册证,使其不能再继续使用商标。
撤销商标注册证的决定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涉及到商标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充分的听证和证据调查。
5、公告批评公告批评是指国家机关可以对商标侵权人进行公告批评,以起到警示作用。
公告批评的内容可以包括商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以及国家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处理结果等。
二、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罚金等措施。
刑事处罚的力度比较大,可以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行为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以下犯罪行为: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是指商标侵权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与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行为。
商标犯罪刑事政策的法理分析——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 一) 基 本刑事 政 策的反 恩
如前文所 述 , 惩办 与宽大相 结合 的刑 事政 策是我 国应然意 义
但 是随着 冯 ・ 李斯 特赋 予刑事政 策新 的概 念开始 , 刑事政 策 的概
念 讨论 又开 始一 轮新 的高潮 。李 斯特 从三 个层面 对 刑事政 策加 上 的刑事 政策 , 但 是值得 反思 的是 , 惩 办与 宽大相 结合是 一种 思 以说明 , 一 是最广 义的方面 , 即“ 刑 事政策 系 以研 究犯罪 原因及刑 维定 势和 政治话 语很浓 烈 的表 述 , 其 内涵 一般被 认为 是: 首恶 必
{ 鼻 I占 缸金 ◆理论 新探
2 0 1 3 ・9 ( 上)
商标犯罪刑事政策 的法理 分析
— —
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 角
施静 艳
摘
要
本文参考 目前的商标犯罪形势, 借鉴法社会学研究范式, 分别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概含 , 目 前商标犯罪的形势
以及刑法中的商标犯罪规定为线索, 旨在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指导下, 提 出商标犯罪刑事政策及我国商标犯 罪的立法
一
、
刑事 政策 的基本 概 含
自费尔 巴哈提 出刑 事政策 之始 , 关于刑事 政策 的含义争论 一 上被 否定 , 但 是严打做 为实然 的刑事政 策 已经把 惩办与 宽大相 结 直没有 停止 , 如 何给刑 事政策下 定义 , 我 国学者 更是意 见不一 , 百 合 的形式 政策 束之高 阁 。 我 们认 为 , 讨 论刑 事政策 应该从 实然 上 家争 鸣 。 外 国学者 对刑事 政策 的 定义也经 历 了一个漫 长 的过程 。 去 考虑 , 关注 实际上 正在 发挥作 用的 刑事政 策 。 正如陈 兴 良先生 从 费尔 巴哈提 出刑事 政策概念 以来 , 刑事政 策经历 了从狭 义到广 所 言 : “ 对于刑 事政策 的研 究, 我们不 能满 足于应 当 以何 者为 刑事
刑法与民法对于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打击与保护

刑法与民法对于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打击与保护假冒伪劣产品和商标侵权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屡见不鲜,给商家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和消费者权益,刑法和民法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与保护。
一、刑法对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打击刑法是国家用来打击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在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行为中,刑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打击:1. 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刑法对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罪。
这些罪行包括商标权侵犯罪、专利权侵犯罪、著作权侵犯罪等,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刑法对商标侵权行为也有针对性的规定。
对于盗用他人商标、销售伪劣商品、制造假冒商品等行为,刑法将侵权行为定为商标权侵犯罪,侵权者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3. 打击制售劣质商品刑法还规定了对制售劣质商品行为的打击。
制售劣质商品涉及到消费者的权益,对社会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刑法中明确规定对制售劣质商品行为进行打击,并对违法者予以相应刑事处罚。
二、民法对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保护民法是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方面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
在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保护方面,民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1. 商标权的民事保护民法明确规定了对商标权益的保护。
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商标权被侵犯时,持有商标权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赔偿损失等。
民法对商标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2. 损害赔偿的要求当假冒伪劣或商标侵权行为导致损失时,民法允许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
被侵权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侵权者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自身的损失。
民法通过赔偿制度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违约责任的追究民法中还规定了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违约责任。
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判断标准

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判断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未经注册的界外标志和伪造注册商标。
2、使用违反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国家禁止注册的标志或具备混淆性标志。
3、未经被授权使用界外商标而使用,以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商标,干扰被授权人使用其商标。
4、擅自使用体育活动相关象征、享有特别声誉的著名建筑物、文化遗产等的名称、标志等可能侵害公众利益的标识。
5、变相使用已注册的商标,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严重损害商标主的利益。
1、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使用与同类商品不相关的商标,以侵害同类商品等商品或服务制造商的利益。
2、经营者恶意传播不实消息,如运用手段比较优劣、消费者投诉等,以误导公众选择某商标或商品。
3、企业以可能侵害竞争对手的商标对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和其它行为,企图误导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未经被授权,单方面公布与消费者直接有关的可能影响消费者判断和行为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如假冒推销、仿冒虚假宣传)。
5、隐晦暗示或其它欺骗性做法,以误导公众接受某商标或商品,严重损害商标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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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犯罪
相关罪名分析及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商标犯罪的罪名共有三个,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本文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上述罪名进行简要分析。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客体: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三)立案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量刑标准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
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其他问题
1.关于“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2. 关于“使用”的认定:
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3.关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认定
时,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4.关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5.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1.主体: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
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
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
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三)立案标准
根据《规定(二)》,销售明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四)量刑标准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其他问题
1.关于“销售金额”的认定:
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关于“明知”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3.本罪未遂犯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三)立案标准
根据规定(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四)量刑标准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其他问题
1.本罪未遂犯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1)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6万
件以上的;
(2)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2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3万件以上的;
(3)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2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6万件以上的;
(4)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1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3万件以上的。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4.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5.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
(20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