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房产税计税依据中土地、房屋的价值分家吗

房产税计税依据中土地、房屋的价值分家吗?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其中:房屋建筑物应计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应计入无形资产。
如果企业根据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以第三方独立中介机构评估报告为依据,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分别列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则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的房产原值不是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为计税依据,不需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部分计入房产原值吗?下面将分类说明。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土地价值不作计税依据根据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处理。
即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计入建筑物建造成本。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由此可见,从2007年实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可以将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不记入建筑物成本,仅仅指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企业会计“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内容不含土地使用权数额,即房产原值中不含土地使用权数额,但对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 , 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 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 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 一 ) ( 一
个月以内( 含本数 , 下同 ) ( ) ; 二 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 ) ( 三 个月至一年 以内; 四 ) ( 一年至五年 以内; 五 ) ( 五年以上 。 第四十 一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 回债权时间的 ,债务人
已发生减值 的金融 资产信息 , 以及判断该金融 资产 发生减值
所考虑 的因素 。 三 ) ( 企业持有 的 、 与各类金融 资产对应的担
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 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 。相关公允价 值确实难以估计 的 , 应当予 以说 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他信用增级 对应的资产所取得 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
性分析 能够反 映风险变量之 间 ( 如利率 和汇率之 间等 ) 的关
联性 , 且企业 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 可不按照本准
第三十六条 最 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 日最 大信用风 险
敞E 的金融资产金额 ,应 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 额扣 除下列 l
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 , 当披露下列信息 : 一 ) 但应 ( 用 于该种敏感性分 析的方法 、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 二 ) ( 所 使用方法的 目的 ,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 的可能性。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第 四十三条或第 四十四条对敏 感 性分 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内在市场风险的 ,企业应
维普资讯
会 计 准贝 0・口 关的下列 信息 : 一 ) 不考虑 可利用 的担保物 或其 他信用 ( 在 增级 ( 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 ) 的情 况下 ,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 日最大信用风险敞 E的金额 ,以及 l 可利用担保 物或其 他信用增级 的信 息。 二 ) ( 尚未逾期 和发 生减值的金 融资产 的信 用质量 信息 。 三 ) 已逾期 或发 生 ( 原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38号”)是我国国家财政部颁布的适用于小型企业的专门会计准则。
准则38号于2006年发布实施,旨在为小企业提供适用于其特殊需求的会计准则,帮助小企业更好地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本文将围绕准则38号展开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准则38号的适用对象准则38号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小型企业:1. 具有单一投资方的所有制2. 具有较少的资金来源与资产规模的公司3.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a. 年平均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b.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30,000 万元c. 总资产不超过 20,000 万元二、准则38号的核心原则准则38号在编制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强调以下核心原则:1. 真实性。
会计报表应当真实反映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 公允性。
对于交易、事项和时间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3. 连续性。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假设小企业将继续经营下去。
4. 一贯性。
会计政策在时间上应当保持一致,并且在对同一类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保持一致。
5. 可比性。
会计报表应当具有可比性,便于小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对比和分析。
三、准则38号的主要内容准则38号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会计框架。
明确了小企业会计的基本框架,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损益等核心要素的界定和确认规则。
2. 财务报告。
规定了小企业应当编制的财务报告内容和格式,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3. 会计政策。
对小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和变更过程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4. 会计估计和标准。
就小企业在会计估计和标准应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解释。
四、准则38号带来的影响准则38号的发布实施,对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带来了积极影响:1. 便利性。
准则38号的发布填补了原有会计准则对小企业的适用空白,为小企业提供了专门的会计规范和指导,提高了会计核算的便捷性和精确性。
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

附件: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 号)、38 项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解释(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在首次执行日后列报首份中期财务报告或首份年度财务报表。
有关农垦行业的相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处理(一)关于企业社会性收支。
农垦企业在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将原“社会性固定资产”、“社会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固定资产——社会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社会性固定资产”二级科目。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农垦企业的社会性收入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社会性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社会性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社会性支出”科目;农垦企业取得的社会性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计提的折旧计入“营业外支出——社会性支出”科目,但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前购建固定资产的有关业务不再追溯调整。
(二)关于农垦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
农垦企业取得的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借款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长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农垦企业取得的农业生产基础建设拨款(如小型水利设施拨款、基建拨款、技术推广项目拨款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专项应付款”进行会计处理。
收到或应收的上述拨款,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将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应用指南
前言
为了统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本准则)在实践中的应用,特编写本应用指南。
一、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
根据本准则第21条规定,企业应确认无形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企业控制无形资产且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无形资产成本能可靠计量。
二、无形资产的成本与攤销
1. 无形资产成本按照本准则第24-26条的规定计量。
2. 根据本准则第97-101条规定,企业应使用直线法将无形资产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摊销。
三、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判断
根据本准则第97条规定,判断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时,企业应考虑:
1. 预期使用该无形资产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2. 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受到法律或其他类似限制等影响因素。
四、随后金额的判断和计量
企业应按照本准则第104-107条对随后金额进行判断和计量。
五、披露要求
企业应按照本准则第118-123条规定对无形资产信息予以披露。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财务会计领域的基本规范和标准,是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
为了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对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政策进行解释、说明和指导的文件,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补充。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包括会计处理、会计政策、会计程序和其他有关会计事项的指导,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内容和重要性。
1.会计处理: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方面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政策的规定和解释。
会计处理是会计准则的核心内容,涉及企业各项资金流动和交易的记录、计量和披露。
2.会计政策: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适合自身情况的会计政策,包括会计报告的会计期间、货币计量、资产负债表的分类和披露、利润表的编制和披露等方面的规定和说明。
3.会计程序:包括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内部控制的建立和运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等方面的程序和操作指导。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会计体系和流程,确保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4.其他有关会计事项:包括企业合并、重组、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会计、所得税会计等其他与企业会计有关的重要事项和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1.规范企业会计实践: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企业会计处理方法和政策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说明,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会计准则,规范企业会计实践,避免出现因会计处理方法不当或政策不符导致的错误和违规行为。
2.提高财务报表质量: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只有财务报表质量高,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才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有一个真实的了解。
3.为监管部门提供依据:监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审计时,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检查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政策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这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旨在进一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规范企业会计信息的编报,提高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在财政部会计司的指导下,由财政部会计研究所组织编写的。
