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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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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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主要是以研究为目的而设计,按照国际标准数据库(Compustat)的惯例开发,以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框架,我们于2007年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

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数据库特色字段提取更便捷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中、季报。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证券代码会计期间报表类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额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计2001-01-01A.93.56.71.35.77 2001-12-31A.24.03.52.35.29 2004-06-30A.38.72.83.07.29 2007-03-31A.54.58.55.48.21 2005-09-30A.99.55.490.31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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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华盛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2020年2月声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接受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盛昌”、“公司”)的委托,担任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保荐工作报告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相同)。

目录释义 (5)一、项目运作流程 (6)(一)本保荐机构的项目审核流程 (6)(二)华盛昌IPO项目立项审核流程 (7)(三)华盛昌IPO项目执行过程 (7)(四)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11)(五)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12)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14)(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意见 (14)(二)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14)(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16)(四)内核小组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21)三、财务专项核查及其他核查事项 (31)(一)IPO财务信息专项核查 (31)(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披露核查 (31)(三)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和结论 (32)(四)对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32)(五)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33)(六)对独立性的核查情况 (33)(七)对填补回报措施的核查情况 (34)(八)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34)(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35)(十)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35)释义在本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一、项目运作流程(一)本保荐机构的项目审核流程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在申报条件基本成熟后方能提出立项申请。

证监会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5月18日报送)

证监会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5月18日报送)

证监会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5月18日报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5.29
•【文号】
•【施行日期】2015.05.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2015年5月18日报送)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朗科科技:关于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姓名的更正公告 2011-02-16

朗科科技:关于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姓名的更正公告 2011-02-16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9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姓名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在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职工代表监事马国斌先生的姓名误写成了其常用名“马国彬”,现将上述公告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姓名“马国彬”更正为“马国斌”,公告中其它内容不变。

在此,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今后将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以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证监会关于主板发审委2015年第12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证监会关于主板发审委2015年第12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证监会关于主板发审委2015年第12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5•【文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发审委2015年第12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120次发审委会议于2015年6月5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一、审核结果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一)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发行人生产基地的搬迁转移计划及对未来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2、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生产基地的搬迁转移对发行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影响;(2)发行人母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与由惠州可立克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何不同;(3)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相关披露内容与反馈意见相关回复是否存信息披露差异;(4)发行人目前是否具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或未来是否有申请计划。

3、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外协厂商用工合法合规性情况,并就如何避免外协违法用工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4、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人工成本占公司自制主要磁性元件生产成本的比例,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对发行人主要磁性元件外协厂家的核查程序。

(二)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具体、切实可行的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相关措施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

2、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程序、依据和结论。

3、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发行人外销客户的核查程序及主要核查内容。

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与GGP间有关业务合同约定、采购和销售的具体情形及其自身设计开发能力和技术开发情况、生产流程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GGP间的业务为ODM模式的原因和合理性,并说明未将与GGP签订的相关合同视为委托加工合同进行会计核算的具体依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6.30
•【文号】证监许可〔2017〕1101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101号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申请报告》(朗新〔2014〕16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500万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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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1-010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207,625股,其中可上市流通股为1,207,625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2月21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概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90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80万股。

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数量为1,680万股。

2010年1月8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50,000,000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66,800,000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66,800,000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
50,000,000股。

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8,581,800股,其中可上市流通股为12,939,45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为31,418,2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分别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三十六个月之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之后,本公司董事(王全祥、向锋、周创世)、监事(高丽晶、王斓)、高级管理人员(张锦、王爱凤、敬彪)任职期间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
不适用
(4)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后续追加如下承诺:本人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前款承诺。

(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董事王全祥对其通过100%持股公司“珲春田木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了与其本人直接持有的股份同样的限售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该限售股份持有人的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1年2月21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207,6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1%;其中可上市流通股为1,207,6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1%。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1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
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
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
市流通数量
备注
珲春田木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4,830,5001,207,6251,207,625
董事王全祥100%持股公

合 计4,830,5001,207,6251,207,625
5、董事王全祥对其通过100%持股公司“珲春田木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了与其本人直接持有的股份同样的限售承诺,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董事王全祥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持有朗科科技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朗科科技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同意朗科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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