该指南的编制过程充分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经验,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和经济的需要。
该指南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些核心概念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力求使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会计准则。
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指导,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编制和报告会计信息,提升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一般原则。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后续具体内容的阐述做了铺垫。
第二部分是资产。
该部分详细介绍了各类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通过对各类资产的界定和计量方法的说明,帮助企业会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准则。
第三部分是负债。
该部分主要阐述了负债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借款、应付款项、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通过对负债的定义和计量方法的详细说明,有助于企业准确地计量和报告负债信息。
第四部分是所有者权益。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
通过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和计量方法的详细阐述,有助于企业准确地报告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五部分是成本。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成本的划分、计算、分配等。
通过对成本核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的说明,有助于企业准确地计量和报告成本信息。
第六部分是收入。
该部分主要阐述了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收入的确认、计量等。
通过对收入确认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的解释和说明,有助于企业准确地报告收入信息。
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比较与分析一、新准则的制定背景从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开始,我国的会计标准始终处于不断改进和完善过程中,先后颁布了行业会计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的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和修订。
在每次进行重大的新旧制度转换时,为了做好新;日会计标准的衔接工作,保证企业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财政部一般采用出台衔接办法的形式确保企业平稳过渡。
比如,为执行好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 17)”。
另外,对于新的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在准则里面设置衔接专门条款规范衔接工作,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存货,除跌价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以上类似文件和条款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衔接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近来各国司法机构相继同意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在未来几年里将有叨多个国家会强制性的要求或同意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世界范围内成千上万的公司将不得不在财务报告制度上做出转变,即放弃各国现有的具体操作,改为使用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制定的会计准则。
为了帮助公司实现这次转变,让公司报告的使用者能够了解新一套会计准则的应用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3年6月19日,特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筒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号),对一个实体应该如何从另一种会计基础实现向IFRSs 转变作了解释。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组成),我国企业将陆续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为了确保企业首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及这些报表所涵盖的部分期间的中期财务报表提供高质量的信息,确保企业过渡的一致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财政部2006-10-17
一、首次执行日采用追溯调整法的有关项目的处理
(一)首次执行日预计资产弃置费用的折现率
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在预计首次执行日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时,应当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选择该项资产初始确认开始至首次执行日期间适用的折现率,以该项预计负债折现后的金额增加资产成本,据此计算确认应补提的资产折旧(或油气资产的折耗),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折现率的选择应当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相关期间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预计弃置费用的资产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
(二)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授予职工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职工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等待期内首次执行日之前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应付职工薪酬;上述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其他方的股份支付,在首次执行日,比照授予职工的股份支付处理。
(三)首次执行日的所得税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停止采用应付税款法或原纳税影响会计法,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处理。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与其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采用原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同时冲销原来的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的金额,上述两项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四)首次执行日金融工具分拆时的公允价值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中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其在该日的公允价值,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并单独处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应当将该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分拆时,先按该项负债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该项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扣除负债公允价值后的金额,作为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
首次执行日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合理确定的,不应对该金融工具进行分拆,仍然作为负债处理。
二、首次执行日采用未来适用法的有关项目的处理
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除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一)正在开发和加工的无形资产或存货
首次执行日企业正在开发过程中的内部开发项目,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应追溯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对于处在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处于生产过程中的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飞机和船舶),以及营造、繁殖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生物资产,首次执行日之前未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应追溯调整;上述尚未完成开发或尚未完工的各项资产,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部分予以资本化。
(二)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或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购销业务
对于首次执行日处于收款过程中的采用递延收款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首次执行日前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不再追溯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企业应当将尚未确认但已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合同或协议剩余价款部分确认为长期应收款,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两者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剩余收款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相应地结转成本。
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资产价值、未确认融资收益、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及初始直接费用等,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会计估计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做的会计估计,应当与按照原会计制度或准则的估计保持一致,有客观证据表明原估计是错误的除外。
首次执行日以后获得的、表明首次执行日后发生情况的新信息,视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做出的会计估计事项,如某些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不要求估计的,在首次执行日,做出这些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市场价格、利率或汇率等,应当反映该日的市场状况。
三、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的列报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列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编制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
(一)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
1.首份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
2.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应当是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全部比较信息,并按本准则规定调整比较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数。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全部比较信息的,首次执行日是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全部比较信息最早期间的期初。
3.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子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
(二)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企业在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以列表形式详细披露下列数据的调节过程,以反映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1.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比较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
2.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最近年度年末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
3.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最近年度损益,调整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损益。
4.比较中期期末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
5.比较中期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损益(可比中期和上年初至可比中期末累计数),调整为同一期间按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损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内的第一季度季报(或首份半年报),需要披露上述1 至5 项数据的调节过程,其他季度季报或半年报只需提供上述4、5 项数据的调节过程。
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只需提供上述1 至3 项数据的调节过程。